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效,实现督查督办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是学校党委、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责任落实、严格时限、以查促办、注重实效”的原则,主要通过书面督查、电话督查、实地督查和会议督查等方式开展。
第三条 督查督办内容:
(一)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二)学校领导交办、批办的事项;
(三)学校及上级部门印发的重要文件和制定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的完成落实情况以及有关部门签转需督办事项;
(四)师生员工反映强烈、关系其切身利益和学校稳定发展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群众来信来访调查处理中需回复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督查督办对象:
督查督办工作的对象为校属各单位和部门。
第二章 督查督办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对督查督办工作负总责,其他学校领导负责分管领域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学校党委(行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负责组织、协调各项督查督办工作。
第六条 党政办主要职责:
(一)制定督查督办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研究拟定督查督办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四)汇总督查督办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汇报。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主办的督查督办事项的具体落实,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督查督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工作要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向党政办报送本部门主办的督查督办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 督查督办工作方式
第八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方式:
(一)书面督查。下发《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见附件1)至主办(牵头)部门。
(二)电话督查。对紧急督查督办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电话通知主办(牵头)部门尽快办理,并跟踪了解进展。对已下达《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的事项,通过电话督促了解办理进展。
(三)实地督查。针对督查督办事项的具体情况,对需要深入调查了解的事项,组织现场了解掌握情况,督促尽快办理。
(四)会议督查。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督查督办事项,根据需要,召开督查督办工作协调会,督促相关部门配合办理。
第四章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第九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程序:
(一)立项。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和工作实际的需要,党政办对督查督办事项提出立项意见,做到一事一立,做好立项登记工作。
(二)交办。根据立项内容,下发《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将督查督办任务下达给主办(牵头)部门,由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事项由主办(牵头)部门再将《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的内容告知协办部门。特殊紧急情况可采用口头或电话的形式交办,交办时要做到任务具体、时限明确、责任清晰。
(三)承办。主办(牵头)部门接到《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后,按照内容和要求认真办理,及时完成督办任务。若工作中遇到特殊困难应及时向党政办书面反馈,党政办统筹协调,必要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
(四)催办。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结且未提供主要领导明确批示的,党政办下达《督查督办事项限期办理通知单》(见附件2),责令限期办结。
(五)办结。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主办(牵头)部门应及时填写《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单》(见附件3),对特别重要或有特殊要求的重点工作需另附材料页报告办理的具体情况,由部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送党政办,要求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督查督办事项,会签后由主办(牵头)部门上报办理情况。党政办对上报的办理情况要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同意办结;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退回主办(牵头)部门重办。
(六)归档。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党政办按档案管理要求,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并建立台账。同时,每月对督查督办情况进行总结,以专报形式向校领导班子报告当月事项办理情况。
第五章 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第十条 对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应当做到“项有立据,交有目的,查有专人,催有着落,结有回音”。党政办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书记、校长请示报告。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在期限内确实难以办结的事项,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主办单位要及时将办理进展情况、延时原因和预计完成的时间等以书面形式报党政办,经学校主要领导批示后,按批示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工作。办理结果的报告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六章 督查督办工作成果运用
第十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落实”的原则,督查督办结果将作为部门、干部评优评先考核及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主办(牵头)部门工作布置不到位、任务落实不及时,导致被责令限期办理的,追究主办(牵头)部门的责任;主办(牵头)部门已对工作进行布置,但因协办部门工作不力,导致被责令限期办理的,追究协办部门的责任。部门被责令限期办理一次的,对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部门被责令限期办理两次的,对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部门被责令限期办理三次的,取消其部门、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部门被责令限期办理三次以上的,对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新余学院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余学院党办发)〔2019〕4号》废止。
附件:1.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
2.督查督办事项限期办理通知单
3.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单
4.督查督办工作流程图
附件1
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
编号: 年第 号
督查督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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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牵头) 部门 |
| 协办部门 |
|
交办时间 |
| 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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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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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行政)办公室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主办(牵头)部门签收 |
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在办结时,此通知单需上交。
附件2
督查督办事项限期办理通知单
编号: 年第 号
被催办部门 |
| 催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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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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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 年第 号要求,该事项要求你部门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并上报办理情况,现已超过办结时限。请接此通知单后迅速督促落实,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报党政办。
|
主办(牵头) 部门签收 |
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在办结时,此通知单与《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一并上交。
附件3
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单
编号: 年第 号
督查督办事项 |
|
主办(牵头) 部门 |
| 协办部门 |
|
交办时间 |
| 办结时限 |
|
立项依据 |
|
督查督办事项 办理的具体情况及办理结果
| (可另附材料页)
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
党委(行政)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在办结时,此通知单与《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一并上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