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督查督办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力,确保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务实高效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及《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23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督查督办工作的目的: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协调关系,维护政令畅通,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落实,推动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开展督查督办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督查督办,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既兼顾全局,又突出重点。
(二)注重实效。把抓落实作为督办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开展工作中自始至终讲求效率,注重实效,及时了解、反馈决策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检查督促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分流承办。根据部门职能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落实,分级分工负责”原则,督查督办部门不能直接处理或代替职能部门承办所督查督办事项。
(四)务求落实。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认真落实督查督办事项,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二章督查督办工作体系和职责
第四条 按照“统一组织、系统规划、协调联动、多维督查”的原则,成立学校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担任组长,校长担任第一副组长,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纪委、党政办、组织部、人事处、发改办、机关党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政办。
第五条 学校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领导机构,工作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主要负责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系统规划、整体协调,负责相关制度规范的制定、督查督办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决定督办事项和下达督办单、催办单。
第六条 党政办是学校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的办公室(改成:办事)机构,也是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组织协调学校督查督办工作小组会议的召开,具体落实督查督办事项的立项、交办、催办、审核把关、立卷归档和信息反馈工作,建立并完善督查督办工作台账制度,编制《新余学院督查督办情况专报》。
第七条 机关党委主要协助学校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机关各部门抓好督查督办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 组织部和人事处是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考核机构,主要负责承办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考核评定。
第九条 纪委是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检查督查督办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工作效能,提出改进工作直至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条 发改办主要负责根据学校短、中、长期规划、计划,确定相关督查督办事项及立项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是督查督办事项工作任务的具体执行部门,可制定本单位的督查督办规章制度,并报学校党政办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督查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各项决策和工作任务要经常进行督促检查,要及时向党政办报送本单位承办的应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戒除拖办、漏办、重答复、轻落实现象。
第三章 督查督办工作任务和程序
第十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对上级主管部门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对学校各项短、中、长期事业规划,年度工作要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对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等会议决议、决定、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四)经校领导批示的信访事件及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五)对校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六)对其它需要督办的事项进行督查。
第十四条 督查督办的基本形式为定期督查、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
第十五条 定期督查主要针对学校日常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每两月进行一次,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发送督查督办通知,由党政办根据同期学校日常重点工作,向承办单位发出《新余学院督查督办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二)承办单位自查自评,承办单位按照《通知单》的要求,对所承担的学校日常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形成工作完成情况报告,报送党政办。
(三)办理情况审查,学校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承办单位报送的工作完成情况报告进行严格审查,凡是应解决的问题而未解决或未解决好的,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报告落实情况。
(四)结果反馈与立卷归档,党政办对工作完成情况报告进行分析综合,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落实情况,同时将有关材料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专项督查主要针对上级和学校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的某一方面工作任务,不定期进行,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立项登记:在上级主管单位来文来电,学校做出重要决策事项、工作部署及领导批(交)办事项后,由党政办根据办理时限及办理要求,拟定《新余学院督查督办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并经党政办主任和督查督办工作小组副组长审签,重大事项经学校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发送承办单位。
(二)督办落实:《通知单》发出后,党政办应及时掌握承办单位的落实情况,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实地考察等方式,发现、反映和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
(三)办结审查:学校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对承办单位提交的工作完成情况报告进行严格审查,对应解决而未解决或未解决好的督查督办事项,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报告落实情况。
(四)结果反馈:党政办对工作完成情况报告进行分析综合,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学校领导汇报落实情况。
(五)立卷归档:专项督查事项办结后,党政办要及时将有关材料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联合督查主要针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复杂工作任务,不定期进行。开展联合督查应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参与督查,组成临时督查小组,按照专项督查的相关程序开展督查工作。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事项:
(一)领导批办:接到《通知单》后,承办单位负责人要按照《通知单》的要求,提出办理意见,对交办事项有异议的,可提出转办意见,退党政办重新交办。
(二)落实办理:承办单位要加强对督查督办事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办理措施,确保办理工作完整到位。
(三)上报结果:工作完成情况报告经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限内,与《通知单》一并由督查联络员报送党政办。
第十九条 对超过办结时限又无故不提交工作完成情况报告的,学校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向承办单位发出催办通知。
第二十条 确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外界因素造成督查督办事项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承办单位提出撤销督查督办事项申请,经学校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免予督查督办。
第二十一条 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责任单位牵头办理,协助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与责任单位协商,共同做好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工作。工作完成情况报告由责任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责任单位、协助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时,由责任单位负责人协调解决。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责任单位将意见分歧、协调经过、解决建议等,书面报请分管领导协调处理。
第四章 督查督办的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做好督查督办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办复期限。在立项时应注意准确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任务量化、责任明确、要求具体。可根据办理难度大小或紧急情况确定办复期限:
1.督办事项自交办之日起到提交办结报告之日止,原则上不超过15天。
2.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办复期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
3.学校领导的重要批示随时办理,办复期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对文件或会议有规定办复期限的按规定期限办理;对文件未作具体规定的督办事项的办复期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
5.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办复时间,但必须说明原因。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挑选1-2名工作人员作为督查工作联络人员,专人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督查督办工作,进一步提高执行能力,与学校督查督办工作小组构建纵横互动的督查督办工作网络,推动学校各项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职责范围和准确贯彻领导的决策意图,把握政策分寸,掌握执行要求,协调矛盾,解决问题,反馈信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实行督查督办工作反馈制度。党政办定期对督查督办工作运行情况、工作质量和办理落实情况,以《新余学院督查督办专报》的形式予以呈报反馈,以表扬先进、督促后进、交流经验,提高督查督办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五条 实行督查督办工作奖惩制度。督查督办工作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同时纳入年终干部考核体系。
(一)对在督查督办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承办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本年内受到三次以上催办的承办单位,给予全校通报。
(三)对列入督查督办事项的工作,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经催办仍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或对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敷衍推诿的,或反馈的信息、上报的处理结果内容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