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学院管理制度汇编(四)
发布时间: 2018-10-16 14:59:2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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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思想工作

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行政管理工作

2、新余学院校领导值周制度

3、新余学院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

4、新余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三、转型发展工作

5、新余学院转型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6、新余学院合作发展联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四、干部任用工作

7、新余学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8、新余学院党委任用干部实行票决制办法

五、师资建设工作

9、新余学院“双百工程”实施方案(试行)

10、新余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11、新余学院教师实践创新能力培养提升办法(试行)

六、教学科研工作

12、新余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暂行)

13、新余学院优秀教学质量奖评选暂行办法

14、新余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5、新余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

16、新余学院科研成果促进教学奖评选办法

17、新余学院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办法

七、招生就业工作

18、新余学院招生管理办法

19、新余学院就业工作规程(暂行)

20、新余学院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1、关于加强二级学院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八、财务、物资采购及招标工作

22、新余学院新余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3、新余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及接待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规定

24、新余学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修订稿)

25、新余学院财务管理制度(修订稿)

26、新余学院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修订稿)

27、新余学院经费开支管理制度(修订稿)

28、新余学院收费票据管理规定(修订稿)

29、新余学院报账票据管理规定(修订稿)

30、新余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修订稿)

31、新余学院住宅、移动电话话费报销管理规定(修订稿)

32、新余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稿)

33、新余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稿)

34、新余学院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

35、新余学院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九、校园管理工作

36、新余学院校园内禁止违规吸烟工作办法

一、宣传思想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实施意见

(余学院党发〔2015〕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59号)和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充分发挥宣传思想工作统一思想、引领方向,解疑释惑、营造氛围,凝聚人心、鼓舞士气,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作用,为学校转型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思想保证、舆论支持,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校宣传思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基本职责,胸怀大局、把握大势、着眼大事,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做到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舆论支持、精神动力和文化环境。

二、主要任务

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党委宣传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和二级学院共同参与。主要任务是:

(一)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学校思想理论建设,进一步增强理论认同、政治认同、情感认同,凝心聚力共筑中国梦。

(二)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道德教育与实践,提升师生思想道德素质,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全体师生的价值追求和自觉行动。

(三)加强意识形态引导管理,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加强国家安全教育,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领导地位。

(四)推动学校文化传承创新,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要求的校园文化。

(五)努力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三、队伍建设

(一)进一步加强学校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建设

1.加强新闻宣传管理队伍建设。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宣传部负责全校意识形态和宣传思想工作及校园文化的总体策划、部署、督促、组织与协调,加强新闻宣传管理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使其真正成为政治上可靠、业务上有专长的行家里手。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宣传思想工作负责人,牵头提出本单位宣传思想工作的思路和办法,策划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宣传报道和思想教育活动,按要求督办抓落实。

2.加强教职工宣传信息员队伍建设。学校各单位要安排人员担任宣传信息员,负责宣传报道本单位学习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的情况以及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师生活动等各项工作成果,积极宣传本单位师生员工先进事迹;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校内各媒体和有关部门传送本单位的新闻信息及思想动态;负责本单位宣传资料和动态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存档;负责接待和组织校内外媒体在本单位的采访活动,完成党委宣传部委托的宣传报道和采访任务。宣传信息员队伍是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力量,各单位应对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学校定期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高宣传信息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3.加强网络监管和网络评论员队伍建设。设立专岗专人负责网络内容建设,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校园网站内容编审。建立舆情监控平台,专兼结合建立校园网络监管队伍,负责校园网信息编辑审核,网络信息的监管,及时汇总舆情并上报,对社会热点、重要事件等问题开展舆论引导和思想疏导。汇集研判网上师生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处置网上不良信息。注重从思想政治工作骨干、专家学者、优秀学生中选拔人员组建网络评论队伍,给予专项工作经费支持。有效开展网上舆论引导和思想疏导。要加强业务学习培训,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

4.加强学生记者队伍建设。加强校报、校广播台、校园网等校园媒体学生记者队伍培养、建设和管理,及时招收、调整和充实新生力量,构建一支相对稳定、充满活力的学生记者队伍。学生记者队伍要积极主动地开展新闻采访策划活动,及时追踪和报道学校热点新闻,及时提供新闻素材、新闻稿件和新闻照片,反映学生的思想动态,传播校园资讯,弘扬和发展校园文化;以外部相关媒体和新闻学等专业为依托,加强学生记者实践基地建设,为学生记者提供更多业务学习培训机会,提高学生记者业务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大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1.优化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立灵活、开放的人才配置机制,吸引和鼓励校内外专家学者及相关领导干部,参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积极聘请理论研究单位和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学者和领导干部开设专题讲座。探索建立高校间名师互聘、优势互补等教学协作机制。要实行严格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对不适合担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及时转岗或解聘。要加强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培训,采取脱产进修、学历提升、攻读学位、名师指导、社会实践、国内外学术交流、挂职锻炼等措施,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政治素养、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2.改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工作条件。及时向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传达党和国家的有关文件和政策,在阅读有关文件资料方面提供便利。在职务评聘、科研立项、国内外学习进修和物质待遇等方面,要充分考虑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在政策上予以扶持。要落实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人员编制、经费投入和教学科研条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根据专任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按不低于师生1:350-400的比例配备专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

3.进一步抓好教师理论武装工作。要坚持和完善校、院(处)两级中心组学习制度和教职工学习制度,密切联系教师思想实际,创新政治理论学习的方式和载体,采取举办报告会、座谈会、研讨会、培训班、读书班、交流心得体会等形式,就教师普遍关注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深入细致的讨论活动。充分利用校园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建设信息化学习平台,组织引导教师开展网络讨论交流活动,增强政治理论学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建立教师思想状况定期调查分析制度,准确把握教师思想动态和学习需求,不断提高政治理论学习效果。

4.完善教师师德考核机制。把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绩效考核、岗位聘任(聘用)、职称评审、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建立健全教师师德档案,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建立健全教师师德建设责任机制、监督机制和考核机制,落实具体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责任。完善师德评价内容和方法,健全学术不端行为预防查处机制,探索构建学校、教师、学生、社会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

5.完善《新余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建立一支与辅导员所承担的任务相匹配的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政治上靠得住、业务精、能力强的辅导员队伍。

四、阵地建设

进一步加强学校宣传阵地建设,加强校园媒体间的资源整合、交流合作、优势互补、信息互通。

(一)加强学校网络平台建设。学校校园网是学校对内对外宣传的窗口,也是创新网络思政教育的重要阵地,要整合校园网络现有资源与平台,创建、维护贴近校园、贴近师生,融新闻性、理论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性于一体的网站,立足校园网站建设开办一批贴近师生学习生活的网络名站名栏(如“沐浴经典”、“学术聚萃”、“精品佳作”、“学团风采”等),通过网络传播先进文化、宣传科学理论、弘扬校园正气、倡导科学精神;要保障网络建设所需的基本设施。进一步规范校园网新闻发布管理,严格实行把关制度,确保校园网新闻的权威性、时效性。进一步增强校园网新闻的吸引力和影响力,提升校园新闻的水平和质量。现代教育中心安排专人负责网络设施的维护,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校园网主页新闻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并安排专人及时审核发布学校各类新闻,力争做到当天发生的新闻第二天上网,重要新闻不过夜。要加强校园二级网站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单位、各部门及有关学生组织、社团网站建设和网络新闻的审核与管理,做到谁管理谁负责,要安排专人审核,确保及时更新。

(二)加强校报工作。《新余学院报》是校园内占主导地位的媒体。要切实加强校报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加强校报队伍建设,配齐专职人员。提高校报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推进校报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增强校报“办报育人”功能,发挥校报学生记者团作为校报稿件来源辅助力量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宣传橱窗等其他形式阵地建设。宣传栏等宣传形式是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展现学校改革发展、教育教学及校园文化建设成果的窗口,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人文环境的直观体现,要强化学校宣传橱窗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宣传橱窗的具体管理、维护、更换等工作,做到内容严格把关、定期更换,遇有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需及时更换制作专栏。要进一步加强校园标语、条幅(横幅、竖幅、拱门)及宣传广告的审批管理,充分发挥墙报板报、宣传展板、电子显示屏等宣传形式图文并茂、实用方便、普及度高的特点,着力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要进一步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实行一会一报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学校各类专题报刊及各单位、各部门、有关社团报刊的规范管理,切实提高校园刊物质量;加强对各种读书会、学术沙龙的引导和管理,规范各类社团管理,制定大学生社团的成立和年度检查制度。

(四)加强新媒体环境下的宣传思想工作。积极关注新媒体发展,把握新媒体特点和规律,主动应对、主动融入大学生关注度高、使用频繁的新媒体平台。做好学校官方微博建设,出台官方微博维护与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制度;积极利用飞信、QQ、人人网、微博、微信等学生常用的多维度社会网络资源,密切与学生沟通;以学生需求为导向,建立学校官方微信体系,搭建成具有移动性和社交性的全时段、全过程、全频段、立体化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空间,提升在新媒体环境下做好思想引导和宣传思想工作的能力。各单位、各部门在积极发挥新媒体办公优势的同时,也要加强对新媒体内容的管理与监督。

五、制度建设

(一)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学校设立新闻发言人,由党委会研究确定,负责适时召集新闻发布会, 代表学校对外发布重要信息。新闻发言人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信息通气会,接受新媒体“微访谈”、新闻媒体采访等方式,满足校内师生及社会大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建立新闻稿件审核把关制度。规范宣传报道程序,涉及学校重大决策部署,全校性综合性重大会议、党政主要领导出席的重大公务活动,由党委宣传部组织策划并落实采写事宜,有关单位(部门)积极提供相关资料,需邀请新闻单位出席并做报道的,由党委宣传部酌情邀请相关新闻单位;全校性常规工作安排、专业性会议和一般公务活动,一般不邀请新闻单位记者采访,由承办单位(部门)提供新闻稿件和新闻图片,确需安排记者采访的,应提前通知党委宣传部,并提供相关的背景材料。各单位(部门)宣传稿件报送采用一事一报方式,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需征求有关领导意见的,由各单位报送有关领导审阅,涉及学校层面的对外投稿,还应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并将刊登情况及时报备。校外媒体自行来校采访,需经党委宣传部审批,凭审批件进行采访。

(三)建立宣传思想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将宣传思想工作纳入各单位(部门)及其负责同志的年度量化考核,建立宣传思想工作量化考核细则,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评先评优挂钩。经考核,对年度量化考核不及格,或因事件处置不当而造成学校形象受损的集体及其负责同志,取消该集体及其负责同志的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评选表彰年度宣传思想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定期对表现突出的宣传思想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含宣传信息员、网络评论员、学生记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对外宣传

(一)加强与校外媒体的交流沟通。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积极联系、广泛交流,同新闻单位和媒体记者间建立起畅通的信息渠道、有效的人脉资源。

(二)广泛宣传学校的发展成就。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立足学校事业发展的新风貌、新气象,特别是围绕师生先进典型和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取得的重要成果,注重资源挖掘和主题策划。本着“围绕大局、突出重点”的原则,力争向新闻媒体投更多、更优的稿件,每年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刊发若干学校形象宣传报道,力争在国家级媒体发表一定数量的大稿、要稿。

(三)强化师生员工的对外宣传意识。鼓励广大师生为外宣工作出谋划策并直接发挥其特殊作用。鼓励广大师生就学校事业发展取得的成绩或媒体关注的焦点热点等话题,接受记者采访,提高学校声誉。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文责自负。

二、行政管理工作

新余学院校领导值周制度

(余学院党办发〔2014〕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加强学校管理,建立领导干部深入一线、深入基层、深入实际的工作机制,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和教风,创造和谐稳定的育人环境,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学校领导带班值周制度

(一)值周人员:校领导、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各1名。

(二)值周时间:周一至周日,每天24小时负责制。值周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以党政办公室节假日值班安排为准。

(三)值周校领导为值周召集人,中层干部负责填写值周日志,撰写值周小结,并组织编辑《校领导值周检查情况通报》。

(四)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编制值周表。值周校领导如有特殊情况外出公差的,应提前告之党政办公室以便及时调整值周时间;值周人员在值周期间除特殊情况外不安排公差,如遇因公、因病不能按时值周的,经值周校领导同意,可由其他中层干部暂代,但应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值周人员主要职责

(一)抽查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人员的到岗履职情况。

(二)巡查教学、办公、学生公寓、食堂、运动场地、校园周边等区域内的秩序、安全、卫生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应分管校领导或相关责任部门并对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值周校领导负责牵头处置本周各类校内突发事件。

(四)参加本周内部分二级学院、职能部门的工作会议、学生座谈会,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况及师生员工的诉求。

(五)负责督促检查晚班、双休日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值班人员的履职情况。

(六)负责接待本周校内外信访人员。

(七)继续处理上一轮值周移交的有关事务。

第四条 值周要求与纪律

(一)每次值周至少下班级听课2次,在学生食堂就餐2次,深入学生寝室2次。

(二)值周校领导每次值周必须在校住宿2晚,其余5晚由值周人员协商安排,确保每晚有值周人员在校住宿。

(三)坚守岗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保持手机畅通。

(四)值周校领导加强对学校重要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检查,对值周期间发现并已通报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加强对值周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五)遇突发事件,值周校领导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通报分管校领导,分管校领导应及时到达现场,值周校领导应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掌握的情况。值周校领导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协调处置并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处置情况。

(六)认真填写好值周日志,进行值周小结,编辑情况通报。值周结束后,值周日志交值周校领导签字,并于周一上午9:00前办理好交接。

新余学院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

(余学院发〔2014〕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省编委办、省公安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赣编办发〔2013〕51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印章(含学校党委、行政印章及钢印),校领导公务私章、签字章,各处级机构、挂靠单位的印章,学校专用印章及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行政印章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统一由党政办公室根据国家规定制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

第四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各基层单位办公室是本单位印章的管理部门。党政办公室对各基层单位刻制的印章要进行印模编号登记,各基层单位也应对本单位印章进行印模编号登记。未经发文和登记的不准启用。如擅自启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条 各基层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印章必须严格管理,并派专人(监印人)负责保管、使用,且应将监印人名单报党政办公室。各基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印章负有监管责任。平时印章用后即锁,下班后及节假日必须封存。各基层单位要确保印章存放安全。印章若遗失须立即向基层单位领导和党政办公室及保卫处报告,查清原因和责任,并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

第六条 凡学校成立新的处级机构或处级机构更换名称,由学校统一刻制印章(含党政机构印章和相关业务专用章),经党政办公室行文后启用。印章因损坏、式样和规格发生变动需重新刻制的,由基层单位写出书面情况,经党政办公室复核后,持刻制印章介绍信,到指定单位刻制。制印后须到党政办公室办理印模登记,同时交还旧印章,新印章方可启用。印章更新不发启用通知。各基层单位的下设科级机构一般不刻印章。如确因工作需要刻制印章,由科室所在基层单位写出书面请示,附学校下发成立该机构的公文,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持党政办公室出具的刻制印章介绍信,到指定单位刻制。制印后须到党政办公室办理印模登记,新印章方可启用。

第七条 使用学校各类印章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用印项目内容、发往单位、用印部门、批准人、经办人、用印数(见附件1)。监印人在用印时要审阅、核实用印内容,清点用印数量。监印人盖章应规范,盖出的印章应端正、清晰、美观,不得歪斜或颠倒。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

第八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章时,应当审阅、了解用印内容,同时还要检查留存材料是否齐全。用印后一般需要保存的材料有:

(一)一般材料要保留领导人签批的草稿。

(二)协议书、合同书应保留一份文本。

(三)各类证书要附有颁发文件领导人批准的书面材料、名册及证书的样本,并逐一核实。

(四)没有留存材料的,要详细记载用印情况。

第九条 监印人必须坚持原则,对以下不符合规定内容或程序的用印,监印人有权拒绝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一)上报及下发的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

(二)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印件;

(三)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及校领导签发批准的印件;

(四)非本校教职员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印件。

第十条 印章不得带离办公室使用,特殊情况需借出使用时,用印基层单位应出具申请报告,由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借出,并派人监印。

第十一条 因机构变动,印章式样、规格改变或其它原因造成印章停用时,用印单位应将作废印章及时交回党政办公室,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二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校印章(含中共新余学院委员会、新余学院)是按照国家规定,对内对外代表学校的法定名称,体现学校的权力、凭信和职责。学校印章主要用于学校公文公函、各级各类学生毕业肄业证件、学校行为合同或协议、项目申报书(表)、成果申报或鉴定书(表)、专利申请书、物资采购审批表、师生员工因公因私出国审核件、校发奖励证书、对外往来函电、职工工作证、学生证、介绍信等用印。

(二)专用印章是学校及有关部门履行某一专项业务而使用的印章。只代表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

(三)学校钢印限于各类证书的原件照片、复印件审核用印,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它凭证的有效标志,不能独立使用。

(四)校领导公务私章、签字章属于学校的公务章,代表学校领导的身份,是行使职务的标志。

(五)学校各基层单位印章对外没有法律效力,不得对外使用,只能在本单位的职责范围内使用。严禁使用单位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对擅自使用而产生不良后果,学校要追究当事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印章的使用程序

学校印章使用,应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见附件2)。

(一)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公文、公函,应有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名,党政办审稿,分管校领导审签,学校主要领导签发的拟文稿,方能使用校印。

(二)凡学校颁发的各种证书、证件(学位证、毕业证、肄业证、学历学位证明书、新生录取通知书、聘任证书、工作证、学生证等)用印,经承办单位造册、编号,承办单位审核签章,分管校领导签字,学校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由专人统一送党政办公室加盖校印。

(三)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合同和证明材料需使用印章时,须经承办单位审核签章,分管校领导签字,学校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校印。

(四)学校统计报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出国申报表等用印,须相关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学校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校印。

(五)涉外材料须由相关单位译成外文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查后,再报分管校领导签字,学校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校印。因出国学习需要在中外文学历证书上加盖印章的,申请者须向党政办公室同时递交原所在基层单位开据的证明和学历证书原件,经审核无误后,方可用印。

(六)凡学校某一部门、单位独办或与外单位合办的非计划内各类短训班、补习班等,其学员结业证须由该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

(七)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及空白奖状、证书上用章,因特殊情况需要的,须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八)学校印章一般不对个人使用。教职工和学生个人需用校印时,必须凭所在基层单位出具证明,由党政办主任在校领导授权范围内审批,方能使用校印。

第十四条 学校各基层单位印章的使用,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余学院发〔2014〕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合法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准确。学校信息发布前,均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通过适当途径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指部门、二级学院,下同)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师生安全和校园稳定。

第二章 领导与工作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发改办。负责处理本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对外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事项的咨询,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校主动公开信息的事宜;

(二)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重大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组织对校内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六)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为: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信息公开事宜;

(二)及时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一般信息或重大信息提交单位负责人进行初审;

(五)与本单位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公开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九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十条 学校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三)依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的,学校应当依规定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而未经批准的;

(五)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如果公开将妨碍学校管理目的实现的;

(六)属于学校及师生知识产权的,一旦公开将导致知识产权受损或者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

(七)学校各类协议中约定保密的。

其中第(二)、第(三)、第(六)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各单位不得擅自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学校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本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QQ或微博微信工作群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以便于师生和公众知晓。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信息分为一般事务信息和重大信息两类。一般事务信息指校内各单位需要公开的日常性工作信息,如例行性工作通知、日常事务安排、新闻报道等,重大信息指内容重要、涉及到全校全局并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的信息。

各单位拟公开的一般事务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各单位填写《新余学院一般事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见附件1)——各单位初审——分管校领导审批。

各单位拟公开的重大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各单位填写《新余学院重大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见附件2)——各单位初审——有关职能部门复审——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校信息公开办备案。特殊情况需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各单位发布一般事务信息时,涉及到的有关重要数据,应注意与学校公开发布的重大信息数据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 15 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七条 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的,须提交《新余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申请人向本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除信息公开办公室以外,各单位不得以学校或者其自身的名义受理、答复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八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有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十九条 各单位不得擅自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学校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实施情况是评价各单位及其负责人年度工作业绩的指标,纳入单位年度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每年 9 月底前编制并公布上一学年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 10 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

校内各单位每年 9月10日前编制、公布并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报送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本校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开通意见反馈渠道,及时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整改的措施和结果应当有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监察部门举报。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转型发展工作

新余学院转型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余学院党字〔2014〕7号)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和江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高新余学院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经学校研究,决定全面推进学校转型发展工作,加快建设应用技术大学步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培养产业转型升级和公共服务发展需要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主要路径,通过实施五大行动计划,即体制机制改革行动计划、产教融合行动计划、双师型队伍建设行动计划、特色专业群建设行动计划、应用型课程建设行动计划,推动新余学院向应用技术高校转型发展,提高新余学院支撑地方产业升级、技术进步和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顶层设计、综合改革。加强新余学院转型发展的顶层设计,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和前瞻性,成立新余学院转型发展领导小组,充分发挥二级学院转型发展的改革能动性,调动广大师生参与转型发展的积极性,促进新余学院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

坚持特色引领、全面推进。坚持特色引领,对接地方优势产业,服务新余发展大局;以培养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为本,通过体制机制、产教融合、双师型队伍、特色专业群、应用型课程等行动计划,全面推进各部门、各二级学院的转型发展。

坚持需求导向、开放进取。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科学定位新余学院的人才培养类型、科学研究任务、质量标准和社会责任;以开放进取理念加强国际和国内应用技术高校的交流与合作,争当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的试点单位,发挥示范作用。

(三)发展目标

用3年的时间,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成为教育部地方本科院校转型发展试点高校。通过转型发展的系统化推进,力争实现:2014纳入江西省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试点院校,2016年纳入教育部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试点院校。

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秉承“立足地方、面向全国、接轨国际、独具特色”的办学理念,以培养生产服务一线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着眼于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相对接、课程体系与职业标准相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相对接,实现综合素养和应用能力的有机统一,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

建成部分二级学院和专业集群的转型示范。结合我校现有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实验实训条件、校企合作基础,2014年5月全面推进学校转型发展。2016年建成2-3个转型发展示范二级学院,成功打造3-5个转型发展示范专业集群,探索出一条特色鲜明的应用技术高校发展道路。

二、行动计划

(一)体制机制改革行动计划

1.完善高校治理结构。以应用技术高校为标准,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纳入新余学院章程,建立有行业和用人单位参与的大学理事会制度。成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其中校外人员比例达50%以上。

2.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以转型发展目标任务考核、选拔干部。由人事部门牵头,教务、科研、财务、发改、党政办等部门配合出台新余学院教职工和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进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向重实绩、重贡献,对关键岗位和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倾斜,重奖在双师型队伍建设、产教融合、特色专业群、应用型课程建设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打通实验室人员职称晋升通道。

3.适时推进校院二级管理体制。以校院二级管理体制为改革方向,给予二级学院更大的政策扶持和用人自主权,支持二级学院校企合作的改革探索,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公办民助等创新方式。按照学校转型发展的定位要求,结合人才培养发展要求,适时调整二级学院布局和院名。

4.建立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办学机制。建立与发达国家应用技术高校的对话与合作机制,系统引进国外先进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标准、专业课程、教材体系和优质教育资源等,加强师资队伍的队伍交流与合作,与国外应用技术高校联盟、协会开展对外合作交流。

5.建立转型发展考核评价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制订转型发展量化指标与综合评分办法,对各部门和二级学院的转型发展工作进行考核。

表1 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计划任务分解

序号

工作内容

牵头

部门

协助

部门

时间要求

责任人

1

修订完善新余学院章程

发改办

各部门

二级学院

2014年9月通过党委会,并上报核准。

凌水明

2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

教务处

发改办

二级学院

2014年5月确定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制度, 9月启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

徐 云

3

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人事处

各部门

二级学院

2014年5月制定绩效考核办法,9月正式启动;12月出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办法

晏隆德

4

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人事处

各部门

二级学院

2014年12月出台收入二级管理体制改革办法,2015年实施

晏隆德

5

二级学院优化调整

发改办

二级学院

2014年9月出台方案,12月完成二级学院调整

凌水明

6

股份有限公司合作

发改办

招生就业处

教务处

二级学院

2014年6月确定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方案,2014年7月启动合作办学的招商,2014年底争取突破3家,2015年4家,2016年5家

凌水明

7

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学

国际交流处

各部门

二级学院

2014年10月出台方案,12月开始实施

彭 佳

8

转型发展考核评价

监察处

各部门

二级学院

2014年6月启动转型发展考核评价方案, 9月正式启动

黎 磊

(二)产教融合发展行动计划

1.成立新余学院合作发展联盟。2014年6月成立新余学院合作发展联盟,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此基础上设立新余学院合作发展联盟理事会,形成多主体合作、多模式运作的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实习实训为一体的校地、校企合作办学体系。

2.推进校企合作发展,共建共享基础设施的合作机制。以“开放合作、共同投资、资源共享”为准则,共享学校与企业的先进技术设备与各类设施,引导学校与企业在信息资源、实验室、工程实训中心、加工检测设备等方面有效合作。发挥区域和行业技术中心作用,以协同创新为主要方式,加强新能源产业技术积累,促进新技术转化应用、参与企业技术创新,使学校成为区域特色产业和行业共性技术的研发中心和服务平台。

3.拓展实习实训基地。重点拓展企业实习实训基地,形成具有实效意义带来双赢局面。以合同方式运行实习实训基地,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考核评价二级学院实习实训基地。

4.建立科研与教学融合的引导机制。申报科研课题鼓励学生参与,整个科研过程让更多的学生参与。科研成果以公开展示、学术讲座以及课堂教案等方式融入教学过程,为教学转型发展奠定科研支撑体系。积极引导老师的学术研究方向从基础理论研究向应用性研究转移,通过科技开发服务、成果转化来切实提升学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能力。

表2 产教融合发展行动计划任务分解

序号

工作内容

牵头

部门

协助

部门

时间要求

责任人

1

新余学院合作发展联盟

教务处

宣传部

党政办

人事处

科研处

发改办

二级学院

2014年5月确定发展联盟参与企业,2014年6月召开合作联盟大会。首批吸纳不低于50家企业加盟,12月之前完成其中30家紧密合作的企业入驻学校。

徐 云

2

共建共享基础设施合作

后勤处

财务处

教务处

科研处

二级学院

2014年6月完成合作机制方案,2014年9月启动合作机制

曾浩武

3

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教务处

财务处

教务处

实训中心

二级学院

2014年5月31日完成基地建设工作方案,组建工作领导小组,2014年6月正式启动

徐 云

4

建立科研与教学融合的引导

科研处

财务处

二级学院

2014年9月建立科研为教学服务的机制,2014年10月建立有利于引导老师从基础理论研究向应用型研究转移的机制

黄 勇

(三)双师型队伍建设行动计划

1.“双师型”队伍建设工程。全面分析新余学院“双师型”队伍现状,科学设定“双师型”教师队伍的资格条件,深入拓宽“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发展路径,建立有利于“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奖惩制度。

2.大力实施“双百工程”。每年选派100名教师进企业进行最少三个月的挂职锻炼、选聘100名企业人才进学校。以更灵活的机制、更高的标准,采取“借调”、“柔性引进”、“外聘兼职”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聘用一批企业高级工程师和高级管理者,充实教师队伍,形成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专兼职教师队伍。

3.全面启动教师能力提升工程。围绕教师实践能力提升的工作目标,通过进修、获得行业资格证书、参加社会服务项目等方式,使我校“双师型”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逐步达到

50%。

表3 双师型队伍建设行动计划任务分解

序号

工作内容

牵头

部门

协助

部门

时间要求

责任人

1

“双师型”队伍建设工程

人事处

财务处

教务处

二级学院

2014年5月启动双师型队伍建设工程,6月出台双师型教师认定制度和奖惩制度

晏隆德

2

“双百工程”

人事处

财务处

教务处

二级学院

2014年5月确定双百工程的推进方案,2014年7月启动50名青年教师下企业锻炼,50名企业优秀人员受聘为教师。

晏隆德

3

教师能力提升工程

人事处

财务处

教务处

二级学院

2014年6月出台提升教师实践能力办法,逐步达到双师型教师50%

晏隆德

(四)特色专业群建设行动计划

1.制定特色专业发展规划。以转型发展为方向,确立我校特色专业未来发展的目标和方向,制定特色专业群的规划实施方案,形成社会有需求、办学有基础的3-5个特色专业群,到2016年特色优势专业在校生占在校生总规模的比例不低于40%。

2.建立行业和企事业单位专家参与的专业指导委员会制度。二级学院成立专业指导委员会,指导各相关专业建设。探索建立专业教育与地方产业链所需职业资格的对接认证机制。积极培育专业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为申报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打好基础。

3.建立紧密对接地方产业链的专业体系。通过现有专业改造、学生选修第二专业等方式,紧扣地方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实现学校的专业群与地方行业产业链的集群对接,建立专业集群统筹管理体系。

4.完善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突出应用、强化实践、坚持创新、分类指导”原则,2014年二级学院完善修订各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2015年启用新的人才培养方案。

表4 特色专业群建设行动计划任务分解

序号

工作内容

牵头

部门

协助

部门

时间要求

责任人

1

特色专业发展规划

发改办

教务处

二级学院

2014年6月完成特色专业规划征求意见,2014年8月完成特色专业规划方案

凌水明

2

特色专业群建设

教务处

财务处

发改办

二级学院

2014年9月确立2个特色专业群建设,以后每年建设1-2个

徐 云

3

专业指导委员会

教务处

发改办

二级学院

2014年6月制定专业指导委员会制度,9月二级学院启动专业指导委员会

徐 云

4

学生职业资格认定制度

教务处

发改办

二级学院

2014年7月确定学生职业资格认定制度, 9月全校启动

徐 云

5

应用型人才培养

教务处

二级学院

2014年9月启动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 12月完成,2015年正式启用新的培养方案

徐 云

(五)应用型课程建设行动计划

1.打造应用型课程体系。积极探索第二课堂与第一课堂的有机结合,将第二课堂纳入整体实践教学体系;各二级学院加强第二课堂教学活动,开展各类学科与专业竞赛,创造条件面向学生开放实验室。分三年建成30门应用示范课程。

2.推进模块化教学。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按模块化方式进行组织,根据岗位要求进行选择。

3.深化教学内容和方法改革。努力使教学过程对接生产过程,积极推行基于实际应用的案例教学、项目教学和虚拟现实技术应用,专业课程运用真实任务、真实案例教学的覆盖率要达到100%,主干专业课程用人单位的参与率达到100%。

表5 应用型课程建设行动计划任务分解

序号

工作内容

牵头

部门

协助

部门

时间要求

责任人

1

示范课程建设

教务处

发改办

科研处

二级学院

分三年建成30门示范课程,每年10门。

徐 云

2

模块化教学

教务处

发改办

科研处

二级学院

2014年12月完成模块化教学设计,2015年试点推行

徐 云

3

教学内容和方法改革

教务处

发改办

二级学院

2014年6月深化教学改革大讨论,12月完成改革方案设计,2015年推行

徐 云

三、支持措施

1.营造转型发展的良好氛围。宣传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为转型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广泛动员各部门、一线教师、用人单位和学生参与改革方案的设计和政策研究,鼓励和支持二级学院进行转型发展的大胆创新;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试点经验。

2.加强转型发展工作的督查工作。学校纪委监察部门担负起转型发展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加大工作的督促力度,对积极推进、取得实效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奖励,对懈怠、不作为则予以惩处。

3.实施转型发展专项经费支持。每年安排专项经费500万元以上用于双师型队伍建设、产教融合、特色专业群建设、应用型课程建设、产学研等方面。

4.争取支持、借势而为。积极争取中央、省、市各级政府在转型发展的政策倾斜、资金投入、项目安排、人员编制、校地合作等方面的支持,2014年争取成为江西省高校转型发展试点学校。

5.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创意园。整合校内办学资源,建设学生创新创业、实习实训、科研孵化、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创意平台;通过吸引区域行业企业,面向行业产业,打造产学研联合发展平台,加强学生创新创业锻炼,提高学生实践应用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实施

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二级学院要根据目标任务,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安排,工作安排的时间节点要精确到周、月、学期、年,把任务安排与日常工作、阶段工作相结合,稳步推进实施。

(二)通力合作

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协调,搞好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重点任务取得明显实效。工作推进中涉及需要各部门和二级学院合作完成的任务,由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牵头协调。

(三)及时反馈

责任部门应根据任务分解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按照具体实施方案中的时间进度及时向学校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新余学院合作发展联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余学院党字〔2014〕10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体现“立足地方、面向全国、接轨国际、独具特色”的办学思路,对接教育部指导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要求,汇聚社会力量,搭建合作平台,发挥集团效应,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推进特色鲜明的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促进区域经济文化发展。拟由新余学院发起,成立新余学院合作发展联盟,联盟的基本内容及组织工作方案如下:

一、联盟基本内容

(一)联盟性质

新余学院合作发展联盟是以新余学院为依托,有关政府部门、企业、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自愿参加的开放式合作平台。旨在通过联盟成员之间开展信息沟通、人才培养、业务合作、资源共享、课题研究、政策咨询等共享性活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紧密型的合作关系。本联盟是公益性和开放式非官方合作组织,相关单位不论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均可自愿加入。联盟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秘书处设在新余学院。

(二)联盟宗旨

本着“合作、融入、共赢”的原则,汇聚社会各方力量,搭建合作平台,优势互补,立足资源共享,实现共同发展。通过加强成员单位的合作,优化我校办学条件,拓宽办学途径,提高办学水平,以期达到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推动科技转化、强化社会服务功能、带动区域经济文化发展的目的。

(三)合作内容与方式

新余学院合作发展联盟成员之间的合作内容与方式主要包括:

1.信息交流:通过联盟网站、论坛、会议等形式,实现共同发展与资源共享的信息交流,为联盟成员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校企合作项目信息。

2.人才培养:入盟成员单位通过互相开放教育培训、生产研发、设备设施、人力资源、就业岗位、社会市场等综合资源,通过参与高校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专业课程的设置、订单式人才培养、技能大赛、高校之间跨校第二专业、跨校选课互认学分等方式,推动院校和企业等社会部门的人才培养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3.师资交流:成员之间师资互聘,高校聘请有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兼职教师或开设流动讲座与专题讲座,企业聘请高校教师参与技术人员培养工作,构筑联盟内企业人员和院校师资培训互动平台。

4.项目开发:整合资源,共享实验、研发条件,合理分工协作,根据组织会员单位自愿,跨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教师开展技术攻关、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工作。入盟成员单位有权优先参加联盟组织的国家级课题研究,提升科研教学实力,共享研究成果。

5.校企共建:通过联盟平台,以校企联动的方式,集聚教育与产业合作的综合优势,打造产教融合、创建标准化实习实训基地等校企一体的品牌项目,实现联盟内院校与企业优质资源共享。

(四)联盟组织机构

1.联盟管理机构有:联盟理事会、联盟秘书处和各专门委员会。其中联盟理事会是决策机构,联盟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各专门委员会为合作工作机构。联盟采取理事会共商机制,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召开专题会议。

2.理事会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设名誉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和理事若干名,其中,理事长由理事会根据建议名单推举产生。理事会的职责是制定联盟合作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督促成员单位承担联盟各项工作任务的进度,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多方位合作,挖掘各成员单位中的资源潜能,实现资源互补等。

3.联盟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设在新余学院教务处,设秘书长一名,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成员若干。具体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及各项组织工作,审核和接纳新会员,受理会员退出联盟的申请;具体落实理事会制定的各项计划,督促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同时开展工作研讨和编印《新余学院合作发展联盟工作通讯》,负责组织安排联盟会员的联谊活动,建章立制,沟通信息,加强管理。

4.各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分类组建,成员由参盟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组成,以项目等方式开展工作,具体工作由理事会牵头协调,理事单位具体承办。

(五)联盟会员管理

1.加入联盟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承认本联盟章程,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政府部门、企业、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

(3)在本区域或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实力和影响力。

2.加入联盟的可以通过以下三个程序:

(1)拟参盟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3)由联盟发给会员单位证书及牌匾。 

3.会员单位享有的权利:

(1)享有联盟服务的优先权,免费或优先、优惠获取联盟提供的信息服务。

(2)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免费或优先、优惠参加联盟参与主办、协办的其他业界大型活动。

(3)具有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与监督权,向理事会提出议案,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等。

(4)退会自由。

4.会员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社会声誉,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2)执行理事会决议,按时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3)与同业交流知识、经验并共享资源。

(4)按照联盟要求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数据。

(5)对从联盟获得的资讯情报保密。

二、组织工作方案

(一)成立新余学院合作发展联盟工作领导小组

作为发起单位,我校成立新余学院合作发展联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联盟筹备、管理、考核工作。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刘 冬

副组长:罗玉峰

成 员:张 健 宁世春 胡 涌 刘晓燕 陈裕先

李 敏 龚丽春 晏隆德 周文生 黎爱斌 黎 磊 姚 伟

黄 勇 徐 云 王茶生 凌水明 刘 勇 李 晖 彭 佳

肖 娟 黄红平 曾小荣 曾浩武 刘 华 黄国兵 张发云

熊小真 刘华东 廖茂俍 黄 谦 喻建晖 钟 钺 刘伯松

丁新民 杨继忠 叶安珊 李君华 华菊勇 钟 卫 胡焕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陈裕先兼任办公室主任,徐云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常设机构设在教务处。

(二)广泛宣传发动

结合我校教育思想观念大讨论活动,在深入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和《教育部关于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向全校教职员工宣传建立新余学院合作发展联盟的意义、联盟性质、合作内容与方式等。鼓励广大教职员工积极参与联盟建设和对外宣传工作。

(三)遴选、邀集联盟成员

我校作为联盟的发起单位和将来开展工作的依托单位,多渠道遴选、邀集联盟成员是联盟成立的基础工作,具体方式如下:

1.联盟合作伙伴必须符合入盟条件,并能够与我校开展紧密合作。

2.各二级学院根据自身专业建设的需求,每个专业联系一个以上校外单位作为联盟合作伙伴;各职能部门根据自身工作性质和需要联系联盟合作伙伴。并将合作伙伴单位的基本情况、拟合作内容与方式等信息(已建立合作关系的还要将合作协议、合作进展情况)报送新余学院合作发展联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联盟工作领导小组依照合作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合作单位进行初步遴选。以学校名义向合作单位发出邀请,并将合作宗旨、合作方式等章程内容向合作单位说明,广泛征求合作单位意见。

(四)召开成立大会

1.成立联盟领导机构

在前期遴选、联系和邀请等工作的基础上,召开新余学院合作发展联盟成立大会。成立联盟理事会,确定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等领导成员。成立联盟秘书处,确定秘书长等。

2.审议通过联盟章程

由新余学院向大会提交新余学院合作发展联盟章程草案,进行充分讨论,并依照会议程序进行表决通过。

3.召开合作发展论坛及项目合作会议

组织参会成员单位召开合作发展论坛和项目合作会议,对应用型本科高校发展方式、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我校和会员单位、会员单位之间进行项目合作洽谈,并将专家学者与会论文收集整理,对合作项目进行登记备案。

(五)制定《新余学院合作发展联盟建设工作条例》

依据《新余学院合作发展联盟章程》,制定《新余学院合作发展联盟建设工作条例》。具体内容有合作发展联盟建设的基本思路,合作发展联盟建设的主要工作内容,合作发展联盟工作领导小组和下设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合作发展联盟的管理措施等。

(六)建立网站、挂牌

成立大会召开以后,整理联盟组织成立的相关材料,建立联盟网站,并及时公布合作信息;完成与合作单位的挂牌仪式。待条件成熟时可以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三、任务安排表

新余学院合作发展联盟建设工作任务安排表

序号

任务内容

责 任

部 门

协 助

部 门

责任人

完成时间

1

制定新余学院合作发展联盟工作实施方案、章程(草案)、工作条例(草案)

转型办


黄 勇

2014年4月

2

广泛宣传发动

宣传部

教务处

黎爱斌








3

遴选、邀集联盟成员

教务处

各部门

各二级学院

徐 云

2014年5月

4

筹备、召开新余学院合作发展联盟成立大会

教务处

发改办

转型办

各二级学院

徐 云

2014年6月

5

建立合作发展联盟网站、挂牌

教务处

各二级学院

徐 云

2014年7月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实施

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实施措施和工作安排,把任务安排与日常工作、阶段工作相结合,稳步推进实施。

(二)搞好合作

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协调,搞好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新余学院合作发展联盟的建设工作取得明显实效。工作推进中涉及需要多部门合作完成的任务,由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牵头协调。学校也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调度协调会。

(三)及时反馈

责任部门应根据任务分解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按照具体实施方案中的时间进度及时向学校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四、干部任用工作

新余学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余学院党发〔2014〕1号

为积极推进学校干部任用制度改革,努力探索适应学校改革与发展的科级干部任用机制,充分发挥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我校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

一、选拔任用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和按程序任免原则;

(七)校院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选拔任用条件

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条件参照《新余学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选拔任用方式及程序

(一)选拔任用方式

科级干部任用采取选任、竞争性选拔、委任的方式进行。对有年龄、专业等特殊要求且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的职位的科级干部,一般应采取竞争性选拔的方式产生。

(二)选拔任用程序

1.科级干部提拔任用的基本程序

(1)口头沟通汇报。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在规定的干部职数限额内,口头与党委组织部沟通。组织部报学校主要领导同意。

(2)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组织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机关教辅部门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民主推荐和测评,全体人员参加;二级学院全体教职工参加民主推荐和测评。

(3)确定考察人选。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集体研究确定考察人选。防止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4)组织考察。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方式等。组成考察组,及时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考察,同时征求纪检监察、教务、综治、计生等部门意见。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实地走访、查阅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5)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连同《科级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廉政报告表、任免请示文件、会议纪要、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报党委组织部严格审查。组织部对拟任科级干部进行任前档案审核后,报学校党委班子成员会签。会签同意后,由组织部备案。

(6)公示。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基层党委(党总支)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7)任职。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基层党委(党总支)发文任用。新提拔的科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由基层党委(党总支)进行考核,经考核胜任现职的,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正式任职;不胜任的,由基层党委(党总支)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8)组织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2.科级干部竞争性选拔的程序

竞争性选拔科级干部时,一般要面向全校进行,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提出竞争性选拔方案,报送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原则上按照本人报名、资格审查、综合测试、面试、民主推荐、测评、组织考察、提出人选、讨论决定、履行任职手续的程序进行。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3.科级干部交流任职的程序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交流建议人选,报校党委组织部。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人选,与交流进出基层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沟通后,报学校党委班子成员会签同意后,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基层党委(党总支)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下文任免。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派科级干部到相应岗位任职,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由相应基层党委(党总支)集体研究决定并下文任免。

四、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要求

1.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在选拔任用科级干部时必须在学校核定的机构及干部职数限额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2.基层党委(党总支)在讨论决定科级干部任免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同时作好会议记录。一般程序为:首先由考察负责人介绍对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调查,不能久拖不决。凡表决中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的,不能形成决定。

3.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在选拔任用科级干部时要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的“十不准”纪律要求:

(1)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4)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10)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4、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考察回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回避范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余学院党委任用干部实行票决制办法

余学院党发〔2014〕4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任用票决制,是指党委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由与会的党委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未与会的党委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三条  党委会讨论投票表决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为有效。

     第四条  干部任用票决制的范围:党委管理干部的提拔任免、平级调整。机构改革时干部的重新任命、军转干部安置、领导兼职、干部挂职锻炼、试用期满、任非领导职务、干部到龄免职退休等任免事项,不实行票决制。

     第五条  党委会讨论任用干部表决票(以下简称表决票)包括拟任免人员的姓名、现任职务、拟任免职务、票决意见等内容。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缓议三种。

     第六条  干部任用票决制的程序:

     (一)介绍干部任免调整方案。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免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与会人员讨论审议。将干部任免调整方案等有关材料发给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对任免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

     (三)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计票人一人、监票人一人,从列席会议的非党委委员等人员中产生;

     (四)投票表决。投票前,由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当场开启密封表决票。与会的党委委员一人一票,均要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在现场写票投票;

     (五)现场计票。投票结束后,计票人和监票人现场唱票、计票,并公布得票情况;

     (六)宣布票决结果。党委书记现场宣布票决结果,计票人、监票人将表决票密封;

     (七)宣布任免决议。任免决议按票决结果即同意票超过与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党委书记现场宣布任免决议。

     第七条  对不同意票、缓议票超过半数的拟任免人选,一年之内不得再以同一拟任免职务提交党委会讨论。

     第八条  实行票决回避制度。讨论票决干部任用,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

     第九条   对未经民主推荐的拟提拔人选不进行表决;对未经组织考察和未出具廉政鉴定的人选不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未查清楚的人选不进行表决;对在拟任免人选被否决后而临时提出的人选不进行表决。

     第十条   表决票、票决情况统计等材料,应当归入干部文书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师资建设工作

新余学院“双百工程”实施方案(试行)

余学院党字〔2014〕11号

为适应我校应用技术型人才培养发展需要,建立一支数量充足、教学能力、实践能力较强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学校决定实施“双师型”教师队伍培养建设“双百工程”,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目标

“双百工程”指学校每年有计划、分层分批选派百名左右教师进企(事)业单位(或行业、政府机关、科研院所,下同)进行为期3-6个月的实践锻炼,提高实践技能;从企(事)业单位聘请百名左右既有丰富理论知识,又有较高技能专长人才、专家为学生授课、指导学生、教师的实践实训。

实施“双百工程”,进一步改善我校师资结构,提升教师实践能力,力争在三年内我校“双师型”教师达到40%以上。

(二)任务

1.百名教师进企(事)业单位。

(1)了解企(事)业单位的管理、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学习生产、实践中的新知识、新工艺、新方法、文化建设内容,参与管理和生产实践,提高实践技能;

(2)熟悉企(事)业单位相关岗位(工种)标准、操作规范、用人标准、管理制度等内容,积极服务于企(事)业单位的发展,参与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3)根据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实际和用人标准,加强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积极开发工学结合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与手段,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4)参与校外实践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加强学生实习实训监控管理与指导,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

(5)依据企(事)业单位的人才需求对人才培养方案提出优化建议,推进课程建设;

(6)撰写岗位职业能力分析报告和实践锻炼总结。

2.百名企(事)业单位骨干进“课堂”。

(1)根据校企(事)合作办学需求,了解高素质应用技术型人才培养的知识结构、技能水平、综合素质等基本要求;

(2)参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及教材建设。承担专业课教学任务,积极服务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3)根据学科专业建设的实际,引进行业标准,指导教师的实践教学,共同开发科研课题(项目)、进行技术推广与应用;将科研项目引进到学校,指导学生参与科研活动、学科竞赛。

(4)指导并参与校内外实践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

(5)把优秀的企(事)业文化和行业精神引入校园,实现校企(事)文化的互动与融合,营造人才培养环境,共同打造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

(6)参与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建议。

二、适用对象

1.我校年龄在45周岁(1969年7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的在编在岗教师;

2.聘用的企(事)业单位人才必须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中级及以上职业技术资格证书或高水平技能专长;男性一般不超过65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

三、方式、程序和待遇

(一)教师进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

1.方式

(1)挂职锻炼:在企(事)业单位挂职,参加挂职单位全过程的生产、技术和管理工作,在进行实践锻炼提高自身实践能力的同时,了解企(事)业单位单位对科技和人才的需求,了解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对挂职单位提供服务。

(2)“顶岗”锻炼:在企(事)业单位具体生产和管理岗位上跟班工作,掌握岗位所需知识和技能。

2.程序

(1)学校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根据学科专业课程建设要求,于每年6月制定下一学年“双百工程”中教师实践锻炼年度计划,报学校审批后下发到各教学单位。

(2)各教学单位根据学校计划制定本单位学年教师实践锻炼实施方案,落实参加实践锻炼的具体人员、实践单位等。方案报人事处、教务处审核备案后由各教学单位组织实施。

3.待遇

(1)先预发正常工资津补贴、岗位津贴(专职教师中教授每月2000元、副教授每月1500元、讲师每月1250元、助教每月1000元、未定级每月700元)、福利等待遇,实施绩效工资后为财政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教师参加实践锻炼如逢寒暑假,寒暑假时间每天给予30元生活补贴。(按实际天数计算,双休日除外)。待实践锻炼结束后,按考核结果兑现所有待遇。

(2)教师到本市以外参加实践锻炼,原则上要求教师住在职工宿舍。住宿费由学校承担,省内半年不超过1000元,省外半年不超过1200元。按校财务规定标准报销往返一次交通费。

(3)教师到本市范围内参加实践锻炼,学校每月给予100元交通补贴。

(二)聘用企(事)业单位人员

1.方式

企(事)业单位人员以兼职、兼课的形式聘用为我校教师,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实践指导任务。

(1)兼职人员每学期在校工作时间为4个月以上(特殊情况一事一议,由学校研究决定)。

(2)兼课人员承担一定理论课、实践课的教学和指导。

2.程序

(1)各教学单位制定计划。每学期期末,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及教学、科研需要,集体研究后提出申请,报人事处。人事处与教务处等部门协商,根据拟聘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学历、教学及工作经历、学术能力水平等因素,提出其所聘岗位及待遇意见,报学校审批。
(2)学校审批。学校成立聘用企(事)业单位兼职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人事处处长任副组长,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聘用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审批。

(3)落实岗位。各教学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所需外聘人员岗位,对有关资料建档存底(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职称证、技能证等)。

(4)聘用。经学校批准聘用人员由人事处、聘用单位及本人三方共同签订聘用合同。

3.待遇

(1)兼职人员享受学校同类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待遇,每月先发放工资津贴福利的80%,经学期末考核合格后,再发放剩余的20%。

(2)兼课人员凡完成规定的教学、实践指导任务,一般按学校现行的外聘教师课时津贴标准享受课时津贴,先发放80%,学期末经考核合格者,再发放20%。

特殊情况下聘用人员的待遇按一事一议原则,视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

四、管理与考核

1.本校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的管理与考核,参照《新余学院教师实践创新能力培养提升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2.聘用企(事)业单位人员

(1)聘期一般为一年。外聘人员的管理和考核由聘用单位全面负责。兼职人员对照聘期内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按我校教职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兼课教师按《新余学院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教务处和校督导组要加强对聘用人员日常检查、督促。

(2)一般以学期为考核周期,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二个等次,考核结果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考核为合格的,属兼职人员的,全额发放工资津贴福利等待遇,属兼课人员的,全额发放课时津贴;考核为不合格的,其工资津贴福利或课时津贴发放80%,并予以解聘。

(3)聘期期满自动解除协议,需要续聘者重新签订聘用协议。

(4)聘用人员在受聘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学校予以解聘。

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②严重扰乱工作秩序,损坏学校声誉和利益,使学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有重大失误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

③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中断聘期工作者;

④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造成教学责任事故和工作责任事故者;
  ⑤弄虚作假者;

⑥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者;

⑦有其他不良行为对学校造成重大影响者。

五、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双百工程”建设,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确保工程质量,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2.特殊情况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学校批准,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降低条件。

3.严禁弄虚作假。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4.被选派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要服从分配,自觉遵守学校及实践单位的有关规定。不服从分配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违反实践单位规定的按实践单位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附则

1.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余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余学院党发〔2014〕2号)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鼓励教师积极参与生产科研,投身社会实践第一线,建设一支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双师型”教师队伍。结合《新余学院教师实践创新能力培养提升办法(试行)》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本校在编在岗教师。

二、认定标准

“双师型”教师是指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在我校承担过本专业一门以上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并能结合所承担的教学课程独立承担实践教学指导工作的教师,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初级(助理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资格(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

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承认的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2.具有本行业特许的职业资格、专业资格和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国家或行业组织的专业相关的初级及以上执业资格证书;

如申报者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称的,其职业资格(含本专业教师以外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级别必须为中级及以上。

以上具体资格名称见附件2《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表)》

(二)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历,参加教育部组织或经权威部门认证的其他行业协会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三)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或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及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成果已被企业(学校)使用,达到同行业(学校)中先进水平。

三、认定程序

1.“双师型”教师资格确认每年受理二次,一般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受理。

2.教师本人填写《新余学院“双师型”教师资格确认申报表》,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所在学院初审后,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人事处。

4.人事处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研究确认。

5.经认定具备“双师型”教师资格者,学校颁发《新余学院“双师型”教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五年,五年后需重新认定。

四、“双师型”教师的管理

(一)“双师型”教师的职责

每学期承担一门以上实践课程(课程设计、实验、实训、实习等)教学或指导,并指导学生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获得资格后五年内,完成以下工作的任意两项:

1.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专业、课程建设或承担教学改革;

2.参与学校实验室建设并做出学校认可的业绩贡献;

3.指导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或职业技能竞赛,并取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

4.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应用型项目、应用型技术研究并取得相关成果;

5.到企(事)业、政府机关挂职3个月以上并取得实践成果。

(二)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且获得合格证书或参加经权威部门认证的其他行业协会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学校奖励1000元。

(三)经学校认定的“双师型”教师,在评优评先、学习交流、骨干教师遴选等方面优先考虑;从2015年开始,在职称评聘时享受优惠加分政策。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余学院教师实践创新能力培养提升办法(试行)

(余学院党发〔2014〕3号)

为进一步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社会实践能力,满足应用技术型院校实践性教学需要,使教学、科研、生产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切实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高素质应用技术型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通过建立教师到专业对口的企(事)业单位(或行业、政府机关、科研院所、实训实践基地,下同)挂职、顶岗、进修等各种形式的实践锻炼制度,加强教师实践经验的积累,熟悉行业企(事)业需求,提高教师实践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满足高素质应用技术型人才培养目标需要;通过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与联系,引导教师参与行业企(事)业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推进产学研结合,增强教师社会服务能力。力争在三年内,我校“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40%以上。

二、培养原则

坚持“按需派遣、重点培养、提高能力、学以致用”的原则,有计划、分批次地将教师选派到企(事)业单位进行各种形式的实践锻炼,提高教师实践能力和专业应用能力。

三、选派对象

本校年龄在45周岁(1969年7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的在编在岗教师。

四、途径和方式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采取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实践锻炼方式。

(一)组织教师到生产、科研等社会实践第一线参加实践锻炼。

1.理工医科类专业教师,根据学科和专业特点,有计划地到企(事)业或科研单位学习、实践,参与项目开发、经营管理和课题研究等。

2.文科类专业教师社会实践主要通过参与重大管理决策的调研、论证,省情、市情的调查,指导学生社会实践等方式进行。部分专业可采取到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等方式进行。

(二)组织教师取得行业职业资格和行业专业技术职称。

1.各教学单位根据实践教学需要,积极支持教师考取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术等级证书。

2.各教学单位与企(事)业联合,创造条件,积极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获取与专业相应的行业专业技术职称。

(三)安排教师参加教育部组织或经权威部门认证的其他行业协会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考试,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四)鼓励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应用项目研究,指导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或职业技能竞赛。

五、实践积分

教师实践锻炼采用积分制形式进行管理。其中挂职锻炼、顶岗锻炼实践时间原则上为3-6个月,不得少于3个月。

每3年为一个周期,每位教师在一个周期内累计实践积分不低于3分。学校鼓励教师利用课余和寒暑假时间参与社会实践,该积分作为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实践内容

分值

备注

挂职锻炼、顶岗锻炼

1分/1月

2个月2分,依此类推

企业研修

0.5分

撰写不少于3000字的研修报告

校内实验实训

1分/2月

4个月2分,依此类推

社会调研、企业考察

0.5分

撰写不少于3000字的调研报告

参与应用研究、应用技术开发

2分/1项

只计第一、二、三作者,第一作者占60%,第二、三作者各占20%

指导学生参与应用项目研究

1分/1项

只计第一指导教师

指导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或职业技能竞赛

省级:1分/1项;国家级:2分/1项

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只计第一指导教师

六、组织与实施

1.各教学单位应与企(事)业单位积极联系,建立起数量充足、相对稳定能长期合作的教师实践锻炼基地。

2.教师实践锻炼由各教学单位组织实施,教师本人积极参与并高质量地完成。

3.学校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根据学科专业课程建设要求,于每年6月制定下一学年教师实践锻炼年度计划,报学校审批后下发到各教学单位。

各教学单位根据学校计划制定本单位学年教师实践锻炼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实践人员、时间、单位、岗位、工种和内容要求等。方案报人事处、教务处审核备案后由各教学单位组织实施。

4.符合实践锻炼条件的教师填写《新余学院教师实践锻炼申请表》,经各教学单位、教务处、人事处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批。

5.各教学单位组织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签订《新余学院教师实践锻炼目标责任书》,并负责对拟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进行相应培训。

七、管理与考核

(一)教师在校外实践锻炼期间,可不承担教学任务。实践期间视同完成教师标准工作量。

(二)教师在实践锻炼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三)实践锻炼结束后,教师需填写《新余学院教师实践锻炼考核表》,经实践单位领导签字后交所在教学单位,并提交不少于3000字的实践锻炼总结,经所属教学单位领导签字后交人事处、教务处。

(四)教师在实践锻炼期间的日常管理由所在教学单位全面负责,实践锻炼单位协助管理和考核。各单位应为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建立档案,并认真做好《平时考核手册》的填写工作。学校成立教师实践锻炼考核工作组,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对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进行评议、考核,确定考核等级。具体要求及考核程序如下:

1.各教学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教学的领导每个月要深入到本单位教师实践单位1~2次(实践单位在市外的,每学期1~2次),了解教师的情况,并记入平时考核手册。

2.人事、教务等职能部门,要组织人员定期到实践单位座谈考察,了解教师实践锻炼情况,并将了解的情况记入平时考核手册。

3.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每个月(外市地的每二个月)要向本教学单位领导汇报本人实践锻炼进展情况。教学单位领导将汇报情况记入考核手册。

4.各教学单位或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对教师实践锻炼在岗情况进行抽查,教师缺岗一次,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实行绩效工资后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缺岗二次,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实行绩效工资后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缺岗三次及以上,视为考核不合格。确因有事、病请假的,须经实践单位、所在教学单位同意并报人事处备案后,方能生效。

5.实践锻炼结束后,对照《新余学院教师实践锻炼目标责任书》,考核组到教学单位和实践单位查阅平时考核记录和教师实践锻炼内容,召开座谈会,具体了解实践教师实践锻炼任务完成情况,并形成考核意见。

6.考核组根据考核意见提出考核等级,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将作为发放津补贴福利、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全额发放实践锻炼期间的津补贴,岗位津贴、福利等。(实行绩效工资后为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00%)

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实践锻炼期间的津补贴、岗位津贴、福利发放80%。(实行绩效工资后为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80%)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实践锻炼期间的津补贴,岗位津贴、福利发放50%(实行绩效工资后为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重新组织安排实践锻炼,其交通费、住宿费自理。

八、待遇

1.教师以脱产方式进行校内外实践锻炼,先预发正常工资津补贴、岗位津贴(专职教师中教授每月2000元、副教授每月1500元、讲师每月1250元、助教每月1000元、未定级每月700元)、福利等待遇(实行绩效工资后为财政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教师参加实践锻炼如逢寒暑假,寒暑假时间每天给予30元生活补贴。待实践锻炼结束后,对照考核结果兑现相关待遇。

不脱产进行校内外实践锻炼,只计算实践锻炼积分,经济待遇按在校上班实际情况计算。

2.教师到本市以外实践基地进行实践锻炼,原则上要求实践锻炼的教师住在职工宿舍。住宿费省内半年不超过1000元,省外半年不超过1200元。按校财务规定标准报销往返一次交通费。

3.教师到本市范围内参加实践锻炼,学校每月给予100元交通补贴。

九、其他

1.教师实践锻炼积分是评先评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从2015年起,学校规定要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晋升高一层次专业技术职务必须达到实践锻炼积分要求,全校所有教师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被学校认定为“双师型”教师的,可以享受优惠加分政策。

2.从2014年9月起,新进我校的理(数学除外)、工、医、管理等类的教师,如之前没有在企业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应先到校实验室或工训中心担任一个学期专职实验员后方可进教室上理论课。

3.为保证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对在实践锻炼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学校除追回已发放的待遇外,还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教学科研工作

新余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暂行)

余学院发〔201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学工作,深化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保障和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我校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学校教学及其管理工作及普通本、专科教学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应遵循教育教学基本规律,遵守教学规范,结合教学工作实际,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第四条 本校教师必须做到:

(一)遵纪守法、严于律己。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学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声誉;

(二)严谨治学、求实创新。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注重实践,勇于实践,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三)遵循规范、热爱教学。主动承担相应职称的课程和规定学时的教学任务,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四)刻苦钻研、精益求精。加强本学科领域的理论知识和技能研究,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五)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师德、优良教风和敬业精神;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学生,用正确的思想引导学生,用高尚的情操陶冶学生,用良好的教风影响、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教学相长,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二章 任课资格

第五条 教师取得任课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则上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二)为本科生讲授课程的教师,原则上必须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独立讲授该门课程的能力和水平,特殊情况应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批。

(三)对于专业实践能力要求较强的课程,原则上应由有一定企业工作经验的教师担任。

第六条 在职教授、副教授应为本科学生讲授课程。无特殊原因,累计两学期不服从学校安排,拒绝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在职称聘任时低聘一档。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承担主讲教学任务:

(一)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教师;

(二)所任课程实验内容较多,而不能指导学生进行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的教师;

(三)不能把握基本讲授内容或讲授效果差,警示后无较大改进的教师;

(四)对课程内容未能充分了解,缺乏充分教学准备的教师;

(五)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为不合格,学生反响较大,经学校调查确有问题的教师。

第三章 教学环节

第一节 教学准备

第八条 认真研究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了解本门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熟悉课程的教学总学时数、周学时数及学时分配。在此基础上认真备课并按照学校有关教案书写要求书写教案和讲稿,并根据需要制作必要的课件,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和后续课之间的衔接关系。

第九条 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和学时分配填写《教学进度表》。教学进度表一式三份,教学单位、教务处、任课教师各存一份。

第十条 根据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慎重选择或编写教材(教科书、讲义、参考书或实验、实习指导书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条 认真钻研教材,查阅参考文献,充分了解学生,驾驭课程内容,熟悉重点、难点。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在学期开学前应至少完成三分之一的详细教案或讲稿,有条件的教师应备有电子教案。

第十二条 做好教学模型、教具和演示实验等准备工作,尽可能运用多媒体、计算机辅助教学等现代化教学技术手段和实验设备,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优化组合。

第十三条 教案和讲稿在教学过程中应不断加以补充和修改。在遵循教学大纲的前提下,鼓励教师收集和积累国内外最新成果及典型事例,不断补充、更新教学内容。

第二节 课堂教学

第十四条 新课伊始,教师要简要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详细说明考核方式,说明作业、实验、测验、期中和期末考核等在总成绩中的比重等。

第十五条 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

(一)目的明确,课堂组织严密、紧凑;

(二)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逻辑缜密;

(三)突出重点,讲清难点;理论联系实际,融会贯通,重视学生能力的培养和学习方法的指导;

(四)因材施教,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合理分配课堂时间,重视讲课效果的信息反馈;

(五)不断更新讲课内容,及时传递前沿信息,推广、运用和优化现代化教学技术和手段;

(六)仪表端正,举止文明;用普通话讲授,语言准确简炼、清晰流畅,板书规范工整;

(七)讲究课堂艺术性,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力戒平铺直叙、照本宣科;

(八)及时总结教学得失,改进和优化教学方法。

第十六条 建立相互尊重的良好师生关系,严格维护课堂教学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做好学生考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若出现严重问题,应在课后及时向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反映。

第十七条 鼓励教师实施双语教学,创造条件开设双语课程。

第三节 辅导答疑

第十八条 认真准备,定时间、定地点,做好学生的辅导、答疑工作。

第十九条 有计划地安排辅导、答疑,着重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鼓励、指导基础较好的学生钻研与本学科有关的较深入的问题;对基础较差的学生要循循善诱、耐心辅导,启发其掌握好基本内容。

第二十条 辅导可采取集中辅导和个别辅导、当面辅导和网上辅导相结合的方式,答疑以个别解答为主;尤其对基础较差、学习方法不当、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予以重点辅导。辅导答疑次数由教师视情况而定,原则上每周至少一次。

第四节 作业布置与批改

第二十一条 按照课程性质、教学大纲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布置作业(包括思考题),具体由各教学单位做出相关规定。既要有一定的数量,又要防止学生负担过重。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思考,培养学生掌握正确的思考方法和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文科类课程教师应为学生开列必读书目,在教师指导下开展“读、写、议”活动。理工类和艺术创作类课程教师应为学生设计项目类别和课题内容,在教师指导下开展创造发明、项目设计、学术研究和设计展演活动。

第二十二条 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保证质量。

(一)凡小班课(以一个教学行政班级为准)或合班课(两个教学行政班)的作业应全数批改;合班课在三个教学行政班以上,每次批改量不得少于授课班级人数的1/2 以上学生的作业。

(二)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作书面记录,并按10%—20%比例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学生平时成绩含上课出勤情况、实习、课内实验成绩、课堂练习、课堂提问及期中测验成绩等),采用评分或分等级的办法计入学生该课程平时成绩栏内,作为学生修读该课程的平时成绩的考核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立作业情况反馈制度。教师除指出学生作业中的突出优点、独到见解之外,对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作业或发现抄袭的作业应令其重做;对缺交或抄袭作业的学生应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可适当扣减其平时成绩。对无故缺交作业量累计达到规定量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教师应报告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建议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和教研室主任应不定期地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将抽查情况及时通报、反馈,督促教师按要求布置、批改作业。如发现没按规定布置、批改作业的情况,按《新余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节 实 验

第二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按照课程培养方案和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合理选用实验教材或编写实验指导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实验课前,指导教师(含教辅人员)要认真设计和准备实验。所有实验项目均应经过思考、试做,分析实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和措施,还要注意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状况和器材药品的有效性,防止带故障操作,保证学生安全顺利地完成实验。

第二十七条 实验过程中,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严格要求,加强检查,随时纠正学生的不正确操作,解答疑难问题,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实验结束后,要求学生认真撰写实验报告,教师应逐一批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做。

第二十九条 严格学生考勤登记,凡无故缺席者,除酌情对考试成绩进行扣分外,必须责令其补做。对无故缺做实验数达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任课教师应报告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取消其实验课程的考试资格,该实验课成绩以零分计。课内实验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不能参加该门理论课的考试。

第三十条 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验动手能力的培养,积极开设一些综合型、设计型、开放型和研究型的实验,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全面系统的培养。

第六节 实 习

第三十一条 所有实习、社会实践均应按培养方案执行,并按经批准的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环节。

第三十二条 实习应配备实习指导老师,实习指导(带队)老师须做到:

(一)实习前,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实习管理规定制定实习方案,了解和熟悉学生和实习单位两方面的情况,做好必要的准备;

(二)加强指导,解答学生实习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争取实习单位的指导与帮助。随班指导实习的教师不得随便离开实习场所,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所在教学单位和学校汇报;

(三)指导学生填写实习报告,做好实习成绩考核与评定工作,并上报相关教学单位备案。负责撰写实习总结,并交相关教学单位存档;

(四)对分散实习的学生要做到一周一次电话巡访,并做好记录;督促实习学生每周小结后将实习的具体信息反馈到相关教学单位实习工作领导小组;

(五)有答辩要求的实习,指导老师要配合做好学生的实习答辩工作。

第七节 课程考核

第三十三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每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均在课程结束时进行。学期中间进行的课程结束性考试,须经相关教学单位批准,教务处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和考试目的要求确定适当的考核方式。考核可采用口试、笔试、论文、大作业等多样化考核方式,提倡进行课程考试改革,采取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课程的考核性质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进行,不能随意变动。

第三十五条 认真做好命题工作,命题符合教学大纲对知识、能力的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和评价六类学习内容。试题既要能考察学生对本课程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能力,试题中有考核灵活应用知识的综合性、提高性题目;知识面覆盖广,难易适当,题量适中;试题表述要简明扼要、准确。

第三十六条 每门课程应同时拟制题量和难度相近的A、B两套试卷(附上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经学校或相关教学单位审批后择一使用,另一套试卷备用。同一学期相同教学要求的同一门考试课程应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和统一阅卷。

第三十七条 期末考核资格审查学生无故缺课超过该课程(或教学环节)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核。教师应当在课程结束之前,针对无故缺课超过规定的学生,填写《学生期末考核资格审查表》,并将审查表、名单和考勤记录报课程所属教学单位,课程所属教学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将不能参加期末考核的学生名单分别通知教师和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报教务处备案,并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通知不能参加课程期末考核的学生。

第三十八条 复习考试期间,教师可指导学生复习,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但不能做引导性辅导和泄露、暗示考试内容,不得将已考过的试卷散失到学生手中。

第三十九条 每位教师有责任和义务参加监考工作,并认真完成任务。监考教师应遵守监考人员守则,违反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严格按《新余学院考试管理规定》评阅试卷,评定和记载成绩,归档试卷。

第八节 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原则上由具有科研背景的教师担任。每名教师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原则上不超过八名。

第四十二条 教师拟出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经教研室审核后确定一定数量的题目供学生选择,原则上要求学生一人一题,有条件时允许学生自由选择教师和题目。选题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应遵循下列原则:选题紧密结合生产和社会实际,难度、工作量适中,体现专业综合训练要求;有50%以上毕业设计(论文)在实验、实习、工程实践和社会调查等社会实践中完成。

第四十四条 指导教师的任务是:指导学生选题,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介绍参考文献;指导学生书写开题报告或设计方案;定期指导学生,实施全程监控;检查督促写作(设计)进度和质量要求;指导学生修改、审阅及定稿;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

第四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结束阶段,指导教师要检查学生的完成情况,对学生进行答辩资格审查,根据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写出评语。指导教师必须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

第四十六条 成绩评定严格执行《新余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涉及相关栏目填写完整,配合学院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 教学纪律

第四十七条 教师要主动承担教学任务,服从教学工作安排,按照各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凡违反相关规定,按《新余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条款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教学研究

第四十八条 教师要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更新教育思想观念,推进教育创新,不断进行课程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研究素质教育,探索创新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的培养方法等。

第四十九条 努力撰写与教学相关的论文、讲义或教材,积极申报教学研究课题,并注意借鉴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以保证教学工作取得更好的效果。鼓励教师进行教学研究立项和优秀教学成果申报。

第五十条 加强交流研究,积极参加学校、教学单位组织的教学研究活动。坚持听课制度,听课节数、形式、要求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

新余学院优秀教学质量奖评选暂行办法

余学院发〔2014〕4号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教学积极性,鼓励教师积极投身于教学工作,投身于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学校特设立优秀教学质量奖。

第二条 优秀教学质量奖每两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对象为近两学年内在教学第一线从事本、专科教学工作,且教龄满两年的教师。

第三条 优秀教学质量奖获得者评选期内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钻研业务,作风正派,团结协作。

(二)服从分配并积极承担教学任务,且连续两学年教学工作量饱满,“双肩挑”人员的授课学时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所承担课程的教学文件齐全,符合规定。

(四)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在教学中有创新。

(五)在近两学年内每学年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位于本教学单位前20%。

(六)在近两学年内未发生教学事故,未受过其它处分。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优秀教学质量奖评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一)在近两学年内,每学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全是“优秀”。

(二)在近两学年内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且为第一完成人。

(三)在近两学年内所主讲的课程被评为校级(含校级)以上精品课程。

(四)在近两学年内参加省级教学技能比赛并获二等奖及以上,国家级教学技能比赛并获三等奖及以上,学校青年教师教学技能比赛并获一等奖。

(五)在近两学年内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或科研论文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励。

(六)在近两学年内所指导的学生在学科、科技或体育竞赛中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励。

第五条 优秀教学质量奖按下列程序评选:

(一)凡符合评审条件的教师,本人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新余学院优秀教学质量奖申报表》。

(二)各教学单位对参评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全面审查,按本单位教师数量的5%确定推荐人选,推荐人选要在本单位内公示三天。

(三)教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学校教学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教学质量优秀奖获得者名单,并上报学校领导批准。

第六条 每次优秀教学质量奖评选名额控制在10人以内。凡获得优秀教学质量奖的教师,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并将获奖情况记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评优晋职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优秀教学质量奖评奖组织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新余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余学院发〔201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简称“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37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工程”以提高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教学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整体规划、分类指导、鼓励特色、重在改革”的原则,加大教学投入,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推进教育创新,切实加强内涵建设,进一步提升我校本科教学的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的国家级、省级及校级相关项目含: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特色专业、教学团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卓越人才培养计划试点专业、高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重点学科、教学成果奖、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等。

第四条 “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包括国家、省厅拨款和学校配套的专项经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新余学院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教学工程”的管理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科教学工程”的项目管理以及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制订和发布年度“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指南;

(三)组织项目评审、推荐,提出立项方案;

(四)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五)编制“本科教学工程”年度进展报告,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六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学校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立项后的监督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

(二)向学校报送本单位项目阶段进展报告,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三)每年12月底,项目单位向学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项目预算。

  第七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召开报告会,开展项目开题工作;

(二)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三)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四)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

(五)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六)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八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为鼓励各单位和教师积极申报“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学校决定加大对“本科教学工程”建设的投入,对本办法管理范围被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将按以下标准投入建设和配套经费:

(一)对获得校级立项的建设项目,经费资助标准由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方案,报项目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学校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资助;

(二)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立项的建设项目,学校给予配套经费(配套比例为国家级1:1,单项配套经费总额不超过30万;省级1:0.3,单项配套经费总额不超过3万;上级文件有规定的除外);

(三)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按《新余学院高水平教研成果和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项目经费应在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经费采用一次批准总金额、分年核定拨付的办法,具体为立项的当年拨付项目经费总额40%的作为启动经费,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30%的建设经费,验收通过后拨付其余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属专项费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并设置相应的项目台账。项目经费到账后,由财务处下达项目经费到款通知单给教务处,教务处通知项目负责人持相应项目启动经费申请表到财务部门领取项目经费本和项目启动经费。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各级各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的管理与监督。对未通过年度或中期检查的项目,教务处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停拨经费、暂停经费使用、中止项目等处理。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项目研究计划拟定经费使用计划,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保证专款专用,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结项及结账手续,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追究相关二级学院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经费开支范围:

(一)项目业务费

1.差旅费:指项目组成员为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在国内外进行调研、学术交流的差旅费、住宿费及出差补贴。到省外(国外)参加学术会议应递交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成行(附会议通知)。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差旅费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0%。

2.办公用品费:指项目组成员为开展项目研究工作过程中支付的小额日常办公消耗用品费(须附购物明细)、学术刊物订阅费等。大宗办公用品采购按照学校相关办法执行。办公用品费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0%。

3.项目活动费:为了鼓励项目组成员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项目活动费。主要用于在项目的申报和研究过程中所开支的一些接待费、电话费等。项目活动费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0%。

4.图书资料、印刷费:指项目组成员为开展项目研究工作购置必要的图书、资料、期刊、报纸、音像资料、多媒体资料、专用软件、文献检索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过程中文稿的抄录、誊印、打印、复印、翻拍、翻译等所需费用。

5.版面费:指该项目研究成果所发表论文、出版学术专著所需的费用。

6.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7. 项目成果的评审费、鉴定费:指组织项目成果鉴定活动所需要的费用,包括鉴定会议费和专家鉴定费等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

指购买用于项目研究所必需器材设备的费用(800元以上须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

1.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劳务费原则上一般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15%;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支出比例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2.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及邀请专家讲学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或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专家咨询费的支出不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10%。

(四)项目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该项目的研究试验工作所需费用。

(五)其它支出:指除上述费用外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其它直接费用。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报销

(一)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项目结项后六个月内,于每年的6月和12月向财务处提交办理项目的结账手续,填写相应项目经费报销单,财务处按规定进行报销。

(二)校级项目经费的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单位审核签字盖章,教务处审批盖章后到财务处报销。其它项目经费的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经费的报销额度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教务处审核后到财务处核定办理;超过1万元的由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处核定办理。

(三)由项目经费购置的的一切仪器设备、物品以及书刊资料、音像资料、多媒体资料等均为国有财产,所有权归学校。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到后勤处、图书馆等办理登记入库手续,方可报销项目费用。

第十六条 教务处提取上级下达项目经费的4%作为项目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学校组织申报、评审、结项、鉴定、验收等与项目有关的组织管理工作;财务处提取上级下达项目经费的1%作为项目财务费用。校级项目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不提管理费。

第四章 检查验收与奖惩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计划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负责组织项目组接受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指在建设过程中采用报告会、汇编材料、成果展示等方式,进行不定期随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必须接受验收。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举行报告会,接受评审专家现场验收的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完成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学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告诫、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建设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严重违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结束后,由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学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将缓发项目建设经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复验后再予补发。整改后仍然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取消其项目资格,追回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适时对“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评价。通过整体评价项目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指导我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来立项在建质量工程项目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凡国家和省教育厅另有管理办法或规定的,按其办法或规定执行。

新余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

(余学院发〔201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申报和完成各类科研项目的积极性,确保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推动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有效合理地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提高科研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学校依据科研项目实际到账金额对纵向科研项目给予配套经费的支持,结合学校科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作为依托(负责)单位直接与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主管部门签订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立项项目。

第三条 给予经费配套的项目及配套方式由科研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每年年初,科研处依据上一年所有符合配套资助条件的项目批文和实际到账项目经费金额,公布当年获得资助的项目名称及配套经费额度。

第四条 获得国家级立项资助的一类科技项目,学校按项目到账经费给予1:1经费配套,单项配套经费总额不超过50万元;获得国家级立项资助的二类科技项目,学校按项目到账经费给予1:0.8经费配套,单项配套经费总额不超过30万元。获得国家级立项资助的一类社科项目,学校按项目到账经费给予1:1经费配套,单项配套经费总额不超过30万元;获得国家级立项资助的二类社科项目,学校按项目到账经费给予1:0.8经费配套,单项配套经费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获得国家级立项的自筹经费项目,学校将给予每项2万元经费资助。

第六条 获得省(部)级立项资助的一类科研项目,学校按项目到账经费给予1:0.5经费配套,单项配套经费总额不超过5万元;获得省(部)级立项资助的二类科研项目,学校按项目到账经费给予1:0.3经费配套,单项配套经费总额不超过3万元。

第七条 特殊项目经学校研究,给予特殊配套政策。

第三章 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 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由学校设专项经费支出。

第九条 科研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才能使用配套经费。应本着先使用项目资助经费,项目资助经费不足时,配套经费予以补充使用的原则。学校及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科研项目配套经费不收取管理费。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主持研究项目期间调离本单位,若其研究项目继续在本单位完成并以第一完成单位结项,可享受配套经费总额的50%;若其项目转出本单位,则不享受配套经费,若已拨付,则追回配套经费。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配套经费专款专用。科研处、财务处负责监督和检查配套经费的使用,对于没有完成或没有达到结项要求的项目,学校扣除或追回配套经费,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配套经费的使用,按《新余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余学院发〔2014〕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科研启动费的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资助有学位人员的科研启动费纳入本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由科研处对每位资助对象设立科研启动经费卡,所有经费的使用须经科研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五条 博士科研启动费的20%可用于本人开展日常科研活动。在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项目后,硕士科研启动费的20%也可用于本人开展日常科研活动。

第十六条 在科研启动费中,本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科研启动特支费,用于购买电脑、打印机等比较贵重的办公用品,以便于开展科研工作。特支费的使用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说明购买的原因、规格等,由基层单位签字后报科研处审批,并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购买。办公用品购买后须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登记管理。特支费的支出总额不超过启动费的20%。

第十七条 科研启动费其余的80%须与本人申报且已立项的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项目配套使用,用于补助科研项目经费的不足,每个项目的补助不能超过该项目的上级资助经费总额。

第十八条 科研启动费自本人获得学位并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后开始使用。经费的使用期限为10年,10年之后未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完的自动取消剩余经费的资助。如本人中途调离学校或退休,经费未使用完的,也将自动取消剩余经费的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配套经费不纳入个人和所在部门科研工作业绩的量化工作。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科研成果促进教学奖评选办法

(余学院发〔2014〕13号)

为推动我校应用技术大学建设,促进科研与人才培养的深度融合,不断提高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学校设立科研成果促进教学奖,并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目的

设立科研成果促进教学奖,旨在推动我校科研工作向应用型研究转型,积极引导教师将科研成果以各种形式融入教学过程,促进科研成果向教学的转化,以高质量的科研应用成果提高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为社会培养出更多、更优秀的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

二、奖励对象

科研成果促进教学奖主要奖励将科研成果应用于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实践创新项目等方面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教师。

三、成果内容

科研成果促进教学奖的主要内容是指科研人员在他所从事的某一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或课题研究范围内,通过实验观察、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等一系列脑力、体力劳动所取得的、并经过评审或鉴定,确认具有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结果,并将这些成果应用于教学,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明显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四、等级设置和评审标准

科研成果促进教学奖设立一等、二等和三等共三个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

各奖励等级的评审标准如下:

一等奖:科研成果应用于教学并取得显著效果,对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

二等奖:科研成果应用于教学并取得明显效果,对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有明显作用。

三等奖:科研成果应用于教学并取得较好效果,对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有一定作用。

五、成果完成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二)直接承担教学或教学管理、教学辅助工作;

(三)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工作成绩较为突出,工作量饱满,严格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的单位,为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论证和实施,并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五)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三年内无教学事故。

六、申报和评审办法

(一)科研成果促进教学奖,采取个人(或集体)自愿申报(集体完成的优秀教学成果申报人不超过5人),教学单位推荐和学校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者需填写《新余学院科研成果促进教学奖申报书》。所申报的成果须经各教学单位评审并报送学校。

(二)学校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将在认真审阅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组织初评和入围者进行公开汇报答辩,最后由评审委员会在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奖项。

(三)评审实行异议期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获奖成果有异议,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七、附则

1.在评审过程中,如出现本办法没有涵盖的特殊情况,必要时可提请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和教务处一起参与组织评选工作,每两年评选一次。该奖项享受学校教学成果奖相同待遇。

3.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办法

(余学院发〔2014〕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余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师生员工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及智力创作,促进科技创新,切实维护学校知识产权权益,依据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余学院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及所属单位。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的各二级学院、基层学术组织、研究机构、校办企业、各处(部)及附属单位等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聘用人员、合作项目研究人员、在校学生和进修人员以及访问学者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

(二)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主要指科技作品、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学位论文、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和说明、计算机软件、电子出版物、摄影、录音及录像作品、规范汇编等);

(三)商标权和学校冠名权(包括学校注册商标、学校的名称、校标以及其他服务性标记);

(四)学校依法注册的互联网域名权;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六)未公开信息专有权(包括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归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四条 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智力成果,是职务智力成果,归学校所有。包括:

(一)在职教职工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智力成果;

(二)在职教职工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作出的智力成果;

(三)在校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作出的智力成果;

(四)离退休、辞职、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职工,自离退休或离开学校之日起一年内作出的,与在校期间承担的任务有密切联系、或直接属于在学校本职工作范围的智力成果。

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学校的资金、以学校名义获得的政府项目或非政府项目经费、学校的设备、原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五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所完成的作品属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按两种情况行使: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1.主要是利用学校及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或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六条 学校派出的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出国的人员和派往国内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在国外或外单位完成的智力成果,除与接受单位有协议外,智力成果权归学校所有。

第七条 来学校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在校学生、客座研究人员或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在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成果,归学校所有。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在执行学校工作任务过程中形成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书面、电子、音像、图片等资料归学校所有。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九条 科研处为学校知识产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负责解决我校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

第十条 学校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由科研处负责审批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转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时,报科研处审定,并办理符合国家法定的知识产权权利转让手续;

第十二条 职务发明创造完成人及其所在单位,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作为出资或入股时,应对该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进行评估;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因变更、终止进行清算时,也应对其所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评估后的无形资产由科研处协同相关管理部门报学校审定后,按有偿使用原则执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经济实体使用学校知识产权时也应采取有偿使用原则。

第十三条 在科技项目的申请、立项、执行、验收、奖励、转化时,应确保原始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科技工作完成后,科研处将协同课题组将全部实验记录、数据、图纸、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付科技档案管理部门。对已经申报知识产权的科技项目,在项目的管理、验收、转化时,学校将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 凡学校职务发明创造需申请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时,申报人应按要求填写“新余学院专利申请报告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字,提交科研处审定后,再办理各类知识产权的申请事宜。

第十五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师生员工,在国内外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讲学、访问、参加会议、参观、接受科技咨询等学术活动中,对属于保密的信息和技术须在科研处进行密级登记,并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所属单位在本办法的原则下,负责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对承担科研任务的师生员工,在进校时可以签订知识产权保密协议;对参加国内外科技活动和科技产品展览会参展的项目应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对本单位业务范围内不为公众所知的科技秘密,经营信息,必须结合实际签订保密协议,必要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第四章 奖励与促进

第十七条 职务智力成果的完成人依法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职务智力成果是职工晋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基金,并纳入学校的年度经费预算。凡本校科技成果申请知识产权获得授权后(非职务性的著作权和专利权除外),学校资助其所需的申请费、实审费、授权费和代理费等全部费用。获得的专利校外资助与奖励,归发明人个人所有。

第十九条 为促进专利技术尽快转化,职务发明专利的年费,在专利权有效期内由学校负责支付。学校不予支付时,若专利发明人愿意维持该专利,自行缴纳专利年费,专利实施取得的收益,由专利发明人个人享有。为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对经学校许可,由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进行产业化的,可以从转化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给予奖酬。

第二十条 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转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时,须报科研处审定,并办理符合国家法定的知识产权权利转让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校知识产权或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收益,以合同标的额的20%纳入知识产权发展基金,其余作为所属单位或个人所得进行分配。

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产品宣传、推广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全体教职工都有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监督本办法的执行,并有权阻止、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给学校权益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对情节较轻的批评教育,扣发绩效工资,收缴全部非法所得;对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二十五条 因严重学术不端造成知识产权无效的,学校将追回一切奖励和产生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国外及港澳地区被授予发明专利的,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七、招生就业工作

新余学院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余学院发〔2014〕3号

为切实贯彻实施教育部及江西省招生录取政策法规和规定,充分体现 “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确保选拔符合我校培养要求的学生,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顺利发展,根据教育部和江西省关于在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中实行“阳光工程”和加强招生管理的相关要求,现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及江西省有关招生政策,严格按教育部及江西省制定的招生工作程序进行招生。

第二条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擅自扩大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和计划外招生;未经省级招生计划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减招生计划和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调整工作必须在网上进行,坚决杜绝私自调整招生计划的现象,经批准的调整计划和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解决我校生源不平衡问题,严禁利用调整计划或预留计划向考生乱收费或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三条 认真执行招生章程,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各项承诺。严格执行招生录取“阳光工程”,坚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示制度,切实做到公开招生录取程序、公开录取标准、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录取工作纪律、公开信访和监督电话等,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加强教育和培训工作,使每一名招生工作人员都熟悉招生录取的各项政策和规定,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保障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贯彻执行。未参加岗前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参加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条 严禁向考生收取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的任何费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增加计划”、“降分录取”、“定向招生”等名义向考生收取“赞助费”、“建校费”等。

第六条 严格审查按政策优惠照顾加分考生的资格和条件,在录取工作中,除严格审核考生申报加分的证明材料外,还要结合考生学籍资料等对申报考生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第七条 从严治招,重点治理违规招生和中介诈骗,坚决制止和有效打击各种非法招生和招生录取欺诈行为,确保招生录取公正、有序。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生源和进行招生收费。禁止学校招生工作人员参与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介绍和组织生源的任何活动;更不得借此以权谋私,以各种名义收受他人钱物。

第八条 不得发布虚假、不实信息,误导、欺骗考生。严禁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采取欺骗手段或经济手段招揽生源。

第九条 加强对计算机设备、网络和计算机操作人员的管理,确保网络畅通和安全。严禁工作人员擅自修改、下载考生和招生录取活动的有关数据和信息。

  第十条 在招生录取期间,招生工作人员:

(一)不准敷衍塞责,推诿拖拉,或向考生提出无理要求,刁难考生。

(二)不准以录取考生为条件向有关单位或考生家长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有关费用,或暗示、索要钱物;不准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或其家长作任何承诺。

(三)不准接受与招生录取工作有关的宴请、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

(四)不准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徇私舞弊,为子女、亲朋好友开方便之门,强行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

(五)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干扰招生部门正常的招生录取工作。

(六)不准擅自调档和录、退考生。考生电子档案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七)不准无理拒录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特别是高分考生;不得擅自降低录取标准录取低分考生;不得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

(八)不准扣压考生录取通知书和考生档案以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要认真执行回避制度,招生工作人员中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且志愿报考我校的,必须回避。

第十二条 招生录取信访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信访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来访考生和家长,耐心宣传、解释招生政策规定,认真处理信访问题,及时反馈情况,不得敷衍了事。

第十三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规定,不准擅自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尚属于秘密的招生工作情况;严禁以索取报酬为目的向考生或其它人员透露考生录取过程的信息。

第十四条 加强对招生录取场内通讯工具的管理,严格控制通讯工具的使用。招生录取工作时间,招生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对外通讯联络,以免干扰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在招生工作期间,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互相宴请,或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十六条 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加强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规定,自觉接受招生监察机构的监督,严肃认真地对待各级招生监察机构提出的关于学校在招生录取方面的意见建议。对确属侵犯考生权益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予以答复,对违反招生政策、规定和纪律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要按其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后果,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取消招生工作人员资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新余学院就业工作规程(暂行)

(余学院发〔201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本、专科学生的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保证就业工作的公正、公平和有序,保障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诸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江西省的有关就业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本、专科学生仅指普通高等教育类的全日制在籍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就业工作应贯彻统筹考虑、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的方针;坚持依法办事、规范管理、服务学生、服务社会、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公平竞争、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就业工作坚持兼顾国家、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诸方面利益,坚持政策导向、思想教育和行政或经济手段相结合,合理调控毕业生的就业流向。学校鼓励和引导学生到基层、西部及边远山区、农村、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工作。

第五条 学生就业工作在学校党政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重心下移。由校招生就业处负责,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就业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学校统管、职能部门和学院分工负责、以学院为主、密切配合的原则进行。

学生就业工作以“转变观念、面向市场、强化服务、开拓渠道”为指导思想,以“全程化、全员化、专业化”为发展方向,以建设“就业教育体系、就业推广体系、就业服务体系”为基本载体,以“做实就业基础、做细就业指导、做活就业市场、做优就业服务”为基本内容,以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为基本宗旨。

第六条 学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的综合性工作,涉及学生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关注,反映了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影响着学校的声誉和竞争力,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各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主动、认真做好学生就业的工作。学校把每年的就业状况和成效作为确定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的依据。

第七条 毕业生是国家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遵守就业工作纪律的义务。

第八条 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实行由学校推荐或自荐,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落实单位,报省教育厅编制就业方案的办法就业。

第九条 广大教职工应积极支持大学生就业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活动,协助做好大学生的就业指导与教育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应把学生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不少于2次深入基层开展毕业生就业状况调查研究,针对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部署全校的就业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就业中心),按就业指导与服务机制运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上级部门的精神,制定全校学生就业工作有关政策,制定就业工作方案,落实全校学生就业工作;

(二)组织和开展就业、创业教育与指导,开设《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

(三)审查毕业生资格,汇总、上报全校毕业生生源,编制、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

(四)收集、整理、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

(五)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密切联系,努力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建立较为稳固的毕业生就业基地;

(六)组织、安排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做好毕业生的推荐工作,负责举办、管理各类校内毕业生招聘活动;

(七)做好《新余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等材料的发放、审核、签订、归档的管理等工作;

(八)进行毕业生跟踪调研,走访用人单位,做好就业数据分析和就业工作总结,为学校教学改革、专业设置、学科调整、招生规模等提供参考依据;

(九)开展就业工作人员培训和学生就业技能培训,帮助未就业毕业生提高就业技能;

(十)组织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协助开展毕业生文明离校活动;

(十一)接受用人单位、毕业生及家长咨询,宣传、介绍学校概况及就业政策;

(十二)协助档案、学工部门做好毕业生档案管理和毕业生鉴定工作,负责毕业生派遣遗留问题的处理;

(十三)管理、指导学院的学生就业工作,下达《学院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对学院就业工作进行考评;

(十四)处理与就业工作有关的其他业务,完成上级交办的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就业工作重心下移,以二级学院为主。各学院根据学校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成立相应的就业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责任制,实施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学院院长对学院就业工作负总责,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院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研究决定学院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发动全院师生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就业指导与管理工作;

(三)做好本院毕业生就业宣传,积极主动开拓就业市场;

(四)收集并及时公布就业需求信息,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情况介绍工作,组织安排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活动;

(五)做好毕业教育与毕业鉴定工作;

(六)组织毕业生开展文明离校活动;

(七)做好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接转毕业生党团组织关系和毕业生材料进档的有关工作;

(八)开展针对本学院的就业调研工作和就业技能辅导;

(九)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在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就业工作部门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具体为:

(一)组织部、宣传部、团委、教务处、学工处、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图书馆等单位做好就业宣传、党团组织关系、学籍、毕业证、学位证、毕业生的奖惩材料、涉及毕业生的财务、户口关系、安全保卫、图书管理、饮食与宿舍安排、体检等毕业生就业相关的工作;

(二)纪委对就业工作实施监督,受理各种举报、查处就业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案件。

第三章 人员、经费与设施

第十四条 就业工作队伍是做好高校学生就业工作的基础。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关于“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要保证不低于1∶500”的要求,以及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江西省普通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中关于“普通院校在校生规模在5000人以下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专职人员应不少于3人;在校生规模5000至10000人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在校生规模在10000人以上的,根据学生人数的递增,专职人员相应递增”的要求,逐步配齐毕业生就业专职人员,并根据学校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兼职人员。加强就业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队伍相对稳定。学院要逐步健全就业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兼职就业人员,有条件的要配备专职就业人员,不断提高就业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逐步实现就业工作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和专家化。

第十五条 配备的就业工作人员必须达到一定学历层次,综合素质较高,能适应信息化的要求,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就业指导能力。

第十六条 就业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业务学习,主动参加各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逐步走向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

第十七条 就业工作经费来源以学校下拨经费为主,自筹经费为辅。学校将学生学费的1%列为就业工作专项经费。

第十八条 就业工作经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就业中心严格按财务规定用于学生就业工作,实行规范管理,并自觉接受校监审处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九条 学校就业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下拨一定经费由学院使用。学院也应从学校下达给各学院的切块经费中安排至少2%作为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经学院主要领导审核,由分管就业工作的院领导掌握使用。

第二十条 学校就业指导机构应设有专门的招聘洽谈活动、信息发布查询、就业技能培训等场所,场地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并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

第四章 就业创业教育与指导

第二十一条 就业教育与指导是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学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掌握正确的择业方法与技巧,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毕业生应自觉接受学校开展的就业创业教育与指导,确立就业主体意识,及时就业,充分就业,树立“先就业,后择业,再创业”的观念。学校鼓励毕业生进行自主创业,并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开设公共必修课《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课》,不少于38个课时,计2个学分,由就业指导教研室具体组织实施,分学年、分模块进行教学。课程内容包括: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择业道德教育,就业技巧指导和就业创业政策的宣传;开展人才测评,指导学生在学分制条件下进行菜单式培养时选好适应市场需求的专业模块进行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组织报告会、讲座、网络咨询等形式的教育与指导活动,作为《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课》的必要补充。就业中心在认真抓好就业指导课的落实和检查的基础上,开拓就业指导的外延和丰富就业指导的内涵,组织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努力提高就业指导课的质量;开展个性化就业指导。

同时,各学院也根据各个年级学生特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段教育与指导。让一年级学生尽早了解就业形势、明确努力方向;帮助二年级学生确立就业目标,早做准备;指导三年级学生进行就业方向选择的“分流”,并加强分类指导;对于毕业班学生重点进行就业技能和就业信息、求职技巧等指导,实现就业指导的全程化。

第二十四条 就业教育与指导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针对性、适应性和实效性,注意结合不同专业的特点,灵活运用不同的指导形式。

第二十五条 就业指导必须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在整个就业工作过程中,必须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教育与引导:

(一)加强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教育,引导毕业生正确分析就业形势,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确立正确的择业观,进行正确的就业定位;

(二)加强择业道德教育,引导毕业生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引导毕业生树立义利统一观,自觉遵守择业道德规范,向用人单位展示自己高尚的思想道德素质;

(三)加强专业思想教育,引导毕业生牢固树立先就业,后择业,再创业的观念,自觉到基层、农村、西部和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四)加强角色转换与艰苦创业教育,引导毕业生正确认识毕业生角色与职业角色、学校环境与社会环境的差异,正确认识和对待各种社会现实问题,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的矛盾以及环境与成才的关系,树立立足基层、艰苦创业、竞争进取、开拓创新的观念;

(五)加强法制和校规校纪教育,引导毕业生自觉遵纪守法,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自觉文明离校;

(六)加强毕业班党团员教育,引导毕业班党团员增强党的观念和团员意识,自觉发挥先锋模范和骨干作用,积极配合学校和学院做好毕业班的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专升本和考公务员是大学生就业的重要途径,学校应加大对专升本和考公务员、三支一扶、预征入伍的指导与辅导力度,做好服务工作。

第五章 就业程序与推荐

第二十七条 就业需求信息是毕业生就业的基础。就业中心和各学院应通过多种渠道,加强与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事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的联系,广泛及时地了解、收集、分析当年的人才需求信息。

第二十八条 就业中心和各学院应采取各种有效途径(如公告、告示、互联网、口头、电话等)及时向毕业生公开发布就业需求信息。就业工作人员不得发布虚假就业需求信息,不得截留就业需求信息或拖延、遗漏就业需求信息的发布。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程序:

(一)审查毕业生资格,发放毕业生就业推荐材料;

(二)收集毕业生需求信息;

(三)向用人单位发布毕业生信息;

(四)邀请用人单位来校选用毕业生;

(五)公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举办各种人才招聘会;

(六)根据就业政策和规定,通知学院推荐毕业生面试;

(七)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见面洽谈;

(八)签订《就业协议书》。

第三十条 完善推荐办法,做好“择优推荐”工作,规范就业《推荐表》的发放工作。《推荐表》是毕业生综合素质的文字证明,是毕业生求职的重要材料,由学校统一发放。具体要求如下:

(一)完善《推荐表》的内容和毕业生推荐办法。为了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推荐表》中所列主要课程的名称、数量要统一,成绩要准确,主要专业课程必须全部列入,并报就业中心备案;

(二)毕业生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推荐表》中有关栏目,学院应严肃认真地根据毕业生个人的特点填写毕业生的评语、鉴定和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评语必须由辅导员把关,学院分管领导审核。评语采取写实的办法,内容要真实,评语要恰当。经就业中心鉴定和加盖公章的《推荐表》为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介绍毕业生的正式凭证。凡因评语不实产生的后果,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做好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给优秀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

(四)《推荐表》仅为就业推荐之用。

第三十一条 校内毕业生就业市场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途径之一。学校职能部门、各学院应主动增强与社会的联系,主动邀请用人单位进校选用毕业生,逐步完善以校内为主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使校内毕业生招聘活动规范化;努力为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毕业生选择单位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

(一)所有校内举办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招聘会、信息发布会、就业咨询会等),均由校就业中心统一管理;

(二)校就业中心可以委托各学院在职责范围内,举办本学院毕业生专场招聘活动,各学院也可以自行组织毕业生专场就业招聘活动,但需报校就业中心备案;

(三)用人单位应将举办招聘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负责人、联系电话以及其它安排与学校就业中心协商、备案,并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服从学校就业中心的统一安排。学校就业中心有权派出工作人员检查或旁听用人单位在校内的任何一场面试活动;

(四)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招聘活动应尽量安排在非教学时间举行,要以不冲突正常教学为原则,招聘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校内,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五)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应遵守男、女毕业生一律平等的原则;

(六)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如欺诈、虚假宣传,干扰、诋毁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和声誉等);不得以招聘保密为由,进行秘密面试活动;不得有侮辱毕业生的人格,涉及隐私的行为和语言;不得采用诱骗、欺诈、强行和要挟的方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七)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张贴标语、横幅和广告宣传品,应当经学校就业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张贴;

(八)用人单位的招聘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检查毕业生的身体。有医务人员随同确需检查的,应当经学校就业中心批准方能进行。

第三十二条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的文书和学校上报就业建议方案的凭证,由教育部统一印制,学校就业中心统一发放及管理。《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每位毕业生只发一套。毕业生个人不得自制、复印《就业协议书》或使用他人的空白《就业协议书》。就业中心依据《新余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管理《就业协议书》。

就业中心向学院发放《就业协议书》时,必须进行清点、登记和签收。学院向毕业生发放《就业协议书》时,应由毕业生本人领取和签收。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好个人的《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遗失原则上不予补发。空白《就业协议书》无意受到损坏,则须持已损坏的《就业协议书》到就业中心申报换领,经审核无误后给予换发。毕业生不得以欺骗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多份《就业协议书》。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应经过以下步骤和环节:

(一)毕业生持学校签发的《推荐表》,按规定的择业范围,通过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经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交就业中心;

(二)就业中心对《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核,对符合就业政策及规定者,将其编入就业建议方案报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批;

(三)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学校上报的毕业生就业方案后,统一签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

(四)学校按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批的就业方案发放《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关系和党团组织关系接移、交寄毕业生档案,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按规定时间到就业单位报到。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应当经过慎重周密的考虑,遵循就业政策,做到诚实守信。违反就业政策和诚信原则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无效。

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之后,双方须诚信履行协议。

第六章 就业方案的制订

第三十六条 贯彻平等竞争、优生优推的基本原则。学校可以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到国家重点部门和岗位就业。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经学校推荐,毕业生自己不能把握就业机会或确实无用人单位录用的毕业生,应派回生源所在地,由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继续推荐就业。

第三十七条 制订就业方案的原则:

(一)根据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学校制定的建议就业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都属国家计划,必须认真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二)毕业生有为国家服务的责任和义务,按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毕业生(以下简称统配毕业生),原则上仍由国家负责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双向选择、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落实就业方案。

第三十八条 本、专科毕业生的建议就业方案每年编制一次,由就业中心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章 调配与派遣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方案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就业报到证》。《就业报到证》是由国家教育部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或由国家教育部直接签发的毕业生就业证件,是毕业生就业过程中重要的凭证。

毕业生派遣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第四十条 国家任务招收的、自动放弃就业资格的毕业生,个人提出申请,由学校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其户口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 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者,按有关规定由生源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四十二条 学校在派遣前应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按每天8小时工作)的毕业生,不得派遣,应回家休养,一年以内治愈者,列入下一届就业,一年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者,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事宜,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其生源所在地。

第四十三条 结业生通过自荐,找到用人单位,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毕业派遣时)仍无单位接收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其生源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毕业生档案在毕业生派遣后半月以内向派遣单位寄发。毕业生到接收单位报到后应立即向单位查询档案是否收到,如未收到,可于档案寄发2个月后向就业中心查询原因。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档案滞留或第二次寄发档案,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

第八章 调改、择业代理

第四十五条 已派遣的毕业生无正当理由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学校不予受理。因客观原因造成方案、协议无法落实或毕业生的特殊原因要改派的,可以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改派手续。

第四十六条 符合改派条件毕业生申请改派时须携带以下材料:

(一)要求改派的申请报告及有关学院的意见;

(二)原就业单位的同意调整函;

(三)与拟接收单位所签的有效接收函;

(四)个人的档案材料;

(五)原《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

第四十七条 毕业生改派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设区市范围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改派手续;

(二)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区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省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方案办理改派手续。

第四十八条 在省毕业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以由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就业;对于有具体聘用单位,但又不能办理人事关系的毕业生,也可以个人申请、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择业代理。

毕业生申请择业代理,按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 已办理择业代理的毕业生,就业关系可以予以暂时保留,个人档案由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托管,毕业生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托管手续。

已办理择业代理的毕业生,在托管期限内,如能落实就业单位者,可以按照有关就业程序办理就业报到手续;逾期不能落实就业单位且不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就业资格,国家不再负责其就业事宜,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回生源地,或由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其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往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

第九章 就业工作评价

第五十条 实行就业情况公布制度。定期公布各学院专业就业率、排名及就业特色工作等情况。

第五十一条 就业工作评价是加强就业工作管理、提高就业工作质量、促进工作交流的重要手段。学校制定《学院就业工作考评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相关部门参与。

第五十二条 就业工作评价的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工作内容、工作效果、工作特色等方面。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就业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把学院就业工作成效作为考核学院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就业工作不到位、就业率达不到规定目标的学院当年年终考核不得评优。学院就业工作评价结果将作为学院年终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就业工作纪律

第五十四条 就业工作必须坚持“四公开”、“一监督”的原则:

(一)“四公开”为:公开就业工作的法规、政策和各种规定,公开优秀毕业生的评比过程及结果,公开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公开就业工作程序和就业方案的审批结果;

(二)“一监督”为:就业工作依法接受监督。广大师生对就业工作如有意见,可以向招生就业处、纪委、校领导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或投诉。

第五十五条 从事学生就业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就业工作法规和政策,坚持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利,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就业纪律,廉洁奉公,自觉抑制不正之风。做到:

(一)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一位毕业生,并按照有关的就业政策和规定推荐毕业生;

(二)增强服务观念,热情、耐心地向毕业生宣传解释就业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毕业生的思想工作;

(三)热情接待用人单位代表,如实介绍毕业生的情况,认真周密地组织安排好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面试洽谈活动;

(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质、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十六条 毕业生要正确理解和贯彻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法纪和择业道德。做到:

(一)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和贯彻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自觉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二)坚持以社会主义道德原则来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把国家利益摆在首位,个人利益服从于国家和集体利益;坚持义利统一观,遵守择业道德规范,做到诚实不欺、公正竞争、守信践诺、文明礼貌;

(三)认真填写《推荐表》,积极参加各种招聘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不制作假证明、假证书、假材料,不说假话;

(四)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按学校要求签订《就业协议书》,并严格履行《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不随意毁约,不用非正当手段获取《就业协议书》,不做有损他人或学校声誉的事;

(五)遵守学校教学管理规范,联系工作以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为原则,离校面试必须经过请假,不得以求职择业为由旷课;

(六)毕业前偿还助学贷款和还清所借公款、公物;

(七)遵守毕业生宿舍管理规定,文明离校。自觉服从宿管人员的管理,按时归宿,爱护公物,不起哄,不往楼下摔东西和杂物,不在墙壁上写字画画,不在宿舍区内烧纸屑杂物,不酗酒;就业方案公布后,自觉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搬离毕业生宿舍;因特殊原因仍需暂住毕业生宿舍者,需经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搬离毕业生宿舍。

第五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视为自动放弃就业资格,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事宜。在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其生源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一)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工作单位报到的;

(三)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单位退回的;

(四)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当事人,视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如与国家和省大学生就业工作法律、法规、政策等不一致,则以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规程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新余学院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余学院发〔201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学生就业工作关系到学校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好大学生就业工作是贯彻中央文件精神,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必然要求。为进一步充分调动全校资源,提高学院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积极性,体现学院在全校就业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根据《新余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毕业生仅指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籍本、专科毕业班学生。

第三条 学院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办事、服务学生、公平竞争、择优推荐的原则,贯彻统筹考虑、加强重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的工作方针,保证就业工作公正、公平、有序进行,保障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状况是衡量学院办学能力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准。各学院必须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树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办学理念,确立毕业生就业率是学院生存发展生命线的理念。

第五条 学院要不断提高育人质量、做好就业教育和毕业生推荐就业工作,努力使本学院各专业就业率保持在全省普通高校同类专业前列。

第六条 学院应鼓励和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到边远老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工作,同时为毕业生进入沿海发达地区、大城市工作争取政策支持,为毕业生进入大型企业、国家机关工作,为毕业生升学深造提供必要帮助,提高毕业生考研、考公务员的录取率,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落实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责任制,实施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学院院长对学院就业工作负总责,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院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各学院要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就业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其他院领导、学院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就业工作专职人员、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

第八条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专门研究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就业工作的人员、经费等保障措施,针对新情况、新问题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协调就业相关工作。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从源头抓起。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学科、专业的特点,认真分析生源走向、就业市场等学生就业的必备要素,有针对性地协调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严格把好教学质量关,以就业工作为重要的调节枢纽,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参与就业的各个环节,树立全员为学生就业工作服务的观念,努力培养学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业需要的意识和能力。

第九条 成立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与学生管理科合署办公,配备至少一名就业工作专职人员。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在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院学生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十条 学院就业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组织落实学校下达的《学院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

(二)负责本学院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就业指导与管理工作。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具体开展就业指导课的教学活动,宣传就业政策和法规,帮助毕业生准确定位,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为本院学生开展就业咨询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

(三)负责本学院毕业生生源信息的采集、录入,毕业生资格审查和生源数据上报工作,就业二级系统的维护、管理;

(四)负责本学院优秀毕业生的认定工作,认真准备毕业生推荐材料,审核、登记、发放并管理本学院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协议书;

(五)积极开展学院各专业毕业生就业宣传,鼓励全院教职工参与就业工作,积极联系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就业;

(六)协助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开拓就业市场,结合本学院专业特点,负责建立学院毕业生就业网站、就业基地;

(七)负责收集并及时公布本学院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接待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情况,举办学院毕业生供需见面会,组织安排毕业生参加各类供需见面活动;

(八)负责学院毕业生就业方案的编制与上报;

(九)负责毕业生毕业教育,开展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活动;

(十)负责组织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转移毕业生党团组织关系的有关工作;

(十一)负责每月上报本学院毕业生就业情况。若毕业生就业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应于事件发生1小时内向学校报告;

(十二)负责开展本学院毕业生跟踪回访、毕业生思想调查等工作,协助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处理毕业生改派等遗留问题;

(十三)总结年度学院就业工作,负责对学院就业工作人员的考评,做好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

(十四)从教学、管理等各方面为本院毕业生专升本入学考试、考公务员提供针对性指导和服务;

(十五)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学院应积极探索建立“全院重视、全员参与”的就业工作机制,根据本院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学院鼓励教职工参与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的奖励办法,调动全院教职工参与就业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发挥专业教师在就业指导、推荐学生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切实推进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章  人员、经费和设施

第十二条 就业工作队伍是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础。各学院应配备就业工作专职人员,在校生规模在1500人以内的学院,至少配备1名就业工作专职人员,在校生规模在1500人以上的学院,至少配备2名就业工作专职人员。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兼职人员。

第十三条 就业工作专职人员应为学校在编在岗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综合素质较高,能适应信息化工作的要求,能完成就业信息网络工作任务,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就业指导能力。

第十四条 就业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业务学习,主动参加各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逐步走向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

第十五条 学院就业工作经费实行学校下拨和学院划拨相结合的制度。招生就业处每年将学校划拨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的40%下拨学院(其中20%在每年初下拨至学院,20%与学院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挂钩),作为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由招生就业处审核管理,分管就业工作的院领导掌握使用。

第十六条 学院就业工作经费的使用应兼顾就业工作当前需要和就业工作全程化需要,并有利于调动就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第十七条 学院应从学校下达给各学院的切块经费中安排至少2%作为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经学院主要领导审核,由分管就业工作的院领导掌握使用。

第十八条 学院就业工作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财务制度执行,规范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校纪委、监审处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应设有招聘洽谈活动、信息发布查询、就业技能培训的专门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办公家具等设施。

第二十条 为方便学院就业工作的开展,学院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用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提供开通长途电话等就业工作必备条件。

第四章  就业指导

第二十一条 开展有效的就业指导工作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各学院应根据本院专业特点,积极开展就业指导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积极开展在校毕业生思想调研活动,根据存在的问题,利用课外时间灵活运用授课、请优秀毕业生回校作报告、讲座、咨询、测试、见习等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开展就业教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就业指导课列入必修课程,四个学年共38个课时,计2个学分,就业指导教研室具体组织就业指导课的教学工作,并将教学计划上报教务处备案。就业指导课任课教师由教研室教师、学院就业工作人员、招生就业处工作人员及聘请的校内外专家学者担任。

第二十四条 教研室应根据各个年级学生特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工作,做到分段指导。从学生一进校就抓起,让一年级学生尽早了解就业形势、明确努力方向;帮助二年级学生确立就业目标,早做准备;指导三年级学生进行就业方向选择的“分流”,并加强分类指导;对于毕业生重点进行专升本、考公务员辅导和就业技能、就业信息、求职技巧等指导,从而实现就业指导的全程覆盖。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将职业生涯规划列为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从一年级就开始组织学生参加职业生涯规划测评,让学生了解自己的性格特点和职业取向,培养职业理想,明确努力方向,指导学生制定和实施职业生涯发展规划。

第二十六条 学生自主创业将成为就业的重要形式,学院应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培养学生创业能力,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二十七条 专升本和考公务员(含选调生)是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学院应加大对专升本和考公务员的指导与辅导力度,做好学生专升本和考公务员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院学生专业特点,组织毕业生参加相关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培养学生就业技能,提高毕业生职场竞争力。

第五章  就业市场建设

第二十九条 就业市场建设是学院就业工作的重要职责,各学院每年应积极开展毕业生跟踪调研,建立毕业生信息库,走访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发现学校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市场需求,推荐毕业生就业,增强市场建设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第三十条 就业需求信息是毕业生就业的基础,各学院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与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事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的联系,广泛了解、及时收集、客观分析当年的人才需求信息,尽力拓宽就业渠道。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应采取公告、告示、互联网、口头、电话等途径及时向毕业生公开发布就业需求信息,不得截留就业需求信息或拖延、遗漏就业需求信息的发布,不得发布虚假就业需求信息。

第三十二条 校内毕业生就业市场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途径。学院应主动增强与社会的联系,广泛邀请用人单位进校选用毕业生,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周到的服务。招聘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招聘结果反馈至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第三十三条 根据当前就业形势,各学院应进一步发挥工科专业的优势,稳定工科类毕业生就业市场,重点拓宽非工科类毕业生就业市场。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稳固省内就业市场,积极开拓省外就业市场。

第三十四条 就业基地建设是就业市场建设的关键。各学院应根据本院毕业生专业特点和市场需求,加大与省内外重点中学、相关大中型企业、行业协会、就业市场中介的联系,与用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形成稳定的协作关系,争取在省内外建立就业推荐工作站,建设一批学院就业基地,形成有学院特色的就业市场。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应积极创新现有就业模式,根据本院实际情况,探索拓展专升本、考公务员、培训就业、定向就业、出国就业、自主创业等多种毕业生分流就业模式,努力拓宽本院毕业生就业渠道。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应帮助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培养艰苦奋斗精神,鼓励毕业生到基层、艰苦地区就业,扩大学校就业市场,稳定和提高就业率。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应充分运用网络平台,建立学院就业网站,加强无形就业市场建设,加大就业工作信息化建设力度,完善毕业生信息查询系统,通过网络收集、发布招聘信息,指导学生参加全国各地举办的人才交流会,开拓毕业生网上就业市场。

第六章  学院就业工作评估

第三十八条 就业工作是学院学生工作评估的重要内容。对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评估,有助于进一步深化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改革,促进和完善学院就业管理和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建设,适应毕业生就业市场化的需要,从而提高我校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这也是对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全面、客观评价的需要。

第三十九条 学校每年下达《学院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作为就业工作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学校每年组织开展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评选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将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成效作为综合考核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就业工作不到位,就业率达不到规定目标的学院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示谈话,当年年终考核不得评优。同时,学院就业工作评估结果将作为学院年终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与学院效益挂钩。就业工作评估不合格的学院将取消该年度年终考核评优资格,扣减相应就业经费。

第四十一条 招生就业处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各学院签约和就业情况,让全校教职工了解学校各专业就业工作进展。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到相关学院召开现场会,就相关学院就业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学院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把就业率和招生计划挂钩的有关规定,将就业率作为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制定的重要依据。就业较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人数,就业较困难的专业将适当减少招生计划甚至停止招生。

第四十三条 学校将就业状况作为推进专业设置、学科结构、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与创新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关于加强二级学院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余学院发〔2015〕1号)

为加强和改进我校就业创业工作,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确保“科学发展,后来居上,争创一流”战略目标的实现,经研究同意,形成如下意见。

一、就业创业工作总体目标

总体目标是学校本、专科平均就业率均高于全省当年平均就业率。同时,我校毕业生就业率在全省同类院校排名靠前。

二、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我校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以二级学院为主,一把手负责”的工作机制。

三、就业创业主要工作内容和要求

1.各二级学院要把就业创业工作与转型发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专业建设和课程设置上要突出学生就业能力的提升,广泛开展校企合作,并要在所建立的实习实践基地中积极推荐我校学生就业。

2.各二级学院要将大学生就业工作常态化,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对就业工作要有年度安排,学生一进校就跟进就业;要围绕提高学生就业能力,以帮助学生就业为出发点,加强就业指导课建设,重视开展各类提升学生就业能力的辅导、讲座、比赛、参观、校友访谈等各类活动。

3.各二级学院要充分利用校友资源和校企合作平台建立实习就业基地,将就业市场建设与毕业生跟踪回访紧密结合起来,所建立的就业基地录用我校毕业生的应保持较大数量并逐年有递升。积极开好专场招聘会,各二级学院召开专场招聘会的数量以100名毕业生每年至少召开一场为标准进行核定,招生就业处和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提供场地和资料,为二级学院开好专场招聘会提供便利条件。

4.各二级学院每年至少有一个创业项目入学校就业孵化中心进行孵化,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取得自主创业证书,各二级学院取得自主创业证书的毕业生不得少于该学院毕业生总人数的10%。

5.各二级学院要建立完整的毕业生档案信息库,如实统计本学院双困生数据信息,在毕业生就业推荐中,注重双困生就业帮扶工作,每年都应有具体的双困生帮扶措施并取得实效。

6.各二级学院要加强毕业生实习实践环节管理,仿照师范类教育实习的模式,对非师范类的毕业生也应规定一定时间(至少三个月)的集中实习,并利用此机会获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证。

7.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跟踪,了解毕业生去向,及时掌握毕业生就业创业动态,督促未就业学生尽快落实就业单位,签订好就业协议,及时做好数据上报汇总工作。加强未就业毕业生的规范管理,凡在每年3月底前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各二级学院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并负责好未就业毕业生进校接受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工作。

四、就业创业考评与奖惩办法

1.每年3月底前对二级学院就业创业工作进行中期督促检查,对就业率低于同期全省平均就业率的学院,学校党委对二级学院“一把手”进行诫勉谈话。

2.每年10月底前学校对全校当前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进行总结评价,评价以省就业部门正式公布的学校和专业平均就业率为标准。对二级学院平均就业率低于全省平均就业率的学院“一把手”进行组织处理。同时,根据各学院就业率进行奖罚,对当年本、专科专业就业率均高于全省本、专科专业就业率的进行奖励,按本、专科专业平均就业率每高出一个百分点奖励“一把手”1000元,其所属学院奖励2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每按本、专科专业平均就业率低于一个百分点扣“一把手”岗位津贴10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本、专科专业就业率以省就业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3.学校每年11月份对二级学院当年就业创业工作开展年度考评,并对下一届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开展部署督查,将考评结果报校组织人事部门,纳入学校绩效考核范围。对下一届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开展不力的,由二级学院向学校就业领导小组提出整改措施。

4.对自主创业的应届毕业生给予2000元/项目的奖励,对所在学院给予1000元/项目的奖励(需提供创业单位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证)。

5.在省就业办审核过程中,各二级学院递交上报的就业资料属虚假签约的,每打回一份扣减该学院基本就业经费500元,凡学院打回份数达5份以上的,扣减该学院当年全部基本就业经费。当年就业工作中,每投诉一件扣减该学院基本就业经费100元。

八、财务、物资采购及招投标工作

新余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余学院发〔201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分市外出差差旅费和市内出差差旅费。市外出差差旅费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市域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市内出差差旅费指学校工作人员经单位领导批准临时到本市的县区及乡镇(出差目的地在高新区、渝水区、仙女湖区区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城区各办事处所辖区域的除外)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学校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各单位主持工作的领导及副校级领导出差须有校主要领导批准的出差审批单、其余工作人员须有相应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出差审批单,并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到市域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含处级及以下干部、正高职称及以下职称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内限额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含处级及其以下级别干部、正高及其以下职称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省外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按出差人员级别及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省外出差住单间或标准间,省内出差可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含处级及其以下级别干部、正高及其以下职称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补助标准分市内、省内(市内除外)、省外制订。

市内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50元。

省内(市内除外)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按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件)。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安排工作餐一次的除外。

(一)伙食费交纳标准,原则上执行当地或接待单位的用餐标准。当地或接待单位没有标准的,市外出差每人每天交纳100元,其中: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市内出差每人每天交纳50元,其中:早餐10元、中晚餐各20元。按实际用餐情况交纳。

(二)工作人员市内出差交纳的伙食费由接待单位登记入账,抵顶接待费开支。

(三)工作人员报销市内出差费用时,应填写《新余学院市内出差费用审批报销单》,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分市外出差市内交通费和市内出差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外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按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由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市外出差市内交通费减半发放。

工作人员市内出差市内(指城区以外的本市域)交通费据实报销。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乘坐火车(包括动车、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为鼓励出差人员省外出差选择安全、廉价的经济型宾馆住宿,实际发生住宿费开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按差额的50%予以补助。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保险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及乘机保险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自觉接受监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监审室定期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虚开住宿费发票,领取补差奖励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校监审室、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教师进修培训相关报销标准按《新余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余学院发〔2011〕2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新余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及接待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规定

(余学院发〔2014〕8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精神,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及接待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新余市市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及接待经费管理有关事项规定》要求,本着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程序规范、热情接待的原则,现就规范和完善我校公务接待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公务接待范围及分工

(一)接待上级机关、有关单位(厅局级及以上)和兄弟院校来访的客人或学校邀请的客人,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有关部门、二级学院配合,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二)接待有关单位(处级及以下)和兄弟院校部门、院系来访的客人,由对口部门或二级学院负责,校党政办公室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二、公务接待标准

(一)住宿标准: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应安排在学校招待所或定点饭店。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结算价格不得超过财政部门公布的接待对象在各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其中:省部级800元,厅局级470元,其他人员320元。

(二)用餐标准: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一次工作用餐,其上限标准为: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180元;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15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餐130元。接待地点一般安排在学校第一食堂,以本地家常菜为主,不提供烟、高档酒水。

(三)公务接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公务接待程序

(一)凡需安排的公务接待,均由对口接待部门或二级学院凭被接待单位的接待公函,据实填写《新余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见附件)中接待对象栏内的有关内容后,对口接待部门或二级学院经办人在接待审核栏中经办人处签字,对口接待部门或二级学院负责人、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分别在接待审核栏中审核人处签字,再由分管党政办工作校领导在接待审核栏中审批人处签字同意后,方可安排用餐。

(二)确因情况特殊需要用餐者,必须事先报请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和分管党政办工作校领导同意,然后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内由对口接待部门或二级学院经办人补办《新余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否则费用自理。

四、公务接待经费结算

(一)应严格格执行年度预算编制的公务接待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开支公务接待费。

(二)公务接待结束后,接待费用应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三)报销接待经费时必须提供财务票据、派出单位接待公函、《新余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对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的接待费用,财务处一律不予报销。

五、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控公务接待范围和标准。

(二)财务处要严格实行公务接待费用定期通报制度,从严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

(三)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增强制度的执行力,杜绝奢侈浪费,养成文明节俭的公务接待风气。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若与本规定相抵触,按本规定执行。

新余学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修订稿)

(余学院发〔2014〕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以及我校财会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会计核算是会计基础性工作。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第2章​  会计凭证

第四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以会计凭证为依据。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在发生经济业务时,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以证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并将原始凭证送达至校财务处,以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经行,报帐流程详见附件一《新余学院报帐流程》。

第六条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一般还需载明凭证的附件和凭证的编号。

第七条 原始凭证所填列的经济业务内容必须如实反映,不得弄虚作假,不涂改,不挖补,不许含糊不清,不可缺漏项,不能简化名称,字迹要工整,不草、不乱,复写不串格、不串行、不模糊、不得积压、误时,更不得事后补制。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印章,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等。

第八条 会计人员应在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归类、整理,确定记载该项经济业务的帐户、方向及金额,即编制会计分录、填制记帐凭证。

第九条 记帐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必须满足登记帐簿的需要,要有: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的名称和编号、经济业务的摘要、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和金额、记帐符号、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收、付凭证应有出纳员)的签名或印章。

第十条 记帐凭证填制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列,也可以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编号应从每月1日编起,连续,按顺序编至月末。

第十一条 填制会计凭证时,字迹必须清晰、工整,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数字的高度占凭证横格高度二分之一为宜,数字的前面应当书写货币符号。汉字的书写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体书写。会计凭证传递详见附件二《新余学院会计凭证流程》

第三章 现金、支票、印签

第十二条 校财务处是学校现金管理部门,应指派专人对现金进行管理,校属各部门不得自行收支现金,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所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凡超过现金结算起点以上的经济往来,一律使用转帐支付。严禁以“白条”抵现金,严禁“坐支”现象的发生。应支付给个人的一切支出,含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劳务报酬、报销的差旅费等均使用转帐支付,汇入个人工资卡或公务卡,应支付给学生的生活补贴、困难补助、勤工俭学补助等由财务处汇入学生的校园卡,应支付给学生的奖学金、医药费、助学金等汇入由财务处指定的银行卡。

第十四条 出纳员应根据现金收付的管理要求进行现金收付。

现金收付的管理要求:

1.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不得将单位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人银行。

2.单位支付现金应从核定的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开出现金支票,从开户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3.结算起点以上的对外经济来往,必须通过转帐支付(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结算起点为1000元)。

4.建立健全现金日记帐,出纳员应根据复核过的收付款凭证办理现金收付,当天的收付要逐笔记入当天的帐目,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款相符。

5.现金的收付和保管由专职出纳员办理并负责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不得记载其它帐目。

6.外借现金应使用财务处统一印制的借款单,经有关领导批准方能借出,办完事返回后15日内应及时到财务处结帐,还清借款,逾期不办理结帐手续者,将从本人工资中扣除(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的除外),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外借现金,原则上在每年12月31日前清零,确有需要续借的,应先清后借。

7.大额度现金的提取和存入应由两个以上财会人员一同办理,必要时派专车接送,以确保现金安全。

8.保险柜只能存放本单位的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不得存放任何个人的现金等物品,密码及钥匙由专人负责,保险柜每日现金存量不得超过3000元。

9.稽核人员应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支票和银行预留印签应分开由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应由经办人员在支票使用本上签字,支票使用登记簿上应载明使用日期,支票号码、用途、经办人,并附有由分管领导签批的经费使用凭证。出纳员不得开具远期支票、空白支票等不符合规定的支票。

第四章 会计科目

第十六条 财务处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十七条 会计科目使用的要求:不得擅自增减合并会计科目,不得随意确定科目名称,会计科目的设置应既能满足单位内部的需要,又能适应对外会计报表编报和会计指标汇总的需要。

第五章 帐簿

第十八条 财务处应根据学校的实际,从学校的业务需要出发,从便于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出发,设置总帐、日记帐、经费往来明细帐,经费支出明细帐、内部控制明细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等等,帐页可根据需要采用三栏式、多栏式,总帐一般采用订本式帐本,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本。

第十九条 会计帐簿应由专人保管并负责登记。会计帐本启用时,应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名称,并在扉页上附帐簿启用表,写明启用日期,帐簿页数,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姓名名章和单位公章。在办理交接时,应当在启用表中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登记会计帐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计入帐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字迹工整。

第二十一条 登记完毕后,应在记帐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已经登帐的符号,表示已经记帐,帐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应留有空间,不能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登记帐簿应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帐簿应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发现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说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帐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记帐后,如发现有漏记、重记、错记时,会计人员应当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查找和按规定的方法改错,不得随意在原记录中刮擦、挖补。

第六章 对帐、结帐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经费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会计人员所经管的各帐务每月至少核对一次,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凡需结出余额的帐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贷字样,没有余额的帐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内用“---”表示,“---”标注应当放在元位。

第二十六条 结帐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结帐时,应当结出每个帐户的期末余额,需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应当通栏划双红线。

第二十七条 年度终了结帐时,所有总帐帐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年度终了后,要把各帐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帐簿的第一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中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七章 会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按时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二十九条 在编制财务报表附注时,应披露学校整体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的说明;重要资产处置情况说明;重大投资、借款活动的说明;以前年度结余调整情况的说明;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财务分析时一般采用比较分析法,将有关指标的本期实际数与计划(预算)比较或与历史最好水平比较或与同行业其他单位的指标进行比较等,用简洁明快的文字对报表分析说明进行概述,对预算执行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改善预算管理的措施和效果,提出尚待今后克服的问题及其环节,对影响较大的财务活动,可单独进行财务情况说明。

第三十一条 编制会计报表时,应严格执行统一规定,不得随意增列或减并表内项目,更不能任意变更表内各项目的经济内容,要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切实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报告数字,不得有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维护会计报告的真实、合法性。

第八章 会计档案

第三十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其它会计核算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学校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凭证汇总表、银行存款对帐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2.会计帐薄:总帐、明细帐、日记帐、辅助登记备查薄、固定资产卡片。

3.会计报表:月报、季报、年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4.其它会计资料:经济合同、会计档案移交及销毁清册、实行会计电算化后存贮在磁盘上的会计数据、程序文件等。

第三十三条 会计年度终了后,对会计资料应进行整理立卷,即:分类标准统一、档案形式统一、管理要求统一,并分门别类按各卷顺序编号。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券采用“三统一”的方法,即:

1.分类标准统一:将会计资料分成一类帐薄、二类凭证、三类报表、四类文字资料及其它。

2.档案形成统一:案册封面、档案卡夹、存放柜和存放序列统一。

3.管理要求统一:建立财务会计资料目录、会计凭证装订成册、报表及文字资料分类立券、其它零星资料按年度排序汇编。

第三十四条 会计凭证的装订为每月一次,装订后按年分月保管,装订的厚度一般为1.5厘米,各种会计帐簿年度结帐后(跨年帐本除外),应按时整理立卷;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及时报送后,留存的报表应按月装订成册,也可按季装订成册。

第三十五条 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在会计档案移交档案室前,财会部门应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处编制成册,移交档案室保管。校档案室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券册的封装,个别需要重新拆封整理的,应会同财务处共同拆封整理。

第三十六条 会计档案为本单位提供使用,原则上不得外借。外单位借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财务处长及主管财务院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借阅。校内各部门借阅会计档案时,应认真填写会计档案借阅申请书,由财务处长、分管财务院领导签批后,方可借阅。任何借阅人员不得在案券中乱画、标记、拆封抽换,违者由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特殊情况,需经财务处长及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借出的会计档案,应按期如数归还,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

第三十七条 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标准执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任何部门或个人不经允许、批准不得自行损、毁。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的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0年、25年六种,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由校档案室会同财务处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院长批准,由校档案室、财务处、校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单位领导。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券,由校档案室保管到未了事项结清为止。

第九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临时离职也需办理临时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人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的,由财务处长负责监交,财务处长交接时,应由分管院领导负责监交。

第四十条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任何人不得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一旦国家颁发新的会计工作规范,本规范自行废止。

新余学院财务管理制度(修订稿)

(余学院发〔2014〕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校内各教学、科研、行政、后勤、成人教育等部门,实行后勤社会化改革,校内独立核算部门按企业财务制度管理的执行本制度中的相关内容。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

2.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组织、引导、控制和管理。

3.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加强资金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6.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 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财务处作为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全校的各项财经工作,其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经法规制度,制定适合学校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

校内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财务行为。

2.组织编制校级综合预算,制定经费分配方案和其他财务收支计划,并督促执行。

3.负责全校各类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

4.对财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领导和指导二级财务的财会业务。

5.负责校内的财务监督、检查。

6.负责全校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7.管理全校财会人员的会计事务。

第八条 根据工作和管理的需要,学校在后勤、工会、校内产业及基本建设等部门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业务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不得在财务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九条 校内各级各类财务机构,必须配备具有上岗资格的本校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财会工作。校内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管理的内容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应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基本保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体现“实事求是、公开透明、民主理财、勤俭节约。确保人员经费,向教学科研倾斜,集中财力办大事”的理财思路,采取部门申报,分管校领导审核,财务处汇总,党委会议审批教代会通过的程序进行。

预算编制的目标和要求是加强预算指标管理,提高理财水平,最终做到资金使用的效益性和计划性。

1.要树立起新的理财观念,建立起经费项目负责制,确保各项经费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的用途开支。

2.各单位和各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和部门经费预算执行负责,在执行过程中应计划支出并留有余地,以保证零星急需费用的开支,保证全年工作运转需要。

3.经费预算指标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需要追加或调整的经费项目,也应先申报,杜绝先使用后申报的情况发生。

4.建立起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相分离的预算管理模式,定期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分析、汇总、反馈信息。

5.审计部门参与审议教育事业经费收支预算,并对各部门事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单项预算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其执行结果要经过审计部门审核。发现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内容、方法

校级预算由财务处编制,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校级预算和校内所属各级预算各自平衡,不能编制赤字预算。

学校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先编制“必保预算”,即个人部分;侧重编制教学、科研以及维持学校正常运行所必须的经常性经费;量入为出,分轻重缓急再编制其他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支出,努力压缩行政支出,使预算编制能反映学校发展特点,符合教育法规要求,体现学校当前目标,同时易懂易行便于操作。

各部门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学校发展需要按项目内容申报部门预算,分管校领导负责审核后,报学校财务处汇总。为避免预算执行的随意性、临时性,各单位、各部门教学设备的购置计划报教务处汇总、论证,科研仪器设备购置报科研处汇总、论证,教务处、科研处汇总、论证后交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其他设备购置与修缮项目计划报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汇总、论证,招就处和继续教育学院的招生计划在每年12月20日之前报财务处。预算具体内容包括:

(一)部门经费预算内容

1.人员公务经费预算;

2.部门业务经费预算;

3.教学、科研经费预算;

4.图书、设备购置经费预算;

5.新建及修缮项目经费预算;

6.学生部分经费预算;

7.其他专项经费预算。

(二)校统管经费预算内容

学校统管部分预算由财务处负责编报,分管院领导负责审核,具体内容包括:

1.各项收入预算;

2.个人部分预算,含工资、各项津贴补贴及引进人才资金;

3.贷款利息经费预算;

4.重点经费预算;

5.学校预留经费、未预见性支出等特别预算。

(三)汇总编制

以部门预算为基础,以项目预算为主线,汇总综合编制学校各部门教育事业经费收支预算。

1.采取自下而上汇总编报和自上而下指标分解的办法,把经费指标分解到各具体业务部门,各部门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学校发展的需要以及相关规定,编制本部门的经费支出计划,以保证经费预算编制的合理性、直接性和全面性。

2.细化预算的编制内容,把全校教育事业经费预算分为固定经费、重点经费、部门经费、可调剂经费四大块,部门经费又细化为公务费、日常业务经费、学生经费和各专项业务经费,通过细化可以保证部门经费预算的全面性,确保学校各具体业务项目的开展得到资金保障。

(四)预算申报程序

1.各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预算,应在每年12月15日之前按财务处统一印制的《年度部门经费申报表》项目内容填制,有特殊需要说明的,可附“附件材料”一起按时送交财务处。凡未申报预算的,原则上不再列入学校预算。

2.学校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两上两下”,即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程序。

(1)每年定期由学校财务向各部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具体说明预算编制的有关事项。

(2)各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部门收支预算建议计划(含基层单位预算)上报学校财务。

(3)学校财务根据资金性质将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分送各业务部门进行初审;业务部门审定后,报财务处统一编制部门预算。

(4)学校财务将汇总后的分预算科目、分部门的预算报校主管和分管领导综合平衡。

(5)预算经校行政平衡后,财务处向各部门下达收支预算控制总额。

(6)在规定时间内各部门将调整后的预算计划报学校财务。

第十三条 预算审批程序

财务处整理上述各类经费追加的申报材料,分别报部门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核,审核后,财务处再进行整理汇总,报院党委会审批,预算批复后,学校要严格按预算执行,校内所属各部门预算的审批程序为:根据学校划块经费和创收经费提出本部门详细预算方案,报院党委会议批准、校教代会审议通过,财务处实施。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

学校各级管理部门是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的执行部门,应建立严格的控制制度,按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审核各项开支和预付款,以维护学校综合预算的严肃性,对于学校下达的各专项经费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未列入预算而确需支出的项目或费用,30万元以下需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30万以上需经校党委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预算调整

经费预算原则上每年只调整一次。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或追加时,经费使用或管理部门须提出书面申报材料并填制《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交财务处汇总申报。具体办法如下:

1.部门经费的调整:

各部门在教学与管理业务中发生的年度经费指标以外的开支项目,必须先填报《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报财务处汇总申报。

2.设备购置经费的调整:

各部门需要追加的教学设备经费归口教务处,行政办公设备经费归口到校后勤处,由教务处或后勤处按经费调整程序汇总申报。

3.专项经费的调整:

各专项应先通过立项,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财务处签署资金情况意见后,在资金有保障的情况下,报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办理调整经费申报手续。

4.公共支出经费的调整:

由校财务处根据学校公共经费支出情况,做出公共经费预算调整方案,报院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5.经费调整时间:

如有经费调整需要,相关部门需在10月中旬进行申报。

有关业务部门发生公共性支出或超支经费追加,应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办理调整经费指标申报手续。

学校预算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为了保证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学校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越权作出的减收增支的决定。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有较大影响,确需调整预算时,由学校调整预算。调整综合财务预算时,仍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

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具体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积极组织收入,创造条件努力开拓新财源,不断增强筹资能力,学校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

学校收费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对校内外的各类收费,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定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各类收费都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凡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套有财政部门监制章的收费收据;凡校内单位之间和对校内教职工个人服务性的收费,使用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印刷的内部结算收据。

第二十条 各类收费必须按学校规定进行管理。独立核算单位的有偿服务收入自行入帐,按学校规定进行分配,并每月向财务处报送收支情况表;非独立核算单位的有偿服务收入必须全额及时上交财务处入帐,并按有关规定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先支后报,否则,按“小金库”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项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财务处,包括教学服务收入、成人教育收入、科研服务收入、对外承包、租赁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各部门和个人积极开展为学校筹资活动,对于为学校筹资作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或损失。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即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相配比。

第二十六条 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校内各部门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的制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严格预算约束,加强学校公用支出项目的重点管理,对“人、车、会、电话、接待、旅差、福利”等支出严格控制,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各部门精打细算,勤俭节约办事业,实行“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教学、科研、修购等专项支出,已列计划并在实施尚未完成项目,经费继续按预算额度留用,如当年无实施项目、内容,其专项经费预算额度不作留用范围,次年根据需要和报批再列入预算安排)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财务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实行财务工作归口管理,校内各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管理本部门的财经工作,但须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对重大支出项目,必须集体讨论决定,支出审批程序与权限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支出要实行分类管理,实行单位财务公开,提高支出透明度。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三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十三条 现金及存款的管理。

学校应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银行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存款的结算,加强对银行帐户的管理,按财政规定只能在一个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帐户,不得多头开户。

第三十四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校对单位和个人的一种债权。

学校财务及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和结清,不得长期挂帐,避免应有收入的流失,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即坏帐、呆帐,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五条 借出款的管理。

借出款是学校借给校内各部门或个人以及有关校办产业的各种借款或周转金,借出款必须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签订合法的借款协议,周转金借出期限一般为一年或一年以内,各借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地将借款归还学校,对于违反借款协议逾期不还的部门或个人,财务处可以直接从该部门有关经费中和个人工资中扣还。

1.教工借款必须按规定表格填写借条,具明借款用途、金额、还款期限等,按借款金额分别经分管部门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院长签批,否则不得借出。

2.学校司机可以在年初预借备用金,校领导司机可以借支3000元,其他司机可以借支1000元。

3.科研项目承担者可预借项目到位资金30%(不超过50000元)进行科研工作,但须在半年内以审核无误的票据冲销借支,可续借。

4.经学校批准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工,可以预借所需学费的30%。

5.个人因公出差除差旅费在1万元以上者可以预借40%(不超过50000元),并且在出差完毕后及时办理报帐手续,否则从下月工资中起扣,其他一律不准预借差旅费。

6.科研项目结题后、攻读学位完毕后必须及时办理报帐手续。

7.以上所有借款必须在年底前办理清帐手续,如需续借,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存货的管理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物资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入库、出库、计价、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

严格存货的盘点制度,学校财务处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根据资产标准,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校一级所有,分级管理”的体制。

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分别由有关部门进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并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实相符,防止流失。

第四十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要做到有偿使用,优化配置,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行政、教学非经营性资产按规定配置,超配套资产收取有偿占用费;对经营性资产按不低于各类资产收益率和折旧率收取有偿占用费。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经财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

第四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各部门为完成国家计划和学校教学任务,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各行政教学单位在完成本部门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生产、开发、经营活动的资产,校内各企业、公司、工厂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均属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四十二条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固定资产总额为基数,由学校财务部门按期收取固定资产占用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处置(包括调拔、转让、报损、报毁)权属学校,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组织实施,纪检督察部门参与,并由资产管理部门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校无形资产(无论使用权还是所有权)的转让,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无形资产的转让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全部计入学校事业收入。

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九条 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贷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和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应缴款项是指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住房公积金等各类款项;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按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整体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重要资产处置情况;重大投资、借款活动、绩效评价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学校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平均支出增减率等,财务处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供学校决策层参考、使用。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律、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财会法规以及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严格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第五十八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 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

(2)​ 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各项收入和支出的

合法性、合规性;

(3)​ 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

效性;

(4)​ 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5)​ 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严密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学校内部财务监督由校财务处和校监察处组织实施,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财务监督。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由监察处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职能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施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部门主要领导和财务主管人员的定期和离任审计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校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对校内各部门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六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对重大经济事项、基本建设、维修工程预决算、年度会计报表等,应依照有关法规,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必要时学校委托审计。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四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五条 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1.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2.撤销的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3.合并的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4.分立的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独立核算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按《企业财务通则》及其相应的财务制度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事业性质企业化管理单位的财务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务处备案。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余学院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修订稿)

(余学院发〔2014〕11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学校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明确经济责任,根据教育部、财务部(教财〔2000〕14号)《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精神和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履行依据

经学校党委会议审批批准,学校教代会通过后的学校年度教育事业经费预算是全校经济工作的指令性文件,是各级审批责任人履行审批职责的依据。

二、审批责任人及审批范围

1.学院院长为学校重点与大额度预算经费审批责任人(学校“一支笔”审批责任人);审批范围:除各项部门业务经费和财务分管日常小额度经费之外的所有预算经费支出。

2.学校协助分管财务校领导为学校一般日常性与小额度预算经费审批责任人;审批范围:除重点和大额度经费以及部门业务经费限额之内的所有预算经费支出。

3.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为各单位、各部门预算经费审批责任人(部门“一支笔”审批责任人);审批范围:各单位、各部门预算限额以内的部门经费(日常公务费、业务费)和部门归口管理的各专项业务经费支出。

4.经费使用部门分管领导为所分管部门领导经费审批人(需3000元以上)。

三、审批权限

1、部门审批责任人:3000元以内(含);

2、财务分管审批责任人:3000元至30000元(含);

3、财务主管审批责任人:30000元至200000元(含);

4、预算外200000元至300000元(含)须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300000元以上须经党委会议审定后,再由财务主管审批责任人最终签批。

四、审批程序和规定

1.预算内经费票据报销

一次性发生额在3000元以内(含),由各部门“一支笔”审批责任人最终审核批准;超过3000元以外的,须先由各部门“一支笔”审批责任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报财务分管或财务主管审批责任人按权限逐级审批,财务处方可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2.重点和固定资产购置票据报销

预算内的重点和固定资产购置票据报销,由归口管理的各部门审批责任人审核,属固定资产项目的,经办人应按规定办理验收、入库等手续,再报校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和财务分管审批责任人按权限审批或签署意见,30000元以上由学校财务主管“一支笔”审批责任人最终审核签批;对单项大批量(5万元以上)和重要物资(教学仪器设备、计算机、彩电、音响、空调、车辆等)付款,除各级审批人审核外,需经学校审计部门审核,最后由学校“一支笔”审批人批准签字,财务处方可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3.基建项目经费票据报销

列入年度预算计划、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并经有关部门批复的基建项目,是学校基本建设支出的依据。学校基本建设管理部门需按基建合同规定,由项目负责人、基建部门“一支笔”审批责任人、学校分管基建校领导以及分管财务院领导逐级审批基建预付款或借款;对项目工程付款以及基建决算,除各级审批人审核外,需经学校审计部门审核及学校“一只笔”审批人批准签字,财务处方可办理基建付款或决算手续。

4.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招待费报销,报销凭证应包括派餐单(注明用餐人数)、菜单、派出单位函或来电、餐费票据,经办人与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还必须由部门分管校领导签字和财务分管审批责任人审批,财务处方可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5.各级审批责任人直接经手的经费报销由上一级审批责任人审核批准。

6.任何经费报销必须由两名以上当事人签名,即经办人、审批人等;涉及到实物(如办公用品、材料、元器件、配件、低值易耗品、资料、设备等)需三人以上签名,即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教学科研设备、办公设备购置发票付款签字,需有采购部门经办人和负责人、计划部门负责人、使用部门管理人员和负责人、资产入库单及其管理部门人员及审计部门签字。经办人、验收人需签在每张发票反面,审批人只在费用报销单上签字,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7.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系集中采购供应,各部门一般不得另行报销;有印刷业务的部门印刷教学办公用品须在经集中招投标产生的商家进行印刷,非指定商家发票不得报销。

8.未列入年度预算支出的项目资金确需支出,须先落实经费资金来源、然后按30万以上(含30万)经校党委会审批,30万以下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程序报销票据。

五、审批责任

1.各审批责任人,应本着“谁主管、谁审批”、“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对票据合法合规性、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负责。

2.各审批责任人,应在自己的审批范围内按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行使审批权,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审批。

3.各审批责任人本着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原则,对所审批的经济活动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各审批责任人对主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要按规定全部纳入学校预算上交,不得脱离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私设“小金库”。

六、其他

1.学校及学校各部门审批责任人名单经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财务处备查,如有变更需将变更函报财务处备查,如审批人由于各种原因,需委托他人行使审批职责,需将委托函报财务处备查。

2.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政纪予以责任追究。

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有关经费支出审批规定同时废止。

新余学院经费开支管理规定(修订稿)

(余学院发〔2014〕11号)

一、人员业务经费,即按部门人数和业务情况安排的用于公务、业务支出的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办公用品费、差旅费、印刷费、复印费、书籍报刊资料费、邮资电话费等。

二、除专项经费外,各部门人员业务费,属经常性支出的经费,必须做到计划用款,月月平衡,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超前支出,寅吃卯粮,计划指标用完,即停止报销。

三、行政各部门和教学各学院、部对所管理的各专项经费和切块包干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并作出预算安排,各专项在预算指标内开支,不得超支用款,不可混用。切实完成好年度预算,使各项资金为学校教学、科研事业和行政后勤管理发挥应有效益。

四、包干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专项经费,已列计划并在实施尚未完成项目,经费继续按预算额度留用,如当年无实施项目、计划和内容,其专项经费预算额度不作为留用范围,次年根据需要和报批再列入预算安排,招待费节余不作留用。

五、各部门经费使用应本着严格控制,节约开支,从严掌握:⑴从严控制报刊的订购数量,除保障订阅党报外,其余应选订与本部门工作联系紧密的报刊;⑵从严控制电话费的开支,切实按学校电话使用和报销管理规定执行;⑶从严控制差旅费支出,严格执行开支标准,出市参会须有分管校领导签发的会议通知单,凡出省必须报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⑷从严控制招待费开支,严格事先请示报告制度,并按规定标准报销,报销凭证应包括派餐单、菜单、派出单位函、餐费票据,票据报销一律要由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超过30000元的还须由院长签批。总额控制在部门运行总额的8%以内,超过标准的财务处不予报销。⑸从严控制加班费和办公用品、耗材费,没有校领导同意,一律不予支付加班费(寒暑假除外),办公用品、耗材采取学校统购领取制,另有报销时,必须要有办公用品清单,防止以此名义套用现金行为和变相发放福利现象。(6)不得报销内容为烟、洒、礼品、农副产品、景点消费发票、食品、鲜花、旅行社开具的发票。(7)在外出差、学习、参会、培训按差旅报销标准实行定额包干,不得另外报销市内交通费、餐费。(8)不得报销私家车辆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加油费、路桥费等。

六、学校财务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实行财务工作归口管理,校内各部门应确定一名主要行政负责人管理本部门的财经工作,但须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对重大支出项目,必须集体讨论决定。支出审批程序与权限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七、各单位报账详见附件一《新余学院报帐流程》。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收费票据管理规定(修订稿)

(余学院发〔2014〕11号)

收费票据是收费主体向收费客体提供的缴费凭证,也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更是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为了更好的规范收费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财经秩序,保证收款票据的安全和合理有效的使用,防止遗失,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财务处是全校收款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收款票据的领购、印制、核销、保管等工作,财务处设票据管理员专门管理并设置登记薄,反映票据的领购、核销、结存等管理情况。

二、凡经上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均须开具《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凡属代收代管项目收费,如书费、上机费,学校自办发行的刊物、报纸等均应开具《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凡校内单位之间及对教职工个人服务性的收费均使用由财务处统一印制的内部结算收据。

凡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一律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票据,不得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严格依法收费、以票收费、以票管费,坚决杜绝票据遗失,票据残缺的现象,严禁大头小尾,不撕票收费、乱开票收费和专用票据与收费项目混用现象。

四、凡直接在校财务处交纳收取的款项由财务处有关会计人员在票据管理员处领取票据后开具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一些涉及面较宽的收费,财务处可委托有关单位负责收取,并到财务处办理有关收款票据的领用手续,票据限量领购,验旧购新,原则上每次只限领1-2本,但须及时上交校财务,严禁坐支现金,严禁设立“小金库”。

五、收款票据必须按规定范围和用途使用,填写票据必须按票据的序号,按规定要求如实注明收款单位、收费项目、金额、开票日期、开票员,严禁开具“阴阳发票”、“散张”或“抽底”发票。票据填写应书写工整,字迹清晰、数字准确,如因填写错误或因损坏,须废弃不用的,要保存全部联张,并在票面上注明“作废”字样。

六、收款票据的领用人员、会计人员和保管人员均应在领用核销和退回时,对收款票据的张数,已使用、未使用等情况进行核对,否则,出现差错由收款票据的最后持有人承担责任。各责任人领用和保管的票据,应妥善管理,不得出租出借,不得自行销废票据和票据存根。

七、各部门向财务处领用的收款票据在整本发票使用完毕或在该项业务结束时,按规定将该上缴的所收款项全部上缴财务处入帐后,将票据存根交票据管理人员办理核销。原领用票据未办理核销手续的,一律停止领用新的收款票据。

八、为控制收款收据的使用,对以学校名义收取的会务费、培训费等,必须贯彻“收支两条线”,并按收费总额10%由财务代收管理费。

九、处罚规定:

1.凡不使用学校规定的发票、收据或使用不合法的收据,擅自收取的费用,视同私设小金库处理,由学校没收其全部所得,并处以该部门3000元罚金,追究该部门有关负责人责任。

2.凡按规定所收款,未及时解缴校财务处的,经催交仍不上交的,按挪用公款处理,追究该部门有关人员责任。

3.凡对外出租,出借领用的学校发票、收据所得,属非法所得,全部由学校没收,并处责任人违纪金额10%的罚金。

4.票据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未按规定保管、使用票据,严重失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学校声誉,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学校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报帐票据管理规定(修订稿)

(余学院发〔2014〕11号)

一、所有报账票据必须是经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票据(学校内部结算票据除外),票据上开票单位印章必须清楚可查。

二、报账票据付款单位名称应为本学院或业务活动人姓名,同时注明开票日期和具体开支事项。

三、购物票据必须详细记载所购物品名称、数量、单价,如未注明,必须另附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详细购物清单,超市购物票据无论金额大小必须同时附有机打购物小票清单。

四、以公务卡或其他银行卡消费发生的公务活动,报帐时必须附有机打发票及刷卡凭据,能使用公务卡进行消费的一律使用公务卡。

五、打印、复印费票据必须附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打印、复印材料清单,汽车用油票据必须是省外发生,并在发票背面说明具体开支事由。

六、报销差旅费必须填写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并注明出差事由,出差须提供往返交通工具票据,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开支票据按规定整齐粘贴在差旅费报销单背面。除特殊情况外,出差一天以上应提供住宿费票据,同一人出差车票时间、空间上交叉、重叠不予报销。

七、每张报销票据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名,经手人不能为验收或证明人代签。

八、严禁使用假发票报账套取国家资金,经手人对提供审批的各种支出事项和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报账前务必自行查实票据的真伪性。

九、不得报销内容为烟、洒、礼品、农副产品、景点消费发票、食品、鲜花、旅行社开具的发票;在外出差、学习、参会、培训按差旅报销标准实行定额包干,不得另外报销市内交通费、餐费;严禁报销私家车辆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加油费、路桥费等。

十、单张报销票据金额不低于1000元或一次性报账出现同一开票单位票据累计金额不低于1000元,一律将报账款转入开票单位;教职工报帐款统一转入教职工工资卡或公务卡,学生报帐款统一转入学校为学生代办的银行卡中。

十、以上规定同时适用科研、博士科研启动费、博士办公费等项目经费报账票据管理。

新余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修订稿)

(余学院发〔2014〕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收费工作,及时足额地完成学校学杂费收缴任务,根据国家《高等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新余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依法及时足额交纳学杂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非义务教育学生应加强对缴纳学杂费的认识,增强依法缴费观念,积极主动缴纳学杂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非义务教育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杂费收入是学校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学生学杂费的收缴与减免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综合性工作。学校财务处是学生缴费工作职能管理部门,教学各学院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把学杂费的收缴工作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认真做好,对于成教学生学费,财务处可以委托相关学院按标准收取,但须及时上交,严禁坐支,严禁设立“小金库”,同时实行一次一委托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各项收费工作的执收部门,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订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向学生另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六条 各学院应成立以分管院长为组长,相关班主任、辅导员参加的学生学杂费收缴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学杂费收缴。工作小组要做好学生思想工作,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杂费,保证学校资金的及时和足额到位。

第七条 每学年开学之日起三天内为学生集中缴费时间,凡入校就读的学生应先在规定的时间内缴费,然后持财务处开具的收据到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 收费管理规定

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为全校收费的职能管理部门,依法直接或分部门实施收费工作,并负责全校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审批工作,其主要任务是:拟定收费办法,审定收费项目,确定收费标准,监督收费过程。

不经财务部门许可,各部门不得自行向物价管理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各收费部门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学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坚持收费的合法、合规、合理原则,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

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等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政府教育收费政策,并实行先报批,后收取程序。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必须统一使用江西省财政厅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九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明码标价制度,按《收费许可证》确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亮证收费,接受群众监督。学校各类收费都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凡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套有财政部门印章的“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属于代收代管收费,必须使用套有财政部门印章的“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属于经营性收费,必须使用套有税务部门印章的税务收据,凡校内单位之间和对校内教职工个人服务性的收费,使用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印制的内部结算收据。

第十条 学校所有收入统一由财务处收取和管理,全部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严禁非财务部门和个人擅自向学生代收费。

学校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财务处,包括教学服务收入、成人教育收入、科研服务收入、资产(含房屋)对内对外承包、租赁收入、其他收入等。

收费员按规定的项目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漏项少收,也不得多收,同时开具有效收据。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务处、学工处、招生就业处、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必须提前向财务处提供准确的各专业学生名册和有关收费项目标准,经核实后,财务处据此组织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收费。

严禁各部门利用学校场地、设施自行创收,校内所有非经营性单位的收费收入必须全额上交财务处,严禁将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严禁帐外设帐,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严禁用预算外资金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坐支现金。

第十二条 学校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第十三条 确属特殊情况申请退学的学生,应在认真填写好退学申请表后,经所在二级学院核实、学院分管领导签批,各有关部门备案,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费事项,自行退学者,不予退其所交费用。

第十四条 违规违纪处罚。

⑴不经申报收费和隐瞒收入的行为,属严重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责成其将所得全部解缴财务处入帐,并按收入的30%的罚款上交学校,对该单位的负责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如情节严重,则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⑵凡不使用学校规定的发票、收据或使用不合法的收据收取的费用,视同私设“小金库”处理,由学校没收其全部所得,并处以该单位3000元罚金(罚金不得在上交学校款项和事业经费中支付),追究该单位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如情节严重,则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⑶超出规定标准的收费,为不合理的收费行为,应限期退回多收款,无法退回的,由学校予以没收,并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⑷按规定应该解缴的所收款项未及时解缴校财务处的,经催缴仍不上交的,按挪用公款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⑸各非创收部门在银行、储蓄所私存的钱款、私开帐号的钱款均视为私设“小金库”,全部由国家或学校予以没收,并追究该部门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四章 学杂费的缓缴、减免与调整

第十五条 针对部分特别困难的优秀学生,学校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学生奖、贷、勤、补、减、免等资助办法,保证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资助与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名额按职能管理部门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对特别困难要求减免学费的,须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七条 对确有困难暂时不能缴清学杂费的学生,可申请缓交学杂费。这类学生必须在开学之日起一个月之内提交书面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并说明情况,同时作出学年内交费计划,经所在学院核实同意后,由学工处备案,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统一审批,然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办理缓交名额控制在学生人数的5%。

第十八条 学生如因宿舍调整、转学、退学、休学、留级等原因造成学生人数和收费标准变动时,宿管科、二级学院、教务处等有关部门要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财务处,以便调整。

第五章 拖欠学杂费处理规定

第十九条 凡在集中缴费期间未缴清学杂费的,可延期两周作为宽限期,宽限期满还未缴清者,视为故意欠费(指在校期间既未认定为特困生,又不办理学杂费缓交手续和无正当理由不交费者)。

第二十条 对故意欠费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学籍管理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享受在籍学生的所有权利(即:不发教材、不得参加任何教学活动、不安排住宿等),并作休学一年处理。休学期满,还未缴清学杂费又未办理复学手续的,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毕业前仍欠缴学费的学生,学校不予发放毕业证、派遣证等证件,不办理网上电子注册。

第六章 经费挂钩

第二十二条 收费完成情况关系到学校工作的方方面面,也关系到全体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督促学生缴费,人人有责。全校教工、尤其各学院应认真做好学生学杂费收缴的组织和催缴工作,作为经费切块包干考核内容之一,收费完成率与学院经费挂钩,其奖、扣基准完成率为应收总额的98%,每超额完成一个百分点,奖励业务经费的2个百分点,每差一个百分点,扣业务经费的4个百分点,按学年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制度与本办法有异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新余学院住宅、移动电话话费报销管理规定(修订稿)

(余学院发〔2014〕11号)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公费住宅和移动电话的规范管理,一律不准用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配置移动电话。

二、符合住宅、移动电话话费报销范围规定的人员,一律实行个人交费,限额内据实报销,超支自付,年度内综合结转使用,限额话费不得发给个人等管理办法。住宅、移动电话费均可报销人员,话费可通用,报销时间:年度内集中报销一次,截止时间为次年元月31日止。

三、因职务或工作岗位变动,按规定住宅和移动电话费报销标准应予调整或不再属于报销范围的,一律从组织上决定后的下一个月起调整或停止限额话费的报销。

四、限额报销范围的人员不得使用他人的住宅和移动电话话费凭据进行报销,也不得以本人名义挂户报销他人的住宅和移动电话的话费。

五、月话费报销的范围和限额标准:

1.住宅电话

符合规定报销移动电话的人员,按市廉政办、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的限额内,在次年1月份,将当年话费凭票据实报销。

离退休县(处)级以上干部按在职职务限额标准的一半发放。

2.移动电话

符合规定报销移动电话的人员,按市廉政办、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的限额内,在次年1月份,将当年话费凭票据实报销。

六、具备报销话费的人员,可以将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合并报销,但不得超过合计标准。

七、每年末,校财务处凭校党政办公室报上级纪委审批单组织报销工作。

八、以上规定标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以后上级政策如有变化,其标准相应发生变化。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余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稿)

(余学院发〔2014〕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各类财务风险,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是指以新余学院名义,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学校各部门及直属单位签订的借贷款合同、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学校资产经营、租赁及物业管理合同、基建及修缮项目(含设计、监理、施工、BOT等)合同、合作办学合同、物资设备采购及委托服务合同、科研项目合同等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

  第三条 经济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财务处是经济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同签订程序的审核、涉及使用财务管理资金的合同正本的保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校党政办负责合同签署和授权委托等手续的办理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合同正本的归档管理。

  第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是经济合同的履行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及履行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受理本部门所管辖经济业务的合同所涉业务管理,具体包括合同的前期准备指导、论证、审查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检查等。

  (一)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修缮工程及后勤专用设施、设备、原材料、燃料、粮油、肉食品等消耗材料采购合同的管理;

  (二)教务处、国际交流处、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技术学院: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合作办学合同的管理;

  (三)财务处:负责借、贷款及对外投资、物资采购合同的管理;

(四)科研处:负责各种科研合作项目合同的管理;

(五)其它单位按照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负责本部门所管辖业务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八条 各类经济合同应经学校的法律顾问审查把关,以确保学校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九条 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十条 各类合同由院长亲笔签署,或由院长授权委托相关负责人签署,但应一次一委托。

第十一条 各类经济合同统一使用“新余学院合同专用章”。

第十二条 物资采购合同的签字、盖章等按《新余学院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文本至少一式四份,由学校党政办、监察处、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各持一份;副本一份,由承办单位持有。

第三章 合同审查、签订的程序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订立时,应通过相应的审查程序。审查部门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为维护学校经济利益把好关。具体规定如下:

  (一)承办部门:在订立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同时,要对合同内容、数量、工期、质量要求等进行审查。

  (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同标的的合理性以及立项情况、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进行审查。

  (三)法律顾问:对重大经济合同的内容、条款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意见。

(四)监察部门:对合同洽谈、签订全过程的程序及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

(五)学校财务部门:审查合同条款是否有损学校利益,是否符合学校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保障,资金结算方式是否合理等。

  (六)合同管理委员会:对上述经归口管理部门及合同审查部门审查后,对存在的不确定事项或有争议的合同进行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 各承办部门报送合同进行审核时,应指定本单位承办人员具体负责,不得由其它单位人员代办。

  第十六条 合同通过审查的,由承办部门凭《新余学院经济合同审查表》送校办呈院长审批并签署,或由授权委托的其它相关负责人签署,最后由校办盖章。

第十七条  学院经济合同的签订权限:
    一、预算内资金:①30万元以内的单项经济合同由院长办公会立项,合同由院长委托分管副院长签字;分管院领导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向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进行责权一致的委托;②30-200万元以内的单项经济合同,由党委会立项,合同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院长签字或委托分管院领导签字;③200万元以上的单项经济合同,由党委会立项,合同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院长签字。

二、预算外资金:①10万元以内的经济合同,由院长批准立项,合同由分管院领导签字;②10-20万元内的经济合同,由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立项,由分管院领导签字;③资金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必须经党委会研究批准立项,由院长签字或委托分管院领导签字。

所有的经济合同必须加盖新余学院合同专用章。加盖合同专用章必须有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或经办人)签字,相关的批文、计划齐全并经分管副院长(副书记)或院长(书记)签字后,方能盖章。

第十八条 无独立法人资格的校二级及其下属单位,未经院长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在不涉及学校权益(所有权、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对外签订合同,合同必须使用本单位的名称,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严格按管理办法签订合同,对违反本办法,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按损失金额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领导者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订立后,承办部门应将正式合同正本与初审材料一同报学校党政办,由党政办对合同进行分类编号并保存。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行单位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必须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并按前述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核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经合同承办单位验收或提供相关数据后,财务部门根据合同文本及相关部门签章方可办理资金结算。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一)发票或合同签批手续不完备的;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三)付款单位与合同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且未出具代付款证明的;

  (四)合同未归档备案的。

  第二十四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通过仲裁或法律程序解决。

  第二十五条 合同作为学校或有关单位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合同秘密。

  第二十六条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行完毕,财务部门应及时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并移送档案馆,不得随意处置、销毁或遗失。

第五章 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经授权私自签订经济合同,造成经济或其它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或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合同会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如因审查不严造成损失的,会审部门应负相应责任,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第三十条 在合同审查中因故意过失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余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稿)

(余学院发〔2014〕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物资采购管理工作,明确职责,理顺关系,优化服务,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购买成批10000元、单件1500元以上的物资,不论经费来源,凡属学校资产,所发生的行为均应纳入学校物资采购工作范围。

学校各单位使用由校财务管理的资金采购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设施、办公家俱等固定资产物资,为学生代购的大宗商品(如收音机、军训服等)均适用本办法。馆藏图书、教材、零星修缮等专项采购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公务用车等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且必须由政府采购的,交由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

空调设备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等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未达到招标金额标准的,根据采购目录与政府协议供货单位进行询价采购,并按要求年底统一报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第三条 成立学校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监察室、财务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物资需求部门负责人组成。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在学校的统一领导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对各类招标采购的具体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审议(招标公告、标书拟定、专家库建设、评标办法、定标原则、考察论证)。

第四条 校采购中心是学校各种物资采购的职能部门,校采购中心在校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全校物资采购工作的具体操作实施和协调。

1.经审批同意,单批预算价格总值大于或等于20万元、单件预算价格大于或等于十万元的各类物资设备(含软件项目),原则上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执行。

2.单批预算价格总值小于20万元、单件预算价格小于10万元的各类物资设备(含软件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的方式执行,由采购中心、后勤与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和监察室共同询价采购。

3.单批预算价格总值低于3000元的非教学类低值耐用品或低值易耗品购置、单批预算价格总值低于30000元的教学类低值耐用品或低值易耗品购置,分别由使用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自行采购;需求单位在办理相应的验收、入库等手续后,应将与物资采购相关的单价、总价、供应商及联系方式等报采购中心备存。超过上述标准的低值耐用品须由校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4.关于部分资产分类的说明:

低值耐用品范围如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和易耗品范围,报废存在一定价值的且单价小于壹仟元的仪器仪表、工卡量具、工具、科教器具和普通办公桌椅等。

低值易耗品范围如下:消耗速度块,使用年限不超过一年,易损易消耗,使用后回收也不能重复使用的物资,如纸张、油墨、酒精、药剂、实验用玻璃器皿等。

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壹仟伍佰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 采购计划

第五条 计划的申报与审定

(一)教学、科研设备设施年度购置计划由各使用单位根据本年度资金预算计划,于每年三月底以前提出,填写《教学科研设备采购计划申请审批表》,教学、科研设备分别报教务处和科研处汇总。由教务处、科研处分别牵头,会同财务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等有关部门,根据教学及学科发展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报学校领导研究审定后,列入年度物质采购计划。

(二)行政办公设备、设施年度购置计划由各使用单位提出(尽量与教学、科研设备设施年度购置计划同步),填写《行政办公设备采购计划申请审批表》,报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汇总。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牵头,会同财务处、党政办等有关部门论证,并报学校集体研究审定后,列入年度物资采购计划。

(三)教学科研用低值耐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由各使用单位申报,报教务处或科研处汇总后,报经学校审定批复后,列入年度物资采购计划。

(四)未列入年度购置计划内的各类零星物资采购,均按要求填写资产采购计划审批表,注明资金来源和申购理由,审批同意后,按审批意见执行。

第六条 在申请购置计划时,申请单位必须提供设备、附件的名称、型号、规格、主要技术参数、用途及其预算价格;除单一来源外,申请采购的设备不得写明品牌、生产厂家及对应的型号,对未按要求填写的购置计划一律不予执行。

  第七条 严格执行采购计划。物资采购计划一经确定,采购中心与使用单位均不得擅自变更计划,如确需变更,则应由使用单位按原申报程序提出变更申请。如市场供应情况不能满足要求,须变更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或价格差异太大超过控制经费额度时,须报学校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采购中心与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协商可对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八条 采购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金额之内执行,超过预算金额10%需向分管领导报告后执行。

第九条 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规范采购行为,注重效益,保证质量和厉行节约,防止浪费和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条 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自觉回避。

所谓相关人员,指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十一条 选择供应商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工作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第十二条 采购工作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全校各类物资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五种形式。所有满足招标条件的物资采购项目,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外,原则上均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物资,其具体实施方案均按《新余学院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学校监察室全过程参与并监督执行。

(一)公开招标采购

学校通过媒体发布招标信息邀请供应商参加投标,经过评标产生供应商。

(二)邀请招标采购

1.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从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其参加投标,通过评标产生供应商的采购办法。

2.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供应商采购的货物;或经领导小组讨论同意的其他情形的。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4.邀请的商家不少于三家。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

1.学校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取本采购办法: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供应商投标;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非标产品、制作产品、特定货物: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急购: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经领导小组讨论同意的其他情形。

3.被邀请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

(四)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取本采购办法:

1.独家经营: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配套的一致性: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4.经领导小组讨论同意的其他情形。

(五)询价采购

1.采购货物总额达不到招标采购所需额度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2.被询价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

3.询价采购一般应采用低价成交原则。

4.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中心、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监察室和物资需求部门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范围。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时产生评委的程序按《新余学院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此种情况经发现或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所有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物资,其具体实施方案均按《新余学院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公告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重大成套大型设备招标或重大服务项目招标原则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未满足开标条件进行二次招标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日,投标人购买标书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招标项目确定中标人须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公告期满才允许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

(1)成立谈判小组。一般采购项目的谈判由采购中心、物资管理部门、监察室和物资需求部门的代表组成;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的谈判必须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专家参加,而且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可视内容和金额分一次和多次进行,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八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十九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一般由采购中心、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监察室和物资使用部门组成。对于非标类物资设备,询价小组应详细了解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保证物资质量,并尽量提高资金的效率。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做好询价活动记录,询价记录单须有参加人签名。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条 除小额零星采购物资外,其他所有采购方式所发生的采购合同行为,均需以合同方式体现,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拟定,合同内容完整,详细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前必须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并要求供应商提供签约人的资信证明(法人委托书),以防风险。

第二十二条 对采用招标和竞争性谈判形式执行的采购项目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物资采购原则上需签订供货合同,合同原则上应采用或参考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采购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必须签订合同。采购中心拟定合同后,交由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合同内容并签署意见,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分管副院长分别审查签字后交由院长签署,所有采购合同均须加盖“新余学院合同专用章”印章。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物资设备采购项目,采购中心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结果的验收,验收人员一般包括采购中心、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监察室和物资设备使用部门;重大、技术性强的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除上述人员外,应当邀请参与评标的专家参加验收工作。验收组成员依照合同约定,对照数量、规格、型号、技术性能指标等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 资产设备验收合格后,采购中心负责将验收单复印件交由物资设备使用单位自行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审核工作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一般情况下,物资设备使用单位应在收到验收单后十天内完成系统入库,并将纸质入库单交由资产科审核后送及时交采购中心。

第二十六条 验收合格的物品的报账程序:经办人签字,发票、入库单、验收单与采购审批表(或立项报告、会议纪要)齐备后才可办理财务付款手续。

第二十七条 采购中心对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批复文件(含会议纪要、采购申请单等)、采购活动记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验收单、关于招投标项目的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采购方式和合同价格;

(三)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四)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五)如废标需写明废标的原因;

(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的填写“评标报告”;采用单一来源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填写询价采购单,参与人员均需签名。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校监察要加强对物资采购的监督。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监察处须把好程序关,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纪行为。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要自觉接受组织、群众的监督,公正、廉洁地完成采购任务。

第二十九条 检查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1.物资采购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物资采购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有无超计划或无计划采购;

3.物资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物资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规定;

5.采购物资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6.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监察在履行监督检查时,采购中心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物资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对物资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学校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

(余学院发〔2014〕11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物资采购招标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新余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

根据《新余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在学校的统一领导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对各类招标采购的具体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审议(招标公告、标书拟定、评委人选、评标办法、定标原则、考察论证)。学校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监察、财务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物资需求审批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任何情况下,非经校物资招投标领导小组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此种情况经发现或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招标文件由采购中心会同物资需求部门拟定,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招标文件须经校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后方可执行。

(一)前期准备工作

编制招标文件的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包括:

1.资金(预算)落实情况;

2.招标方案准备工作情况;

3.招标项目的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4.有关文件(批示);

5.市场调查信息。

(二)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文件编号;

2.招标范围;

3.对招标人的要求,招标人必须符合招标公告上的投标人资质要求;

4.招标项目的详细内容、技术要求和供货时间;

5.投标报价要求;

6.中标原则: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三、公告

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经审定后的招标公告必须上至校园网首页公告栏公告(必要时也可发布在第三方媒体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止,时间不少于二十日,标书出售时间不超过两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与公开招标方式相同。

四、招标文件的编制

1.采购中心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3.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4.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澄清和修改招标文件可能影响正常开标,应及时修改开标时间。

五、对投标文件的审查

(一)投标文件的份数和密封情况

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均应完整无缺;在开标前封条和文件袋应完好无破损,加盖的公章应可清晰辨认。

(二)投标文件的内容

1.投标书;

2.投标资格证明文件;

3.授权参加本次投标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

4.经法人代表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5.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

(三)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书,投标报价表要采用招标文件中所附的格式,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设备名称排序一次填写,注明提供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数量、价格等。

2.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中所指出的设备规格标准、材料的参数仅系说明,并非作为招标的限制。投标人若另有推荐方案的,必须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设备规格标准完成报价以后,再单独提出替代方案的设备规格标准并填写投标人推荐清单,但该替代方案的技术水平应不低于招标文件原定的技术标准。

3.重大采购项目或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应明确要求投标人除投标书和相关投标承诺外,须采用视频资料对投标人基本情况及投标内容进行详尽的说明,中标人的视频资料应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进行保存。

4.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需打印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盖章方位有效。

(四)投标报价

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表上写明投标货物的单价和投标总价。如单价和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低价为准;大小写金额有误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五、开标、评标、讯标与决标、废标

(一)开标

1.开标由采购中心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应委派代表出示身份证并当场签字确认参加开标;投标人代表未当场签字确认的,视为未参加投标。

2.评标小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宣布开标前,由监察工作人员收缴现场所有工作人员的通讯工具,以保证开标工作的严肃性,开标后,所有在场工作人员不得自行离开会场。

3.监察工作人员当场检查投标文件份数和密封情况及授权委托证明后,由评标小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文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4.开标会评议过程应采用表格形式记录相关数据的,评分内容一般分价格评议分、技术评议分、商务资质评议分,评议结果经所有专家评委和工作人员在唱标汇总数据表上签字确认后生效。

5.开标后所有项目、内容均不得再修改和更正。

(二)评标

1.评标由校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由监察工作人员从学校评标专家库中临时抽取评标专家,并做好临时通知和保密工作。

2.一般招标采购项目中,由物资需求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重大招标采购项目中,由物资需求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均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当相关项目的评标专家。

4.评标小组应严格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书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等,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5.评标小组在评标过程中可对投标人进行现场咨询,投标人须依据招投标文件内容认真、如实地进行回答。

6.评标过程应客观公正,评标专家不受任何人的干扰,独立公正完成评标,评标情况不得泄密。监察工作人员负责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7.评标专家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8.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专家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专家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讯标

1.重大采购项目,评标小组须在监察工作人员监督下(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对评选的投标人的前两名进行讯标,主要是对需要进一步了解或澄清的内容进行询问。讯标纪要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方才有效。

2.招标人可允许修正投标书文件非实质性的内容,但这些修正不能影响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列。

(四)决标

决标程序一般如下:

1.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按评标办法确认投标人的排序,并向校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2.决标结果,应召集各投标人当场公布。

(五)废标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经学校研究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校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变更采购方式,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需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校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工作小组批准。

(六)市场调查与考察

重大采购招标项目,需在决标前进行市场调查和现场考察。参加调查和考察的人员主要由校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采购中心人员和使用单位代表组成,调查和考察后应形成书面报告送校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七)合同签订

1. 中标人确定后,由采购中心负责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中标人应当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学校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按合同指定地点送达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经学校验收合格后开具正式发票。

3.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按《新余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4.对物资设备采购项目,采购中心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结果的验收,验收人员一般包括采购中心、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监察室和物资设备使用部门;重大、技术性强的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除上述人员外,应当邀请参与评标的专家参加验收工作。验收组成员依照合同约定,对照数量、规格、型号、技术性能指标等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

(八)付款方式

中标人应按招标人指定地点送达物资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经使用单位、学校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由招标人按合同支付款项。

验收合格的物资的报账程序:

经办人在发票上签字并附采购计划单或立项报告以及验收单和使用单位的资产入库单,一并交校领导签字后,方可交财务部门办理财务手续。

新余学院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余学院发〔2014〕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标专家是指录入到全校评标专家库为各类资产采购项目招投标工作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评标专家暂设仪器设备类、大宗物资类、服务类等类别,各专业类别的专家应确保一定的数量。

第四条 校监察处负责对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立、评标专家的产生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 校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组建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库设在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负责管理。

第六条 入选专家的选聘条件:

1.在编在岗人员,原则上年龄在5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能够胜任短期、连续性的招标评审工作。
2.原则性强,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招标评标过程中能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未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3.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正科以上行政职务,熟悉、掌握市场发展动态,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4.本人愿意参加学校招标评标工作,并接受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管理。

第七条 入选专家产生程序

1.评标专家由单位推荐,被推荐人员填写《新余学院评标专家登记表》,经所在部门审核、签字送交采购中心,采购中心汇总上报学校审批,择优聘用。

2.采购中心对入选评标专家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对,确定材料齐全无误后,按专业分类录入综合的评标专家库,并建立专家花名册存档。

3.专家库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两年,期满重新组建。

4.重大采购项目如需要聘请校外专家,由校物资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报学校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安排人员与省内兄弟院校或地方有关单位联系,安排专家到场参与评议。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产生及评标

第八条 评标专家通过抽签产生,抽签和通知由采购工作人员负责执行。工作人员应在开标前一天抽取专家,并按要求通知被抽取的专家准时到场对评标活动进行评议。由具体经办人员负责通知并保密。

第九条 抽签产生的评标专家对开标工作负有保密责任。评标小组成员在评标结束前禁止与外界联系,因特殊情况确需暂时离开的,应当向监察工作人员说明,开标前必须将手机及其他通讯器材一律关闭后存放到指定地点,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条 评标专家的权利
1.接受学校聘请,担任评标专家组成员;
2.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

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3.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可以依法取得劳务报酬;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的义务
1.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2.必须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3.对评标过程及相关内容保密;
4.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

人,不得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5.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6.对有关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察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评标小组对标书的评审情况,不得在评标用纸以外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标内容,评标结束后,评标专家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九、校园管理工作

新余学院校园内禁止违规吸烟工作办法

(余学院发〔201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少与防止吸烟的危害,保障我校师生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师生文明水平,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所有建筑物内禁止吸烟(以下简称禁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禁烟工作实行行政主导、分类管理、场所负责、师生参与、互相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学校禁烟工作领导小组。校内各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区域内的禁烟工作。校党政办是禁烟工作的主管部门,学工处负责统筹学生的禁烟工作。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全校师生牢固树立不吸烟的文明意识,积极营造无烟环境。

第六条 鼓励支持广大师生、禁止吸烟协会等志愿者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禁烟工作或为禁烟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二章 禁烟场所

第七条 校园所有建筑物内禁止吸烟。

第八条 下列室外场所禁止吸烟:

(一)主要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活动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三)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九条 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室外露天区域设置少量吸烟区,并要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提醒标识。

第三章 禁烟措施

第十条 校内各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开展禁烟宣传教育,并配备禁烟检查员;

(二)不得配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的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督投诉电话;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场所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其熄灭点燃的烟草制品;不熄灭的,应当劝其离开;不服从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在校内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履行禁烟职责,并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对被投诉的禁止吸烟场所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 校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自动售卖设备销售烟草制品;

(二)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三)以慈善、公益、环保事业的名义,或者以“品牌延伸”、“品牌共享”等其它方式进行烟草促销;

(四)烟草企业冠名赞助活动;

(五)派发、赠予烟草制品;

(六)以派发、赠予烟草宣传品等直接或间接的手段鼓励、诱导购买烟草制品。

第十三条 在各类公务和公共活动中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

第十四条 学校将禁烟工作情况纳校内各单位的综合治理考评和教职工的年度考评;将学生禁烟工作情况纳入学生品行修养测评,对校园内违规吸烟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校内各场所管理者、经营者要按照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禁烟标识。鼓励自行制作符合规定的禁烟标识。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将禁烟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禁烟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各二级学院应当将禁烟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文明意识。

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将禁烟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并将禁烟宣传纳入本部门入职培训、岗位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 校内的报刊、广播、通讯、网络等有关媒体应当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免费开展禁烟公益宣传活动,发布禁烟公益广告。

第十九条 工会、综治办、学工处、团委等部门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烟宣传教育。物业公司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在其服务区域内开展禁烟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开展下列活动:

(一)组织开展禁烟宣传教育;

(二)劝阻吸烟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对各场所的禁烟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四)协助场所管理者、经营者开展禁烟工作;

(五)为个人戒烟提供帮助。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可以聘请志愿者组织及个人担任禁烟监督员,对禁烟标识的设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场所管理者、经营者或者校内商品销售者应当给予配合。发现问题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

校内相关单位应当为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开展禁烟监督检查活动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集中开展禁烟宣传,倡导戒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禁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校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召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审议禁烟工作的规划、政策、方案;

(二)协调解决禁烟工作中的问题;

(三)督促、检查、评估有关禁烟工作开展情况;

(四)有关禁烟工作其它事项。

禁烟工作联席会议由校党政办、综治办、宣传部、学工处、团委、教务处、后勤处及各二级学院等校内有关单位参加。

禁烟工作联席会议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校党政办,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联席会议工作例会制度,禁烟工作联席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校内各单位要抓好落实。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禁烟日常巡查及投诉处理等制度,并公布监管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党政办电话公开为全校统一的禁烟投诉电话。接到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校内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所在校内单位进行说服教育;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由校综治办提交执纪部门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未履行本办法职责,校内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合同规定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吸烟是指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且四周封闭总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所有空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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