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学院总值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值班工作机制,完善值班工作体系,确保信息畅通,提升应急反应能力,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根据上级有关通知精神,学校建立总值班工作管理办法,设立总值班室。
第二条 总值班室办公地点设在行政楼208室。总值班室实行24小时专人在岗值班。工作日值班时间为18:30至次日8:30;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值班时间为当天8:30至次日8:30。总值班室电话0790-6666221。
第三条 校党委书记、校长为学校总值班领导;每天安排一名党政班子成员为带班领导,两名干部为值班人员(职能部门正职以及所在部门一名干部)。
第四条 学工处、保卫处、二级学院等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要求,进一步完善各自值班制度,有关情况及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总值班室管理与运行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总值班室的管理单位,负责学校总值班室值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包括制定总值班室工作管理办法、总值班人员安排、向上级部门报送学校值班安排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资产处、后勤处负责总值班室办公桌椅、电脑、电话等设施设备的配备、日常维护及清洁卫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如遇紧急情况,要第一时间向总值班室报告。学校各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总值班室电话后,对转办事项要反应迅速、马上处理,及时向总值班室反馈处理结果或进展。
第三章 总值班室值班职责
第八条 值班人员主要负责来电来访处理、应急处置、各单位值班人员签到工作以及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值班人员要熟悉学校各单位职责,明晰各类应急突发事件处理流程等。接到上级有关通知后,要立即反应、迅速调度。
第十条 遇紧急情况、重要任务或突发事件,值班人员应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拖延,第一时间将初步掌握的情况电话报送带班领导、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协助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包括食堂陪餐记录),客观、准确、及时、全面记录值班期间接报、处理的有关事项,高效尽责处理当值工作,做到应办尽办。当班未尽事项,应做好记录,做到字迹清晰、详略得当、要素齐备。
第十二条 值班人员应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逐项与接班人员交接清楚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特别是需续办或待办的事项,接班人员应逐项跟踪落实,并将办理情况认真记录。
第四章 总值班室值班纪律
第十三条 值班人员要服从值班安排,不得拒绝或耽误值班,不得擅自变更。当值人员有特殊情况确需调班的,由本人与其前后近期值班人员协商调换,并提前报党政办公室同意。
第十四条 值班人员要严守党和国家、学校的秘密,不得随意公开和扩散值班时掌握的信息。
第十五条 值班人员应在总值班室坚守岗位,手机保持畅通,不得将值班电话呼叫转移,严禁擅离职守。
第十六条 值班人员应按时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在无人接替的情况下脱岗,避免出现空班。
第十七条 对值班人员存在工作问题突出或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等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应责任。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