新余学院信访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保持学校同广大师生的密切联系,建立规范有序的信访工作秩序,根据《信访工作条例》《教育信访工作办法》《江西省教育系统信访工作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和校内各单位(包括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和附属学校,下同)开展信访工作。
第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为学校工作大局服务,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
(三)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网上信访平台等形式,向学校或校内有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本校师生员工或与学校、学校各单位以及师生员工有关联的校外人员或单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和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实行“一岗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校级的信访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部门及地方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学校信访工作规范;
(二)负责校级层面的信访接待,协调处理通过校领导接待日活动、书记校长信箱等途径获取的信访事项;
(三)处理上级部门、政府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指导、协调、督查、督办校内各单位的信访工作;
(五)定期汇总、分析研判全校信访情况,向学校提出改进建议;
(六)组织业务培训及交流;
(七)推进信访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师生员工学习信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教育所属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信访;
(二)畅通信访渠道,明确本单位信访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
(三)负责受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和学校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风险研判和源头治理,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五)及时向学校报送重大、紧急或突发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七条 学校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是学校信访工作的议事、协调和督办机构,履行推动上级决策部署落实、分析研究学校信访形势、协调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督促完成重点任务、研究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等工作职责。每半年听取一次半年信访工作情况报告,每年听取一次年度信访工作情况报告,年度信访工作情况报告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研究涉及信访工作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应当及时向校党委请示报告。
第八条 由分管学校党政办公室的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学校纪委机关、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后勤处、工会(离退休工作办公室)、附属学校等单位(部门)组成,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九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者召集人指定的其他人员召开,成员单位无故不得缺席,列席会议的单位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议题和议程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在会前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拟定,并报召集人同意。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学校或校内有关单位提出:
(一)对学校发展及其他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设想;
(二)对校内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和投诉;
(三)对校内各单位或师生员工侵害本人合法权益,且属在学校范围内可以解决的事项;
(四)应由学校或校内各单位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 信访人可以通过如下渠道提出信访事项:
(一)学校的信访渠道为书信、电话、传真、书记校长邮箱、校领导接待日活动或走访等;
(二)校内各单位的信访渠道为书信、电话、书记院长邮箱或走访等;
(三)如需与学校领导面谈,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登记后安排接访。
第十二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遵循逐级信访的原则,先向责任归属单位反映。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三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时,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不得妨害校内安全,不得在学校办公场所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共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
第十四条 学校和校内各单位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规范登记信访事项,包括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事项概况、受理办理过程等相关要素,认真填写信访事项登记表(见附件1)。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归口关系予以受理。
(一)信访事项受理的归口关系:
1.有关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反党纪党规、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由纪委机关受理;
2.有关干部任免、干部作风、失职渎职等方面的事项由党委组织部受理;
3.有关学术道德、科研诚信问题查处等方面的事项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学科建设处)受理;
4.有关教职工师德师风、工资福利、职级晋升、岗位聘任、辞退、工龄计算、聘用合同、工伤认定等方面的事项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受理;
5.有关学生学籍管理、学历学位证书颁发、转专业、教学教务管理等方面的事项按学生类别分别由教务部、对外合作交流中心和继续教育学院受理;
6.有关科研项目合同、经费、科研工作管理等方面的事项由科学研究处受理;
7.有关学生奖惩、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学生宿舍日常管理、学生日常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事项由学生工作处受理;
8.有关物业管理、水电暖各类维修、学生食堂、校园基建、校园环境等相关方面的事项由后勤处受理;
9.有关校内资产管理、场馆使用与管理等事项由资产处受理;
10.有关校园安全秩序、综合治理、矛盾纠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等方面的事项由保卫处受理;
11.有关离退休工作、教职工文化生活、维护教职工民主权利等方面的事项由工会受理;
12.有关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事项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受理;
13.有关附属学校(逸夫小学)教师教学问题、转学和入学、学校管理、校园安全、家校沟通等方面的事项由逸夫小学受理。
14.有关教职工之间、教职工与外单位人员之间以及教职工家庭发生的纠纷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受理;
15.向师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的信访事项由该二级学院受理。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单位协商受理。其他未列入的问题,按校内各单位业务分工或隶属关系归口受理。归口关系不清晰的情形,可引导至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甄别。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受理:
1.不属于学校及校内各单位职责范围的;
2.依法应当或者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同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在办理时限内再次提出的;
4.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5.已经上级部门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的;
6.其他不予(再)受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能够现场受理信访事项的,应当现场受理并告知;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对不予(再)受理信访事项,出具不予(再)受理告知书。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可以不予告知。
第十七条 学校收到上级、属地政府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送、交办单位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受理信访事项的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履行其职权的单位受理。职责不清、受理有争议的,由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九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方式:
(一)依据学校受理的信访事项的重要程度,普通事项按照工作流程办理,重要事项报请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重大、复杂事项提请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二)校内各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由各单位负责按照流程办理,并形成书面答复意见,答复信访人。
(三)须由上级机关作出批复的信访事项,经分管党政办的校领导批阅后,报送上级机关批复。
第二十条 学校党政办负责建立学校信访事项办理工作流程(见附件2),校内各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的信访事项办理工作流程。办理信访事项基本流程如下:
(一)联系或视情约见信访人,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
(二)对信访人提出的事项进行核实,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三)经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见附件3)。
符合简易办理办法的信访事项按照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尽快办结。可以当即答复的,应当立即出具处理意见;不能当即答复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特别复杂的,经学校党政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由受理单位作为主办单位,会同相关单位研究处理,并统一答复信访人。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联合办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对校内各单位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如对校内各单位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天内,可书面向学校党政办公室提出复查请求,学校党政办公室在收到复查请求30天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学校将不再受理。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事项的主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规为准绳,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程序规范,手续完备,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耐心细致做好信访人教育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或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六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并对校内各单位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专项督查。校内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在督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未履行送达职责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相关文件资料不全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弄虚作假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事项主办单位应于接到改进建议通知7天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或者批评教育。经劝阻或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新余学院信访事项登记表
2.新余学院信访工作流程图
3.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