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学院管理制度汇编(二)
发布时间: 2018-10-16 14:59:2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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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纪检、监察和审计

1、中共新余学院委员会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施意见……………………2

2、新余学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7

3、新余学院中层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监督办法(试行)…………………………12

4、新余学院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15

5、新余学院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暂行办法………………………………19

6、新余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22

7、新余学院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28

8、新余学院关于招生和考试工作监察暂行办法…………………………………31

二、组织人事

9、新余学院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34

10、新余学院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36

三、教学科研

11、中共新余学院委员会 新余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工作的若干意见……40

12、新余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43

13、新余学院科研成果级别认定办法………………………………………………49

14、新余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52

15、新余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56

16、新余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58

17、新余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61

18、新余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63

19、新余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69

20、新余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72

21、新余学院科研创新团队管理办法………………………………………………75

22、新余学院青年科研骨干培养实施办法…………………………………………78

23、新余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80

24、新余学院科研行为道德规范……………………………………………………83

25、新余学院干部和教师听课制度…………………………………………………85

四、校园管理

26、新余学院校园公共场所(馆)管理办法(暂行)……………………………88

五、财务管理

27、新余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92

28、新余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96

29、新余学院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100

六、学生工作

30、新余学院胡述兆奖学金评选条例……………………………………………104

一、纪检、监察和审计

中共新余学院委员会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施意见

(余学院党发〔2012〕2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做好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为我校实现“科学发展,后来居上,争创一流”目标提供坚强保障,结合我校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进一步坚持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机制

坚决落实“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是高校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教、规范管理的内在要求和基本内容”的精神,明确指导思想,进一步坚持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机制。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为核心,整体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项工作,为促进我校事业科学发展和人才队伍健康成长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2.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革创新、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基本要求;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落实责任机制,进一步构建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体系

坚决落实“高校党委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的精神,落实责任机制,进一步构建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体系。

3.把反腐倡廉建设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我校发展总体规划,融入我校各项中心任务,将其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放在突出位置来抓。校党委每年定期或不定期专题研究反腐倡廉工作,明确工作重点;每年召开一次全校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全校反腐倡廉工作进行总体部署。

4.授权校纪委就部署的反腐倡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落实,发现执行不力直接追究责任、进行处理,重大情况先向校党委请示,确保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落实到位。旗帜鲜明地支持校纪委、监察处行使职权,经常听取校纪委、监察处工作汇报,指导他们的工作。

5.校行政领导班子要把反腐倡廉要求一同纳入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部署、检查和考核。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时,要有对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内容。要指导和督促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反腐倡廉工作职责,并把履行职责的情况作为年终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

6.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对我校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经常监督检查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认真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分管部门和单位反腐倡廉工作情况汇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开展监督,自觉接受监督,每年在年度考核时进行述职述廉。

7.校纪委是我校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要积极协助校党委抓好全校反腐倡廉工作的研究部署、任务分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抓好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任务分工方案的落实,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或个人,严肃追究责任。同时协助校党委抓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大纪检监察干部培养、交流、使用力度。

8.落实纪委副书记与党委其他工作部门负责人同等职级、必要时列席党委“三重一大”事项和民主生活会议,监察处长列席校长办公会议等制度;确保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人员编制和人员素质,选调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到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工作;保证纪检监察办案专项经费、办案补贴等政策的落实,根据工作需要不断改善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工作条件。

9.各单位、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按照校党委每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任务的总体部署,按照校纪委的贯彻意见和工作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逐级负责,层层落实。各单位、各部门党政要协调一致,要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建设,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把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落到实处。

三、完善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重点部位和环节监督管理

10.坚持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继续坚持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原则制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重要问题必须经校党委会集体决定;对于事关我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11.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要完善并坚决执行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相关规章制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律不得在校外经济实体中兼职,不得在下属部门或单位违规领取奖金、津贴等。纪委要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的监督。

12.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管理和监督。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及我校的相关制度,凡任用干部须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并与时俱进,顺应发展,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科学选拔人才。人、财、物等权力集中的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要定期轮岗交流。组织部要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健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完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党委会讨论任用干部前书面征求校纪委意见制度。

13.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监督相关规章制度。校行政要继续坚持财务集体决策制度和财务预决算制度,坚持财务公开,并向教代会报告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要坚持规范管理教育收费,杜绝各种乱收费行为,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加强我校内部审计,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坚决禁止“小金库”。一经查实违规收费或“小金库”,要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要逐步建立财务的专家咨询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14.进一步加强基建(修缮)项目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基建(修缮)项目管理和监督相关规章制度。按照勤俭办教育的精神,控制我校建设成本。坚持基建(修缮)项目集体决策制度和按规定报批制度,新上项目或项目内容的变更必须经集体决策。要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事,建立健全我校内部各项管理和监督制度,任何人不得违规干预招投标活动。实施基建(修缮)工程的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项目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大力推行基建(修缮)项目全过程审计,开展基建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15.进一步加强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和监督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我校内部各项采购监管制度,统一组织实施对仪器设备、教学器材、教材图书等大宗物资的采购,做到公开透明,阳光采购,杜绝商业贿赂,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采购活动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负责采购工作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的管理,严格程序,加强监督,防止暗箱违规操作。要开展物资采购审计,促进完善采购管理机制。要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等物资使用、报废等环节的规范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16.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和监督。继续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和监督的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我校内部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切实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加强科研经费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预算。逐步建立和完善全额成本核算制度,加强对项目管理费、业务费等支出的管理,明确开支范围和比例。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审计,实施对重大科研课题或大额度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杜绝科研经费使用中假公济私等行为。

17.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及其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8.进一步加强对招生工作、国家和省级考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完善和坚持招生工作、国家和省级考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相关规章制度。坚持招生“六公开”制度,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的公开,使招生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广泛接受监督。

19.进一步加强各种评审、评估、评选、评奖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对职称评审、学术评审、教学质量和科研项目评审、各类评先评优的监管机制。坚持公开透明,实施廉洁评审,确保公平公正,坚决整治各种不正之风,杜绝不良行为。

20.进一步健全民主监督机制。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进一步提升校务公开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加大校、院两级的公开力度,建立健全各项公开制度,制定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扩大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各种形式的民主监督机制,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四、突出思想教育,进一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全面开展

21.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进一步树立反腐倡廉“大宣教”思想,夯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基础。校党委宣传部与校纪委要协同一致,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宣传教育总体部署,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廉洁从政从教、党的作风和纪律教育,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创新教育载体,制定相关制度,坚持每年经常性教育和集中性主题宣传教育相结合;把反腐倡廉教育与切实改进领导干部作风紧密结合,着力解决一些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22.进一步加强对重要岗位、重点部位工作人员的反腐倡廉教育。校纪委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坚持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开展法律法规、财经纪律等内容的教育,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预防各种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

23.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相关部门要协同一致,把廉洁教育和诚信教育贯穿师德建设的各个环节,进一步健全师德规范体系,加强对学术带头人、科研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人员的教育。要大力开展表彰和树立优秀教师先进典型等宣传教育活动,弘扬淡泊名利、廉洁从教、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优良教风,提高教师的职业品德修养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24.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廉洁教育。继续大张旗鼓地开展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探索适应新时期要求的校园廉政文化建设新途径,并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形成常规教育机制,把《教育部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精神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专业教师队伍的主导作用、辅导员工作队伍的引导作用和学生党员队伍的示范作用,充分利用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等形式和各种校园文化活动,深入开展校园廉政文化教育和合格公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教育。

五、坚持惩防并举,进一步保持惩治腐败工作强劲势头

25.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校党委和行政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校纪委要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积极争取上级纪委对办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干部培训,积极探索科学办案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增强办案效果。完善与检察院等执法部门合作机制,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和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26.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惩治腐败与保护党员干部权利并重的意识,保障被调查人的申辩权、申诉权等合法权利。要严格区分一般错误和违纪违法的界限,严格区分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出现的失误和违纪违法的界限,坚持查出问题是成绩,澄清问题也是成绩。查办案件时,要正确把握政策和策略,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综合运用纪律、行政和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方式和手段,严格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办案方针,使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27.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效应。坚持和完善“一案两报告”制度,调查清楚案件、深入剖析案件,注重从管理和制度层面查找问题,提出建议,以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坚持和完善案件通报制度,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中共新余学院委员会

2012年7月10日

新余学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余学院党发〔201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有关规定精神,为从制度上、组织上和职责上全面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要求,保证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一系列指示精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所负的责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五条 校党委和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机关党支部分别对本校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党的领导班子、成员和下属党的基层组织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校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的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校行政、校属各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分别对本校本单位行政方面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校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行政领导班子的廉政建设及其成员和下属行政领导班子正职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校纪委、监察处在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党委、行政的决定,督促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八条 校党委组织部切实实施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并作为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向党委呈报干部任用报告之前,需征求纪委、监察处的意见。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九条 校党委、校行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上级行政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责任目标,部署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规则,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

(三)加强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的教育,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自觉遵守《廉政准则》;

(四)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廉洁、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的干部不得任用;

(五)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的领导,每年部署和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每年年底对校属各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就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对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主要责任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条 校党委书记、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党委书记、校长对本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要求和本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切实加强领导,及时了解情况,督促具体目标落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教育。每年召开一次全校干部大会,传达中纪委及江西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部署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以党课等多种形式,对党员、干部进行反腐倡廉教育;

(三)校党委、校行政议事日程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每学期至少讨论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听取纪委、监察处工作汇报,作出有关决定;

(四)负责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定期召开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会前听取有关意见,做好个别谈话,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按照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保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制定本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七)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对涉及正处级以上干部或重大案件要亲自过问,分析研究,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分管部门正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每学期一次向党委、行政报告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

(二)指导分管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学期在规划、布置、检查和总结分管业务工作时,必须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面的内容;

(三)负责分管部门干部、党员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每学期至少一次以集中学习等形式对主管部门的干部或党员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四)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加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每学期至少一次听取汇报,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存在的有关问题;

(五)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项工作给予具体指导。对接到举报的分管部门轻微违纪违规的正处级干部亲自进行提醒谈话;对分管部门发生的涉及处级干部或重大的案件要亲自过问,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纪委书记、副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组织协调的责任;

(二)协助校党委制定每学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确定阶段工作重点;

(三)协助校党委、校行政领导筹备组织每年一次的党风廉政建设全校干部大会;

(四)实行处级干部上岗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谈话;对接到举报的轻微违纪违规的处级干部进行提醒谈话;对接到举报的涉及处级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要与该单位领导进行沟通谈话;

(五)负责受理重要的来信来访;对大案要案组织力量严肃查处;

(六)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责任内容,对各级领导机构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

(七)结合学校中心工作及师生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力量进行执法监察,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向校党委、校行政提出建议:就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调查研究,当好学校党政领导参谋;

(八)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自身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刻苦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 校属各单位党政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单位正职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副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副职对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工作部署,在每学期的工作布置、检查、汇报、总结中应包括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内容;

(三)单位正职每学期至少有一次以集中学习等方式对本部门全体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单位领导每学期至少有一次以集中学习等方式对分管范围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四)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其中应包括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规定,财务经费管理制度,适当范围内的招待费报告制度以及开展本部门业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例如;工作人员守则、业务工作程序、合同谈判签订制度、招投标制度、采购制度、仓库管理制度等);单位正副职应对制定和完善这些规章制度有明确的分工,每学期至少对有关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党风廉政规定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对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或一般违纪违规问题要认真自查自纠或组织查处,并向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须及时报告校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并协助、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四条 校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校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该项考核工作与组织部实施的对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第十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必须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干部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采取上级考核与自查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群众反映强烈、有突出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时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情况,由组织部门评定出三等;优秀、合格、不合格。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干部不能提级、提职称、加薪、评为先进。

第十八条 校纪委、监察处负责根据本细则对处级以上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级干部按本细则规定的责任内容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校纪委。检查结果将作为对处级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校纪委要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检查。对校党政领导成员未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的,应及时向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责任追究,明确区分三种情况;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得好,责任范围内没有发生违纪问题;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落实中,责任范围内发生了违纪问题,但领导者能够积极查处;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落实中,责任范围内发生了违纪问题,但领导者不认真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有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有关领导责任者需追究责任。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是指;副处级以上干部涉及的政治、经济等案件;五万元以上的经济案件。

第二十三条 其它需追究责任的情况;

(一)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因管理混乱造成国家、集体巨额资财、设备损失或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

(二)对党和国家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或压制不查的;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对抗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举报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七)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或包庇、纵容的。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责任追究方式分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组织处理分为;警示;限期改正;批评;责成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降职;责令辞职;免去职务;改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的执行。凡违反本实施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在校党委领导下,由校纪委、监察处和组织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本实施细则,校属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新余学院中层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监督办法(试行)

(余学院党发〔201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省委《实施办法》,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县级党政正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精神,切实加强对全校中层党政正职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余学院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新余学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遵循科学民主公开、依法依纪管理、管理监督与支持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建立长效机制,为实现我校“科学发展、后来居上、争创一流”奋斗目标,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第三条 中层党政正职监督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依法依纪开展,由校纪委、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监督的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中层党政正职,是指我校在职的党政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

第五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执行政治纪律的情况。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否认真贯彻落实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维护校党委核心领导。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是否严格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基本决策制度;是否做到对“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度资金安排使用)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集体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三)执行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是否认真执行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规章制度,严格按原则、条件和程序推荐选拔干部;是否存在滥设职位、擅自配备干部等现象。

(四)落实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的情况。是否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公告公示制、交心谈心制、分析评议制、整改责任制。民主生活会上,对于党员、师生、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是否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是否及时在本单位通报。

(五)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能否带头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是否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加强对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行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是否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

第三章  监督的主要制度

第六条 实行党政正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中层党政正职对本单位(部门)工作负总责,履行决策和监督职责。在领导班子分工中,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和物资采购等事项,明确由班子其他成员协助正职分管。党政正职着重对班子其他成员具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班子其他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接受正职的领导和监督,及时向正职报告分管情况,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合力。领导班子分工情况应送校纪委、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实行集体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正职末位表态制。对本单位(部门)“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新余市《关于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参照《新余学院党政领导班子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民主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在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党政正职实行末位表态。

第八条 实行中层党政正职述廉制度。中层党政正职每年年底在本单位(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中进行述廉。校纪委定期安排部分中层党政正职进行公开述廉,并开展廉政测评;对廉政测评中不满意票超过20%的中层党政正职,进行廉政考察,视情况进行诫勉谈话或进行组织处理。

第九条 推行党务、院务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须保密的事项外,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和与师生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事项,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接受师生群众的监督。重大决策的实施,事中定期向师生群众公开进展情况,事后向师生群众通报结果。

第十条 实行任职回避制度。中层党政正职的配偶、子女及其子女配偶、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近姻关系,不得在其管理范围内担任纪检、财务等重要岗位职务。

第十一条 深化和推行领导干部届中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制度。校纪委、审计监督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中层党政正职在任职期间对本单位(部门)的经费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对中层党政正职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要与干部考察同步进行,审计报告与考察报告同步报校党委。同时按照《新余学院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等规定,同步联动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监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由校纪委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上级纪委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坚持和完善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告制度。中层党政正职每年底应向校党委书面报告本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情况。每年应向直接分管或联系的校级领导书面报告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三条 进一步健全谈话、诫勉制度。校党政领导、校纪委和校党委组织部负责人,要适时与中层党政正职进行谈心谈话,了解其廉政勤政情况,及时提醒和告诫。谈话每年至少一次,可统一安排时间,也可在考察考核时进行。对师生反映较大、问题比较突出的要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章  监督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校党委对中层党政正职监督工作负总责。定期听取中层党政正职监督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校领导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对分管和联系范围内中层党政正职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校纪委、校党委组织部承担中层党政正职日常监督职责,定期开展对中层党政正职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内容和制度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向校党委报告。

第十六条 各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履行对本单位(部门)中层党政正职监督的职责,及时向校纪委反映本单位中层党政正职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中层党政正职违反本办法,视其情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单位、党政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科级岗位正职监督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新余学院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余学院党发〔201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严格执行处级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制度,客观、公正地从经济角度评价干部的工作业绩、理清干部对存在问题的责任,以加强财经管理,维护财经纪律,促使干部在其任职期内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促进廉政建设,为校党委考察、任免干部提供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我校《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施意见》、《新余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三条 中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分为在任审计(又称期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在任审计是指对干部任期内阶段性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实行不定期制;离任审计是指对因任期届满或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离)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四条 担任下列职务的干部,需接受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

1、各中层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2、主持和参与财务、物资、设备、基建、后勤、经济实体等管理的处级负责人;

3、学校经济实体的法定代表人(厂长或经理);

4、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的其他中层干部。

第五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论作为干部管理、考核、考察、任免、评价以及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审计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 审计内容

(一)中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1、遵守和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学校财务制度情况及各年度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2、预算内外和集体创收各项资金筹措、管理、使用以及收支、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合规,有无收入不入帐、截留挪用公款和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和问题;

3、应上交学校款项是否按学校有关规定完成上交数额;

4、在执行预算的过程中有无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任期内有无其它决策不当、管理不善,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和浪费;

5、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及使用效益情况;

6、本部门(单位)资产和财务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任期内有何改革创新,成效如何,有无违规违纪行为;

7、任职期间经手或应负责任的未完事宜,如:签订的经济合同、协议,经手和审批的往来款项及发生纠纷未能解决的事宜等;个人或个人经手借出(给他人)的公家财物有无未归还的(若有应列出清单);

8、主管领导、提请审计领导或有关部门、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 经济实体法定代表人、法人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1、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2、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业绩,有无决策不当,管理不善,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和浪费;

3、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是否真实、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财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和问题;

4、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及相关制度是否健全,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5、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处理情况及执行依据;

6、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任期内有何改革创新,成效如何,有无违规违纪行为;

7、任职期间经手或应负责任的未完事宜,如:签订的经济合同、协议,经手和审批的往来款项及发生纠纷未能解决的事宜等。个人或个人经手借出(给他人)的公家财物有无未归还的(若有应列出清单);

8、主管领导、提请审计领导或有关部门、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程序、方法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提请

中层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分管领导提请主管领导校长决定,或由党委组织部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审计处提请校长决定。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准备

审计处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依据审计规范要求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三)被审计人员及所在部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按通知书要求,一周内提供下列资料:

1、干部本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告内容参照第六条审计内容);

2、任期内的财务会计全部资料;

3、财产清点表和债权、债务确定依据资料;

4、重要的经济合同及重大决策事项的会议纪录;

5、分配、奖励办法,费用开支控制办法;

6、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对本部门(单位)检查时提出的检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7、本单位的创收经费的政策依据和使用情况资料;

8、审计提请者或审计部门(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审计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政策、规章制度,对有关事项实施审计,并根据被审计人员、部门(单位)提供的资料,按照审计方案,采取适当的审计方法组织实施审计。

一次审计工作一般最多20天内结束,特殊情况可延长审计时间;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听取该部门(单位)班子成员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五)审计终结,审计处提出审计报告。对被审计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的业绩、存在问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以及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等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审计报告(初稿)及时送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五日内向审计处送交书面意见,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第九条 审计报告(定稿)应报送学校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书、审计意见书等应报送提请领导,抄送委托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存入干部管理档案,必要时抄送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或相关部门(单位)。

第十条 根据需要经主管领导校长批准,审计处可授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中,如发现被审计人员在任期间的经济管理中效益显著、成绩突出,审计报告中作出应有评价,并向学校领导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第十二条 经审计,发现被审计人员有违反财经法规、党纪政纪、校规校纪应给予处罚的,审计报告中提出处罚意见建议,提交学校相关方面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被审计人员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认为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应向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提出处罚意见。

第三章 审计纪律和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定和本暂行办法,在学校领导下进行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更不得设置障碍、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客观公正,要依法审计并保守秘密,积极主动完成审计任务。

第十六条 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有义务也必须及时向审计人员反映实际情况,提供真实资料,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如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全、不符要求甚至虚假,影响审计的,由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如需向被审计部门(单位)有关人员询问取证,有关人员必须及时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瞒、阻碍或有意拖延。

第十八条 对不配合审计工作,有意拖延甚至拒绝提供所需真实资料、证明材料,隐瞒真相、弄虚作假,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检举揭发人的,审计处可根据情节轻重提请学校有关方面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如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秘密的,学校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的部门(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新余学院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暂行办法

(余学院党发〔2012〕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健全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新余市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和我校《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施意见》、《新余学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新余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各中层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和参与财务、物资、设备、基建、后勤、经济实体等管理的处级负责人,学校经济实体的法定代表人(厂长或经理),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的其他中层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轮岗、辞职、免职、降职、退休等手续前,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清理部门(单位)财务、资产情况和个人使用的公有财务,办理离任交接手续。领导干部自学校职务任免文件公布之日起应停止行使一切经济事项管理权。

第四条 离任交接的主要内容:

(一)离任时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专项资金及货币资金结余情况;

(二)离任时部门(单位)占用(使用)的学校固定资产情况;

(三)离任时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未入账的各项款项,应付未付的招待费、车费、维修费及有关税费等;

(四)离任时未完成的经济事项,包括承包、租赁、合作、投资、抵押、担保、承诺、资产出借等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

(五)离任时未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招投标文件,工程概算、项目调整和变更、决算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书面资料;

(六)任期内已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诉讼事项;

(七)部门(单位)管理的学会、协会、工会等各种社会团体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状况;

(八)领导干部本人保管及使用(含科研经费采购)、借用的公物、公款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贵重物品,包括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文件、票据、计算机、摄影器材、通讯工具和电子数据存储器等物品或资料;

(九)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事项。

第五条 离任交接办法;

离任领导干部和部门(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交接内容进行交接。

(一)清理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公款办理的信用卡等;

(二)整理经济合同或协议、预决算文本、会议纪要、重要文件、重大经济决策等相关资料,并登记编号;

(三)清理未完项目的进度和资金支付结算情况,并作出书面说明;

(四)列出未了的承包、租赁、合作、投资、抵押、担保、承诺、资产出借、债权债务等对方部门(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注明发生的时间,并书面说明相关情况;

(五)移交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的相关资料,对发生的事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六)移交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共财务,列出清单并注明财务名称、数量、规格和型号等;

(七)填写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列明移交的具体内容,移交给接任领导干部或学校指定人员。

(八)对离任领导干部交接的经济责任事项应在所在部门(单位)进行3天的公示。

第六条 未在部门(单位)账上反映的各种债权债务,离任领导干部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结算。暂时不能结算的,应按照正常的财务审批程序进行登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第七条 接任领导干部对离任领导干部移交的未了事项应继续办理。

第八条 离任交接程序:

(一)领导干部离任确定后,组织部门向离任领导干部发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抄送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及接任领导干部。

(二)离任领导干部在接到《通知书》后的1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做好财产盘点、账目清理等工作,按规定的交接内容,填写好《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以下简称《交接表》),并附相关材料,交给接任领导干部。

(三)接任领导干部接到《交接表》后,一般应在10日内做好核实工作。

(四)交接手续应在离任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谈话后的30日内完成。财务账目交接以财务处为主、资产交接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为主组织,其他事项交接由离任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负责组织。《交接表》经离任领导干部和接任领导干部确认签字后,交接双方、所在部门(单位)各执一份,并报审计处、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作为划分交接双方经济责任界限的重要依据。

(五)纪委(监察处)负责对经济事项交接手续的监督执行,审计处负责对交接表和财务真实、合法有效性的审查,财务处和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分别负责对财务和资产交接手续的监督。

第九条 离任领导干部对移交的经济责任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作为审计的依据。

第十条 离任领导干部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由纪委(监察处)或组织部督促其抓紧办理,必要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因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的组织与监督:

(一)学校部门(单位)中层领导和其他相关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由组织部牵头,纪监审等相关部门负责监交;

(二)学校经济实体负责人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按干部任免权限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纪监审监交;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组织部、监察处、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余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余学院发〔201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学校经济活动中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新余学院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和人员通过对学校与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并进行确认、评价、咨询。其目的是促进完善管理控制,防范风险,加强财务监管,推进廉政建设,维护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审计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控制制度,在学校领导下对校内各项经济活动和经济责任进行内部审计,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学校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所属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对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处举报。审计处接到举报,应向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汇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关注学校资源,对学校所属部门(单位)利用资源、开展业务、取得绩效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审计。

(二)坚持业务活动审查与财务活动审查相结合,运用业务入手审计方法,开展财务审计与业务审计相结合的综合管理审计。

(三)坚持审计控制与审计评价相结合,根据业务特点,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等方式组织审计业务。

(四)根据学校治理结构、管理体制等有关内部环境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把握总体、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业务计划。

(五)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通过与相关部门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根据国家法规,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审计独立性的原则,学校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为新余学院审计处(与纪委、监察处合署办公),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保持审计队伍的相对稳定,必要时可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处履行职责的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学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审计处工作经费。

第八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  审计处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要求,及时做出工作部署,安排审计人员依法进行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组织、安排审计人员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总结经验;维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审计人员要热爱审计工作,努力钻研审计业务,更新审计知识。工作过程中要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恪尽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严谨负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如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学校应给予必要的时间和相应的经费保障。审计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评聘审计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二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学校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三)财务预算的制定、执行及决算;

(四)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教育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六)基建、修缮、环境改造、绿化等工程及融资、对外投资项目的概算和预、决算,全过程跟踪审计;

(七)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八)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评价;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九)科研项目经费收支情况;

(十)参与学校大型项目立项、大型仪器及设备购置的论证,招标投标工作等有关事项的审计调查,及物品采购、验收的审计监督;

(十一)受学校或组织部门委托的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校办产业、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或厂长、经理、主任的经济责任;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上级审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交办、学校领导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对学校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开展审计调查,并配合上级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十五条 审计处对学校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财务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出具审计调查结果,提出相关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向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请示学校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并负责对承担审计的机构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对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协调。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不断学习先进的审计技术与方法,积极探索信息化审计方式,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  审计处负责人列席与经济活动有关的校长办公会议,动态掌握学校经济活动的开展情况,以便开展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照要求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情况、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文件、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参加学校或相关部门(单位)涉及财经、内部控制、招投标、分配等方面的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制定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起草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经学校审定公布后施行;

(六)学校领导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失浪费的行为,或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行为,由学校分管领导报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可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或暂封存账册等处理措施;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和浪费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浪费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经济处罚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九)监督检查经学校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及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十)可以利用国家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审计结果经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部门(单位)的职责:

(一)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审计处的审计,不得规避、拒绝和妨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审计;

(二)提供本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内部控制制度、重要会议记录等资料;

(三)如实提供审计所需要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银行帐户、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不得拒绝和作假,严禁毁证;

(四)提供有关规章制度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经济政策、批件、合同、协议等;

(五)如实告知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被审计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加强审计结果综合分析,提升审计结果运用价值。审计处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请示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后,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对被审计部门(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学校党委考察考核、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依据之一,并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与效率效能考核结合起来;专项经济审计结果为学校行政制定经济活动决策提供依据,以最大限度规避财经风险,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和学校的安排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经审计处负责人审定、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确定审计事项后,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通知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和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应按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予以积极协助、配合。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和相关的工作规范要求,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征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审计人员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意见;被审计部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之内,应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送学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应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报送学校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送达审计文书,可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审计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或者见证人证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邮政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其他方式送达的,以签收或者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应及时送达被审计部门(单位)及委托的职能部门,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被审计部门(单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被审计部门(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处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处应当建议学校对被审计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与建议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者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请学校党委或行政进行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审计处负责人要追究领导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学校秘密和被审计部门(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和与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实施审计监督和评价时,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所定时间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余学院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余学院发〔2012〕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与管理,提高投资资金效益,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国家有关法规和《新余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各种资金来源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维修、园林、信息网络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学校工程项目无论大小均须实行审计。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和付款。

第三条 学校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处开展工程项目审计,应安排工程经济等专业的专职审计人员,也可特聘校内外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时,审计处应进行初审,对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对不合理的地方进行更正。

第四条 审计处在工程项目审计业务委托合同中应明确送审项目的送审总金额和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委托社会审计发生的费用按规定由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从工程项目费中支付,列入项目成本。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经审核后,核减金额超过送审金额的8%以外的审计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条 为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有效的审计监督,对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工程项目立项、论证情况,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合法、完备。

(二)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纳入年度工程项目计划,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三)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及上级批准的计划相符。

(四)项目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施工、代理招标单位等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承包,其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学校规定,其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完整,收费是否合理。

(五)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六)工程预算是否规范、合理、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对工程项目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开工是否符合开工批准程序,应急工程是否及时补办手续。

(二)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隐蔽工程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与签证;有无擅自扩大项目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三)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项目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按工程预算、实际进度和施工合同的规定支付,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五)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质次价高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手续是否齐全。

第七条 对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合法合规,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说明书及工程签证单、材料签证单等有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套用定额是否准确,计费的各项内容有无调整和取舍,主要材料、设备计价是否按照双方核价或同期信息价结算,工程变更有无依据、是否真实,工程类别的套用是否与实际相符,施工队伍的资质是否真实,各项费率的计取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是否有误,执行有关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适时、准确、合规。

(三)竣工验收报告、监理报告及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是否详实、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虚列投资等问题。

(五)工程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第八条 审计处全过程跟踪参与项目工程的审计监督管理,全方位控制项目工程质量和造价,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一)工程项目含有隐蔽工程的,施工单位和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应在隐蔽工程封闭前通知审计处到现场查看,签字确认。

(二)工程所需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施工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应提前通知审计处参与论质认价,签字确认。

第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填写《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表》并将以下资料报送审计处进行决算审计:

(一)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预算文件;

(二)项目竣工验收全套资料;

(三)工程结算全套资料:

(1)项目招标书、中标单位投标书、评标记录、中标通知书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

(2)工程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资料、隐蔽工程资料、签证资料;

(3)承包合同、协议及有关的会议纪要(记录);

(4)采购设备和主要材料的招投标资料、合同、清单、材料价格的签证资料;

(5)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结算资料;

(6)全套工程地勘资料;

(四)工程监理资料;

(五)基建工程自开工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六)审计工作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上述工程结算资料必须为有效原件,复印件一律无效。

第十条 工程项目未竣工决算之前,应按照工程施工进度、实际工程量及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分批付款,防止超付。工程结算前应根据合同留足30%左右的工程款,确保不超付工程款。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实事求是地编制工程造价。报送审计的资料应真实、完整。进入审计过程,若有由于施工单位工作不认真而产生的漏算、少算项目一律不予补充。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应督促本部门有关人员密切配合审计处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处出具的审计通知、报告、意见、决定等的征求意见稿,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意见反馈,逾期不反馈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 审计处依法作出的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学校相关部门及施工单位应当认真执行。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工程项目审计中,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损害国家或学校经济利益的问题及有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管理权限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审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秉公执法、廉洁奉公。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加强对审计人员的教育管理、业务培训和业绩考评。对业绩考评平庸的审计工作人员加强教育,对考评不合格的进行调离、辞聘等组织处理。学校对在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中认真严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为学校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做出较大贡献的审计处和有功审计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在工程项目审计中,审计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循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余学院关于招生和考试工作监察暂行办法

余学院发〔2012〕7号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及学校招生和有关考试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加强对招生和有关考试工作中监察对象的监察,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和有关考试工作,根据教育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监〔2000〕1号)和国家有关招生、考试监管工作的其他规定以及我校《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施意见》、《新余学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招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有关考试”,指国家级、省级招生考试、资质(资格)等级考试、应用能力考试、学业成绩考试等有关考试。“招生和有关考试”以下简称“招考”;“监察对象”,指组织招考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抽调参加有关考试监考、阅卷、评分、登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招考监察工作,在学校领导下、校纪委指导下进行,由校监察处组织实施,组织招考工作的部门(单位)积极配合。招生录取、各类有关考试工作期间,监察处派人员参与主要环节工作履行监察职责;组织招考的部门(单位)应提前告知监察处负责人,以便安排相关监察工作和参与工作的监察人员;招考工作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监察人员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协同一致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条 招考监察工作职责:

(一)协助有关部门(单位)按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招生录取、各类有关考试工作的规章制度;出席研究、安排招考工作的重要会议。

(二)配合组织招考的部门(单位)选派招考工作人员,对招考工作人员进行法纪法规教育。

(三)负责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招考相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组织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

(五)查处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校纪校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将触犯法律的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招考监察工作主要是全面地履行监察职责,监督检查招考工作的操作内容、方式、程序和纪律。为保证精力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监察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单方面或某环节的具体操作工作。

第五条 监察处有权要求监察对象就涉及的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提供有关材料;责令监察对象停止违纪违规行为;建议相关部门暂停和取消有违纪违规行为嫌疑的人员参加招考工作。

第六条 监察处对招考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重点监督检查:招生计划的分配与调整、新生录取的审批、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查等情况;有关考试的组织方案、命题教师和评阅卷教师资格、考生资格核验、专业测试评分阅卷登分、监考教师和考场工作人员遵规守纪、考场考风考纪等情况;处理出现问题的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招考工作结束后,监察处有权对招考工作做出评价,对招考工作的评价、意见和建议,可形成文字材料报送学校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八条 监察处应建立完备的工作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当年招考工作文件、计划;录取工作审批材料;新生电子名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材料;有关考试组织实施、命题评分、阅卷登分、考生电子名册等材料;监考工作材料;重要会议纪录;信访举报、违规违纪问题查处材料;监察意见建议及回复材料等。

第九条 监察处在适当地方和校纪委(清流源)网站设立招考工作监督举报箱,并长期公布监察处的举报信箱、电话及通信地址。

第十条 招考工作及其监察工作纪律责任:

(一)招考工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切实负好工作责任。若违犯纪律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察处视情节轻重,直接或报请学校后对直接责任人和招考工作部门(单位)相关责任领导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1)违反招考工作规定、工作程序、工作纪律的;

(2)拒绝提供与招考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它必需情况的;

(3)拒绝就招考监察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意见建议的。

(5)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转移、篡改、毁灭相关证据的。

(二)对举报人和监察人员挟私报复或刁难陷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监察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有关考试工作是关系到学校发展和学校社会声誉,涉及到千家万户和广大考生切身利益的大事,有关部门(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对招考工作人员的选拔、培训和教育,坚决杜绝违反招考政策法规、纪律制度的现象发生。一旦出现相关问题,应及时协同监察处或参与工作的监察人员,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校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组织人事

新余学院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余学院发〔2012〕9号)

外聘教师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高我校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外聘教师管理工作,落实“从严治校,从严执教”的要求,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原则

1.二级学院专职教师(除兼职教师)按其专业背景课时量均达到16节且本二级学院内部无法调剂。

2.本二级学院教师无法胜任。

3.外聘教师总数原则上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25%。

4.曾出现过教学事故且情节严重的或教学反映特别差的,不再聘用。

二、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2.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

3.热爱学生,有责任心,组织纪律性强,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4.身体健康。女性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承担体育专业的户外实践技能性课程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二)资格条件

应聘本科专业教学的外聘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2.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应聘专科专业教学(除职业技术学院)的外聘教师资格条件可放宽至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技术带头人等特殊人才或知名人士不受学历和职称限制。

三、聘用程序

1.制定计划。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单位教学需要,制订下学期外聘教师计划,送教务处审核后,由人事处汇总,报学校校长审定。

2.资格审核。二级学院根据学校批准的外聘计划,进行宣传,组织报名,资格初审,并填写《新余学院外聘教师申请审批表》和《新余学院外聘教师汇总表》,连同应聘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等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交人事处审核备案。

3.试讲。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外聘教师试讲,教务处、人事处、教学督导组参与监督。

4.学校审批。人事处根据资格审查和试讲情况,提出外聘教师拟聘人选报校长批准。

资格审查、试讲等工作必须在暑假或寒假放假前完成。

四、外聘教师管理

1.为确保教学质量,外聘教师每周课时量不超过18节,否则超过部分不计课时津贴。

2.外聘教师每学期上课前须提交备课教案,二级学院审查合格后才能上课。

3.外聘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教学管理规定,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若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4.各二级学院应有专人负责外聘教师的管理工作,应在每学期初召开外聘教师会议,组织外聘教师学习学校管理制度,向外聘教师提出教学任务和要求。

5.各二级学院负责外聘教师的教学管理。二级学院、教务处、教学督导组共同负责对外聘教师教学质量的监控、检查和评价。二级学院负责外聘教师教学工作量的统计,教务处负责对外聘教师教学工作量审核和汇总,财务处按学校规定的外聘教师课贴标准发放课贴。

6.教务处、教学督导组不定期对外聘教师教学进行检查。教学效果反映特别好的,课时津贴比同级别外聘教师上浮20%。对教学效果不好或不能按要求完成教学任务的外聘教师及时解聘。外聘教师的教学评价参照在职教师的评价办法进行。

7.各二级学院应建立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建立外聘教师档案和外聘教师信息库。

8.一学期所授课程全部结束后,由所在二级学院组织教学评估,凡评估不合格者,下学期不再聘用。

9、各二级学院严禁擅自聘任外聘教师。

五、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余学院党发〔2012〕5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责任人与责任追究的对象

l、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是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党支部书记是具体责任人。

2、预备党员因党组织培养教育和监督不到位而被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党委组织部要对有直接责任的基层党委(党总支)及其负责人、入党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和组织委员等,追究培养教育、考察谈话、核实问题、讨论审批等环节的领导或工作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

1、党组织及其负责人不认真履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没有将发展党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或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要追究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2、组织部门和各基层党组织不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规定,不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没有科学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或年度计划,不认真实施发展党员工作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造成所属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全局性被动或重大失误的,要追究组织部门和党组织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非常手段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发展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追究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

1、没有准确掌握培养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和工作表现,未能定期与培养对象进行谈话并认真负责地按时填写培养写实记录,了解情况不详或发现发展对象的某些问题未能向党支部如实汇报,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失误的,要追究培养联系人的具体责任。

2、没有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没有认真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填写培养意见不认真,未能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未能继续做好教育帮助工作的,要追究入党介绍人的具体责任。

3、没有坚持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深入考察,指导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未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未能对预备党员深入做好培养教育工作的,要追究党支部组织委员的责任。

4、没有指导和检查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以及认真负责地承办党支部安排的有关工作;发展的新党员没有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或未经集体讨论;讨论发展新党员之前没有广泛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降低标准或不按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要追究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5、未能认真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对《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未能进行认真审查和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同申请人谈话不细,考察工作不实的,申请人为学生的要追究学生党支部书记和组织委员的责任,申请人为教工的要追究教工党支部书记和组织委员的责任。

6、没能对发展对象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短期集中培训,未指派专人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审批预备党员时未能逐个审议和经集体讨论、表决的,把关不严或违反规定,造成发展党员工作失误的,要追究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分管副书记、党委组织部长及其相关人员的疏于管理和失查的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程序

1、责任追究由学校纪检、组织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形成责任事件调查报告,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实行通报批评或党纪处理。

2、被追究责任的基层党组织或当事人在接到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的一周内,写出书面检查,在党支部大会或党委会(党总支大会)上深刻检讨。

3、有责任的基层党组织,召开党组织班子成员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将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上报追究其责任的上级党组织。

第五条 组织处理

1、追究有关党组织或个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责任,除党章和党内其他规章制度所列党纪处分种类外,还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批评、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其它处理方式。

2、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失职、渎职、搞不正之风的党员和领导干部,要视事实和情节,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对通过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接收的预备党员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和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3、发展对象向党组织隐瞒真实情况,或有其他不良行为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条 责任追究时间

对发展不合格党员的责任者的问题,要严肃地进行查处。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一般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在30天内处理完毕。

第七条 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布置和督促检查、基层党委(党总支)贯彻落实的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的党员发展工作机制,切实把发展党员工作落到实处,保障党员质量。

第八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三、教学科研

中共新余学院委员会 新余学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工作的若干意见

(余学院党发〔2012〕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等文件精神,适应我校升格为本科院校的新要求,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后来居上,争创一流”总体目标的实现,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确立科研工作在我校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解放思想,真抓实干,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科研创新为突破口,以制度创新为保障,以研究机构为平台,打造优秀的科研队伍,服务我校的人才培养、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传承创新,全面提升我校的科研竞争力。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我校科研工作的总体目标是: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构建科研平台,壮大科研队伍,规范科研管理,培育科研特色,使我校科研氛围日益浓厚,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科研成果数量大幅增长,科研成果水平明显提高,科研综合实力达到同类院校一流水平。

(二)具体目标

1.科研队伍建设

根据“培养人才,用好人才”的思路,全方位、多层次地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尤其要加强重点实验室和科研创新团队的建设。“十二五”期间建立起10-20个校内科研创新团队,并在此基础上,到2015年形成3-5个在省内领先的科研创新团队,1-2个在国内有重要影响的科研创新团队。

2.科研项目建设

积极组织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在2011年省部级项目立项40项的基础上,争取平均每年科研项目有15%的增长,“十二五”期间力争承担省部级项目数270项。“十二五”期间争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6项以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项以上,国家级重大科技专项1项以上,获得实质性的国际合作研究项目2项以上。

3.科研成果建设

在稳步扩大研究成果总量的同时,重点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力争每年在各类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年增长15%以上,其中被SCI、EI、ISTP三大检索收录论文数每年增长10%;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成果数每年增15%;出版专著每年2部以上;专利申请量“十二五”期间15-20项,授权量达到5-10项。 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10项以上,其中三大科研奖励(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3项以上。

4.科研基地建设

对已批准设立的研究机构,尽快配备人员、经费和办公设备,明确职责和任务,加强指导和评估。以研究机构为龙头,凝炼学科方向,打造科研平台,建成2-3个省级重点实验室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省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个产学研合作示范培训基地。

5.“协同创新”建设

全面贯彻《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即“2011计划”),紧紧抓住江西省启动“440工程”的契机,启动新余学院“协同创新131工程”,按照分步实施、分层发展的原则,在“十二五”期间(从2012年至2015年),重点培育10个校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力争建立3个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在国家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中有所突破(主动争取和高水平大学建立校校联盟,以协同建设的方式共建1个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

6.科研环境建设

倡导求真务实、勤于学习、善于钻研、勇于创新的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通过制度设计、政策落实、活动开展、先进带动、宣传造势等途径和形式,在校园营造浓厚的科研氛围,形成和打造富有我校特色的科研文化,使之成为“诚信、包容、高尚、和谐”校园文化及学校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对科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是高校四大职能。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有着其独特的价值和作用,与教书育人工作、服务社会工作和文化传承创新工作有着内在的联系,对学校发展目标的实现起着重要的作用。科学研究是提升教师水平、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支撑,是培养师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渠道,是稳定、吸引高素质人才的重要方面,是扩大学校经费来源、增加办学实力的重要方式,是学科建设、申办硕士点和本科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内容,是凸显办学水平和办学特色的重要标志。

(二)深化改革,完善科研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加强宏观管理,优化科研资源配置。不断健全和完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扩大二级学院在科研计划、经费、成果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条件建设等方面的管理权限,完善二级学院科研工作考核办法。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行目标管理;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注重绩效。

(三)健全制度,强化科研管理,完善科研服务

根据新形势、新情况,对有关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修订和创建,实现科研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加强科研计划管理、过程管理、成果管理,经费管理、队伍管理。不断提升科研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服务水平,为科研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四)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打造高水平学术队伍

坚持培养、引进、使用并举的人才队伍建设方针,高度重视现有人才队伍的使用与培养,继续引进国内外的优秀人才。重视研究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科研创新团队、协同创新体(中心)等科研平台的建设,为教师提供良好的科研成长条件。通过科研指导、学术交流,不断提升中青年教师的科研素质和水平。

(五)继续加大投入,大力改善科研条件

学校将科研专项经费纳入预算,用于保证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支持鼓励教师努力争取纵向课题和横向课题,实现科研实力增强与科研经费增长的良性互动和发展。完善重点实验室、研究所(中心)的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办公设备,构建结构合理、运转有序的科研基础平台;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匹配、成果奖励、人才引进经费足额到位。

(六)加强协同创新,积极参与和推进“2011计划”

面向科技前沿、行业产业、区域发展、文化建设等领域,加强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国际社会的深度合作,探索和实践协同创新的有效模式。成立新余学院“2011计划”领导小组,制订和落实《新余学院“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及配套措施。按照“统筹部署、分步实施,分层发展、择优支持,广泛聚集、多元投入”的原则,做好宣传发动、培育组建、评审认定、绩效评价等工作,有效推进我校的“2011计划”。

(七)倡导求真务实的科研精神,营造浓厚的科研学术氛围

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倡导优良的学风,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和查处。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学术交流活动,有计划地举办校院两级学术讲座活动。加强科研宣传,鼓励科研冒尖,形成健康向上的科研文化。

四、加强组织领导

切实落实科研重要地位,把提高科研水平作为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校党委和行政进一步加强对科研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学校科研工作面临的形势,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思路,解决科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指导、协调、服务、监督、考核的作用,通过政策引导、机制创新、强化管理、工作考核等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科研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各二级学院要根据学校科研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要求,把科研工作列入二级学院工作重点,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科研发展规划,创新科研工作机制,促进科研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中共新余学院委员会

新 余 学 院

2012年6月19日

新余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余学院发〔2012〕3号)

为提高我校的整体科研实力,扩大学校的学术影响,激励教师争取高级别的科研项目和更多的科研经费,多出成果、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范围

1.本办法考核的对象是我校在职在岗的具有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2.本办法考核的范围是以新余学院名义完成的以下各类科研活动与成果:①学术论文类 ②著作类 ③科研项目类 ④科研成果获奖类 ⑤文学作品、艺术成果及获奖类 ⑥专利类 ⑦学术讲座类 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省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及其他相关平台建设类。⑨成果转化推广类。

二、科研工作量的定额

科研工作量每一年考核一次。科研工作量的计算以分值为单位。列入以上考核范围的项目根据记分标准分别计分,各项目所得分值之总和,即为个人一年科研工作量总分。列入考核范围的对象必须完成本办法规定的科研工作量(即额定科研工作量)。根据我校科研工作实际,我校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年额定科研工作量标准定为:

职称及学位类别

分值

正高职称或博士

60

副高职称

40

中级职称或硕士

20

初级职称

10

备注:

①行政坐班人员,科研工作量按上述标准的1/2执行。

②考核过程中职称变动者,按原职称标准进行考核。

三、科研工作量的记分标准

㈠学术论文类

类 别

记分(分/篇)

特类(《自然》、《科学》)论文

5000

国际一类权威论文

500

国际二类权威论文

400

国际三类权威论文

200

国内一类权威论文

1500

国内二类权威论文

200

国内三类权威论文

120

国内一般核心论文

90

一般论文

30

备注:

①学术论文类别的认定按《新余学院科研成果级别认定办法》执行。

②论文按原发表刊物级别记分后又被高一级刊物转载或检索的,按高级别刊物记分,但要扣除原所记分值。属论点摘要的,按相应标准的50%记分。

③对在境外中文刊物(大学学报除外)上发表的论文不予记分,特殊情况需校学术委员会研究认定。

㈡著作类

著作类记分按每部记分。

类别

基础分(分/部)

字数配套分(万字)

学术专著

150

15*字数

学术译著、学术编著

90

10*字数

工具书、古籍整理

60

10*字数

原创文艺作品集

60

10*字数

调研报告

30

5*字数

备注:

①基础分:多位参与者完成的著作按多位参与者完成的科研工作业绩分解办法计算;字数配套分:多位参与者完成的著作,各参与者承担的字数按书中说明的计算;书中未标明分工的,按总字数除以参与者总数计算。著作字数有版权页注明的,以版权页标准为准;无标准的以印张计算字数;出版社或主编出据的分工证明无效。

确定类别有争议的著作经科研处审核后交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②教学参考辅导类著作,竞赛辅导类著作、字帖类著作、非学术文献译著、科普类著作、著作修订本一律不记分。

㈢科研项目类

科研项目类记分分项目类别分和资助经费分。

类别

记分(分/项)

国家级一类项目

600

国家级二类项目

400

省(部)级一类项目

150

省(部)级二类项目

80

校级项目、市(厅)级项目

30

备注:

①项目类别认定按《新余学院科研成果级别认定办法》执行。

②获准立项的当年计入分值的30%作为立项分,其余70%作为结题分,记入完成项目的当年。

③资助经费分:每千元2分(不包括学校配套经费)。

④横向项目以实际到帐经费为准计算项目级别,同时计算经费分,文科类每千元1分,理工科类每三千元1分。

⑤市级项目结题标准应不低于校级课题标准,若达不到校级课题标准不予记分。

⑥经过学校评定上报的国家级项目申报获批按国家级项目记分,未获批准记30分(相同项目不重复记分)。

⑦受学校委托申报的国家级项目,申报获批每项记400分,省级项目申报获批每项记200分,国家级项目如未获批记30分。

㈣科研成果获奖类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其他

国家级一类

5000

4000

3000

1500

国家级二类

500

400

300

150

省(部)级一类

300

200

100

50

省(部)级二类

200

100

70

35

市(厅)级、校级

60

40

20

10

备注:“其他”指奖项设置中有除一、二、三等奖以外的奖项,如优秀奖等。

㈤文学作品、艺术成果及获奖类

我校教师在文学艺术类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文艺类创作作品,按学术论文计分标准记分。我校教师在其他刊物上发表的文艺类创作作品,按学术论文计分标准的1/2记分。在艺术类专业学术期刊上一次发表的2幅以上(含)作品均按照1幅作品的标准计分。音乐、美术、体育专业教师在各种由官方权威机构主办的专业演出、展出、竞赛中的节目、作品或项目,按以下标准记分。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其他

国家级

300

200

100

70

部级

200

100

70

40

省级

100

70

40

10

市级

40

20

10

---

备注:

①“其他”指奖项设置中有除一、二、三等奖以外的奖项(如优秀奖)及入展、入选作品等。

②官方权威机构的认定以《新余学院科研成果级别认定办法》为依据。

③同一作品参加不同类型展览及获不同级别奖项,按最高一项奖励,不重复计算。

㈥专利类

已获专利权,具有国家专利审批单位颁发的专利证书,以新余学院为所有权人的专利,按以下标准记分。以个人为所有权人的专利,按以下标准的1/2记分。

类别

记分(分/项)

发明专利

300

实用新型专利

150

外观设计专利

80

软件著作权登记

80

㈦学术讲座类

本校教师应邀到校外进行学术讲学,由省级单位或本科学校发出邀请的,每次记20分,由省级单位或本科学校下属部门或其他单位发出邀请的,每次记10分。

在校内以学校名义(科研处)举办学术讲座的,每次记10分,其他情况记5分。  

备注:学术讲座折算科研工作量,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学术讲座开展前必须事先向科研处报告登记、审定,活动结束后必须向科研处提供必要的记载。否则将不予承认。

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省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及其他相关科研平台建设类

申报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省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及其他相关科研平台建设,获得通过的当年,每项按以下标准记分。未获通过的国家级科研平台,记30分。

类别

分值/项

国家级

600

省(部)级

300

市(厅)级

200

㈨成果转化推广类

技术转让、科技成果推广及科技服务等按以下标准记分:自然科学应用成果按其实际取得的经济效益量化记分,以上交学校纯利润计算,每万元计20分(以收益进入学校账户为准);自然科学基础理论成果或人文社科应用成果被党政部门采纳,用于决策和实施的提案、议案、规划、咨询报告等(需提供由决策实施部门开具的正式证明),按不同级别记分,国家级200分,省部级100分,市厅级50分,县级20分。

四、多位参与者完成的科研工作业绩分解办法

1.以上各项科研工作量的记分,如涉及到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的,按100%记分。对于我校人员在外进修或学习期间所发表的科研成果,以第一作者且署名单位“新余学院”列第二的,按50%计算科研工作量。其他一律不予记分。(包括未署名单位的或以其他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等)。

2.论文、著作、科研项目、获奖、专利等科研分计算中涉及多人合作情况,则由合作者任选下列方法之一计算科研分:

(1)由第一作者或成果负责人负责分配,并以书面形式(须每位参与者签名)报科研处(合作者中有外单位的,按下表扣除外单位人员相应分值后再进行科研分值的分配)。

(2)若合作者不提出分配方案的,则按下表合作系数来分配科研分值。

     排 位  

合作人数

1

2

3

4

5

6

1

1






2

0.6

0.4





3

0.5

0.3

0.2




4

0.5

0.2

0.2

0.1



5

0.5

0.2

0.1

0.1

0.1


6

0.5

0.1

0.1

0.1

0.1

0.1

五、科研工作量的考核办法及程序

1.科研工作量考核每一年进行一次。考核进行时,先由参与科研工作量考核人员本人如实填写《新余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表》并提交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交所在二级学院考核小组审查,二级学院审查后,提交由二级学院领导签字(盖章)的审核表及科研成果复印件报校科研处复核审定。成果统计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概不受理。

2.科研处在全校科研工作量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将每人的科研分向全校公布,并按科研排序分的高低次序排列。(科研排序分=个人科研分 — 个人相应额定科研分)

3.科研工作量的考核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各二级学院要认真负责审核,严格把关。科研处对各二级学院审核结果进行通报。

4.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一律不予认定。

5.对于提供虚假情况或材料的单位、个人,一经核实将取消个人全部科研工作量,并通报全校。

6.考核过程中如出现较大争议,由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六、奖惩办法

1.科研排序分列全校前10名的人员,授予年度“科研先进个人”。科研排序总分列前三名的单位,授予年度“科研先进单位”。 (单位科研排序总分=本单位个人科研分总和/本单位科研记分总人数) 

2.科研工作量考核和年度考核挂钩,同时作为聘任、晋职、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七、附则

1.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研成果级别认定办法

(余学院发〔2012〕3号)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整体科研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准确、客观地评估教职员工的科研工作业绩,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项目级别的认定

1.国家级项目: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包括“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基金项目等。中宣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其他部委重点项目及项目经费文科单项达15万元、理工科单项达50万元的横向项目,视同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级项目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第二类包括中宣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国家教育科学基金项目、其他部委重点项目及项目经费文科单项达15万元、理工科单项达50万元的横向项目。

2.省(部)级项目:指国务院各部委及省政府、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公室、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等立项的各类研究项目。省(部)级项目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立项的其他各类研究项目及省社科重大招标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科技厅重大专项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软科学项目等;第二类包括省教育厅立项的科技项目、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科技厅其他研究项目及科研项目经费文科单项达10万元、理工科达30万元的横向科研项目,视同省(部)级科研项目。

3.市(厅)级项目:指由市(厅)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相对应的项目。科研项目经费文科单项达5万元、理工科单项达15万元的横向科研项目,视同市(厅)级科研项目。

4.校级项目是指经校科研处立项的各类研究项目。

5.“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科学基金项目、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项目和学校基金项目以外的科研合同项目(已确认为上述1-4类项目的除外)。该类项目必须在校科研处立项备案,经费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并通过正式鉴定或验收结项后,方可予以登记和确认。

6.某一项目的子课题按该项目所属级别的下一级别看待。

二、科研论文级别的认定

1.特类论文:在《科学》(Science)、《自然》(Natur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国际一类权威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光盘版、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人文与艺术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

3.国际二类权威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网络版、EI(工程索引)光盘版(期刊论文)收录的学术论文。

4.国际三类权威论文:被EI(工程索引)光盘版(会议论文)、ISTP(科学会议录索引)、ISR(科学评论索引)、ISSHP(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

5.国内一类权威论文: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学术论文。

6.国内二类权威论文:国内三大文摘杂志(《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论文;国内一级学术期刊(浙江大学最新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科学理论版刊登或转载的学术论文。

7.国内三类权威论文:发表于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的学术论文。

8.国内一般核心论文: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本)中收录的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CSCD扩展库和CSSCI扩展库来源期刊收录的学术论文可视作核心期刊论文;

9.一般论文:除以上7类论文以外的正式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

三、著作类成果的认定

1.学术专著是指著作者对某个学科或某个专题经过系统地学术回顾,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应有与著作相关的研究论文发表),经过深入研究,撰写的具有创新性或在某一领域填补空白的科研成果,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的著作。

2.学术编著亦称“编撰”是指作者对已有的素材资料和研究成果进行整理加工,具有一定的独到见解,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的著作。

3.学术译著是指著作者将一种语言的学术论著翻译成汉语学术文献,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的著作。

4.工具书是指著作者广泛收集一定范围的知识材料,通过条目、类别、图表、数据等方式编排处理,有的还经过阐释、说明、提炼、浓缩的文献资料汇编,专供解决疑难问题或提供资料线索,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的著作。

5.古籍整理成果是指著作者对古代文献或书籍进行审定、校勘、标点、分段、注释、今译等加工整理,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的著作。

6.调研报告是指著作者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研究和解决现实问题为目的,通过调查获取的事实材料,以一定的格式并用精炼的语言说明问题、阐明观点、解释规律、得出结论的学术性报告,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的著作。

7. 原创文艺作品集主要是指自己创作并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的小说、诗(词)集、散文集、戏剧、电影(视)剧本等著作,不含改编本。

四、科研成果奖级别的认定

科研成果奖指通过学校科研部门组织申报、标注“新余学院”为完成单位所获得的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励:

1.国家级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教育部所评定的相关科研奖项等视同国家级奖励。国家级成果奖分为两类:第一类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第二类指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教育部所评定的相关科研奖项等视同国家级奖励的奖项。

2.省(部)级奖:是指省(部)科学技术奖、中央及国务院其他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定期评选的相关科研奖项等。省(部)级成果奖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其他部级奖项、省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第二类包括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高校科技成果奖、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等视同省(部)级奖励的奖项。

3.市(厅)级奖:由市(厅)级政府部门颁发的相对应的优秀科研成果奖奖项。

五、文艺作品级别的认定

1.凡在专业学术研究性刊物上发表的文艺作品,按该刊物级别视同科研成果予以认定。

2.国家级:由文化部、教育部、中宣部、中国文联及下属的中国作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等国家一级协会固定评选举办的全国性文艺作品评选获奖作品。

3.部级:由中国文联及下属的中国作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等国家一级协会举办的能代表本领域全国水平的文艺作品评选获奖作品。

4.省级:由省委宣传部、教育厅、文化厅、省文联及下属协会举办的文艺作品评选获奖作品。

5.地市级: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市文联等单位举办的全市性文艺作品评选获奖作品。

六、体育竞赛获奖级别认定

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指由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市体育局主办的体育竞赛获奖项目。国家级:第1-2名为一等奖,第3-5名为二等奖,6-8名为三等奖。省级:第1名为一等奖,第2名为二等奖,第3名为三等奖。市级:第1名为一等奖,第2名为二等奖,第3名为三等奖。

七、附则

1.在科研成果认定中,如出现本办法没有涵盖的特殊情况,必要时可提请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2.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3.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余学院发〔201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我校集体和个人,激励广大教职员工潜心研究,开拓创新,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出大成果,增强学校的科研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保证学校科研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学校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科研项目、学术论文、专利、专著等科研成果应是以新余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本校教职员工为第一完成者的成果。合作研究项目、我校教师在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或我校教师指导的校外研究生发表文章时,若我校教师为第一完成者、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按40%的比例计算奖励。

第三条 申报奖励的论著和科研论文必须是申报人公开出版的专著和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或研究综述。论文的字数为1500字以上(含1500字),研究综述5000字以上。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对象

第四条 符合第三章规定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 凡我校教职员工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有关奖项。

第六条 凡我校教职员工为第一完成者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成果,所得奖励由排名第一的作者具体分配。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论文奖

(一)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10万元/篇。

(二)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3万元/篇。

(三)凡被SCI(科学引文索引)光盘版、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人文与艺术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奖励1万元/篇。

(四)被SCI(科学引文索引)网络版、EI(工程索引)光盘版(期刊论文)收录的学术论文,奖励4000元/篇。

(五)凡被EI(工程索引)光盘版(会议论文)、ISTP(科学会议录索引)、ISR(科学评论索引)、ISSHP(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奖励2000元/篇。

(六)凡在国内三大文摘杂志(《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或原文70%以上转载论文;国内一级学术期刊(浙江大学最新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科学理论版刊登或转载的学术论文,奖励4000元/篇。

(七)凡发表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的学术论文,奖励2000元/篇。

(八)凡发表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本)中收录的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及CSCD扩展库和CSSCI扩展库来源期刊收录的学术论文,奖励1000元/篇。

(九)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报质量,促使本校教师将优秀稿件投往自己的学报,特规定:凡是获得国家级立项的项目,其成果发表在我校学报上的论文(要标示清楚),每篇奖励1000元。此规定仅对奖励有效,不作为职称评定或其他评比之用。

(十)其他论文不奖励。

(十一)所有论文奖励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一次,不重复。

第八条 著作奖

凡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按1000元/万字计算奖励,学术译著、学术编著按600元/万字计算,工具书、古籍整理按400元/万字计算。

最高奖励为15000元/部。学术专著字数最少不能低于10万字/部。

学校已经给予出版资助的著作不再奖励。

第九条 文艺作品奖

(一)我校教师公开发表的长篇小说(15万字以上)奖励5000元/部;中篇小说(5万字以上),奖励3000元/部;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本)中收录的刊物上发表的文学作品(短篇小说、诗歌、散文等)奖励1000元/篇。

(二)我校教师创作的音乐、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获文化部、教育部、中宣部、中国文联及下属的国家一级专业协会奖(全国第××届××专业奖),按一等奖4000元/件(幅)、二等奖2000元/件(幅),三等奖1000元/件(幅),优秀奖500元/件(幅)奖励。其他等级奖不予奖励。

(三)公开出版的个人专业文艺作品集,奖励5000元/部。

(四)凡在专业学术研究性刊物上发表的艺术作品,按照该刊物级别视同科研成果予以奖励。

第十条 项目立项和项目鉴定奖

(一)纵向项目立项奖励

凡有纵向科研项目立项,国家级一类项目奖励10万元,二类项目奖励2万元;省部级一类项目奖励6000元,二类项目奖励3000元。

(二)横向项目奖励

横向项目的奖励额度为该项目到校经费的4%。奖励在经费到校的当年发放。

横向项目经费数额以到学校财务账目为准。合作项目以《合同书》或《协议书》中对每个单位的经费分配规定、且实际上由学校财务处管理的经费为准。

到学校财务帐后、不用于科研而转出给别的单位或个人的经费不计算在项目经费总数额内。

(三)成果鉴定奖励

项目完成后,应将研究成果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鉴定。鉴定组织单位为国家级、省(部)级的,分别奖励完成鉴定的成果20000元/项、6000元/项。

(四)项目和科研平台申报工作奖励

获得立项资助的国家级一类项目,奖励申报者所在学科单位5000元/项;获得立项资助的国家级二类项目,奖励申报者所在学科单位3000元/项;获得立项资助的省部级一类项目,奖励申报者所在学科单位1000元/项。

国家级平台、省部级平台、市(厅)级平台申报成功者,分别奖励5000元/项、3000元/项、1000元/项给学科所在单位。

(五)获得国家级重大课题立项资助的项目,奖励由学校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获奖成果奖

国家级一类项目: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

国家级二类项目:一等奖4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省部级一类项目: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

省部级二类项目: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1000元。

市(厅)级:一等奖800元。

第十二条 应用成果奖

(一)获国家发明专利,奖励40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奖励200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奖励1000元/项。品种保护奖励2000元/项。软件登记奖励1000元/项。

(二)开发成功的应用技术成果,按我校获得经济效益(或利润)的60%奖励研究者单位和项目组(个人);有合同(协议)的,按合同(协议)执行。

(三)凡被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批示并转发有关部门落实的研究成果,每项奖励5000元;国家课题报告被全国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编发刊登,每篇奖励5000元;凡向教育部《专家建议》投稿并被教育部评为年度优秀咨询报告的稿件(以教育部发文为准),每篇奖励3000元;凡被省级领导作肯定批示或批转给有关部门作决策参考的研究成果,每项奖励1000元;凡被市级领导作肯定批示或批转给有关部门作决策参考的研究成果,每项奖励500元。

第四章  评奖程序

第十三条 报奖程序

(一)校属各单位应按规定格式填报《新余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申报统计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各单位将申报表、电子文档、成果原件、成果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交科研处,由科研处负责验证成果原件、成果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本人),并根据该条例进行归类、初审,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奖励。

(二)因自身原因没有按时申报当年度奖励的科技成果仅列入本校科技成果统计,不再补奖。

第十四条 公示

科研处每年上半年对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科研成果进行统计公示,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奖励,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以上表述中,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均按《新余学院科研成果级别认定办法》中执行。

第十六条 正常调离人员跨年度科研成果不计奖励,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人员,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十七条 2012年1月1日以后的科研成果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

(余学院发〔201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争取和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确保高层次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促进我校科研和学科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学校科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配套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科研平台与科研条件建设,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工作可持续发展,推动我校科技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

第三条 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由学校设专项经费支出。

第二章 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原则

第四条 每年年初,科研处依据上一年所有符合配套资助条件的项目批文和实际到账项目研究经费金额,下发通知公布当年获得资助的项目名称及配套经费额度。项目负责人依据配套经费通知书到科研处备案,领取配套经费本和账号。

第五条 给予配套经费的项目及配套方式由科研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科研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才能使用配套经费。应本着先使用项目资助经费,项目资助经费不足时,配套经费予以补充使用的原则。

第七条 项目配套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为争取校外科研项目所需的差旅费;开展科研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及实验消耗品费用(800元以上须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登记、保管);科研工作所需的图书及资料费(图书资料须到校图书馆登记注册后方可报销)、复印费、装订费,以我校名义出版著作的出版费或发表论文的版面费;项目实验所需的试验费和测试费;参加学术会议或调研的费用;用于项目联系的招待费和电话费等。具体标准:差旅费不超过配套经费的10%,办公用品费不超过配套经费的20%,招待费和电话费总量不超过配套经费的10%。

第八条 配套经费用于设备购置和实验室建设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设备购置申请或实验室建设计划,按照学校资产设备购置和实验室建设有关规定使用。

第九条 在主持研究项目过程中调离本单位的教职工,若其研究项目继续在本单位完成并以第一完成单位结项,只享受配套经费总额的50%;若其项目转出本单位,则不享受配套经费,若已拨付,则追回配套经费。

第十条 对配套经费的使用严格管理。科研处、财务处负责监督和检查配套经费的使用,对于没有完成的或没有达到结题要求的项目,学校扣除或追回配套经费,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配套范围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作为依托(负责)单位直接与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主管部门签订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计划立项项目。

第十二条 国家级项目: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包括“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基金项目等。中宣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其他部委重点项目视同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级项目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第二类包括中宣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国家教育科学基金项目、其他部委重点项目等。

第十三条 省(部)级项目:指国务院各部委及省政府、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公室、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等立项的各类研究项目。省(部)级项目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立项的其他各类研究项目及省社科重大招标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科技厅重大专项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软科学项目等;第二类包括省教育厅立项的科技项目、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科技厅其他研究项目等。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办法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级立项资助的一类科技项目,学校按项目到校经费给予1:1经费配套,单项配套经费总额不超过50万元;获得国家级立项资助的二类科技项目,学校按项目到校经费给予1:0.8经费配套,单项配套经费总额不超过30万元。获得国家级立项资助的一类社科项目,学校按项目到校经费给予1:1经费配套,单项配套经费总额不超过30万元;获得国家级立项资助的二类社科项目,学校按项目到校经费给予1:0.8经费配套,单项配套经费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级立项的自筹经费项目,学校将给予每项2万元经费资助。

第十六条 获得省(部)级立项资助的一类科研项目,学校按项目到校经费给予1:0.5经费配套,单项配套经费总额不超过5万元;获得省(部)级立项资助的二类科研项目,学校按项目到校经费给予1:0.3经费配套,单项配套经费总额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七条 特殊项目经学校研究,给予特殊配套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配套经费不纳入个人和所在部门科研工作业绩的量化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余学院发〔2012〕3号)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进一步调动全校教研人员参与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有效合理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财经法规、经费拨出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经费的来源

1.国家和上级部门下拨的各类项目经费。

2.学校拨给的科研项目经费(含配套经费)。

二、项目经费的资助办法

1.上级有关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有经费资助的,上级有关部门资助的经费属该项目组。

2、学校对科研项目资助标准按《新余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3.所有科研项目主持人必须是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科研单位的第一署名必须为“新余学院”,否则,不给予经费资助。

三、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及分配比例

1.上级下拨经费部分的开支范围及分配比例按经费下拨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2.学校配套经费部分的开支范围及分配比例按《新余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

1.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项目经费的使用均应严格执行有关的科研财务管理办法,任何人不得随意截留或挪用科研经费,不得随意夸大开支范围,不得弄虚作假、公款私用,违者依财经纪律论处。

2.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各级各类项目经费必须进入学校科研帐户,由科研处统一归口管理,财务处监督使用和结算。科研处对每个项目发放经费使用本,由项目负责人掌握。每年年终由科研处审核、财务处对各项目经费统一结算。

3. 各类纵向项目,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取上级下拨科研项目经费的4%作为科研管理费,由科研处管理使用;学校财务部门提取上级下拨科研项目经费的1%为财务管理费,由财务处管理使用。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评审、购买各类项目申请书、项目指南、项目有关材料的复印费以及业务管理人员为争取项目的差旅费、项目洽谈活动费、主管部门的检查、总结验收工作的招待费及其它间接费用等。

4.项目经费下达后,为保证项目按期按质完成,项目组可根据该项目的经费管理办法,借出相应下达经费(已到帐经费为准)。项目负责人须填好科研处统一印制的表格《新余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借支申报表》,经科研处审核和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借出。

5.项目研究中所购仪器设备凡800元以上的,属学校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登记、保管,项目结题后统一入库。所购业务图书资料也应到校图书馆办理入库手续。

6.项目研究所需物品、仪器设备的订购,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和科研处、学校设备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购置项目需用的800元以上仪器设备,必须充分论证和调查,并提交书面报告,经所在基层单位签署意见,报科研处及主管校领导审批。设备购置后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仪器设备登记入帐手续。

7.利用项目经费到省外调研、查阅资料、购买仪器、药品检测、加工样品、参加学术会议等,事先应递交书面报告,经本部门领导、科研处、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成行。参加学术会议人员返校后,应向科研处报告会议情况,出示会议资料。

8.项目结题鉴定所需经费从项目经费中列支。科研管理人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支付劳务费。

9.项目经费的使用须符合立项单位的规定,应本着勤俭办事的原则,合理使用经费,以确保项目的完成。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经费的预算计划使用。报销时财务处必须核对其经费余额,严格掌握,不允许超支。财务处还必须及时将无余额的项目情况通报科研处,以便及时处理。

10.项目结题后,项目组要详细填写“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表”对经费开支情况分类统计,核对无误后报科研处,经科研处审核后报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

11.项目经费报销由项目组负责人签字,经科研处处长和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名后,凭经费使用本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12.项目研究成果鉴定费的开支,按有关规定做好计划,报科研处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经费。科研任务(合同)以外的开支报科研处审批,特殊情况报主管校长审批。

13.需要偿还的项目经费(包括科技贷款),项目组应保证偿还经费的来源,并按期偿还。否则,科研处在适当时候有权从该项目经费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本项目偿还经费。

14.被撤销及终止的项目,项目经费全部收归学校,纳入校科研基金。

15.项目经费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自理。

16.国家、省(部)级、市级专项课题(项目)对经费使用有特别规定的,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17.凡得到各级基金资助的项目,在成果公开出版、发表时应在论文、论著的适当位置标明本项目在研究过程中曾得到某某科研基金的资助。

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违纪处理

1.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由财务处负责提供,由监察部门负责监察,科研处应掌握全面情况,并负责按规定向拨款主管部门报告经费使用和财务决算情况。

2.在年度科研工作总结时,项目负责人应该按要求如实填报经费使用情况,由各部门汇总后报科研处,对不能按时上报或借故不报的,科研处有权作出冻结经费的处理。

3.对项目经费的检查,各部门应作为科研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纪律,防止超支和非正常开支。科研处会同校财务处每年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4.凡项目下达部门有审计要求的,项目组须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审计工作。

六、科研启动费的管理

1.学校资助有学位人员的科研启动费也纳入本经费管理办法。

2.由科研处对每位资助对象发放经费使用本,所有经费使用均须由科研处审核,到财务处报帐。

3.博士科研启动费的20%可用于本人日常开展科研活动。在获得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后,硕士科研启动费20%也可用于本人日常开展科研活动。每年的6月和12月对这部分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报销。使用范围:为争取校外科研项目所需的差旅费;开展科研工作急需的仪器、设备及实验消耗品费用(800元以上须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登记、保管);科研工作所需的图书及资料费(图书资料须到科研处登记后方可报销)、复印费、装订费,以我校名义出版著作的出版费或发表论文的版面费;项目实验所需支付的实验费和测试费;参加学术会议或调研的费用;用于项目联系的招待费和电话费等。具体标准:差旅费不超过科研启动费的10%,办公用品费不超过科研启动费的20%,招待费和电话费总量不超过科研启动费的10%。

4.在科研启动费中,本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科研启动特支费,用于购买电脑、打印机等比较贵重的办公用品,以便于开展科学研究。特支费的申请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说明购买的原因、规格等,由基层单位签字后报科研处审批,最后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购买。这些办公用品购买后须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登记、管理。特支费的支出总量不超过启动费20%。

5.科研启动费的其余80%须与本人申报且已立项的省级以上科研项目配套使用,用于补助项目研究时资助经费使用的不足,每个项目的补助不能超过该项目的上级资助经费数额。

6.科研启动费自本人获得学位与学校签定相关协议后开始使用。经费的使用期限为10年,10年之后未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完的则自动取消剩余经费的资助。如本人中途调离学校或退休,经费未使用完的,也将自动取消剩余经费的资助。

七、其他

1.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余学院发〔2012〕3号)

为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开展应用技术研发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进一步规范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范围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与企事业单位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四大类技术合同所涉及的经费。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业务费使用办法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学校以后,科研处依据立项合同向财务处提供《科研项目开题报告书》,横向科研项目执行项目组长负责制,项目组长为该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批人。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业务费范围

(一)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与科研学术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和交通费(含租车费、路桥费等);资料、报告、论文出版印刷费;电话费;文具费;学术论文评议费;成果鉴定费;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及水电费。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包装运输费。

(四)实验室改装费及试验费。

(三)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运杂包装费和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学校鼓励使用项目经费购买实验设备,并视具体情况给予配套购置设备费用,所购设备产权必须归学校所有。

(五)研究室建设费及办公费。

(六)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研究试验工作所需经费。

(七)特支费:餐费等。

(八)劳务费:用于项目研究所需的劳务、加班费。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业务费请(借)款办法

借款人须为本校在编教职工,即在《借款单》中的“借款人”一栏中必须有本校教职工的签名。借款须按新余学院财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符合财务票据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业务费报销办法

(一)使用横向科研项目业务费支付第三条中的各项费用(包括报销、转账、领取劳务费等)时,报销人需要按照财务报账有关要求,认真整理好有关报账凭证,认真履行各项手续。项目组长必须在报账单、转账单的“负责人”或“主管人”栏签字。

(二)为了加强监督,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出差人、负责人(主管人)不能为同一人;经手人、验收人和负责人(主管人)也不能为同一人。

第六条 协作费

对外协作费(含加工费)转账可以凭学校批准立项的技术合作合同办理。

第七条 劳务费和加班费

(一)在保证完成项目规定的科研任务前提下,由项目组长根据实际参加项目组成员在项目中的贡献进行分配,提取劳务费和加班费,需按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和加班费领取办法

按月连续领取劳务费与加班费的外聘人员(领取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需附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按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校教职工领取劳务费与加班费按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上两项需由领款项目组填写个人收入发放表,项目负责人与领款人签名,报财务处审核后,与当月统发酬金一起转至个人账户。按月零星领取劳务费与加班费的外聘人员(领取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附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第八条 外带设备报账方法

利用横向科研项目业务费购置和研制设备,并且是在技术合同中注明和交付合作单位使用的,报账时可以不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技术开发项目,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取总经费的4%用于科研管理,学校财务部门提取总经费的1%用于财务管理;对于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咨询等项目,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取总经费的6.4%用于科研管理,学校财务部门提取总经费的1.6%用于财务管理;学校承接的项目,无论文理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取总经费的24%用于科研管理,学校财务部门提取总经费的6%用于财务管理。如期完成的横向科研项目(需有经费提供方出具相关证明),若属学校组织承接的项目,提取结余经费的70%作为项目课题组的完成奖,提取结余经费的30%作为学校、二级学院科研启动基金(学校、二级学院各15%)。若属项目课题组承接的项目,提取结余经费的80%作为课题组完成奖,提取结余经费20%作为科研启动基金(学校、二级学院各10%)。

第十条 个人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暂缓或中止其经费使用,并提出批评、通报批评、处分,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余学院发〔201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我校教学、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科研计划的顺利实施和按质按期完成,提高我校整体科研水平和促进学科的发展,依据国家、地方各级各类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有关部委、全国性基金委和省、市(厅、局)及学校下达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其立项依据为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立项通知书、立项批复文件、计划任务书或相关文件。

第三条 学校科学研究处(以下简称科研处)是对我校科研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学校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四条 学校科研处在遵循国家、地方、行业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学科建设的特点和社会需要,制订学校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负责监督和执行。

第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和科研人员申请并承担交叉学科项目和跨单位、跨部门合作的科研项目,鼓励和支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大学以及企业合作申请科研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六条 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各级各类项目的申请者(指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我校的在职在岗教研人员。如果外单位在我校的兼职科研人员作为项目的主持人申请项目,项目的申请单位和管理单位均应明确为我校,主持人所兼职的相关单位应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各级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学风端正,信誉良好,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3.申请人无同层次同类未结项课题。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申报程序:由校科研处在校园网上及时发布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通知、申请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并向有关单位下发通知。各单位(二级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所等)应积极动员、组织教师申报,并经过单位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科研处。机关和教辅部门人员根据业务隶属关系分别报送相关单位后报送科研处。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备案、汇总,并组织校学术委员会或有关专家评议推荐,报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统一报送上级有关科研管理部门。校级科研项目经校学术委员会或有关专家评审通过后,报校长签批。

第八条 校级科研项目一般每年组织一次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申请立项的校级课题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研究一般应成立课题组,申报人即课题组的负责人。一个项目的申报人仅限填报1人,参研人员限于5人以内(含项目负责人)。

2.申报人每年以“主持人”身份申报立项者只能申报一项次;以“课题组成员”申报立项者不得超过两项次;

3.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

①课题选题具有原创性和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②研究目标明确、合理,课题立论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预计解决或突破的难题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③课题组梯队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实验条件;

④预期成果切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

4.已有校级课题未结题的,不得再申报新课题。被撤销项目的课题负责人,从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行主持申报校级课题和有申报限额的校外纵向课题。被终止项目的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再行主持申报校级课题和有申报限额的校外纵向课题。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科研处将上级科研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和校级项目立项批文下达到申请者所在单位和本人。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填写好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经科研处审核、盖章后,统一报送有关项目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按计划任务书编制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各种方便,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十二条 项目研究计划一经确定,中途不得任意变动。如因不可预见客观条件变化,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则需按相关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手续,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变。对于不可抗拒原因或失去研究价值,确需中止项目研究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撤销科研项目的申请报告,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并视具体情况收缴全部或部分科研经费。校级项目若遇到问题和困难确需变更项目名称、研究计划、研究内容、参研人员,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填写《项目调整申请单》,基层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校科研处审批。申请延期一般只能一次,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延期超过一年的,扣除项目经费的20%。校级项目负责人在学校内调动,项目仍由原所在部门监管。项目主要研究人员调离学校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部门要采取措施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继续进行,并及时报告科研处。

第十三条 项目启动后,每年5月和11月,所有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都必须按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规定,按时填报项目研究进展报告或中期检查报告等材料。科研处将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等。科研处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检查意见:在项目研究中遇到客观困难的,视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方案,力争项目按计划完成;确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进展不力的,限期改进,必要时暂停使用项目经费,直至会同主管部门撤销其项目。各单位也要加强对本单位科研项目开展研究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在人员、时间、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证。

第十四条 校级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科研处有权作出撤销项目决定:

(1)项目组拒绝或不按时提供年度检查研究进展报告的;

(2) 项目中期检查时,一直无故未开展研究工作,经指出仍不纠正的 ;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 ;

(3)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

(4)项目组在项目研究期限内主动书面申请撤销课题的。

校级项目被撤销后,被撤销项目的全部经费由财务处负责收回。

第十五条 校级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科研处有权作出终止项目决定:

(1)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的 ;

(2)项目组因内部原因,课题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

(3)项目负责人因长期出国、工作变动或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

(4)课题组未按期提交结题申请或延期申请的;

(5)课题组申请结题时所提交的研究成果未达到预期研究目标且拒绝延期的;

(6)项目延期一年后仍不能完成的 ;

校级项目被终止后,被终止项目的全部经费由财务处负责收回。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来源于国家、省(部)和厅级等科研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及我校提供的项目配套经费和我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项目经费管理按《新余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结项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项目申请书或计划书中的承诺和要求开展科学研究,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结项。结项应按项目主管部门和校科研处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结项报告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上报科研处,由科研处统一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结项。结项材料要装订成册。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项目原始申请书、科技合同、计划任务书、立项批文等。

2.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等。

3.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书、经费决算等。

4.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研究报告及应用证明、论文复印件(包括封面、目录、正文、封底)、论著原件或复印件、成果鉴定材料、检索证明等。必要时须出具原始实验报告、实验数据等。

第十八条 结项要求:

1.国家、省(部)及其它有关部门批准的研究项目的结项,按项目发布单位制定的实施办法执行。校级科研项目的结项由科研处组织专家对项目验收,做出评审意见,科研处出具结项证明。科研处1年组织两次项目结题工作,时间是每年的6月和12月。

2.校级项目的成果要求:

(1)所有项目结题时必须提交结题报告书。格式为《关于“……”的结题报告》,一般为1000字左右的书面报告。内容是综述该课题的来源(立项背景简述、立项批文)、宗旨与目标、研究过程(开题和各阶段的时间、工作进展)及主要成果(采用、应用、出版还是发表),还存在哪些有待于继续研究解决的难题以及今后的建议与展望。

(2)成果形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著作类:正式出版或已有出版社的计划出版证明;未出版,但已按项目申报书的设计要求完成书稿。

②教材类:正式出版或已有出版社的计划出版证明;未出版,但已按项目申报书的设计要求完成书稿。

③论文:在正式的专业报刊或学报上发表1篇以上,其中校级重点项目发表2篇以上普通论文或1篇以上国内一般核心论文或更高级别论文。

④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应用性研究成果,应提供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用或评价的证明;

⑤技术开发或计算机软件开发成果:需提供可供鉴定的实物、软件或技术说明书以及成果使用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

⑥项目成果的名称(标题)须与批准立项项目的名称基本一致。项目成果在研究内容和范围上须与批准立项时申报书的设计基本一致。

(3)项目成果内容要求符合以下条件:

①项目研究成果必须思想健康,未违背党的基本路线;

②项目研究达到了该项目立项申报书中有关结题的设计要求,研究的范围和研究成果内容是否与该项目立项申报书一致,研究成果包含了该课题预定的全部内容;

③项目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具有创造性和科学性;

④项目研究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数据准确完整;

⑤项目研究所运用的方法及手段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3.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各级各类纵向项目产生的成果,产权属学校,课题组要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项目最终成果(如论文、专著、研究报告等)编印或出版发表时,第一作者的单位应为“新余学院”,并在封面或合适位置标明“×××项目”及其“编号”,未标注的不予验收结项。

第十九条 成果鉴定:

1.纵向科研项目成果需鉴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按相关要求填写鉴定材料,并提供项目成果、技术资料、研究总结报告、验收证明、效益证明等材料,基层单位审核后统一报送至科研处,科研处将鉴定材料上报有关立项部门并协调组织鉴定。成果鉴定费用在项目经费中开支。

2.校级科研项目结题鉴定

(1)鉴定可根据情况安排会议鉴定和通讯鉴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应组织会议鉴定,其余项目可进行通讯鉴定,专家组由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且应有2/3以上为校外专家。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鉴定后须有2/3以上专家同意结题,该项目才能结题。

(2)通讯鉴定由科研处将鉴定材料寄给鉴定专家。鉴定专家应认真、负责、独立地进行评审,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恰如其分的评价,并对自已的鉴定意见和结论承担学术和道义责任,不应受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3)会议鉴定由科研处组织,分为预备阶段和鉴定阶段两个阶段。预备阶段由科研处主持,主要内容是介绍会议内容、提出有关事项、产生专家组组长;鉴定阶段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鉴定阶段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听取项目负责人的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及成果简介,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预期成果与现有成果;项目的研究方向和主要思想观点及内容;项目的实际意义、学术意义、研究特色及在省(国)内外所处的地位;该项目研究的重点及研究中突破的难点;

②质疑、答辩;

③专家讨论并形成综合鉴定意见(包括能否结项),并将意见填写在《新余学院科研项目鉴定意见表》中,专家鉴定时,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应回避;

④专家组反馈鉴定意见,包括项目成果是否与课题研究工作报告相符、是否达到了项目合同要求、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补充完善之处以及其他建议、意见等。

(4)项目鉴定的内容

①项目成果有哪些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达到何种水平,能够取得怎样的综合效益,提出对成果的推广和宣传意见。

②项目研究尚存在哪些不足,该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需努力的方向。

③项目成果有无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等。

3、校级科学研究项目结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①项目成果是已正式出版的著作;

②项目成果是已正式出版的教材;

③项目成果中有1篇为国内一般核心或更高级别论文,重点项目发表2篇以上论文且其中1篇以上为国内一般核心论文或更高级别论文。;

④项目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应用性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及以上科研奖励,或有足以证明研究成果已达到省级以上水平的旁证材料;

⑤技术开发或计算机软件开发成果申请了专利。

第二十条 成果推广:学校各类科研项目产生的应用型科研成果,各院、所(中心)和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要大力组织推广,使之转化为生产力,使之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原未结题的校级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余学院发〔201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校服务社会的能力,引导教师积极承担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横向科研项目,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科学基金项目、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项目和学校基金项目以外的科研合同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方面的科研项目。

(一)技术开发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

(二)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通过鉴定或验收的各种科研成果的转让。

(三)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1.承接各种具有研究性质的数据分析处理及各种软件的开发服务。

2.承接各种管理技术咨询,技术经济论证及可行性研究。

3.承接企业品牌战略设计和营销策划、大中小型商场营销策划等任务。

4.承担各类技术指标检测。

5.承担外文科技文献、技术资料、人文社科、法律合同的翻译等工作。

6.承接各种艺术服务。

第二章 项目合同的签定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必须签订技术合同,通过签订技术合同(以下简称技术合同)进行立项管理。签订的技术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项目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七)研究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八)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九)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

(十)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四条 我校横向科研项目由学校科研处归口主管,经费由学校财务处设帐管理。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以合同代立项,科研处根据签订的科研项目合同正本,列入学的科研计划并受理科研项目成果的鉴定、登记、报奖和专利申请,并纳入科研统计和科研档案管理。

第六条 由我完成的科研成果,所有权和转让权均属学,向外单位转让时必须经科研处同意,并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第七条 横向技术合同中应有明确的成果归属条款:我校受委托开发的技术项目,取得的技术成果和申请专利的权利属我校;如果合同约定技术成果属双方共享,而我校是主要承担者,原则上我方应排列在前。我校与外单位合作开发研究所得的技术成果,所有权归双方(或多方)共有,由我方独立完成的部分,所有权属我校。

第八条 办理横向项目合同的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将经双方商定的技术合同草案交科研处审查;

(二)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技术合同审批表》,连同打印好的合同(一式四份),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基层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核。合同经费五万元以上的技术合同由长审批签字,合同经费一万至五万元的由分管领导审批签字,低于一万元的由科研处审批签字。

(三)双方签订技术合同后,合同双方和项目负责人各执一份,财务处为项目组提供财务管理和服务。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横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承担履行技术合同的直接责任,需要变更或终止技术合同时,须征得科研处同意,由双方协商,并由双方签订变更或终止技术合同的协议。由项目组原因导致的合同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按《新余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结题。

(一)结题条件

1.凡经过鉴定的横向科研项目,视为项目完结,凭项目鉴定证书直接到科研处结题;

2.未经鉴定的横向科研项目,凭对方的验收凭证报科研处审核同意后结题。

(二)结题手续

1.项目负责人负责提交结题报告及涉及合同的其它材料如技术文件、补充协议、验收报告等,由科研处归档;

2.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结余经费的分配使用方案。

第十二条鼓励把项目结余经费用于添置必要的科研和教学设备。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获得的专利、奖励以及因此发表的论文,学将根据《新余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凡是在科研处正式办理立项的横向科研项目可享受有关政策,学将其作为科研工作业绩计入评聘职称和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学校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以确保学校信誉和维护学校正当权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有关问题,学授权科研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或专项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余学院发〔2012〕3号)

为了充分、有效地利用好我校现有科技资源,提高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水平,营造有利于知识创新、学科交叉、梯队建设、重大项目争取和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增强研究机构的活力,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科研机构是学校科研上水平、出成果、提升学术地位和声誉的重要平台,应以科学研究为主,不断增强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

2.科研机构应做到队伍精干、结构合理,鼓励跨学科合作,并积极吸收相关专业的本、专科学生参加研究工作。

3.科研机构应发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系,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为江西省和新余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申请建立科研机构的基本条件

本着强化优势、突出特色、统筹兼顾的原则,在条件成熟时经过批准,设立科研机构。科研机构的冠名,应尽量结合研究方向及其领域,主要为研究所、研究中心等。

申请建立科研机构的基本条件 :

1.有明确的研究方向、比较稳定的科研任务,已形成较明显的学术特色和学术优势,并有一定的科研积累,具有中长期发展目标。

2.有一支数量比较充足、结构合理、敬业爱岗、乐于奉献、团结拼搏、开拓创新的学术队伍。

3.科研机构的负责人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现(曾)担任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学术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勇于创新、敢于负责、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4.对具备一定条件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校企合作的学科,建立科研机构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申请建立科研机构的程序

1.填报《新余学院科学研究机构审批书》,说明科研机构的人员组成及拟聘任的所长(中心主任),建立科研机构的必要性、研究方向和任务、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规划、现有科研工作基础和人力物力条件等。

2.科研机构应尽量利用学校已有的物质条件。科研机构开展研究所需而学校又没有的仪器设备,可列所需仪器设备清单并进行估价,报学校同意后按学校仪器设备购买程序办理。

3.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科研处初审后报校学术委员会论证通过,最后报学校审批。

4.与外单位联合组建的科研机构,分别由双方专家论证并签署具有法律效应的有关共建合同,明确任务、人员编制、经费、领导关系、合作期限、成果所属、收益分配、财产处理等责权问题,报请双方主管部门审批。

四、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

1.科研机构 ( 含合办机构 ) 实行所在二级学院党政统一领导下的所长 ( 主任 ) 负责制 , 所长 ( 主任 ) 对科研机构的业务、行政等工作全面负责。

2.科研机构一般不定行政级别,不设专职研究人员。

3.科研处代表学校对科研机构进行管理。

4.科研机构设所长 ( 主任 ) 1人,必要时设副所长 ( 主任 )1 人,由二级学院推荐,学校聘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但原则上任期不超过3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5.科研机构根据需要, 经学校批准后可刻制印章 , 印章由所在二级学院的行政负责人进行管理。

6.科研机构要有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要制定好研究规划(中、长期)与年度计划,每年年终要将年度总结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报送科研处备案。

五、科研机构的考核与评估

1.科研机构要定期接受学校的检查、考核及评估。学校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视考核和评估的情况对研究机构进行调整。评估工作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

2.科研机构在每三年内,至少要达到下列6条中的3条要求,其中第一条必备。

① 承担并完成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

② 工科类到帐总经费应达20万元以上,其他学科类到帐总经费应达5万元以上。

③ 在完成各类项目的同时,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工作,加强成果转化、转让,每3年内至少开发一项新产品,或转让一项新成果,或获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或在《中国科学》和《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论文1篇;或发表的论文被SCI、EI、SSCI收录。

④ 出版1部著作。

⑤ 在权威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

⑥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1项。

3.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级。达到前一条款5条的为优秀,达到3条的为合格,不足3条的为不合格。对评估为优秀的科研机构,学校将予以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科研处在一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六、科研机构的调整与撤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审定,经校长批准后,予以调整或撤销。

1.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离开工作岗位,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2.连续两年未进行任何科研活动,机构处于瘫痪状态的;

3.违规开展活动,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4.研究项目和经费达不到研究机构的基本条件或不能开展工作的。

5.经考核评估不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6.因其它原因,所长(主任)提出申请自愿撤销的。

七、科研机构的经费及其他物质条件

1.科研机构成立后,学校每年给予5000元的基本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买图书资料、参加学术交流活动、调研以及添置少量的办公用品(不超过10%)等。科研机构建设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由学校研究决定。

2.科研机构要增强竞争意识,面向社会,积极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科技攻关、高新技术和科学基金项目,接受企事业单位的委托任务,开展有偿服务,争取从多渠道取得经费支持,走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道路。

3.科研机构从各种途径获取的经费 , 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使用和报销。

八、附则

1.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科研创新团队管理办法

(余学院发〔2012〕3号)

为了加强我校各类科研创新团队建设,凝聚并稳定支持一批优秀的科研创新人才,形成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提升我校的学术地位、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学校决定实施科研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创新团队建设目标

瞄准具有发展前景和可预期产生重要学术成果的学科领域或研究方向,力争通过科学研究创新团队的建设,为我校教研人员提供学术创新平台,提高其科研能力和水平,培育在相关研究领域能取得重大学术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学术队伍。

二、创新团队的申请条件

1.创新团队的学术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水平和创新性学术思想,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团队中能发挥较强的凝聚作用,一般应为在本校在编在职工作的、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着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55岁。

2.创新团队应是在合作基础上自然形成的研究群体,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共同关心的科学问题和良好的科研合作基础,一般可以现有的课题研究小组为依托来组建,也可自行组建。对简单拼凑的“团队”不予支持。

3.创新团队成员应具有较好的前期学术积累,已经取得了较为突出的研究成果,具备较好的合作研究基础与经历,在同行中具有一定优势并具有明显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创新团队一般不少于5人,核心人员不少于3人,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提倡学科交叉。同等条件下,对负责人及多数核心成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创新团队予以优先支持。

4.创新团队成员近三年有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含2项,其中一项必须在研)或获得厅市级三等以上奖励(包括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含2项)或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

5.创新团队的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属于学校重点发展的学科领域;研究范围包括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与集成、工程化研究、新产品开发、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前沿研究等,研究课题具有可预期的学术创新价值或应用价值,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6.创新团队所在基层单位有良好的支撑环境,学术带头人和研究骨干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三、创新团队的申报与审批

1.学校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创新团队的申报工作。

2.根据学科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实践的需要,由学校确定重大研究领域或重点研究方向,或由学术创新团队申报人自选研究方向。

3.由申报组建创新团队的学术带头人向科研处提交书面申请,具体内容包括:(1)创新团队人员构成与学术研究能力;(2)创新团队的主要研究方向和建设目标;(3)创新团队的研究思路和工作计划。

4.科研处对申报的创新团队名单进行资格初审,对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将其申报材料送校内外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可组织创新团队的申报人进行评审答辩。经评审或答辩后,由专家组提出候选创新团队名单。

5.学校审议并最终确定拟资助组建的创新团队名单。

四、创新团队运作与经费资助

1.创新团队是教研人员自愿组织的学术研究团队,不享有任何独立行政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创新团队依托二级学院开展学术研究活动,可以由同一教研部门的人员组成,也可以由不同教研部门的人员组成。

2.学校列出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创新学术团队建设,视不同学科根据其研究计划和任务目标给予经费资助,一次核定,分期划拨。原则上对获准组建的人文社科研究类创新团队,学校给予不少于2万元的研究经费资助;对获准组建的理工科研究类创新团队,学校给予不少于4万元的研究经费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创新学术团队所需的仪器设备、调查研究等。

3.创新团队资助经费分三期直接下发。第一期(启动期)下发40%,第二期(中期考核合格后)下发30%,第三期(后期考核合格后)下发30%。

对中期考核为不合格的创新团队,停发第二期资助经费。对后期考核为合格的创新团队,下发第三期资助经费,如有第二期资助经费停发情况,则予以补发。对期终考核为不合格的创新团队,停发第三期资助经费。

4.对于确实在所属领域具有重大学术突破、开展原创性科学研究的创新团队,依据创新团队的原创性研究学术价值的高低,学校将对其加大资助力度。对属于人文社科研究领域的创新团队最高资助经费可达5万元;对属于理工科研究领域的创新团队最高资助经费可达10万元。

5.创新团队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参照《新余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但创新团队经费用于“接待费用”的支出,不得超过5%,且不得提取任何劳务酬金。

五、创新团队的业绩考核与奖励

1.创新团队按申报方向和研究计划自主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队伍建设活动,学校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2.创新团队的建设周期为3年。

3.学校在创新团队组建1年半后,将对其进行中期考核。完成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其它专业刊物或学报发表论文2篇、获准立项有经费资助的省部级课题1项、参加省内外学术交流2人次(参加学术会议的经费在资助经费中列支),则中期考核评价为合格。

4.创新团队在3年内至少要完成以下科研任务,后期考核评价才为合格。

(1)初步建立了一支结构合理、有较强研究能力,学术研究特色明显,达到或接近省内外该研究领域前沿水平,在省内外有一定学术影响的研究队伍。

(2)论文要求。下列条件之一:①国际一类权威论文、国际二类权威论文或国内一类权威论文1篇;②国内一般核心论文3篇或国内二类权威论文2篇;③权威刊物学术论文3篇,其它专业刊物或学报发表论文4篇。

(3)科研项目要求。下列条件之一:①获准立项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②获准立项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并完成1项;③横向项目经费文科达20万元、理工科达60万元及以上。如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奖励二等奖及以上奖励可视为达到科研项目要求。

(4)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至少4人次以上,在校内举办本学科较有影响的学术讲座4人次以上。

5.创新团队科研成果按以下规定确认:

(1)只有围绕创新团队的主要研究方向并以团队成员集体署名(不少于2人)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方可认定为创新团队取得的成果。同时,创新团队成员的科研成果必须是在团队成立之后完成,并且在考核周期内公开发表的,才计入创新团队考核周期内的成果。

(2)学术刊物级别和课题类型与级别的认定以《新余学院科研成果级别认定办法》为准。

(3)若同一篇论文被多次检索,只计一次。

6.创新团队在后期考核合格后,可继续申报新一轮的创新团队资助。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创新团队,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团队继续运行到后期一起考核或申请取消。中期考核不合格而后期考核也不合格的团队,将取消团队称号。中期考核合格而后期考核不合格的团队,可申请半年后再考核1次,再考核合格者,可补发后期建设经费的一半,如再考核不合格,将取消团队称号。

六、其他

1.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2.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青年科研骨干培养实施办法

(余学院发〔2012〕3号)

为加速培养青年科研骨干,调动青年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青年科研拔尖人才脱颖而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体目标及评选原则

1.本计划旨在支持在科学研究工作中崭露头角且具有创新潜力的青年教师,为其搭建平台,创造条件,鼓励其开展创新型研究工作,使其成为优秀学术带头人的后备人选,为我校“科学发展,后来居上,争创一流”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

2.青年科研骨干教师的培养,重点保证重点学科、科技创新平台的梯队建设,同时兼顾基础学科和人文类学科的梯队建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条 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学术作风严谨,为人正派,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具有良好的学术背景和发展潜力,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拼搏奉献精神。

2.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在读博士生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是我校在职在岗教学和科研人员,年龄在40岁以下(评选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35岁以下者优先考虑。

3.近五年来,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是第一完成人):

(1)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2)在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含)以上,或至少2篇论文被EI、SCI、SSCI收录。

第三条 遴选办法

1. 教师本人申请,填写《新余学院青年科研骨干培养计划申请表》;

2. 二级学院对申报人进行初审,汇总并报校科研处;

3. 学校组织专家评审,然后对被推荐为候选人的材料进行三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四条 资助形式

1. 学校设立青年科研骨干培养基金,专款专用。

2. 入选《新余学院青年科研骨干培养计划》的理工科教师,学校给予五万元的基金支持,文科教师,学校给予三万元的基金支持,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学术研究、学术活动、出版学术专著等,期限为三年。其中前两年下拨资助经费的70%,两年后中期评估有明显进展的继续资助30%部分的经费。未取得明显进展的将暂停资助,半年后仍未取得进展的取消其受资助资格。

3. 青年科研骨干的入选者在三年内必须完成以下目标任务(是第一完成人):

(1)成功申请立项国家级项目1项,或成功申请立项省(部)级项目2项,并完成其中1项。

(2)在权威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至少2篇被SCI、EI、SSCI收录。

(3)在校内举办3次本学科方面较有影响的学术讲座。

4. 学校将优先推荐入选《青年科研骨干培养计划》的教师参加国家的各项奖励支持计划和出国项目。

第五条 管理与考核

1. 学校科研处负责青年科研骨干培养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及培养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对入选者在科研方面工作进行指导和跟踪管理。

2. 入选者在受资助期间,每年年底将年度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二级学院审核后报校科研处。资助两年后,由科研处组织专家采取适当方式对受资助的科研骨干进行中期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若其在两年内取得明显进展,将予以继续资助;否则,将暂停资助,半年后仍未取得进展的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并追回资助经费的50%。

3. “青年科研骨干培养计划”资助经费必须用于与申报项目有关的支出,不得用于个人奖金和其他无关的支出。

4. 资助项目结束后,获得资助的教师必须填写“新余学院青年科研骨干培养计划项目考核表”,并附相关材料,由科研处根据培养目标和要求对其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六条 附则

1.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2. 本办法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余学院发〔2012〕3号)

为加强我校学术活动的管理,提高我校学术水平,活跃学术气氛,促进对外学术交流,加速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不断提高学校的整体办学水平和知名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术交流活动的范围

学术交流活动的范围包括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讲座、学术讨论、学术沙龙等,具体形式有:

1. 由本校所属单位发起并主办或与校外单位联合主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学术会议;

2.本校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校讲学及本校各部门与科研处联合举办的校内教师学术讲座;

3.本校教职工参加各种学术会议;

4.校内外其他学术交流活动。 

二、本校所属单位发起并主办或与校外单位联合主办的学术会议

1.必须具备的条件

(1)会议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我校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我校科研工作具有实质性推动作用。

(2)会议组织机构健全,且须有我校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或论文评审委员会。

(3)会议经费得到了落实。

(4)须提供会议背景材料,包括会议主题所属领域近期研究状况、本次会议目的、以往历届会议的主题、主办者及预期会议效果等。

(5)须有我校学者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国际性学术会议不少于2篇,全国性或地方性学术会议不少于3篇)。

(6)国际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际上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全国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

2.国际性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学校名义主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

3.实行会前申报制度。我校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具体实施单位(教学单位、部门等)必须于会议前半个月向科研处提交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名称、主题、主办单位、会议地点、时间、会议组织机构、经费来源说明、日程安排、到会专家学者名单及我校提交论文情况等。并附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或委托单位的批文附件及会议背景材料。有关材料经科研处审核,报学校同意后方可进行。

4.凡在我校进行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不得超标准接待。

5.学校提倡、鼓励和支持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校内单位积极向校外单位、组织争取和筹措会议所需经费。

6.本校主办或与校外单位联办的学术会议,一般情况下学校不提供经费资助。确需学校提供经费资助的,须于会前一个月向科研处提交会议申请,同时提供详细收支的经费预算报告,是否资助及资助金额多少以学校批复为准。

7.实行会后报告制度。凡本校主办或与外单位联办的学术会议结束后,须向学校科研处提交千字以内的会议综述1份和会议有关资料1套。

三、在校教职工参加各种学术会议

1.学校鼓励在校教职工积极参加各种学术会议,经费主要从各教学单位科研经费、本人科研启动费或课题经费等经费中开支。

2.实行会前申请制度。个人参加学术会议,会前须申请并提供会议正式通知等相关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参加。个人在提出申请时,须注意选择学术质量较高的学术会议。未按程序要求报批的,经费自理。

3.个人参加省内学术会议,需使用本单位科研经费的,须由个人向本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参加;需使用本人科研启动费或课题经费的,须由个人向本部门申请经同意后再报科研处审批后方可参加。个人参加省外学术会议,须由个人向本部门申请经同意后再报科研处审批,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参加。

个人参加国外学术会议,须由个人向本部门申请经同意后再报科研处审批,由分管校领导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方可参加。参加国外学术会议,应尽量争取会议资助或减免,确实有困难而会议又非常重要的,在校科研经费中给予适当资助。

4.根据以下条件综合考虑,条件排前者可优先批准参加学术会议:

(1)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

(2)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机构及科研创新团队的负责人、青年科研骨干;

(3)承担了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的教师;

(4)向会议提交了论文并入选的教师;

(5)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且近三年内从未参加过任何学术会议的教师。

5.实行会后学术交流制度。参加了学术会议的教师,会后应到学校进行交流汇报。

6.会后须到科研处审核费用并提供会议及到校后的交流汇报有关资料存档。

四、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我校讲学及校内专家学者学术讲座

1.讲学组织

讲学活动由校内各教学单位组织。

2.讲学内容

本学科领域的新理论研究、新方法探索、新技术应用、发展前景展望和科技信息传播等。

3.讲学专家条件

在本学科领域研究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教授、研究员或具有博士学位并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副教授、副研究员。

4.实施步骤

(1)学校统一组织的讲学活动,专家、学者的聘请由科研处安排。

(2)各教学单位一般每年可安排2—3人次校外专家、学者讲学,在年初作出计划上报科研处,科研处负责制定学校年度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计划报分管校领导批准。计划内的学术讲座活动由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计划外原则上不接受临时申报学术交流活动计划。如确需聘请,须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举办。

(3)各教学单位在专家成行前一周向科研处提交报告讲学活动具体安排包括讲学人基本情况、讲学提纲、时间及地点安排、参加人员范围及大概人数、支出费用预算等。

(4)讲学活动结束后一周内,组织讲学的教学单位应向科研处提交讲学活动总结(包括活动安排、资料、讲稿)一份存档。

5.讲学的经费安排与标准

学校年度预算中单列专家和学者讲学费,用于支付专家、学者来校讲学费用。

(1)专程来校讲学的专家、学者的往返车费(硬卧或软卧)、住宿费由学校实报实销。

(2)专家、学者的讲学报酬原则上按下列标准执行: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专家、学者(或博士生导师、教授、研究员)每专题3000元;在国内较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或硕士生导师、教授、研究员)每专题2000元;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专家、学者(或硕士生导师、教授、研究员)每专题1500元;在省内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者(教授、研究员)每专题1000元,副教授(副研究员)每专题800元。

(3)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内教师的学术讲座,讲座费按以下标准执行:教授每专题500元,副教授每专题300元。

(4)超出经费预算标准的费用由各举办单位自行负责。

五、附则

1.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科研行为道德规范

(余学院发〔2012〕3号)

为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引导我校科研人员树立优良的科学研究行为道德,崇尚探索,鼓励创新,增强学术自律意识,提高我校的学术地位及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以新余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人员。

第二条 科研工作者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忠诚祖国科学事业,为繁荣祖国科学而努力。

第三条 科研工作者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提倡科研与教学相结合,与培养人才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 科研工作者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国家、省、部和学校有关科学研究的管理规定。

第五条 科研工作者应发扬勤奋敬业精神,反对急功近利的浮躁作风。科研工作者应热爱科学事业,艰苦奋斗,戒骄戒躁,不断创新。

第六条 科研工作者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神,反对弄虚作假,进行科研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科研道德规范的行为:

1. 以任何形式剽窃、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包括撰写论文论著时引用他人观点或文献资料不在文中明确标注;

2. 伪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文献资料;

3. 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4. 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

5. 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6. 虚开发表文章证明和课题结项证明。

7.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8. 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

9. 在报刊上一稿多投而导致一稿多用、简单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简单重复申报已立项的科研项目。

10.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七条 对于违反科研行为道德规范的人员,经查实,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1. 对于违反科研行为道德规范,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经调查核实、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后上报学校,经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执行。处理办法包括通报批评;不能作为科研工作量进行考核;暂缓或取消其相关类别课题项目的申报资格和职称评审资格;不接受其有关成果奖励的申报,如已获得奖励,应撤消和追回;撤消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降低岗位等级或解除聘任等。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同时处以行政处分,包括行政警告、记过、降级或降职、撤职、留校察看、开除等。也可建议党组织给予相应处分。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理: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发生的;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重处理: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其他影响恶劣的。

4. 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双方当事人对学校处理决定不服或不满的可向社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规范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干部和教师听课制度

(余学院发〔2012〕8号)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课堂教学质量,使领导干部和教师及时、准确地掌握课堂教学信息,促进我校干部与教师听课工作制度化,进一步完善我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与监督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听课制度适用对象

新余学院所有科级以上行政干部和全体教师

二、听课方式

分自由听课和教务处安排两种,以自由听课为主。

三、听课范围

新余学院教育培养方案中开设的所有课程。

四、各类人员听课任务规定

1.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节。

2.教务处、校团委、学工处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各二级学院、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正、副职: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节。

3.其他正科级以上行政干部,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含负责人)和实验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节。

4.任课教师(含副科及以下行政人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节。

五、听课要求

1.听课者必须认真、详实地填写听课记录本(听课记录本在每学期初统一到教务处领取)。

2.听课者应及时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

3.涉及教学环境、教学设施、教风和学风等方面问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二级学院沟通,有关单位对此要高度重视,及时解决。

六、组织管理

1.教师要欢迎各级领导干部和教师听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听课。听课者要尊重上课教师的劳动,不得迟到早退,不准在课堂内吸烟、接打电话、看书报、闲谈等,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保持良好的课堂秩序。

2.听课记录本应作为教学文件由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分别保管。其中,校领导的听课记录本在每年年终由校办公室收齐后交教务处保管,各职能部门的听课记录本在每年年终由部门指定人员收齐后交教务处保管,各二级学院、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听课记录本由本单位保管。

3.听课工作作为一项常规工作纳入个人教研工作考核范围,统一安排的听课或在规定的听课节数内,每听1节计0.5分教研工作量。

七、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四、校园管理

新余学院校园公共场所(馆)管理办法(暂行)

余学院发〔201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公共场所(馆)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其为学校服务为主并兼顾社会服务的功能,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公共场所(馆)是指产权为学校所有,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提供集体活动服务的场所。包括各类机房、语音室、实验室、图书馆、会议室、报告厅、多媒体室、教室、广场、体育场馆、各教学楼底层、各学生公寓底层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学校公共场所(馆)采取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坚持学校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场所(馆),避免公共资源闲置和无序使用;分级管理是指根据场馆的功能和位置特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见附件1)。

第四条 学校公共场所(馆)及其设施是学校的公共资源,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建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

第五条 公共场(馆)的管理与使用应当按照公共场所(馆)的使用功能,开展符合其设施特点的活动。

第六条 学校公共场所(馆)在优先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学生培养、学术交流及教职工等活动的前提下,可适当对外开放。工作时间一律不对外租用。

第二章 管理细则

第七条 校内各公共场所(馆)的管理单位,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权,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负责各公共场所(馆)设施的日常维护、保管和使用,负责场内卫生保洁,确保设施完好、无安全隐患。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在工作时间之内使用公共场所(馆)不收费,各教学单位开展正常教学计划内的教学科研活动需要申请教室(含语音室、多媒体教室)及实验室等教学公共场所(馆)的由教务处统一调配,按教务处已有的申请流程管理;工作时间之外及节假日使用公共场所(馆)按对外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工作时间之外开展的正常教学计划内的教学科研活动除外)。对外开放的公共场所(馆)实行有偿使用,由财务处统一收缴场馆使用费,所收取的费用,按照一定比例划拨给各公共场所(馆)的管理单位,用于场馆的维护及管理等。

第九条 有偿使用的场所(馆),由管理单位负责制定运行方案、安全措施、管理办法,报学校审定后实施。未经学校批准和场所(馆)管理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公共场所(馆)。

第十条 使用学校场馆的单位应提前到各场所(馆)的管理单位办理审批手续,对校外出借场所(馆)必须经校办和保卫处同意并报主管物业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十一条 对于有偿使用的公共场所(馆)一律由学校财务处出具票据,所收费用一律上缴财务处,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截留,一经发现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各场所(馆)系学校举行重要活动的地方,进入场所(馆)要自觉遵守管理规定,严禁随地吐痰、乱涂乱画、丢弃杂物、大声喧哗等一切不文明行为;损坏公物应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各管理单位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改变场所(馆)原有用途和结构。如确有需要改变原有用途和结构,报学校批准,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擅自改变场馆原有用途和结构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后果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禁止在学生公寓底层、教学主楼底层修建、改建经营性场所和对外招商出租。

第三章 使用规定

第十五条 使用校内公共场所(馆)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举办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校纪校规的活动。

2.禁止校内单位、部门以开展校内活动之名,擅自利用学校场所设施从事营利性活动。

3.活动准备及举办期间,组织方要遵守场地和各项设施的使用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安排,爱护场地、设施,搭建舞台搬运设备等应事先征求管理部门的同意。

4.大型活动(参加人数在100人以上或涉及多个校外单位),组织方除按一般程序申请使用外,须同时向保卫处和校党政办公室申请备案,并报主管物业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活动举办期间,组织方应服从学校保卫部门的统一安排,并有义务协助保卫部门做好车辆、人员的指挥、疏散工作。

5.举办会议活动的主办方,如需在校内公共场所(馆)悬挂横幅、张贴标语,须提前向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含内容、大小、张贴的地点、期限等),经宣传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指定地点、限定时间内悬挂、张贴。

6.严禁擅自在公共场所(馆)摆摊设点经商贩卖,严禁擅自散发各类宣传、商业广告。

第十六条 对外租用公共场所(馆),双方应签订使用协议。

第十七条 举办方应按照审批的方案组织活动,听从管理单位的指导和安排。活动期间,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方应根据活动规模安排保卫人员,负责场内外的治安、交通秩序等,保证活动安全。

第十七条 举办方应遵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消防规定,建立健全入场查验、安全保卫和活动须知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场内人数,不超员,参加活动人员应遵守有关入场规定和场馆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因举办方不按照审批方案组织活动的;不遵守场所(馆)管理制度,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活动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学校有权令其终止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负责校内公共场所(馆)日常管理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相应制订具体的日常管理规定,明确有偿收费的标准,报学校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财务管理

新余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余学院发〔201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各类财务风险,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是指以新余学院名义,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学校各部门及直属单位签订的借贷款合同、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学校资产经营、租赁及物业管理合同、基建及修缮项目(含设计、监理、施工、BOT等)合同、合作办学合同、物资设备采购及委托服务合同、科研项目合同等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

第三条 经济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财务处是经济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同签订程序的审核、涉及使用财务管理资金的合同正本的保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校党政办负责合同签署和授权委托等手续的办理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合同正本的归档管理。

第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是经济合同的履行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及履行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受理本部门所管辖经济业务的合同所涉业务管理,具体包括合同的前期准备指导、论证、审查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检查等。

(一)校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

(二)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修缮工程及后勤专用设施、设备、原材料、燃料、粮油、肉食品等消耗材料采购合同的管理;

(三)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技术学院: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合作办学合同的管理;

(四)财务处:负责借、贷款及对外投资合同的管理;

(五)科研处:负责各种科研合作项目合同的管理;

(六)其它单位按照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负责本部门所管辖业务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八条 重要经济合同应经学校的法律顾问审查把关,以确保学校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九条 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十条 各类合同由院长亲笔签署,或由院长授权委托相关负责人签署。

第十一条 各类经济合同统一使用“新余学院合同专用章”。

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至少一式四份,由校党政办、监察处、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各持一份;副本一份,由承办单位持有。

第三章 合同审查、签订的程序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订立时,应通过相应的审查程序。审查部门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为维护学校经济利益把好关。具体规定如下:

(一)承办部门。在订立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同时,要对合同内容、数量、工期、质量要求等进行审查。

(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同标的的合理性以及立项情况、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进行审查。

(三)法律顾问。对重大经济合同的内容、条款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意见。

(四)监察部门。对合同洽谈、签订全过程的程序及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

(五)校财务部门。审查合同条款是否有损学校利益,是否符合学校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保障,资金结算方式是否合理等。

(六)合同管理委员会。对上述经归口管理部门及合同审查部门审查后,存在不确定事项或有争议的合同应提交合同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各承办部门报送合同进行审核时,应指定本单位承办人员具体负责,不得由其它单位人员代办。

第十五条 合同通过审查的,由承办部门凭《新余学院经济合同审查表》送校办呈院长审批并签署,或由授权委托的其它相关负责人签署,最后由校办盖章。

第十六条  学校经济合同的签订权限:

一、预算内资金:①30万元以内的单项经济合同由院长办公会立项,合同由院长委托分管副院长签字;分管校领导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向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进行责权一致的委托;②30-200万元以内的经济合同,由党委会立项,合同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院长签字或委托分管校领导签字;③200万元以上的合同,由党委会立项,合同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院长签字。

二、预算外资金:①10万元以内的经济合同,由院长批准立项,合同由分管院领导签字;②10-20万元内的经济合同,由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立项,由分管校领导签字;③资金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必须经党委会研究批准立项,由院长签字或委托分管院领导签字。

所有的经济合同必须加盖新余学院合同专用章。加盖合同专用章必须有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或经办人)签字,相关的批文、计划齐全并经分管副院长(副书记)或院长(书记)签字后,方能盖章。

第十七条 无独立法人资格的校二级及其下属单位,未经院长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在不涉及学校权益(所有权、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对外签订合同,合同必须使用本单位的名称,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严格按管理办法签订合同,对违反本办法,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按损失金额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领导者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订立后,承办部门应将正式合同正本与初审材料一同报校党政办,由党政办对合同进行分类编号并保存。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单位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必须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并按前述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核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经合同承办单位验收或提供相关数据后,财务部门根据合同文本及相关部门签章方可办理资金结算。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一)发票或合同签批手续不完备的;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三)付款单位与合同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且未出具代付款证明的;

(四)合同未归档备案的。

第二十三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通过仲裁或法律程序解决。

第二十四条 合同作为学校或有关单位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合同秘密。

第二十五条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合同履行完毕,财务部门应及时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并移送档案馆,不得随意处置、销毁或遗失。

第五章 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经授权私自签订经济合同,造成经济或其它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或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同会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如因审查不严造成损失的,会审部门应负相应责任,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审查中因故意过失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余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余学院发〔201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物资采购管理工作,明确职责,理顺关系,优化服务,节约资金,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由校财务管理的资金采购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设施、办公家俱等固定资产物资、为学生代购的大宗商品(如收音机、军训服等)、各学院(各部门)日常使用的办公用品、电脑耗材、全校性的零星维修用品均适用本办法。馆藏图书、教材等专项采购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公务用车等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且必须由政府采购的,交由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

第三条 成立学校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校监察处、财务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物资需求部门及物资需求审批部门负责人组成。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在学校的统一领导和政府采购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对各类招标采购的具体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审议(包括标书、评标办法、评委组成、定标原则等)。

第四条 校采购中心是学校各种物资采购的职能部门,采购中心在校物资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全校物资采购工作的具体操作和协调。视不同的资金金额、资金渠道和物资用途,组成采购小组,小组成员原则上由学校监察处、财务处、计划审批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人员组成,也可视物资采购的具体情况吸收其他单位的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计划的申报与审定

1.教学、科研设备设施年度购置计划由各使用单位于每年3月底和10月底以前提出,填写《教学科研设备采购计划申请审批表》,教学、科研设备分别报教务处和科研处汇总。由教务处、科研处分别牵头,会同财务处、后勤处等有关部门,根据教学及学科发展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报学校集体研究审定后,以会议纪要形式交采购职能部门执行。

2.行政办公设备、设施年度购置计划由各使用单位提出(尽量与教学、科研设备设施年度购置计划同步),填写《行政办公设备设施计划申请审批表》,报党政办公室汇总。由党政办公室牵头,会同财务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等有关部门论证,并报学校集体研究审定后,以会议纪要形式交采购部门执行。对各部门申报的急需办公设备、设施,应先在校内统一调剂,确属调剂不成的再执行申购。校内资产调剂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进行。

3.预算内开支的教学、科研、办公设备单批价值在30万元(含)以下由院长办公会审批,30万元以上的报校党委会审批;预算外开支的教学、科研、办公设备单批价值在20万元以下由院长办公会审批,20万元(含)以上的报校党委会审批。

4.教学科研用3万元以下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下,使用时间在一年以内的未列入固定资产的物品)由教务处在年度预算范围内自行采购,但需报监察处、采购中心备案。

5.对一次性采购数量虽然不大,但需经常采购的办公用品(含电脑耗材)、零星维修用品,需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一年或两年后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更换或重新招标。

6.未列入年度购置计划内的各类零星物资采购,均按使用部门——计划审批部门——后勤处——主管校领导进行申购审批,审批后,由采购部门执行。按物资使用类别,计划审批部门分别为校党政办、教务处、科研处。

第五条 在申请购置计划时,申请单位必须提供参考设备、附件的名称、型号、规格、主要技术参数、用途、参考厂商及其预算价格。

第六条 严格执行采购计划。物资采购计划一经确定,采购部门与使用单位均不得擅自变更计划。如市场供应情况不能满足要求,须变更型号、规格或价格差异太大超过控制经费额度时,须报学校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采购部门与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协商可对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七条 采购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透明的原则,规范采购行为,注重效益,保证质量和厉行节约,防止浪费和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1.凡一次性批量金额达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单价达2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一律由学校采购部门进行招标采购,学校监察处全过程参与并监督。

2.凡一次性批量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2万元(含)以上、单价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含)的物资设备采购,报校监察处同意后,由校监察处、采购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组织购买,购买方式应优先采用竞价形式确定供应商。

3.一次性批量购买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原则上由采购部门负责购买,校监察室参与。特殊情况也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购买,自行购买时,单位领导应负责监督检查,并报校监察处、财务处备查。

第八条 全校各类物资采购方式分为:招标采购(含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零星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4种形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

1.学校通过媒体发布招标信息邀请供应商参加投标,经过评标产生供应商。

2.批量总值在10万元以上(或单件预算价格在2万元以上)的各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包括经费在基本建设项目中开支的设备和家具购置),总值在3万元以上的低值耐用品购置,除有特别规定的外,均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执行。

(二)邀请招标采购

1.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从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其参加投标,通过评标产生供应商的采购办法。

2.只能从有限供应商采购的货物,或经领导小组讨论同意的其他情形,采取本采购办法。

3.邀请的商家不少于3家。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

1.学校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取本采购办法:

(1)招标流标: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供应商投标;

(2)非标产品、现场加工制作产品、特定货物: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急购: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4)经领导小组讨论同意的其他情形。

3.被邀请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被邀请商家的基本资质要求需报校招标领导小组确认。

(四)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取本采购办法:

1.独家经营: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配套的一致性: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70%的;

3.经领导小组讨论同意的其他情形。

(五)询价采购

1.只要是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且供应商较多的项目,且货物标的总额达不到招标采购所需额度的,可采用本采购方式。

2.被询价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

3.询价应采用低价中标原则。

第九条 使用单位和采购中心均不得采用应招标而不招标,或将必须招标的项目拆开进行购买。此种情况经发现或造成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所有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物资,其具体实施方案均按《新余学院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条 除小额询价零星采购物资外,其余所有采购方式所发生的采购行为,均需以合同方式体现。订立合同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内容完整。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前必须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并要求供货方提供签约人的资信证明(法人委托书),以防风险。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正式签订的购销合同由采购中心负责统一管理、监察处、财务处备份。重大合同须通过院法律顾问审查或参与签订。购销合同需要作较大变更或补充的,以及因某些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合同的,必须征得物资采购工作小组同意。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三条 按计划购入的仪器设备、设施到位后,由采购中心组织校监察处、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个别技术性强、科技含量高的仪器设备要有专家参加)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并填制好有关验收表。

第十四条 经过验收,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的应视为合格,验收后合格的设备、设施按学校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验收合格的物品的报帐程序:经办人签字,物资所属单位资产管理员或分管资产工作领导签字,校监察处参与人员签字,到资产科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发票、入库单及验收单备齐后一并交校领导签字后,方可交财务部门转帐。

第十六条 物资采购计划一经确定后,财务部门应尽量保证资金到位,货到验收后按合同付款,避免因延期付款引起合同纠纷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或信誉损失。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校监察处要加强对物资采购的监督。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校监察处要把好程序关,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纪行为。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要自觉接受组织、群众的监督,公正、廉洁地完成采购任务。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1.物资采购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物资采购是否严格按批准的计划进行,有无超计划或无计划采购;3.物资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4.物资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规定;5.采购物资是否符合质量要求;6.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监审在履行监督检查时,采购中心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物资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物资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学校有关部门投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

余学院发〔2012〕5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物资采购招标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新余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

根据《新余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校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整个招标过程中各环节的审定(招标公告、标书、评委、评标办法、定标原则、考察论证)。

二、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由学校采购部门会同使用单位负责拟定,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

(一)前期准备工作

编制招标文件的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包括:

1.资金(预算)落实情况;2.招标方案准备工作情况;3.招标项目的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4.有关文件(批示);5.市场调查信息。

(二)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文件编号;2.招标范围;3.对投标人的要求,投标人必须符合招标公告上的投标人资质要求;4.招标项目的详细内容、技术要求和供货时间;5.投标报价要求;6.中标原则:技术含量不高的,以低价中标;技术含量要求较高的,以技术质量为前提。

标书起草完毕后需送校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审定后方可定稿。

三、公告

经审定后的招标公告必须上传至校园网首页公告栏公告(必要时也可发布在第三方媒体上),且公告时间不少于20天。

四、对投标文件的审查

(一)投标文件的份数和密封情况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应完整无缺;在开标前封条和文件袋应完好无破损,加盖的公章应可清晰辨认。

(二)投标文件的内容

1.投标书;2.投标资格证明文件;3.授权参加本次投票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4.投标方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三)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方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书,投标报价表要采用招标文件中所附的格式,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设备名称排序依次填写,注明提供货物的名称、型号规格、产地、数量、价格等。

2.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中所指出的设备规格标准、材料的参数仅系说明,并非进行限制。投标方若另有推荐方案的,必须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设备规格标准完成报价以后,再单独提出替代方案的设备规格标准并填写投标方推荐清单,但该替代方案的技术水平应不低于招标方原定的技术标准。

3.有关人员的签名和单位公章。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需打印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投标方代表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四)投标报价

投标方应在投标报价表上写明投标货物的单价和投标总价。如单价和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低价为准;大小写金额有误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五、开标、评标、询标与决标

(一)开标

1.宣布开标前,由监督部门收缴现场所有工作人员通讯工具,由招标领导小组长召集所有评委,现场确定评标办法。

2.评标办法确认后.由采购中心组织使用单位、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当众宣布评标办法。投标方应委派代表出示身份证并当场签字确认参加开标;投标单位代表未当场签字确认的,视作未参加投标。

3.学校监察室当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份数及授权委托证明后,由纪检现场开标并唱标,或由评委成员唱标。

4.各投标单位代表、专家评委在唱标汇总数据表上签字确认后生效。

5.开标后所有项目、内容均不得再修改或更正。

(二)评标

1.在未建立专家库前,由校招标领导小组会同校监察处确定每次的评标小组成员人选,并选定一名为评标小组组长,做好临时通知和保密工作。建立专家库后,由校监察处临时抽取评标专家。

2.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当相关项目的评标专家。

3.评标小组应严格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书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等,并按评标办法确认投标人的排序。如果认定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应作为废标处理。

4.评标小组在评标过程中可对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咨询。

5.评标小组应对投标单位进行综合排序,并提出书面评标意见供决标小组考虑。

6.评标过程应客观公正,评标专家不受任何人的干扰,独立公正完成评标,评标情况不得泄密。校监察处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三)询标

1.由评标小组长在校监察室监督下(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对评选的投标单位的前二名进行询标,主要是对需要进一步了解或澄清的内容进行询问。询标纪要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方才有效。

2.招标方可允许修正投标书文件非实质性的内容,但这些修正不能影响投标方相应的名次排列。

(四)决标

决标会议议程一般如下:

1.评标组长汇报开标、评标、询标情况和市场调查、现场考察意见;

2.提问和答疑。评标小组成员负责解答领导小组成员提出的与决标有关问题;

3.招投标领导小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与会方可进行决标。在听取汇报及审阅相关资料后,采用现场表决方式选出中标单位。原则上应由候选单位的第一名中标,中标单位获得的赞成票需超过出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

4.决标会议结果,应召集各投标人当场公布。

(五)市场调查与考察

招标项目需进行市场调查和现场考察的,可在决标前进行。参加调查和考察的人员主要由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监察室和使用单位代表组成。调查和考察后应形成书面报告送招投标领导小组,供招投标领导小组在决标时参考。

六、付款方式

中标方应按招标方指定地点送达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经使用单位、学校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由招标方按合同支付款项。

验收合格的物品的报帐程序:经办人签字,物资所属单位资产管理员或分管资产工作领导签字,采购部门负责人签明开支经费来源(科研和其他专项经费须经课题组或专项负责人签署经费来源),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发票、入库单及验收单备齐后一并交校领导签字后,方可交财务部门转帐。

六、学生工作

新余学院胡述兆奖学金评选条例

(余学院发〔2012〕2号)

为确保胡述兆奖学金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维护捐资方和学生的权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资助基金的来源

原籍新余市渝水区潭口村的台湾大学名誉教授胡述兆博士,为奖助家乡高等学府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鼓励其努力学习,特设立本奖学金。

第2条 资助方式

1、基金名称:胡述兆奖学金;

2、资助目的:奖励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大学生;

3、资助形式:用每年的基金利息直接提供经济资助;

4、资助名额:3人/学年;

5、资助金额:3000元/人;

6、资助申请时间:每学年的第一个学期。

第三条 资助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我校注册在籍的统招全日制本科学生;

2、上学年两学期品行修养测评成绩均优秀,勤奋学习,成绩良好;

3、上学年两学期考试科目成绩总分按同学制、同年级、同专业排序均进入前20%名次;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达标,免考体育者体育成绩不作要求;

5、积极参加社会工作、文艺活动以及校内外集体劳动;

6、所在宿舍上学年两学期均获“三星寝室”及以上称号。

第四条 资助程序

1、根据捐资方的意愿公布资助信息;

2、以学生本人申请与二级学院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推荐受助学生名单;

3、根据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胡述兆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4、胡述兆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申请,二级学院将学生申请材料提交给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由学校在限额内差额评定;

5、校学生工作处审核后,通报获资助学生初评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天,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6、前一学年获资助学生升入大三、大四,在校表现良好,成绩优秀,可继续申请资助。资助申请程序同上。

7、发放资助款。

第五条 基金管理

1、学校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务处;

2、基金受学校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资助反馈

1、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二级学院学生管理科负责每年向捐资方进行一次受助学生学业汇报,并及时将受助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通报捐资方;

2、受资助学生应勤奋节俭并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活动以回报社会。如发现受助学生有生活铺张浪费、向捐资方提出不合理要求等行为,则学校会同捐资方商议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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