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来信来访事件,保障师生及群众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组织、个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或通过书记信箱、校长信箱等形式,向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和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和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妥善解决信访所涉及的问题。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学校信访工作。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信访工作会议。学校信访工作归口学校党政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要明确具体承办信访工作的工作人员,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和措施,做好收集、整理、分析、汇总等工作,使学校领导及时掌握信访动向。
第五条 各单位要相应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位负责同志主管本部门信访工作,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来信来访工作。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或通过书记信箱、校长信箱、校领导接待日等形式向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和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七条 信访人在进行信访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应依法、如实反映问题,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八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三章 信访办理
第九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由登记、编号、填写《新余学院信访处理单》、批转、催办、答复等程序组成,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十条 各单位接到学校党政办公室转去的信访件和处理单后,应当在15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意见书面反馈学校党政办公室。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校内单位实行信访“首访责任制”,即信访人到各单位进行走访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人员应认真进行登记、处理、答复,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未经本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不得径直报送学校。
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及时与党政办公室或相关单位沟通,及时协调处理;对可能造成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各单位应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的同时,及时向学校汇报。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递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信访工作人员如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学校在受理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如发现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上级部门发现下级部门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部门重新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或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集体上访事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将信访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信访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成绩突出的个人,由学校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