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学院管理制度汇编(五)
发布时间: 2018-10-16 14:59:2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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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规定

1.关于进一步提高会议(活动)效率、提升决策水平的若干规定………………3

2.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若干补充规定………………………6

3.新余学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试行)………………………………………………………………………………8

二、组织人事工作

4.新余学院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正副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17

5.新余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试行)………………………………………24

6.新余学院教职员工绩效考核办法(试行)………………………………………32

7.新余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38

8.新余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暂行办法(试行)……………………………43

9.新余学院师资招聘暂行办法………………………………………………………52

10.新余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暂行规定………………………………………55

三、宣传思想工作

11.新余学院举办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

    论坛管理暂行办法………………………………………………………………59

12.新余学院新闻发言人制度………………………………………………………61

13.新余学院宣传思想工作考核办法(试行)……………………………………63

四、统战工作

14.新余学院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制度………………………71

五、教学科研工作

15.新余学院教师教研工作量计算及考核办法(试行)…………………………75

16.新余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与考核办法(修订)………………………………82

17.新余学院科研成果级别认定办法(修订)……………………………………88

18.新余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5修订版)………………………92

19.新余学院教学标兵评选办法(试行)…………………………………………95

20.新余学院专利费资助实施办法…………………………………………………98

六、学生工作

21.新余学院班主任管理办法(试行)……………………………………………103

22.新余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办法……………………………………………………………………………109

23.新余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113

24.新余学院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117

25.新余学院学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119

七、校园安全工作

26.新余学院校园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123

八、创新创业工作

27.新余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使用与管理办法………………………………127

28.新余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实施方案………………………………………………131

九、留学生教育工作

29.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141

30.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班主任管理办法…………………………………………145

31.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办法……………………………………………148

32.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150

一、重要规定

关于进一步提高会议(活动)效率、

提升决策水平的若干规定

(余学院党办发〔2015〕1号)

为进一步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及依法决策水平,提高会议(活动)效率,按照“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有关要求,根据《新余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新余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新余学院党政班子工作例会议事规则》、《新余学院党政领导班子“三重一大”事项集体民主决策制度》和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会议(活动)形式

本规定所指会议(活动)包括: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党政班子工作例会、中层干部会议、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及全校性重要活动等。

二、会议议题

1.拟提交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提请单位或牵头部门要进行专题调研,就所提交议题的可行性以及具体实施计划提出意见建议,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再由分管校领导分别向党委书记和院长汇报后作安排。如议题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由牵头部门的分管校领导负责协调,提出综合意见。准备不充分、时机不成熟、方案不周全的议题,涉及多方而未事先沟通协调的议题、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

2.议题材料由议题提出部门或议题牵头部门准备,于会议召开前3 天送党政办秘书科。党政办秘书科提前1-2 天将讨论议题、时间通知与会者,并将议题材料送全体与会人员。

三、议事程序

1.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凡需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党政班子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星期一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顺延。党政班子工作例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院长召集并主持。党政班子工作例会是沟通情况,酝酿、协商工作的一种议事形式,不决定重大事项。会议发言由党委副书记开始依次就各自分管工作通报情况,最后由院长和党委书记发言。列席会议部门负责人也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中层干部会议视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根据学习内容需要,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每月举行一次。

2.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才能召开,讨论“三重一大”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会议正式成员到会才能召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在会前用书面形式表达。

3.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议事,应一题一议,有议有决。凡属“三重一大”问题决策时,采取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度,先由班子其他成员就议题发表意见并表示明确态度。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的情况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做出决定。

4.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表决可视情况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的方式,赞成票超过到会正式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正式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由到会的党委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超过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视为通过。未到会的党委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5.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继续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再提交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议决。

6.党委会讨论干部、人事、奖惩等问题时,凡涉及与会正式成员和列席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应当回避。

四、会议出席和列席

1.党委会议由学校党委委员组成,原高专校级领导、党政办、组织部、宣传部、教务处、财务处、发改办、转型办负责人为固定列席人员(除研究干部人事事项外)。

2.院长办公会议由学校行政班子成员组成,原高专校级领导、党政办、人事处、监察处、审计处、教务处、财务处负责人为固定列席人员。

3.党政班子工作例会由党政班子成员组成,原高专校级领导、党政办、组织部(人事处)、宣传部、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后勤处、发改办、转型办负责人为固定列席人员。

4.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及中层干部会议由学校党政班子成员,原高专校级领导,党委、行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各教辅部门、附属学校主要负责人组成。

5.出席全校性活动。全校性活动是指由党政办负责通知,由学校主办或委托部门、二级学院举办的活动。参加人员无特殊情况须按时出席。

五、会议落实

1.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党政班子工作例会、中层干部会议、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等指定专人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及时编发会议纪要,经党政办主任审阅后,分别报党委书记、院长签发。暂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不发会议纪要。对需要相关单位落实的问题由党政办督查督办。

2.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执行,限时办理。党政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落实;党政办负责督查,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党委、行政报告。

3.凡经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贯彻执行,以集体决定的精神对外表态。

六、参会要求

1.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议事情况,参会者要遵守保密纪律。

2.会议发言要围绕议题,直奔主题、言简意赅。

3.参会者应严格执行会议纪律,不接打与工作无关电话、不使用手机上网、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4.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活动)需按照《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制度的通知》(余学院党办字〔2011〕6号)履行请假手续。

5.因公外出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活动),会后由党政办向其通报会议内容。

七、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若干补充规定

(余学院党发〔2015〕10号)

为严肃财经纪律,在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基础上,结合上级相关规定,补充如下规定。

1.规范招待费报销。各部门在接待外单位客人时,必须要有对方单位接待公函或学校邀请函,校党政办据实填写接待清单,清单填写必须完整(含来客和陪同人员相关信息),报销时公函(复印件)、接待清单(复印件)、菜单(不得用烟、工作日中午不得饮酒,晚餐用酒不得饮用高档酒)、发票须同时具备,否则财务不予受理。各二级学院利用创收经费接待外单位客人时,根据公函(邀请函)自行填写接待清单,严格遵守《新余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及接待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规定》。接待来校讲座专家时,以讲座安排或学校邀请函作附件开具接待清单。报销招待用茶叶发票,须注明数量、单价和总额。

2.规范需政府采购物资的票据报销。对须经物资采购的发票报销时,必须附有公开招标时的评标报告(有评委签字)和经济合同。各部门因应急购买的办公用品,需有与发票内容、价格相一致的物品清单。

3.规范培训费报销。培训费用报销时须附培训通知、领导签批的出差审批单。报销讲座费用时,须注明讲座人员职称等相关信息,并附讲座安排。

4.规范学习差旅费报销。外出学习应附学习安排材料、领导签批的出差审批单,并要求刷公务卡消费。自2015年9月1日始,对可以但没经公务卡消费的发票财务不予处理。差旅费报销时不得超过标准报销交通费,不得超过标准报销住宿费,不得报销市内的士费和餐费。出差期间统一安排饮食和交通工具的,不得补贴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到外参加会议和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规定,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报销。

5.规范票据报销时限规定。严格按《新余学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经济业务发生后15天内须进行财务处理(寒暑假发生业务例外)。

6.规范教工借款。严格按《新余学院财务管理制度》中关于借出款管理之规定,每年7月1日和1月1日清理一次,对确需续借的,办理续借手续。对有纵向经费的科研项目,学校予以支持,专款专用,可分段进行借支,但需在经济业务发生的六个月内进行报销处理。对能以公务卡办理的业务,不能借取现金办理。

7.严禁使用预算内资金发放津补贴。预算内的部门包干经费使用时,必须有业务发票。各学院创收经费不能发放福利,但可在规定范围内发放课时补贴和科研奖励。

8.规范评审费发放标准。由学校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项目评审、职称评审、竞(比)赛评判、人员招聘、招投标评审、验收评审等活动支付给各类评审专家的评审费,校内人员按每半天不超过150元,一天300元标准发放,对有经费独立来源的评审,其评审费发放不可超过以上标准的2倍。校外人员可按同类校内人员标准的3倍发放。对于属于日常工作职责范畴的评审,不得发放评审费。

9.规范值(加)班补贴发放标准。学校层面值班人员工作日每天50元/人,双休日每天80元/人,法定假日80元/人,经费列入预算。各二级学院值班人员参照此标准,经费在各自预算安排包干经费中解决。经批准的加班补贴发放标准同上,寒暑假视同双休日。

10.规范公务用车费用报销。公务用车燃油费须经校党政办统购,省内路桥费须经车队统购,维修厂家须在政府采购指定点,司机的差旅费报销时须经校党政办审批。各部门使用校公务用车的按校党政办结算单负责相关费用。私家车辆的相关费用不得报销。

11.规范考试考务费用发放。校内正常期末考试每场50元/人。有经费来源的大学生外语等级考试、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自学考试、计算机等级等考试在学校不垫付资金前提下,发放标准最高为每场100元/人。其他有经费来源的各种考试最高发放标准不得超过200元/场。各种考试尽量合理安排考务人员。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

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

(余学院党发〔2015〕1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不断健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根据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落实“两个责任”的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落实“两个责任”,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关键所在,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最新精神、最新部署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学校事业发展稳定大局的迫切需要,是学校转型发展的坚强保证。

二、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

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学校各级党组织担负着领导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要不断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同研究、同部署、同督促、同检查,自觉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

(一)学校党委领导班子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坚决贯彻中央、中央纪委、省委和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每学期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年召开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定期召开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工作例会,具体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2.强化权力制约,突出源头治理。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工作规划》,健全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严格执行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等议事制度,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认真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出国定居和任职回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报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等制度,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财务、基建工程制度。加快学校章程建设,推进依法治权,依法治校。落实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深化党务、校务公开,实行阳光治校。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程序监督。积极探索符合学校特点的反腐倡廉新思路、新举措,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

3.选好用好干部,防止不正之风。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配套制度,规范选拔任用程序,强化廉政审查把关,严格规范做好干部选聘工作。健全科学的干部教育培养机制、考核评价机制。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谈话制度。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实施干部选拔任用记实制、票决制和倒查机制,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问题,坚决打击拉票贿选、买官卖官行为。

4.抓好作风建设,维护师生利益。持之以恒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纠正“四风”,坚决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行为,不断改进党风政风,教风学风。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公务用车、公款出国出境、办公用房、职务消费、企业兼职等问题,坚决查处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会员卡、商业预付卡等行为。完善教育乱收费专项治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查纠不正之风工作长效机制,坚决查处发生在师生群众身边的以权谋私问题。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切实加强和改进高校师德师风建设。

5.加大支持力度,严厉惩治腐败。领导和支持学校纪委、监察部门依规依纪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全力支持和保障学校纪委执纪办案,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案件查处主要领导亲自过问、纪委领导亲自主抓、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执行,始终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对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并加强信访监督、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重视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培养使用。

6.弘扬廉政文化,加强廉政教育。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廉洁从政教育,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党委中心组每年要安排廉洁从政专题学习,各级党校要把廉洁从政教育作为必修内容安排课程。学习廉洁榜样,强化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大力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将校园廉政文化建设纳入校园文化建设整体规划,与干部、教师队伍建设相结合,与师德师风、学风建设相结合,与各类科技文化活动相结合,加强廉洁从政、廉洁从教、廉洁做事、依法执业意识观念教育。发挥高校廉政理论研究和文化引领作用,推动反腐倡廉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二)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学校党委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也是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直接责任人,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工作中,加强风险防控。

1.履行领导职责,落实分管责任。学校党委主要领导要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督促校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督促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合力。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加强对分管、联系单位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形成责任传导机制。

2.严格组织纪律,加强日常监管。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严肃党内生活,落实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切实提高党内生活的质量。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对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自觉接受监督,当好廉政表率。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严于律己,廉洁从政,做好表率。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认真执行学校党政议事决策制度,不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三)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党政各部门、附属学校领导班子及成员责任

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党政各部门和附属学校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各项任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制度,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责任范围内的具体实施办法。

2.组织党员、干部学习贯彻校党委及上级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文件、决定和会议精神,抓好本单位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3.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进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和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展情况,注意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

4.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协助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5.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特点,制定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6.对本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 或违法违纪现象,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依据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及时查处。凡知情不报、隐瞒或歪曲事实,不认真查处或阻碍调查处理的,应追究其领导责任。

三、全面落实纪委监督责任

学校纪委要全面落实监督责任,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能,积极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纪检委员对各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责任。

(一)加强组织协调,当好参谋助手

根据上级精神和决策部署,结合学校实际,向校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强化监督作用,维护党的纪律

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严明党员干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认真开展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意识和纪律观念。落实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函询等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离任、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干部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严把考试招生、基建项目、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干部人事、学术诚信等重要关口,采取日常式监督、提醒式监督、参与式监督、跟踪式监督、督查式监督和联合式监督等方法,切实加强对人、财、物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认真落实中央、中央纪委、省委和省纪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工作要求,坚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大执纪检查、明察暗访、问责处理、通报曝光、整改落实力度,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通报违纪违规行为,巩固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成果,持之以恒纠正“四风”。

(三)严肃查办案件,加强责任追究

畅通举报渠道,健全信访受理和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对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完善案件查办制度,严格办案程序,严明办案纪律,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严肃查处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案件和问题,严肃查处滥用权力干预职称评定、科研经费使用和利用职务插手教材教辅选用、招生考试、基建工程、学校后勤、招标采购等领域的问题,严肃查处发生在师生身边的腐败问题。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责任倒查追究,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四、落实“两个责任”的保障措施

(一)“两个责任”报告制度

学校党委每年初将上一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以书面形式专题报告上级党委和纪委,并将其作为向党代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纪委每年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书面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各二级单位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二)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制度

坚持完善“双代会”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制度,党委领导班子述职述廉要集中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领导班子成员要报告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接受全体代表的民主评议,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述职述廉要书面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及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接受干部群众的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纳入干部考核体系,作为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三)廉政谈话制度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正职每人每年谈心谈话不少于一次;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单位的领导干部每人每年谈心谈话不少于一次。坚持新任领导干部集体廉洁谈话制度,把谈心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四)纪委约谈制度

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师生来信来访反映强烈、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纪委及时约谈,听取主体责任落实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五)专项检查制度

严把重要关口,加强干部人事、财务管理、考试招生、基建项目、物资采购、科研经费等专项检查。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年度检查考核制度,把落实“两个责任”情况作为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及时通报专项检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六)强化责任追究

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对违反或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致使本单位不正之风滋长蔓延,或出现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进行责任倒查,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按“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部门职责定位,坚守责任担当,聚焦中心任务,集中精力严党纪抓监督反腐败。注重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养和使用,强化思想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树立“执纪者必先守纪、监督者必受监督”的意识,做到“政治坚强、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执纪水平。

二、组织人事工作

新余学院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正副职领导干部

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余学院党发〔2015〕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9〕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二)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四)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五)坚持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

二、考核对象和范围

学校所有中层领导班子和担任实职的中层正副职(含副处级单位副职),非领导职务处级干部按其履行的岗位职责由本单位参照学校考核方案进行考核。

三、组织领导和时间安排

绩效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委书记担任组长,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其他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纪委(监察处)、党政办、组织部(人事处)、宣传部、统战部、工会、团委、科研处、教务处、招就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处、学工处、发改办、转型办和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

年度绩效考核工作一般在下一年年初进行,寒假之前完成。

四、中层领导班子绩效构成

(一)班子绩效考核分数构成

绩效考核总分=工作实绩得分×70%+民主测评得分×30%+荣誉加分-违纪扣分(含投诉)-考勤扣分。

(二)工作实绩。依据学校发展目标任务以及考核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1.二级学院: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主要从党的建设、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学生管理、招生就业、安全稳定和转型发展等方面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机关教辅单位:主要对共性目标任务、个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3.单位荣誉加分和违纪扣分:

(1)荣誉加分:

①单位获得国家级(中央、国务院)或省部级(中央、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获奖年度的绩效考核等次直接评定为优秀;(有一票否决的除外)

②单位获得省委、省政府部门、市委、市政府表彰及学校党委行政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10分;

③单位获得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和学校单项表彰的,每项加4分。

以上同一奖项按就高原则只加分1次,不重复加分。如表彰时间晚于考核时间,则在下一年度考核时按上述标准进行加分。

(2)违纪扣分:

①单位受到学校书面通报批评的扣6分。

②本单位教职工受到学校有关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每人次扣2分;受到学校党委、行政书面通报批评的,每人次扣4分;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每人次扣10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或治安拘留处罚的,每人次扣15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或行政降级及以上处分的,每人次扣20分。

③违纪违法受到相应处分时,按本办法“其它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确定考核等次。

(三)民主测评。包括本单位教职工(不含中层正副职)测评、全校中层正副职(含教职工代表)测评和校领导测评,测评分各占40%、30%、30%(测评表见附件2)。民主测评得分=(优秀票数×100+良好票数×80+一般票数×60+较差票数×0)÷有效票数(不含弃权票)

五、中层正副职干部绩效构成

(一)中层正副职干部绩效考核分数构成

1.纯管理中层正副职和“双肩挑”中层正职(含主持工作)绩效考核分=行政管理绩效考核分+荣誉加分-违纪扣分(含投诉等)-考勤扣分。

2.“双肩挑”副职绩效考核分=行政管理绩效考核分×60%+教学科研“绩”的绩效考核分×35%+学生评教分×5%+荣誉加分-违纪扣分(含投诉等)-考勤扣分。

(二)行政管理绩效考核分=工作实绩得分×70%+民主测评得分×30%。

(1)正职工作实绩得分等于班子工作实绩得分;

(2)副职工作实绩得分根据其分管的工作实绩得分进行加权平均折算。

例:某二级学院副书记分管党建工作(A%)和学生工作(B%),其工作实绩得分=(党建工作得分×A%+学生工作得分×B%)/(A%+B%)。

(三)“双肩挑”副职教学科研“绩”的绩效考核分

“绩”的绩效考核分= (已完成的教学、教研、科研工作量/额定的教学、教研、科研工作量)*100      

“双肩挑”副职年度额定教学科研工作量为同职称以教学为主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要求的一半。一般每周上课不超过8节(双休日及晚上上课除外,下同),师资紧张的专业,“双肩挑”副职每周上课确需超过8节的,应经所在单位、教务处审核同意,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否则不计发课时津贴。每周课时数均指正常上课的课时,不包括其他折算的课时在内。教研、科研每2分折算为1课时工作量。

教学工作量和教研工作量由各教学单位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核算,报教务处审核;科研工作量由各教学单位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核算,报科研处审核。

教学和科研工作量按规定冲抵后,超出年度额定工作量外的教学、科研和教研工作量,不再纳入工作量计算范围。

(四)学生评教分

学生评教分由教务处按年度提供。

(五)民主测评得分

民主测评按德、能、勤、廉四个方面打分,本单位教职工占40%、全校中层正副职(含教职工代表)测评占30%、校领导占30%(测评内容见附件3,测评表见附件4)。民主测评得分=得分总分÷有效票数(不含弃权票)。

对中层干部民主测评,在计算本单位教职工和全校中层正副职(含教职工代表)测评的平均分时,参与测评多于20人(含20人)的,去掉两个最高分和两个最低分,再计算平均分。少于20人的,去掉一个最高分和去掉一个最低分,再计算平均分。

(六)个人荣誉加分、违纪和考勤扣分参照《新余学院教职员工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六、主要程序及方法

(一)制定工作目标程序

1.研究本年度需要考核的指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学校近期发展目标和当年工作重点,提出本年度机关教辅部门需要考核的共性指标内容(权重40%,参见附件1)、及二级学院需要考核的指标内容及其分值权重,报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2.提出年度工作目标。

各机关教辅部门根据学校总体建设和发展规划、年度目标任务,结合本部门实际,初步拟定本部门的个性指标内容(权重60%,个性指标按百分制制定,每项分值权重应合理分配,考核细则另附),报分管校领导审阅。

相关综合部门根据学校发展总体建设和发展规划、年度目标任务,按照分值权重,结合二级学院实际,分别拟定对二级学院的考核指标内容,在与二级学院充分沟通后,修改完善考核指标内容,报分管校领导审阅。

分管校领导审阅后,报学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3.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各单位当年的《工作目标任务书》(参见附件5)。

4.签订《工作目标任务书》。各部门和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在学校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书》上签字。

《工作目标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由于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工作目标无法完成,或学校党委、行政工作部署作了重大调整,部门、二级学院工作目标需要进行个别调整的,必须依照程序进行调整,原则上一年只调整一次。

(二)考核程序

1.考核准备。制定绩效考核方案,做好考核前的宣传和动员工作,并进行考核工作部署。根据考核类别组成综合性考核工作组,分别抽调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实行二级学院和机关教辅部门交叉考核。被考核单位对照考核指标体系逐项进行自评打分,撰写班子工作总结;考核对象个人撰写述职述德述廉报告,填写《新余学院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6)。

2.实绩公示。将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个人述职述廉述德报告等材料在一定范围内提前1周公示,公示后电子稿发学校纪委和组织部。

3.二级学院的工作实绩考核。相关综合部门分别对二级学院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4.民主测评。

(1)学校召开由中层副职及以上干部和教职工代表参加的全校性民主测评大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班子作述职报告(不超过5分钟),校领导、中层正副职和教职工代表对全校中层领导班子和正副职进行民主测评;

(2)各单位召开由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民主测评会,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作工作总结,正副职作述职述德述廉报告,全体教职工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和正副职进行民主测评。

5.工作实绩计分。

相应的绩效考核工作组依据机关教辅部门、二级学院考核指标体系,分别对机关教辅部门、二级学院班子进行客观计分,对单位正副职进行计分。

6.综合汇总。在全面掌握述职内容、民主测评、资料查阅等考核信息基础上,各绩效考核工作组根据考核对象的不同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客观公正地对考核对象作出评价,汇总计算考核对象总分,形成考核材料,按规定比例提出优秀班子、良好班子、一般班子、差班子和中层正副职的优秀干部、合格干部、基本合格干部、不合格干部建议名单,向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汇报。

7.学校审定。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班子和干部绩效考核等次。按不超过10%比例确定优秀班子、优秀干部,同时确定其他班子、中层正副职干部的绩效考核等次。

8.公示。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考核结果。

七、绩效考核工作组提出各等次建议名单的原则

1.确定为优秀班子和优秀干部的原则上为能出色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表现优异的班子和个人。绩效考核工作组根据考核情况按15%的比例分别提出机关教辅部门和二级学院优秀班子和优秀中层正职、副职干部建议名单;

2.确定为良好班子和合格干部的原则上为能较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表现良好的班子和个人。绩效考核工作组根据考核情况分别提出机关教辅部门和二级学院良好班子和合格中层正职、副职干部建议名单;

3.确定为一般班子和基本合格干部的原则上为能基本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表现一般且考核综合得分在75分(不含)—60分的班子和个人。绩效考核工作组根据考核情况分别提出机关教辅部门和二级学院一般班子和基本合格中层正职、副职干部建议名单;

4.确定为差班子和不合格干部的原则上为不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表现较差且考核综合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的班子和个人;绩效考核工作组根据考核情况分别提出机关教辅部门和二级学院差班子和不合格中层正职、副职干部建议名单。

5.确定为差班子等次的,班子成员该年度绩效考核等次定为基本合格。

正在接受调查、审查,尚无定论的中层正副职干部,当年不确定考核等次,待调查、审查结束后根据调查、审查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八、其他规定

1.在实绩公示中被群众举报,经组织查实为弄虚作假的领导班子和个人,在综合得分中扣10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当年绩效考核评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有综治、计生等“一票否决”情况的,单位领导班子在综合得分中扣20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人在综合得分中扣10分,取消当年绩效考核评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3.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

(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组织安排的工作,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岗者;

(2)由于工作失职,造成各类责任事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学校声誉和形象,或对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者;

(3)全年旷工累计5天以上者;

(4)出现严重违反师德情况,造成恶劣影响者;

(5)未经批准,拒不参加考核者。

4.对受党内、行政处分人员的绩效考核等次参照《新余学院教职员工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5.在绩效考核中有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情况,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九、考核结果的运用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评优及干部调整任免、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并与绩效工资挂钩,绩效考核结果在全校进行通报。考核为优秀班子和优秀干部的,在全校进行通报表彰;考核为差班子和不合格干部的,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

1.考核为优秀班子的,单位全体教职工享受当年度全额基础性绩效工资,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上浮10%,由各单位按教职工表现及贡献分配给个人;考核为优秀干部的,可正常晋升薪级工资,享受当年度全额基础性绩效工资,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上浮10%。如同时考核为优秀班子和优秀干部的,不重复奖励。

2.中层正副职考核为合格的,可正常晋升薪级工资,享受当年度全额绩效工资。

3.考核为一般班子的,对其正职进行诫勉谈话,并责成领导班子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该单位正副职当年不能评先评优,一年内不能提拔或重用;中层正副职干部考核为基本合格的,进行诫勉谈话,并责成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薪级工资次年不得晋升,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当年度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当年度的50%。

4.考核为差班子的,对其班子进行组织调整,正副职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当年度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当年度的50%,该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当年不能评先评优,一年内不能提拔或重用干部。

5.考核为不合格中层正副职干部的,薪级工资次年不得晋升,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当年度的50%,扣发当年度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并降级使用。

6.绩效考核得分在全校排后1位的领导班子和在全校排后2位的中层正副职干部,如得分在75分(含)以上,则对领导班子和正副职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并责成其写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如得分在75分(不含)以下,除对领导班子和正副职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并责成其写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外,还要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确定的考核等次进行处理。

7.连续两年绩效考核得分在全校排后1位班子及全校排后2位中层正副职干部,如得分在75分(含)以上,正副职进行组织调整,当年不能评先评优,一年内不能提拔或重用;如得分在75分(不含)以下,除正副职进行组织调整,还要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确定的考核等次进行处理。

十、考核工作纪律

1.纪检监察部门对考核全过程实施监督。坚持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反对形式主义。

2.考核人员、考核对象、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做到: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弄虚作假;不准违反考核工作程序,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正常进行;不准对反映问题的人员打击报复;不准泄露考核过程中应当保密的信息。

3.对考核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结果无效。

十一、其它

1.年度考核工作由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

2.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试行)

(余学院党发〔2015〕5号)

根据省市有关绩效工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吸引和稳定人才,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师资和管理队伍;有利于增强整体办学实力和实现学校转型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重实绩、重贡献原则;

2.坚持向高层次人才、优秀人才和重点岗位倾斜,向教学和科研一线教师倾斜的原则;

3.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原则;

4.坚持“总量控制、稳步增长”的原则。建立绩效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5.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各类津贴补贴结合原则。

三、实施范围、时间

㈠、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编在岗人员(含借用人员)。

㈡、实施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四、绩效工资构成

学校根据当年的财务状况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报市人社局审批,在财务状况好转的前提下力争每年绩效工资总量适量增长。

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分别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和40%。

五、绩效工资的分值标准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值标准

专业技术岗

党政管理岗

工勤技能岗

级别

分值

级别

分值

级别

分值



正厅

全校平均基础性绩效工资的2.8倍

技  师

51

二级

82

副厅

82

三级

67

副厅非领导

70

高级工

46

四级

64

正处

67

五级

59

正处非领导

59

六级

57

副处

57

中级工

44

七级

55

副处

非领导

54

八级

53

正科

53

九级

51

正科非领导

51

初级工

41

十级

50

副科

48

十一级

46

教学干事

48

十二级

45

科  员

47

普  工

40

十三级

44



新参加工作

37

新参加工作

35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值标准

专业技术岗

党政管理岗

工勤技能岗

级别

分值

任职

分值

任职

分值



正厅

全校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2.8倍

技  师

34

副厅

54

二级

54

副厅非领导

47

三级

45

正处

45

高级工

31

四级

43



五级

40

正处非领导

40

六级

38

副处

38

中级工

29

七级

36

副处非领导

36

八级

35

科级

35

九级

34

科级非领导

34

初级工

27

十级

33

教学干事

33

十一级

31

科  员、

专职实验员

32

十二级

30



普  工

26

十三级

29



新参加工作

26

新参加工作

24

六、绩效工资发放规定

1.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月预发,每年发12个月。年终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及考勤、考核等情况再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2.既担任了专业技术职务又担任了行政职务的人员,可以按其职务或职称就高套用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值。

3.原新余高专副校级领导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值为78分,享受副厅级奖励性绩效工资;

4.已取得正高职称资格因职数原因未聘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正高职称分值发放。

5.学校书记、校长的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全校人均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8倍发放。

6.原新余高专副校级领导任调研员的,享受正处级奖励性绩效工资;原新余高专部门及教学单位副职享受副处与科级之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值36.5分。

7.副处主持部门(含教学单位)工作的,享受部门(教学单位)正职奖励性绩效工资,正科主持部门(含教学、教辅单位)工作的,享受副处奖励性绩效工资。

8.三个副处级单位(学报、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正职享受正处级奖励性绩效工资,副职享受副处级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校工训中心、产教融合发展中心参照此办法执行。

9.二级学院团委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教学科负责人、学生科负责人、实验中心主任、机关及其它管理机构科室负责人享受科级奖励性绩效工资。

10.寒暑假奖励性绩工资的发放:

(1)双肩挑人员寒暑假2个月(每年的2月份和8月份)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可按职务或职称就高选定标准;

(2)坐班人员病事假一学期累计超过3个月,不享受一个假期(1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3)专职教师连续一学期不上课(专职科研人员除外)或病事假一学期累计超过3个月,不享受一个假期(1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4)经学校批准的专职科研人员不上课可享受寒暑假奖励性绩效工资;

(5)脱产进修的教师寒暑假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办法教师进修期间绩效工资发放标准执行;

(6)产假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假期休假,可以享受寒暑假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国家规定的假期,按上述办法执行。

11.年度绩效考核绩效工资发放:

(1)年度绩效考核等次为优秀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年度上浮10%。

(2)年度绩效考核等次为合格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坐班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其完成年度工作量情况发放。发放标准如下:

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已完成的教学、教研、科研工作量/额定的教学、教研、科研工作量)*每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12。

(3)年度绩效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70%,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年度按50%发放。

(4)年度绩效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50%,停发当年度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5)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但年度绩效考核为合格人员,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发50%。

12.教学辅助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如财务处需要财会系列职称,图书馆需要图书系列职称,学报需要新闻出版系列职称,实验室需要实验系列职称)。没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在管理岗位的,享受相应管理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工勤岗位的,享受相应工勤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教辅岗位指:财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图书馆、学报、实验室。原医务室具有卫生系列职称的人员参照执行。

13.专职教师超额完成全年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400标准课时以外的课时,经过核定后发超课时津贴。每周平均不得超过18节,未经批准,超过18节不计算课时津贴。特殊情况每周需超过18节的,须经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后才可发超课时津贴。

14.“双肩挑”人员一般每周上课不超过8节(双休日及晚上上课除外,下同),师资紧张的专业,“双肩挑”人员每周上课确需超过8节的,应经所在单位、教务处审核同意,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否则不计发课时津贴。

专职教师、“双肩挑”人员的每周课时数均指正常上课的课时,不包括其他折算的课时在内。

15.“双肩挑”人员的课时津贴和专职教师的超课时津贴标准为:正高49元/节,副高37元/节,中级31元/节,助教25元/节。

16.专兼职教师的教学、教研、科研工作量核算,按教务处、科研处制定的教学、教研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教研、科研每2分折算为1课时工作量。

17.在国际交流学院任课的教师,上1节课算1课时工作量,另再发2节课超课时津贴。

18.教学人员每学期因私(因病除外)调课课时数达到学期总学时的5%、10%和20%及以上者,全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相应减发1/4、1/2和全部。

19.教职工病假工资发放标准: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财政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病假天数扣发;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财政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90%,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病假天数扣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放财政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病假天数扣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财政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病假天数扣发;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财政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0%,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病假天数扣发;

(4)每次病休时限不超过1年,期满后如需继续病休的,重新按有关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按上述规定发放工资。

20.教职工事假工资发放标准:

(1)教职工事假当月累计在15天以内,按天数减发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停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2)事假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第2个月开始,发给本人财政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95%,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3)事假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第3个月开始,发给本人财政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5%,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4)事假超过6个月,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从第7个月开始发给本人财政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0%,停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5)每次事假时限不超过1年,期满后如需继续请假的,重新按有关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按上述规定发放工资。

21.教职工旷工工资扣发标准:

旷工1天,停发半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2天,停发1个月,以此类推,全年累计旷工5天,按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等级发放工资。

22.工伤人员住院或治疗期间,享受100%的绩效工资。

23.教师进修期间绩效工资发放标准:

(1)教师脱产参加实践锻炼,脱产期间依照本人绩效工资标准,全额发放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2)教师脱产进修学习在2个月至1年以内者(不含学历、学位提升),脱产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生活补贴)按本人标准的50%发放。寒暑假各1个月按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100%发放(与生活补贴不重复发放),进修延期期间不发放生活补贴;

(3)教师以脱产定向、委托培养的形式参加硕士研究生学习或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脱产期间停发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4)教师以定向、委托培养的形式参加博士研究生学习或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脱产学习期间视同完成本人基本工作量,学校以培养资助费的形式全额发放财政统发工资、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原《新余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每月给予500元生活补贴取消。学习延期期间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5)教师脱产攻读国家统招博士研究生,学习前与学校签订了毕业返校工作协议,脱产学习期间视同完成本人基本工作量,其财政统发工资、全额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本人以借款的形式向学校财务处借支。原《新余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每月给予500元生活补贴取消。学习延期期间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24.新进人员,在本月15日之前报到的,当月发放全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在岗时间核发;在本月15日之后报到的,当月发放半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在岗时间核发。

25.绩效工资随岗位变动而变动,受聘者岗位变动时,如原已是坐班人员,从变动下月起发放相应的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如原不是坐班人员,从变动的下个月起发放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15号之前到岗的当月享受全月相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16号及以后到岗的享受半个月相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26.学校批准调出或辞职的人员,当月15日之前离岗人员发放半个月绩效工资,15日之后离岗人员发放全月绩效工资。

27.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28.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停发其奖励性绩效工资:

(1)经学校同意借调到外单位工作;

(2)落聘人员;

(3)在涉案处理期间的人员;

(4)其他由学校决定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的。

七、有关说明

1.教职工正常福利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保留博士学位、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保卫、计生、纪检办案、降温费、烤火费、教研室主任、班主任、兼职实验员等津贴,发放标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原新余师范、新余卫校教职工财政工资中8%、10%部分不重复发放;

3.因教学和学科建设需要,经学校研究批准延聘或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根据本人承担教学科研任务情况发放。延聘或返聘前担任行政职务的,延聘或返聘后不再按其行政职务享受相应奖励性绩效工资;

4.在岗人员病事假手续按《新余学院教职工公差报告及请假审批暂行办法》办理并报校人事处备案。如当月未报校人事处,一经查实,当事人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每人次扣发部门(二级学院)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当月1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八、绩效工资发放的管理

教师教学教研工作量核算、超课时津贴的发放由教务处审核把关;科研工作量由科研处审核把关;管理人员、教辅人员等绩效工资发放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把关,最后由人事部门负责汇总,经学校审批后,由财务部门负责拨付。

九、离退休人员长寿补贴

1.80-89周岁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2.90-99周岁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3.10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500元。

十、附则

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并会同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组织实施。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新余学院教职员工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余学院党发〔2015〕2号)

为进一步强化教职员工的岗位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根据考核内容和要求,结合考核对象实际工作表现,客观、公正地进行考核。

(二)民主、公开原则。及时公布考核范围、内容、时间、方法和结果等,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原则。坚持个人总结、群众评议和领导评议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在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的基础上,同时考核德、能、勤、廉。

二、考核对象和范围

本办法绩效考核对象为学校在编在岗中层以下(不含中层)教职员工(含借用人员)。中层正副职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三、组织领导和时间安排

绩效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委书记担任组长,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其他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纪委(监察处)、党政办、组织部(人事处)、宣传部、统战部、工会、团委、科研处、教务处、招就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处、学工处、发改办、转型办和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组织部(人事处)。

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考核对象的考核工作(机关、教辅单位以党支部为考核单位)。

绩效考核工作一般在下一年年初进行,寒假之前完成。

四、考核内容

绩效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分值分别为:德、能、勤、廉共30分,绩70分,总计100分。各考核对象的绩效考核要求详见附件。

五、考核程序

(一)各单位制定年度绩效考核方案。

(二)各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绩效考核组。

(三)考核对象进行工作总结,填写绩效考核登记表或聘期考核登记表。其业绩由考核单位提前进行公示。

(四)绩效考核组按照岗位职责并结合岗位性质形成绩效考核对象的量化分值。

(五)各单位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并进行公示。

(六)各单位将考核结果上报学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考核对象的绩效考核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六、考核方法

(一)绩效考核分为年度绩效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绩效考核按自然年年度进行,教学科研岗人员第三年度绩效考核与聘期考核结合进行。

处级非领导职务和科级及以下人员的考核由各单位组织考核,中层正副职由学校统一组织考核。中层副职及以下“双肩挑”人员的教学科研工作考核按其业务关系归属由所在教学单位组织考核。

(二)教学科研岗人员,分别核算“绩”和“德、能、勤、廉”方面的绩效考核分,乘以相应系数,加荣誉加分,减违纪、考勤扣分,得出绩效考核总分。

绩效考核总分=“绩”的绩效考核分*70%+“德、能、勤、廉”民主评议分*30%+荣誉加分-违纪扣分-考勤扣分。

1.“绩”的绩效考核分= (已完成的教学、教研、科研工作量/额定的教学、教研、科研工作量)*100                                 

教学工作量和教研工作量由各教学单位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核算,报教务处审核;科研工作量由各教学单位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核算,报科研处审核。

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含教研)工作量可以按规定相互冲抵(具体规定见本办法附件1:新余学院教学科研岗人员绩效考核要求)。教学和科研工作量按规定冲抵后,超出年度额定工作量外的教学、科研和教研工作量,不再纳入工作量计算范围。超出的教学工作量发放超课时津贴,超出的教研、科研工作量由教务处、科研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奖励。

2.“德、能、勤、廉”的民主评议分由民主评议得出。

民主评议分=本单位教职工打分平均分(不含中层正副职)*30%+学生评教分*30%+本单位正副职领导打分平均分*40%。

各单位在计算本单位教职工打分的平均分时,参与测评多于20人(含20人)的,去掉两个最高分和两个最低分,再计算平均分。少于20人的,去掉一个最高分和去掉一个最低分,再计算平均分。(以下各类人员本单位教职工打分的平均分均按此方法计算)

(三)处级非领导职务、科级及以下“双肩挑”人员的绩效考核。

处级非领导职务、科级及以下“双肩挑”人员,既要考核教学科研工作绩效,又要考核管理岗位工作绩效。年度额定教学科研工作量为同职称以教学为主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要求的一半。一般每周上课不超过8节(双休日及晚上上课除外,下同),师资紧张的专业,“双肩挑”人员每周上课确需超过8节的,应经所在单位、教务处审核同意,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否则不计发课时津贴。

专职教师、“双肩挑”人员的每周课时数均指正常上课的课时,不包括其他折算的课时在内。

教学和科研工作量按规定冲抵后,超出年度额定工作量外的教学、科研和教研工作量,不再纳入工作量计算范围。

处级非领导职务、科级及以下“双肩挑”人员,参照教学科研岗人员和管理岗人员的绩效考核办法,分别得出教学科研“绩”的绩效考核分、学生评教分和行政管理绩效考核分,乘以相应系数,加荣誉加分,减违纪、考勤扣分,得出绩效考核总分。

绩效考核总分=教学科研“绩”的绩效考核分*35%+学生评教分*5%+行政管理绩效考核分*60%+荣誉加分-违纪扣分(含投诉等)-考勤扣分

行政管理绩效考核分=本单位教职工打分平均分(不含中层正副职)*60% + 本单位正副职领导打分平均分*40%。

(四)处级非领导职务、科级及以下纯管理岗人员和工勤技能岗人员,绩效考核分根据其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由民主评议得分乘以相应系数,加荣誉加分,减违纪、考勤扣分构成。

绩效考核总分=本单位教职工打分平均分(不含中层正副职)*60% + 本单位正副职领导打分平均分*40%+荣誉加分-违纪扣分(含投诉等)-考勤扣分。

(五)在财务、图书、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报、卫生等岗位上的非教学人员,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享受了奖励性绩效工资,科研工作要求参照双肩挑人员要求执行。

绩效考核总分=科研绩效考核分*40%+行政管理绩效考核分*60%+荣誉加分-违纪扣分(含投诉等)-考勤扣分

科研绩效考核分=已完成的年度科研工作量/额定的年度工作量

行政管理绩效考核分=本单位教职工打分平均分(不含中层正副职)*60% + 本单位正副职领导打分平均分*40%。

(六)荣誉加分和违纪扣分标准如下:

1.荣誉加分:

(1)个人获得国家级(中共中央、国务院)、省部级(中央部门、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获奖年度的绩效考核等次直接评定为优秀;(有一票否决的除外)

(2)个人获得省委、省政府部门和市委、市政府表彰,获得学校党委行政综合性表彰,每人次加10分;

(3)个人获得市委、市政府部门和学校党委行政单项表彰,每人次加4分;

(4)个人获得学校部门表彰,每人次加2分。

以上同一奖项按就高原则只加分一次,不重复加分。如表彰时间晚于考核时间,则在下一年度考核时按上述标准进行加分。

2.违纪扣分:

(1)受到学校有关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一次扣2分;

(2)受到学校党委、行政书面通报批评的,一次扣4分;

(3)投诉扣分:师生投诉经查属实,一次扣1分;师生投诉经查属实并造成不良后果,一次扣2分;

(4)违纪违法受到相应处分的,按本办法“其他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确定考核等次。

3.考勤扣分:迟到、早退每次扣0.1分;请事假1天扣0.2分;旷工1天扣1分。

七、考核等次

 绩效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人数不超过单位考核总人数的10%(由学校进行绩效考核的中层正副职,所在单位不可重复计算人数)。

绩效考核分在60-75(不含)分确定为“基本合格”,60(不含)分以下确定为“不合格”。

八、其他规定

(一)校内调动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时间满半年的,在现单位进行考核,由原单位提供有关表现情况;不满半年的,在原单位进行考核,由现单位提供有关表现情况。

(二)校外调入学校工作不满半年的人员,由原单位对其工作表现情况写出评语,在学校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当年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年度绩效考核。

(三)挂职锻炼、派出学习培训人员,由派出单位结合其挂职锻炼、学习培训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在挂职锻炼、学习培训期间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挂职锻炼和学习培训任务,可考核为合格。

(四)由工伤鉴定部门确认为工伤的人员,其养伤时间超过半年未上班的,不参加年度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等次可视同合格。

(五)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可暂不参加年度绩效考核,暂不写评语,暂不定考核等次,待结案后,根据处理决定再予确定。

(六)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绩效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

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组织安排的工作者;

2.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岗者;

3.由于工作失职,造成各类责任事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学校声誉和形象,或对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者;

4.全年旷工累计5天以上者;

5.出现严重违反师德情况,造成恶劣影响者;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综合治理工作要求,造成一票否决者;

7.未经批准,拒不参加考核者。

(七)无重大病、事假或其它特殊情况,教学科研岗人员未能完成年度最低教学工作量,年度绩效考核等次确定为基本合格。

(八)对受处分人员的绩效考核等次按下列规定执行:

1.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做出处分决定的当年(下同)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行政记过处分的,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受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4.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6.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7.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8.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九)对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人员,单位必须对其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加强教育,限期改正。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本年度如未达到“合格”等次标准的,本年度绩效考核只能定为“不合格”等次。

(十)在绩效考核中有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情况,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九、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即为教职员工的年度考核结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员工个人职务晋升、干部选拔任用、职称评聘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二)年度绩效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人员:可正常晋升薪级工资享受全额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年度上浮10%(如单位评为优秀班子,个人不重复奖励,在次年逐月发放或进行一次性奖励)。

(三)年度绩效考核等次为合格的人员:可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坐班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其完成年度工作量情况发放。发放标准如下:

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已完成的教学、教研、科研工作量/额定的教学、教研、科研工作量)*每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12 。

(四)年度绩效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人员:薪级工资次年不得晋升,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70%,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年度按50%发放。

(五)由于受党纪政纪处分,参加了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人员,其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按“基本合格人员”待遇执行。

(六)年度绩效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人员:薪级工资次年不得晋升,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50%,扣发当年度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低聘、解聘或辞退。

(七)全年病假或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人员不进行考核,待遇按《新余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试行)》执行。

(八)聘期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的人员,下一聘期具备竞聘更高岗位的资格;聘期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人员,下一聘期不能竞聘更高岗位;聘期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人员,下一聘期只能参加下一级岗位的竞聘。

十、考核工作要求

(一)绩效考核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面了解和掌握考核对象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认真负责,防止因个人好恶和情感亲疏而影响考核工作。

(二)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学校绩效考核工作,如实提供个人业绩材料。

(三)对违反绩效考核工作纪律者,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处分。影响到绩效考核结果的,取消原绩效考核结果并重新进行考核。

(四)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受理教职员工的举报,并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

(五)教职员工如对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情况,学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进行核实和处理。

十一、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余学院党发〔2015〕3号)

为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08〕17号)精神,结合《新余学院岗位设置管理方案》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专业技术岗位类别与等级

(一)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两个类别,主系列为教学(研究)系列(含在教学岗位上的卫生系列),辅系列为非主系列以外的其他系列。

(二)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共分13个等级,具体如下:

  等级

岗位

正高岗位

副高岗位

中级岗位

助理级岗位

员级

1级

2级

3级

4级

5级

6级

7级

8级

9级

10级

11级

12级

13级

主系列




辅系列









(注:根据赣办字〔2008〕17号文件“正高级岗位主要设置在单位的主系列,辅系列一般不设置正高级岗位和辅系列岗位等级的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等级的设置”的精神,√为学校可设置的岗位等级。)

二、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学校现有编制数是670个,根据赣办字〔2008〕17号文件关于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70%和主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0%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我校确定专业技术岗位595个,占全校岗位总量的88.8%,各级别岗位具体情况如下:

   等级

岗位

正高岗位

副高岗位

中级岗位

助理级岗位

员级

1级

2级

3级

4级

5级

6级

7级

8级

9级

10级

11级

12级

13级

比例



3%

4%

6%

11%

12%

14%

17%

14%

9%

10%


数量



17

23

35

65

71

83

101

83

56

61


(注:考虑到今后学校的发展,预留3个正高职数,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

三、专业技术岗位申报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为人师表;

2.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3.对相关专业技术岗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上岗资格或上岗证;

4.符合现行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条件并聘任在岗;

5.近5年年均课时少于60节的专职教师只能聘任所获职称最低等级岗位。

(二)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申报资格条件

1.正高一级岗位

正高一级岗位是国家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具体条件和审批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正高二级岗位

正高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具体条件和审批程序按江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3.正高三级岗位

取得正高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已取得正高职称并聘任正高5年(即2009年1月1日前聘任在岗)以上;

(2)已取得正高职称并聘任正高3年(即2011年1月1日前聘任在岗)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

①获省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

②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以上(含);

4.正高四级岗位

已取得正高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已取得正高职称并聘任正高3年(即2011年1月1日前聘任在岗)以上;

(2)取得正高资格3年(即2011年1月1日前取得正高资格)以上,但未聘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省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

②取得正高资格以来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以上(含);

5.副高五级岗位

已取得副高以上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正高职称,但未聘任;

(2)取得副高职称并已聘任,具备下列条件:

①获省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

②任现职以来主持国家级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课题2项以上(含)。

6.副高六级岗位

已取得副高职称并聘任副高六年(即2008年1月1日前聘任在岗)以上;

7.副高七级岗位

已取得副高职称。

8.中级八级岗位

已取得中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聘任中级七年(即2007年1月1日前聘任在岗)以上;

(2)聘任中级五年(即2009年1月1日前聘任在岗)以上,且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以上(含)。

(3)取得博士学位。

9.中级九级岗位

已取得中级职称并聘任中级四年(即2010年1月1日前聘任在岗)以上。

10.中级十级岗位

已取得中级职称。

11.助理十一级岗位

已取得助理级职称并聘任助理级四年(即2010年1月1日前聘任在岗)以上。

12.助理十二级岗位

已取得助理级职称。

以上任职时间均从聘任当年起算,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四、专业技术岗位各级人选产生规则

(一)专业技术岗位各级人选按正高、副高、中级、助理级自高向低逐级竞聘产生的原则进行。

(二)竞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个人的任职年限和教研业绩进行申报。

五、专业技术岗位竞聘程序

(一)学校公布各级岗位数量和申报资格条件。

(二)符合相应岗位申报资格条件的人员,填写《新余学院专业技术岗位竞聘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复印件,经所在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

(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评议,按岗位数提出拟聘人选。

(四)公示拟聘人选。

(五)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聘用通知。

六、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合同管理

(一)学校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期为3年的岗位聘用合同,明确聘任岗位的职责要求、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内容。岗位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及时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二)专业技术岗位出现空缺,可通过校内晋升和校外招聘两种方式补充。

七、岗位考核

(一)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聘期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的人员,下一聘期具备竞聘更高岗位的资格;聘期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人员,下一聘期不能竞聘更高岗位;聘期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人员,下一聘期只能参加下一级岗位的竞聘。

八、相关解释

(一)个人荣誉称号是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学科带头人、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骨干教师、教学名师。

(二)荣誉级别的鉴定。国家级荣誉称号是指中央、国务院和国家各部(委)颁发的荣誉;省级荣誉称号是指省委、省政府和省属各厅颁发的荣誉。

(三)课题是指教改课题、科研课题、党建课题,具体级别按省、市、学校相关文件认定。

九、其它

(一)对于本次岗位设置后,由外单位调入学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来校后从事的工作与原专业技术职称相符,且有岗位职数空额的情况下,学校予以续聘,兑现相应岗位工资;来校后从事的工作与原专业技术职称不相符的,学校暂聘1年,执行所聘用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工资。

(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低聘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解聘,并作相应处理。

1.伪造学历、资历的;

2.学术中存在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3.在岗期间发生重大教学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4.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三)聘用到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低职高聘,可享受校内高聘待遇。已获得副高职称的可以高聘至正高四级岗位,未获得副高职称的可以高聘至副高七级岗位。

1.主持国家级课题;

2.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

3.教学或科研成果获国家级三等以上奖励。(排名第一)

十、附则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余学院党发[2015]6号)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导向作用,使我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轨道,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多出高水平成果,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高。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通过”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办法,建立良好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鼓励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脱颖而出,不断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实现人才与岗位的最佳配置,更好地服务学科(专业)建设,为学校科学发展提供重要的人才支撑。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

三、评审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专业技术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校专业技术资格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领导小组)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领导机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第一副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人事、教务、科研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委、人事、教务、科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审定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方案;

(2)组成和调整校内评审组织,指导和监督校内评审组织的工作;

(3)决定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其它重大事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职称办),挂靠人事处,人事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相关政策调研、起草和修订;

(2)受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评审、转评的申请、投诉、举报和咨询;

(3)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和上报;

(4)组织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负责组织对申报人的资格和业绩材料进行预审;

(5)负责提出评委库成员调整的建议;

(6)向校领导小组、省市人社部门报告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方案和结果;

(7)完成校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学校高教系列、实验系列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1.评委会成员的组成

评委会设置高级、中级两个评委库,每个评委库一般设成员50人左右,高级评委库成员由在岗的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且聘任满3年的专家组成,中级评委库成员由在岗的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聘任满3年的专家组成。担任每次评委会的主任委员和执行评委由上级人社部门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委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

2.评委会成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职业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熟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政策和标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教学效果好,群众公认,身体健康。

3.评委会主要职责

(1)评委会主任委员主持评委会的评审工作;

(2)根据有关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本办法等规定,进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3)审查申报材料,对申报人的能力、水平、业绩、贡献等的量化计分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确定其是否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按规定权限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确定评审结果,写出评审意见;

(5)负责解释评审结果,并承担相应责任;

(6)在评审过程中,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不按程序申报的,有权拒绝进行评审;

(7)对专业技术资格条件、量化计分办法、评审程序等提出修订意见或建议,供以后修订和完善。

(三)二级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工作小组

二级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工作小组,在校领导小组的领导及校职称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组长由院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在本院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中选取,主要职责如下:

1.对本院申报人员(含业务归属本院的机关教辅部门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及有关材料的种类、级别、数量、有效性等进行审查,对业绩进行初步量化计分,对申报人员进行推荐排序;

2.完成校领导小组及校职称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评审条件和规定

(一)所有申报人员必须符合省、市、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

(二)按《新余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分办法》对申报人员业绩进行量化计分。

(三)为鼓励优秀教学科研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直接由评委会进行表决其是否获得通过。

1.国家级一类科研课题主持人;

2.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3.省级及以上政府津贴获得者;

4.省级学科带头人;

5.省级教学或科研成果一等奖(均须独著或排名第一);

6.国家级教学或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均须独著或排名第一)。

(四)所取得的教研、科研业绩必须与所申报专业或所从事的工作相关。

(五)申报正高职称只计算5篇一般论文的分值,申报副高职称只计算8篇一般论文的分值。(若2014年12月31日前发表的一般论文已超过规定数量,在2015年、2016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按2014年12月31日前发表数量计算,2017年及以后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超过数量的一般论文一律不予计算。)

(六)2009年12月31日以前结题的新余市社联课题,必须课题或者其中发表的论文获三等及以上奖励才能算相应业绩,2010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结题的课题必须是优秀课题才能算相应业绩。2015年1月1日以后结题的市社联课题必须达到我校校级课题免于鉴定的结题标准。

(七)省委教育工委高校党建项目按省(部)级二类科研项目计分。

(八)指导学生或教师自身参加实践活动(如参加比赛、竞赛、作品展出、文艺展演等),必须经学校推荐或批准同意,未经学校推荐或批准同意的,其业绩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不能计分。

(九)从2015年起,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必须达到实践锻炼积分要求。实践锻炼积分要求详见《新余学院教师实践创新能力培养提升办法》,实践锻炼积分要求截止时间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当年的8月31日。

(十)从2015年起,被学校认定为“双师”型教师的,可以享受优惠加分政策。加分办法详见本办法附件《新余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分办法》,“双师”型教师以证书为准,截止时间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当年的8月31日。

(十一)申报人员应按现所在工作岗位申报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原则上不得跨系列、跨专业申报,如需跨专业申报应提供相应教学证明。

(十二)从2015年起,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直接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到达认定时间后,与正常晋升的申报者一同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规定参加评审。

(十三)转评要求

1.因工作岗位变换需要转换系列必须在当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方案下发后,以书面形式先报校领导小组同意后方能申报;

2.当年应先申报转评现岗位所对应系列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第二年才能申报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资格;

3.同级之间转评专业技术资格的,需符合所转系列的申报条件。

(十四)根据省、市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延期或禁止申报:

1.年度绩效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2.年度绩效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3.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因受处分出现上述1、2两条中情况的,延期时间不累计计算;

4.专家评教和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者,两年内不能参加职称评审。

(十五)评审工作每年一次,一般每年7月开始,11月结束。

五、评审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

校职称办根据上级精神,结合学校实际起草当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方案、评委库成员调整意见等提交校领导小组审定。

(二)下发通知、个人申报

下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安排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申报人员按时到校职称办进行登记,并领取相关表格。

(三)教学评价

拟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者,须事先到业务所在单位提出教学评价的书面申请,可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知下发前进行。

1.专家评教。校教务处牵头组织专家听取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课堂教学,并进行测评计分。结果按得分分为四个等次:优秀(90分及以上为),良好(75分及以上,90分以下)合格(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不合格(60分以下)。

2.学生评教。教务处将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任现职以来学生评教情况,按得分在各二级学院前10%和后5%的次数进行统计。

专家评教和学生评教结果纳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分范围。具体计分分值见附件《新余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分办法》。

(四)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

申报人业务所在二级学院成立专门的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小组(由单位领导、专家组成),负责对申报人任期内的工作质量和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评估,经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评估意见后随同量化计分、推荐排序等材料交职称办。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认定为不合格。

1.违法乱纪,受到党内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3.无故拒不接受分配的教学、科研及其他任务,不积极履行教师职责的;

4.收受学生贿赂或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5.在任期内2次及以上被学校相关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6.在任期内被认定为教学事故的;

7.其它应当定为不合格情况的。

(五)上交申报材料

申报人员将材料按要求填写好之后交到业务关系所在的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工作小组对申报人员的业绩进行审查、量化计分、排序,并将结果公示后,统一交校职称办。

(六)资格审查

校职称办将整理好的材料送省、市人社部门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及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申报人是否具备申报资格。

(七)审核

在校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种类、级别、数量、有效性进行综合审核并将计分结果提交评委会参考。

人事处负责申报人员学历、资历、年度绩效考核、荣誉等基本情况的审核和计分;教务处负责教学工作、教改论文、教改课题、教学成果、课时量等教研业绩的审核和计分;科研处负责科研论文、论著、科研课题、科研成果等科研业绩的审核和计分。职能部门审核及初步计分过程中,如发现不符合要求或与申报材料不符的,应通知二级学院改正或补充。

(八)申报材料公示

实行申报材料公示制度。校职称办将个人申报材料、各职能部门对材料审核和计分结果汇总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7天。若对公示的个人申报材料和计分情况有异议,应属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向校职称办反映,公示期满后的相关举报材料不予受理。

对反映的情况,如属弄虚作假、骗取成果的,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如属与专业相关的,由校职称办汇总后,提交评委会,由评委会研究决定。

(九)评委会评审

1.评委会主任委员主持评审会议,组织全体执行评委学习相应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及有关规定,掌握评审条件和文件精神,强调评审纪律。

2.组织晋升教授、破格晋升人员进行答辩;

3.对照评审条件,认真审阅申报人的材料,确定其最后得分;

4.组织讨论、评议,根据评审条件和申报人材料提出初步意见,对有疑议的,应再次审阅申报材料,进行有针对性的评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成果和业绩的情况,提出取消其评审资格的意见;

5.评委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并进行记名投票,同意票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者方可算通过。

6.统计评审结果,宣读通过和未通过人员名单。

(十)报校领导小组

职称办将评审结果整理汇总,报校领导小组。

(十一)结果公示

对通过人员的名单公示5—7天。如对评审过程的公正性有异议,应属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在公示期内向职称办反映,公示期满后的相关举报材料不予受理。

(十二)上报评审结果

职称办将评审结果材料(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未通过人员名单及未通过原因、评审工作总结、出席评委会的专家名单)报送省、市人社部门。

(十三)颁发资格证书

经上级人社部门统一公示无异议后,根据上级人社部门的批文,颁发资格证书。

六、评审工作纪律

(一)评委会成员必须认真学习并正确掌握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及有关规定,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切实做到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对评审对象一视同仁,不分亲疏,不带私情,既不迁就照顾,也不压制刁难,敢于发表意见,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切实把好评审质量关。

(二)评委会成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纪律,不得透露答辩、评议、评审过程中的个人发言、争议问题、评议意见、评审结论内容和表决情况,不受理评审对象或其他人员对上述内容的咨询。如有评委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实行回避制度。

(三)评委会成员应积极承担评委会分配的评审工作,按时出席评审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凡无正当理由不承担分配的评审任务,或无故缺席者,应予调整。

(四)评委会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程序,提高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评审办法、评审条件、评审指标等应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公布。

(五)评委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群众意见较大的评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停止评审工作,撤消评委资格。

(六)严格履行公示程序,确保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公开透明。如果对评审有异议,应署真实姓名和部门,在公示期内,用书面材料向公示部门反映,逾期不再受理。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受理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如实举报问题的举报人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进行打击报复。对诬告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七、附则

(一)本办法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其他规定同时废止。

(二)本暂行办法由校职称办负责解释。

附件:

新余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分办法(试行)

新余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分项目共分基本情况、教研业绩与科研业绩三个方面,其中基本情况由人事处负责审核计分,权重10%;教研业绩由教务处负责审核计分,权重45%;科研业绩由科研处负责审核计分,权重45%,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基本情况分=(个人基本情况得分/当年参评同级别人员中基本情况最高分)×10;

科研业绩分=(个人科研业绩得分/当年参评同级别人员中科研业绩最高分)×45;

教研业绩分=(个人教研业绩得分/当年参评同级别人员中教研业绩最高分)×45;

参评人员最终的得分=基本情况分+教研业绩分+科研业绩分。

 一、基本情况计分

考核指标

计分标准

计分说明


工龄

每年0.5分

按申报人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校龄

每年0.5分

按申报人在我校工作年限计算。

任职年限

每年1分

按申报人符合正常申报高一级职务聘任年限计算,每超聘任1年加1分。按规定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的年限不计分。

学历学位

获博士学历和学位15分;

只获博士学历或学位13分;

获硕士学历和学位11分;

只获硕士学历或学位9分;

获本科学历和学士学7分;

获大学本科学历5分。

按申报人在资历终算时间之前所获得的国家承认的最高学历学位计算,在国家未实行学位制以前的毕业生视同已取得相应学位。

“双师”型教师

凡经学校认定为“双师”型教师5分


担任班主任

每学期0.5分

按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年限

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

按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的结果:优秀5分,合格2分


年度绩效考核

任现职以来年度绩效考核优秀每次加3分,合格每次加1分。

年度绩效考核从2015年起开始计算。

专家评教

优秀5分,良好3分,合格1分。


学生评教

前10%每次加5分,后5%每次减5分

得分在本单位教师中比较

荣誉称号

国家级20分、省(部级10分、市(厅、含学校综合性表彰)级5分、市委市政府部门及校党委行政单项表彰2分。

该项不累计加分,只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荣誉级别规定:国家级指中央、国务院;省部级指中央、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厅级指省委、省政府部门,市委、市政府、学校党委行政综合性表彰。

2教研、科研业绩计分

分别由教务处和科研处负责按本办法“四、职称评审条件和规定”中(四)、(五)、(六)、(七)的规定和学校新修订的《新余学院教师教研工作量计算及考核办法 》和《新余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进行审核计分。

新余学院师资招聘暂行办法

(余学院党发〔2015〕12号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快师资队伍建设步伐,适应学校转型发展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招聘原则

1.工作急需原则。

2.公开、公正原则。

3.宁缺勿滥原则。

4.一事一议原则。

二、招聘师资岗位分类

1.专业教师

2.辅导员

3.实验员

三、招聘师资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身心健康。

(三)专业教师、实验员应专业对口。辅导员应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四)学历、职称、经历、年龄要求。

1.专业教师。

应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2)“211”及以上高校毕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3)具有5年以上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并获得副高及以上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专门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2.辅导员。

应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211”及以上高校毕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具备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及以上的,一般不超过30周岁;

(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具备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及以上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3)本校全日制本科(含专升本)毕业的优秀团干部、学生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具备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及以上的,一般不超过30周岁。

3.实验员。

应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211”及以上高校毕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

(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

(3)具有5年以上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并获得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专门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四、招聘程序

1.制定计划。校人事处会同校师资招聘委员会在调研的基础上拟定学校师资招聘计划并报学校党委会研究批准;

2.发布公告。人事处在知名招聘网站和全国各大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站及学校校园网发布招聘师资信息;

3.资格审查。由人事处、监察处、用人单位负责资格审查;

4.笔试、面试(包括试讲或实践操作,下同),其中招聘专业教师进行面试,招聘辅导员、实验员进行笔试和面试。由学校师资招聘委员会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5.政审、体检。由人事处对入围人员组织政审、体检;

6.研究决定。学校师资招聘委员会根据笔试、面试、政审、体检等情况提出聘用意见,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7.聘用。确定聘用对象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博士研究生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报请市人社局批准)。

五、聘用待遇

1.聘用的博士研究生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入学校事业编制。

2.其它聘用人员实行人事代理,不入学校事业编制,其工资、绩效考核及奖惩、职务及职称晋升、教育培训等与学校在编同类人员相同,其中职务及职称实行学校聘任制。

3.按国家规定享受五险(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

六、聘用管理

1.聘用人员3年为一聘期,首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不予聘用。

2.聘用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3.聘用人员聘期期满后,如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可办理续聘手续;如工作不需要或考核不合格,予以辞聘。

七、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暂行规定

(余学院党发〔2015〕14号)

为进一步加大我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力度,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满足教学、科研需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长江学者

1.年薪80万元人民币。

2.购房补贴:60万元人民币,在服务期内按比例逐年拨付;或学校提供已装修的160平方米住房一套,在本校连续工作满10年后,住房产权归其本人所有。

3.一次性安家费:20万元人民币。

4.科研启动经费:20-25万元人民币(可直接用于日常开展科研活动);通过申请国家级、省部级科研立项,学校提供相应科研配套经费50-200万元。

5.根据学科建设和科研需要,配备相应的科研设施及平台。

6.配偶可随调,子女在校内安排工作。

二、紧缺学科专业引进的国内外博士

1.购房补贴:海外及国内985院校、中科院和其他院校品牌专业毕业的博士50万元人民币,或提供住房一套(120平方米,毛坯房)及30万元人民币装修补贴,在校连续工作满10年后,住房产权归其本人所有;国内其他院校毕业的博士40万元人民币,或提供住房一套(120平方米,毛坯房)及20万元人民币装修补贴,在校连续工作满10年后,住房产权归其本人所有。

2.一次性安家费:海外及国内985院校、中科院和其他院校品牌专业毕业的博士20万元人民币;国内其他院校毕业的博士15万元人民币。

3.科研启动经费:海外及国内985院校、中科院和其他院校品牌专业毕业的博士:文科类10万元人民币、理(医)科15万元人民币、工科类20万元人民币;国内其他院校毕业的博士:文科5万元人民币、理(医)科10万元人民币、工科类15万元人民币。

4.博士学位津贴:服务期内1500元/月,服务期满后,参照学校当时引进博士的有关学位津贴的规定执行。

5.未取得副高职称的博士自来校之日起按副高职称享受校内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6.配备工作电脑1台。

7.配偶可随调,在校内安排工作,享受同类人员待遇。

三、其他学科专业引进的国内外博士

1.购房补贴:海外及国内985院校、中科院和其他院校品牌专业毕业的博士40万元人民币,或提供住房一套(120平方米,毛坯房)及20万元人民币装修补贴,在校连续工作10年后,住房产权归其本人所有;国内其他院校毕业的博士30万元人民币,或提供住房一套(120平方米,毛坯房)及10万元人民币装修补贴,在校连续工作10满年后,住房产权归其本人所有。

2.一次性安家费:海外及国内985院校、中科院和其他院校品牌专业毕业的博士15万元人民币;国内其他院校毕业的博士12万元人民币。

3.科研启动经费:海外及国内985院校、中科院和其他院校品牌专业毕业的博士:文科类5万元人民币、理(医)科10万元人民币、工科类15万元人民币;国内其他院校毕业的博士:文科3万元人民币、理(医)科5万元人民币、工科类10万元人民币。

4.博士学位津贴: 服务期内1500元/月,服务期满后,参照学校当时引进博士的有关学位津贴的规定执行。

5.未取得副高职称的博士自来校之日起按副高职称享受校内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6.配备工作电脑1台。

7.配偶可随调,在校内安排工作,享受同类人员待遇。

紧缺学科专业和其他学科专业由学校根据人才供需情况界定。

四、引进人才如遇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一人一策,其待遇由学校另行研究决定。

五、本规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三、宣传思想工作

新余学院举办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

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暂行办法

(余学院党发〔2015〕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我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8〕10号)精神及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教党〔2009〕2号)等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单位(包括学生团体)面向校内师生举办的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审核、备案,以及有关宣传和媒体采访等。

第三条  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主办(承办)单位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法律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管理,严格把关,确保形势政策教育和哲学社会科学等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正确政治导向,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阵地。

第四条  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要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的原则。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坚决反对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思潮。

第五条  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实行一会一报制。

第六条  各单位组织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必须经过学校党委宣传部核准、备案,主办(承办)单位必须事先对拟请报告人、讲座人的有关情况、思想政治倾向及报告会和讲座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发现报告人、讲座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报告、讲座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不予批准举办。

第七条  本校人员被邀请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报告人的,必须经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参加上述活动的人员,要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团委、学生会组织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和论坛,由所在学院党委审查;校学生会等学生社团以及挂靠学校的各类协会、学会等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由校团委审查;教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和论坛等活动,由教务处审查;科研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和论坛等活动,由科研处审查;形势政策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和论坛等活动由党委宣传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将报告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和报告人的情况按统一格式填写审批表(审批表附后),提前报校党委宣传部核准、备案。

第九条  在校园网上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7〕16号)的精神,按照《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教社政〔2004〕17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意见》(教电〔2007〕399号),经部门审查同意后,将报告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和报告人的情况按统一格式填写申批表,报校党委宣传部核准、备案。

第十条  邀请境外人员担任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和论坛的报告人,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6〕10号)的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印发< 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教外际〔2006〕105号)的规定执行,经国际交流处审查同意后,报校党委宣传部核准、备案。

第十一条  在审查审批过程中,主办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加强管理,各司其职,严格程序,严格把关。

第十二条  主办(承办)单位要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组织协调、秩序维持、安全防范、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十三条  对于经批准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如需进行新闻宣传报道,必须提前报党委宣传部同意,并注意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和论坛的资料原则上不扩大传播范围,未经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不得流向社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新余学院新闻发言人制度

(余学院党发〔2015〕8号)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学校工作的透明度,及时、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自觉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为学校科学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根据上级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高校新闻发言人制度是学校与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沟通的重要渠道,是树立高校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途径,是做好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是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学校声誉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原则上由学校党委宣传部长担任。新闻发布的具体实施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法律顾问、各部门或二级学院负责人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采访或发布新闻信息。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按照法律法规授权及委托的发布权限,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的重要新闻信息的发布工作。包括制定新闻发布计划,统筹安排重大新闻发布活动,向媒体发布重要新闻;接受记者采访或安排记者采访;回应外界的误解、疑虑和传闻;了解掌握新闻媒体对新闻发布活动的报道情况,并对新闻发布效果及时进行评估、分析和反馈。

第五条  新闻发布的形式主要有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及使用学校新闻网、官方微博、校报、广播发布等。

第六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主要有学校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学校发展的阶段性成果和重大成就;涉及学校全局性重大问题和社会及广大师生员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学校发生的重大事项、突发性重大事件的事实情况和学校的处置措施等;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说明;学校的重要活动;其他应予公开发布的事项。

第七条  新闻发布内容中涉及的重要舆情,相关部门和二级单位应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报送新闻发言人与党委宣传部。

第八条  新闻发布会的实施流程:校党委讨论确定需发布事项;新闻发言人、党委宣传部、党政办、学校法律顾问会同事件相关部门或二级单位讨论发布口径;新闻发言人安排事件相关部门或二级单位提供资料和信息;党委宣传部拟制新闻发布通稿,报校党委审核;由新闻发言人采取合适方式进行新闻发布;党委宣传部追踪外宣相关报道并做好备案。如遇重大事件的新闻发布,学校还需向上一级主管部门请示、备案。

第九条  本制度由学校授权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余学院宣传思想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余学院党发〔2015〕9号)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宣传思想工作,提升宣传思想工作质量和水平,加大学校对外新闻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力度,推动学校各项事业不断向前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59号)和校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实施意见》(余学院党发〔201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激励作用、约束作用,建立健全学校宣传思想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紧紧围绕校党委中心工作,以正面宣传为主,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新闻宣传及思想政治工作力度和广度,不断提高新闻宣传及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全面开创学校宣传思想工作新局面,为加快学校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考核对象

学校各部门、教辅单位、二级学院

三、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分政治立场和思想稳定、理论研究、思想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和文明创建、对内宣传、对外宣传及附加项等七部分。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1、附件2。

四、考核方式

在校党委领导下,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采取听(汇报)、看(文件、资料、成果)、查(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对考核对象进行年度考核。

五、结果运用

考核分数计入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总分

六、其他

1.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新余学院各部门、教辅单位宣传思想工作量化考核细则

附件2:新余学院各二级学院宣传思想工作量化考核细则

附件1:

新余学院各部门、教辅单位宣传思想工作量化考核细则

序号

工作

内容

测评内容

评分标准

1

政治立场和思想稳定

15分

1、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全体教职工坚守政治底线 、法律底线、道德底线。

2、有强烈的大局意识,统一思想,更新观念,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探索,勇于创新。

3、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学校和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单位宣传思想工作计划和总结。

1、教师发表攻击诽谤党的领导、抹黑社会主义、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或在课堂上发牢骚、泄怨气,发现一例扣3分;

2、没有大局观念,存在与学校发展大局相悖的言行,发现一例扣3分;

3、主办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未经核准、备案,每次扣3分;

4、没有宣传思想工作计划扣2分;

5、没有宣传思想工作总结扣2分。

2

理论研究

5分

1、认真组织教工开展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活动,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上。

2、积极完成学校的理论研究任务,每年提交1篇以上理论研究论文。

1、未组织理论研讨活动扣3分;

2、未上交理论研究论文扣2分。

3

思想教育

10分

1、制定年度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并有学习记录。

2、遵守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3、组织落实学校布置的各项思想教育活动。

1、未拟定政治理论学习计划扣2分,缺少学习记录每人次扣2分,学习笔记字数不够每人次扣1分 ,扣完为止。

2、严格遵守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缺1次扣2分;

3、学校布置的思想教育活动任务,1项未完成扣2分。

4

校园文化建设和文明创建工作

10分

1、经常性地开展民主与法制宣传教育,师生员工依法办事,法律意识强。

2、积极组织本单位的师德师风建设,落实学校部署的各项文明创建活动。

3、根据本单位特点和实际,积极培育和建设具有本单位特色的文化品牌。

1、重要日期(两会、12.4宪法日等)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缺1次,扣2分;

2、及时提供师德建设先进经验以及师德先进典型材料,缺1项,扣3分;

3、无特色文化品牌扣3分。

5

对内宣传

30分

1、组织师生向校报、广播台、校园网投稿。

2、认真做好网站信息报送及网页管理工作。

1、配备宣传信息员、网络评论员,未配备,缺一个扣3分;

2、每学期报送校报、广播台、校园网稿件不少于8篇(不重复计算),每少1篇扣3分;

3、每学期对本单位网页的单位简介等版块内容至少更新一次,动态版块每周至少更新一次,少更新一个板块扣2分,少更新一次扣0.5分。每条新闻至少配备一张图片,每少一张图片扣2分;

4、已上报学校的宣传信息员每月至少提供2条信息,少1条扣3分;网络评论员每周至少评论网络信息2条(微博、贴吧等),少1条扣3分。

6

对外宣传

30分

各单位每年在校外媒体发稿不少于2篇

每少1篇扣15分。

7

附加项

开通了官方微博、微信

开通并管理好官方微博、微信,每周上传信息3条以上,加5分。

积极开展网上舆情监控

积极向学校反映网络等舆情信息,每月不少于1条,加5分。

对外宣传工作

1、在完成基本量化目标的基础上,在校外媒体每超额刊发1篇正面报道,市厅级媒体千字以下加5分,千字以上加10分;省部级媒体千字以下加10分,千字以上加20分;国家级媒体千字以下加20分,千字以上加40分;

2、正面信息被领导批示,省部级领导批示加50分,党和国家领导批示加100分。

 

附件2:

新余学院各二级学院宣传思想工作量化考核细则

工作

内容

测评内容

评分标准

1

政治立场和思想稳定

15分

1、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全体教职工坚守政治底线 、法律底线、道德底线。

2、有强烈的大局意识,统一思想,更新观念,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探索,勇于创新。

3、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学校和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学院宣传思想工作计划和总结

1、教师发表攻击诽谤党的领导、抹黑社会主义、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或在课堂上发牢骚、泄怨气,发现一例扣3分;

2、没有大局观念,存在与学校发展大局相悖的言行,发现一例扣3分;

3、主办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未经核准、备案,每次扣3分;

4、没有宣传思想工作计划扣2分;

5、没有宣传思想工作总结扣2分。

2

理论

研究

5分

1、认真组织教工开展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活动,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上。

2、积极完成学校的理论研究任务,每年提交1篇以上理论研究论文。

1、未组织理论研讨活动扣3分;

2、未上交理论研究论文扣2分。

3

思想
教育

10分

1、党委(党总支)定期或不定期专题研究思想政治工作。

2、坚持对教职工和全体学生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形成包括形势政策教育、民主法制教育、道德品质和心理健康教育等组成的教育内容体系。大力推动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进教材、进课堂、进大学生头脑的“三进”工作。

3、制定年度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并有学习记录;遵守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4.组织落实学校布置的各项思想教育活动。

1、党委(党总支)未定期专题研究思想政治工作扣2分;

2、未采取措施推进“三进”工作扣2分;

3、未拟定政治理论学习计划扣2分,缺少学习记录每人次扣2分,学习笔记字数不够每人次扣1分;

4、严格遵守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缺1次扣2分;

5、学校布置的思想教育活动任务,1项未完成扣2分。

4

校园文化建设和文明创建工作

10分

1、经常性地开展民主与法制宣传教育,师生员工依法办事,法律意识强。

2、积极组织本单位的师德师风建设,落实学校部署的各项文明创建活动。

3、根据本单位特点和实际,积极培育和建设具有本单位特色的文化品牌。

1、重要日期(两会、12.4宪法日等)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缺1次,扣2分;

2、及时提供师德建设先进经验以及师德先进典型材料,缺1项,扣3分;

3、无特色文化品牌扣3分。

5

对内

宣传30分

1、组织师生向校报、广播台、校园网投稿。

2、认真做好网站信息报送及网页管理工作。

1、配备宣传信息员、网络评论员,未配备,缺一个扣3分;

2、每学期报送校报、广播台、校园网稿件不少于25篇(不重复计算),每少1篇扣3分;

3、每学期对本学院网页的单位简介等版块内容至少更新一次,动态版块、学生工作版块每周至少更新一次,少更新一个板块扣2分,少更新一次扣0.5分。每条新闻至少配备一张图片;每少一张图片扣2分;

4、已上报学校的宣传信息员每月至少提供2条信息,少1条扣3分;网络评论员每周至少评论网络信息2条(微博、贴吧等),少1条扣3分。。

6

对外
宣传

30分

各学院每年在校外媒体发稿不少于5篇

每少1篇,扣6分。

7

附加项

开通了官方微博、微信

开通并管理好官方微博、微信,每周上传信息3条以上,加5分。

积极开展网上舆情监控

积极向学校反映网络等舆情信息,每周不少于1条,加5分。

对外宣传工作

1、在完成基本量化目标的基础上,在校外媒体每超额刊发1篇正面报道,市厅级媒体千字以下加5分,千字以上加10分;省部级媒体千字以下加10分,千字以上加20分;国家级媒体千字以下加20分,千字以上加40分;

2、正面信息被领导批示,省部级领导批示加50分,党和国家领导批示加100分。

四、统战工作

新余学院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制度

(余学院党发〔2015〕15号)

根据中央、省委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江西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实施细则》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进一步密切共产党同党外人士的联系,扎实推进我校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程,促进学校的民主政治发展,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联谊交友的重要性

广交、深交党外朋友,是统一战线的优良传统,是我们党联系党外人士的基本方法和坚持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保证,是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的独特手段,也是人对人、面对面做好群众工作的有效形式。做好联谊交友工作,有利于凝聚人心、汇聚力量,有利于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发展。学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从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联谊交友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完善制度,力求联谊交友工作取得实效。   

二、联谊交友的范围

党外代表人士工作既要全面开展,又要突出重点,特别是要做好有代表性、有影响人物的工作。各级党组织要从学术地位、社会影响、学科建设和干部培养的实际需要出发,根据党外人士的相应层次,为党员领导干部确定重点联谊对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联谊交友对象主要为:

1.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

2.担任民主党派市委委员及以上职务的人士和校级民主党派支部主委、副主委。

3.出国和留学回归人员。

4.担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

5.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党外人士。

6.其他需联系交友的党外人士。

三、联谊交友的内容

1.了解和掌握联谊对象的思想动态,针对他们普遍关心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交换看法,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2.向联谊交友对象通报学校建设与发展的各项重大举措、重要事项以及改革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注意 听取联谊对象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转型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了解联谊对象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帮助他们反映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四、联谊交友的基本原则

1.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主动热情、平等待人、坦诚相见、说真话、交挚友、交诤友,以取得党外朋友的充分信任。

2.坚持“政治上一视同仁、工作上放手使用,生活上关心照顾”的方针,营造积极、宽松、和谐、活泼的交友氛围。可以谈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也可以谈个人的工作、思想和生活,还可以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交换意见。

3.坚持“求同存异”的方针,不断增强与党外朋友的共识。对党外朋友的逆耳之言,要充分理解他们的善意,虚心接受,真诚感谢。对不够正确的意见和建议,要耐心倾听、正确引导,使党外朋友在关键时刻和重大事件上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

五、联谊交友的主要措施

1.联谊交友的名单。校级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名单由党委统战部提出交党委确定。二级学院及各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名单,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支部)确定,每学年可视人员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

2.建立定期联谊制度。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发扬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优良传统,主动地同联谊对象多接触、多拜访、多交谈,互相学习。党外代表人士应积极主动的配合工作,做到甩开包袱,畅所欲言。与联谊交友对象交谈或听取意见每学期至少1-2次,可以通过座谈会、个别谈心、登门拜访、电话访谈、网络交流等多种方式,加强与联谊党外代表人士的沟通、交流,并及时满足联谊对象约请谈话的要求,体现党组织对党外代表人士在政治上、生活上的关心和爱护。

3.建立联谊交友考核机制。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外代表人士要认真做好联谊交友记录,学校将党员领导干部同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列入领导干部工作总结、个人述职内容。党外代表人士在关键时刻和重大事件上的表现应作为检验党员领导干部联谊交友成效的重要标准。

4.建立联谊交友信息反馈制度。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对联谊交友情况进行及时的记录和梳理,填写《新余学院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将他们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同级党政班子报告,必要时向校党委报告,并采取多种形式,对问题和建议的处理情况和结果予以反馈。 党外代表人士要将交友记录定期向统战部汇报,存档。

五、教学科研工作

新余学院教师教研工作量计算及考核办法 (试行)

(余学院发〔2015〕3号)

第一条教学研究与改革是高等学校的重要任务之一,其工作量是考核全校教职人员从事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建设的主要指标。对促进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提升教学质量有重要意义,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核算教师当年的教研工作量应该以新余学院作为成果单位;而对教师职称评审中的业绩考核,则不限新余学院作为成果单位。

第三条  教研工作量即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建设工作量,其核定范围包括教学研究论文、教学研究课题、教学成果奖、教学评比、教材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学科竞赛等教学研究与建设工作。

第四条教研工作量级别设置

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建设工作量分国家级、部省级、厅市级和校级四个级别。其中:

国家级项目、成果系指由教育部直接负责立项、评定的教研项目或成果;

部省级项目、成果系指由教育部各司、省教育厅或中国高教学会等国家级学会负责立项、评定的教研项目或成果;

厅市级项目、成果系指由江西省高教学会等省级学会或教育部各司直属单位如全国高等学校教学研究中心等负责立项、评定的教研项目或成果。

校级项目、成果系指由学校立项、评定的教研项目或成果。

第五条  教研工作量计算原则

教研工作量以分为单位进行统计。教研分是教师完成教研工作量的指标依据,是衡量教师工作业绩的重要参考依据,学校的专任教师原则上应完成一定的教研工作量。同一内容的成果或项目不重复核计教研工作量,依就高原则。代表学校参加的各类活动是指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由学校派出的,官方权威机构主办的专业演出、展出或竞赛。统计成果时要出示主办方邀请通知和学校批准参会、参赛和参展的证明材料。

(一)教研工作量计算公式

教研工作量计算办法为:A=ΣAi

其中:Ai—教学研究与建设单项工作量的得分(i=1,2,3,…)

(二)教研工作量分配办法

1.所有项目获准立项的当年计总分值的30%作为立项分,其余70%作为结题分,记入完成项目的当年。

2.独立完成为1;

3.多人合作按下表合作系数计算:

表1  多人合作完成教研工作量分配系数

合作人数

完成人排名顺序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一人

1

 

 

 

 

 

二人

0.6

0.4

 

 

 

 

三人

0.5

0.3

0.2

 

 

 

四人

0.5

0.2

0.2

0.1

 

 

五人

0.5

0.2

0.1

0.1

0.1

 

六人

0.5

0.1

0.1

0.1

0.1

0.1

第六条  教研工作量计分标准

(一)教学研究论文

教研论文计分方式依据发表刊物级别进行统计,具体计分参照科研处学术论文类记分标准。

(二)教学研究课题

表2  教研课题等级计分标准

类别

国家级

部省级

校级

等级

重点

一般

自筹

重点

一般

重点

一般

得分

1000

600

300

300

200

100

50

(三)教学成果奖

表3   教学成果奖计分标准

类别

国家级

部省级

校级

等级

特等

一等

二等

一等

二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得分

2000

1000

800

600

400

150

100

50

(四)教学评比奖

1.讲课比赛、优秀教案评选、多媒体课件、微课评比等教学评比奖:

表4  教学评比获奖奖计分标准

级别

国家级

部省级

校级

等级

一等

二等

三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得分

200

150

100

90

60

30

40

30

10

2.校级优秀教学质量奖评选:获奖教师计90分教研工作量。

(五)教材建设

教材系指用于高等教育及其他成人培训的教材(含CAI等电子教材)。教材建设工作量包含教材出版工作量、优秀教材评比等。(非外语专业教师编写双语教材按1.5的倍数计算)

1.教材出版工作量

教材出版工作量根据实际撰写的字数计分,计分标准如下:

表5  教材出版级别计分标准

等级

部编(教育部国家级规划教材)

省级、其它部编

自编

得分

30分/万字

20分/万字

10分/万字

2.优秀教材奖

各类教材获各级优秀教材奖,按其获奖的级别计算教研工作量,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表6  优秀教材奖计分标准

级别

国家级

部省级

校级

等级

一等

二等

三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得分

200

150

100

100

80

60

60

40

20

(六)课程建设

课程建设包括各级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应用型课程,按其课程建设的级别计算工作量,计分标准如下:(非外语专业教师双语课程按1.5的倍数计算)

 表7  课程建设计分标准

等级

国家级

省级

校级

得分

600

300

150

(七)教学团队

各级教学团队的教研工作量计分标准如下:

表8   教学团队计分标准

等级

国家级教学团队

省级教学团队

校级教学团队

得分

600

300

150

(八)学科、专业建设

1.重点学科

表9  重点学科计分标准

级别

国家级

省级

校级

得分

1000

600

300

2.卓越、综合改革试点、特色专业(群)、实验区建设

表10  专业、实验区建设计分标准

级别

国家级

省级

校级

得分

600

300

150

3.新专业建设

新专业建设工作量包括申报成功和学士学位评估(专科专业不含此项)两方面,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表11  新专业建设计分标准

建设类型

申报成功

学士学位评估

标准分

150

150

(九)实践教学工作量

1.新建实验室经验收合格后每个计10分

2.实践教学(实习)基地建设

表12  实践教学(实习)基地建设计分标准

等级

国家级

省级

校级(重点)

校级(一般)

得分

600

300

150

50

3.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

表13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计分标准

级别

国家级

省级

校级

得分

600

300

150

表14  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学科技能竞赛基本工作量计分标准

参赛学生人数

1名

2-5名

5-10名

11-15名

16-20名

21-49名

﹥50名

国家级A类(计分标准)

70

100

130

160

200

240

280

国家级B类(计分标准)

50

70

90

110

130

160

190

省级A类(计分标准)

40

60

80

100

120

150

180

省级B类(计分标准)

25

40

55

70

85

105

125

4.学科竞赛

表15  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校级学科技能竞赛基本工作量计分标准

校级参赛人数

50名

100名

150名

200名

250名

300名

﹥300名

校级(计分标准)

100

120

140

160

180

200

220

表16  学科竞赛指导教师获得国家级A、B类,省级A、B类奖励计分标准

获奖类别

奖励标准(分)

团队参赛类

个人参赛类

国家级A类

特等奖

600

300

一等奖

300

150

二等奖

200

100

三等奖

100

50

国家级B类

一等奖

200

100

二等奖

150

75

三等奖

100

50

省级A类

一等奖

150

75

二等奖

80

40

三等奖

40

20

省级B类

一等奖

80

40

二等奖

40

20

三等奖

20

10

计分说明:

(1)学科技能竞赛分为国家级A、B类,省级A、B类。

国家级(A类)由国家部委及其所属司、局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竞赛。

国家级(B类)由国家部委及其所属司、局各指导委员会、行业部门、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主办的全国范围的竞赛

省级(A类)由省级政府及其各厅、局、委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竞赛。

省级(B类)由省级各厅、局、委指导委员会、行业部门、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主办的全省范围的竞赛。

(2)金奖等同于一等奖,银奖等同于二等奖,铜奖等同于三等奖;体育运动会冠、亚、季军分别视同相应级别的一、二、三等奖;按名次排名的奖项第1名等同一等奖,第2-4名等同二等奖,第5-8名等同三等奖;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同一项目竞赛中多人或多队获不同等级奖项,只按最高等级奖励,不重复奖励;学科竞赛获奖级别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5.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

表17  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指导教师工作量(按多人合作系数计算)计分标准

创新实践项目等级

A类

B类

C类实物、程序组

C类调研组

标准分值

300

150

50

30

备注:将大学生创新实践项目分为A、B、C三大类别。

A类为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

B类为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

C类为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

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计分。

(十)其他教研工作量

1.修订专业培养方案经审核合格后每个专业计50分(编写工作计40分,审核计10分);编写教学大纲经审核合格后每门课程计10分教研工作量;编写实验教学指导书(厂家提供的指导书除外),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指导书经审核合格后每份记10分教研工作量。(非外语专业教师双语相关材料按1.5的倍数计算)

2.教师承担由学校教务处组织的全校性公开教学课、观摩课,每次计5分教研工作量。

3.经学校评定上报或受学校委托申报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教学成果奖等,如未获批准,国家级计100分,省级计50分。

4.本办法中未列入的其他需要给予教师教研工作量的项目,由各二级学院补充提出,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核后执行。

第七条  教研工作量计算及考核程序

1.教研工作量考核每一年进行一次。成果统计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概不受理。考核流程如下:

(1)教研工作量计算及考核时,先由参与教研工作量考核人员如实填写《新余学院教研工作量考核表》并提交教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由所在二级学院考核小组审查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

(2)经二级学院审查、领导签字(盖章)的审核表和教师本人签字的汇总表及相关电子稿报教务处复核审定;

(3)计算和考核过程中如出现较大争议,由学校教学委员会裁定。

2.教务处在全校教研工作量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将每人的教研工作量向全校公布。

3.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提供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研成果的单位、个人,一经核实将取消个人该年度全部教研工作量,同时取消所在二级学院年度“教研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并全校通报。

第八条  奖惩办法

1.教研排序分列全校前10名的人员,授予年度“教研先进个人”。教研排序总分列前三名的单位,授予年度“教研先进单位”。(单位教研排序总分=本单位个人教研分总和/本单位教研记分总人数)

2.教研工作量考核和年度考核挂钩,作为聘任、晋职、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附则

1.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教师教研工作量计算及考核办法自动废止。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与考核办法(修订)

(余学院发〔2015〕4号)

为提高我校的整体科研实力,促进我校科研向应用科研转型及服务地方的科技开发的能力,进一步扩大学校的学术影响,激励教师争取高级别的科研项目和更多的科研经费,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结合我校实际,为了更加科学合理的核算我校教师的科研工作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范围

1.本办法考核的对象是我校在职在岗的具有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2.本办法考核的范围是本校教职工完成的以下各类科研活动与成果:①学术论文类 ②著作类 ③科研项目类 ④科研成果获奖类 ⑤文学作品、艺术成果及获奖类 ⑥专利类 ⑦学术讲座类 ⑧科研平台类⑨科研团队类⑩成果转化推广类

3.本办法对核算教师当年的科研工作量应该以新余学院作为成果单位;而对教师职称评审中的业绩考核,则不限新余学院作为成果单位。

二、科研工作量的记分标准

㈠学术论文类

类 别

记分(分/篇)

特类(《自然》、《科学》)论文

1000

国际一类权威论文

360

国际二类权威论文

270

国际三类权威论文

180

国内一类权威论文

500

国内二类权威论文

270

国内三类权威论文

180

国内一般核心论文

90

一般论文

30

备注:

①学术论文类别的认定按《新余学院科研成果级别认定办法》执行。

②论文按原发表刊物级别记分后又被高一级刊物转载或检索的,按高级别刊物记分,但要扣除原所记分值。属论点摘要的,按相应标准的50%记分。

③对在境外中文刊物(大学学报除外)上发表的论文不予记分,特殊情况需校学术委员会研究认定。

㈡著作类

著作类记分按每部记分。

类别

基础分(分/部)

字数配套分(万字)

学术专著

600

15*字数

学术译著、学术编著

400

10*字数

工具书、古籍整理

400

10*字数

原创文艺作品集

200

10*字数

调研报告

200

5*字数

备注:

①基础分:多位参与者完成的著作按多位参与者完成的科研工作业绩分解办法计算;字数配套分:多位参与者完成的著作,各参与者承担的字数按书中说明的计算;书中未标明分工的,按总字数除以参与者总数计算。著作字数有版权页注明的,以版权页标准为准;无标准的以印张计算字数;出版社或主编出据的分工证明无效。

②确定类别有争议的著作经科研处审核后交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㈢科研项目类

科研项目类记分分项目类别分和资助经费分。

类别

记分(分/项)

国家级一类项目

1000

国家级二类项目

600

省(部)级一类项目

300

省(部)级二类项目

200

市级一类项目、校级一类项目

100

市级二类项目、校级二类项目

50

备注:

①项目类别认定按《新余学院科研成果级别认定办法》执行。

②获准立项的当年计入分值的30%作为立项分,其余70%作为结题分,记入完成项目的当年。

③获准立项的当年计算资助经费分:每千元2分(不包括学校配套经费)。

④横向项目以实际到帐经费为准计算项目级别,同时计算经费分,文科类每千元1分,理工科类每三千元1分。

⑤市级项目结题标准若达不到校级课题免于鉴定的结题标准,不予记分。

⑥经过学校评定上报的或受学校委托申报的国家级项目申报获批按国家级项目记分,未获批准记30分(相同项目不重复记分)。

㈣科研成果获奖类


科研成果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其他

国家级一类

2000

1000

800

400

国家级二类

1000

800

600

300

省(部)级一类

600

500

400

200

省(部)级二类

500

400

300

150

市级一类

300

200

100

50

市级二类、校级

150

100

50

20

备注:

①“其他”指奖项设置中有除一、二、三等奖以外的奖项,如优秀奖等。

②同一科研成果获不同级别奖项,按最高一项奖励,不重复计算。

㈤文学作品、艺术成果及获奖类

我校教师在文学艺术类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文艺类创作作品,按学术论文计分标准记分。我校教师在其他刊物上发表的文艺类创作作品,按学术论文计分标准的1/2记分。在艺术类专业学术期刊上一次发表的2幅以上(含)作品均按照1幅作品的标准计分。音乐、美术、体育、播音主持专业教师在各种由官方权威机构主办的专业演出、展出、竞赛中的节目、作品或项目获奖,按以下标准记分。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其他

国家级一类

600

400

300

150

国家级二类

500

300

200

100

省级一类

270

180

90

60

省级二类

180

90

60

30

市级

60

40

20

10

备注:

①“其他”指奖项设置中有除一、二、三等奖以外的奖项(如优秀奖)及入展、入选作品等。

②官方权威机构的认定以《新余学院科研成果级别认定办法》为依据。

③同一作品参加不同类型展览及获不同级别奖项,按最高一项奖励,不重复计算。

㈥专利类

已获专利权,具有国家专利审批单位颁发的专利证书,以新余学院为所有权人的专利,按以下标准记分。以个人为所有权人的专利,按以下标准的1/2记分。(对教师职称评审中的业绩考核时,则按以下标准全值记分)

类别

记分(分/项)

发明专利

300

实用新型专利

150

外观设计专利

150

软件著作权登记

200

㈦学术讲座类

本校教师应邀到校外进行学术讲学,由省级单位或本科学校发出邀请的,每次记50分,由省级单位或本科学校下属部门或其他单位发出邀请的,每次记20分。

在校内以学校名义(科研处)举办学术讲座的,每次记20分,其他情况记10分。  

备注:学术讲座折算科研工作量,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学术讲座开展前必须事先向科研处报告登记、审定,活动结束后必须向科研处提供必要的记载。否则将不予承认。

㈧科研平台类

申报重点实验室、研究所(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省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及其他相关科研平台建设,获得通过的当年,每项按以下标准记分。未获通过的国家级科研平台,记30分。(平台项目以科研管理部门认定为依据)

类  别

分值/项

国家级

1000

省(部)级

600

市级

300

校级

150

㈨科研团队类

申报各类科技创新团队及其他相关科研团队建设,获得通过的当年,每项按以下标准记分。未获通过的国家级科研平台,记30分。(科研团队以科研管理部门认定为依据)

类  别

分值/项

国家级

1000

省(部)级

600

市级

300

校级

150

㈩成果转化推广类

技术转让、科技成果推广及科技服务等按以下标准记分:自然科学应用成果按其实际取得的经济效益量化记分,以上交学校纯利润计算,每万元计50分(以收益进入学校账户为准);自然科学基础理论成果或人文社科应用成果被党政部门采纳,用于决策和实施的提案、议案、规划、咨询报告等(需提供由决策实施部门开具的正式证明),每项按以下标准记分。

类别

分值/项

技术转让、科技成果推广

以上交学校纯利润计算,每万元计50分(以收益进入学校账户为准)

研究成果被党政部门采纳

国家级

1000

省部级

600

市级

300

县级

100

三、多位参与者完成的科研工作业绩分解办法

对于多人合作完成的科研活动或成果按下列方法计算科研分:

(1)第一作者或成果负责人为我校教职工的,则按下表合作系数来分配分值。对于超过6人的科研成果,前6人按下表合作系数来分配分值,其余参与人一律不算。

(2)若第一作者或成果负责人不是我校教职工的,根据我校教职工在成果完成人中的排位,按下表合作系数来分配分值。若不在前6人中的,一律不算。

          排 位

合作人数

1

2

3

4

5

6

1

1






2

0.6

0.4





3

0.5

0.3

0.2




4

0.5

0.2

0.2

0.1



5

0.5

0.2

0.1

0.1

0.1


6

0.5

0.1

0.1

0.1

0.1

0.1

四、科研工作量的考核办法及程序

1.科研工作量考核每一年进行一次。成果统计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概不受理。考核流程如下:

(1)考核进行时,先由参与科研工作量考核人员本人如实填写《新余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表》并提交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交所在二级学院考核小组审查,并将老师所有业绩上网公布,不少于10天;

(2)二级学院审查后,提交由二级学院领导签字(盖章)的审核表和教师本人签字的汇总表及相关电子稿报科研处复核审定;

(3)对有疑议的教师业绩,需二级学院提供该教师业绩的原件及相关材料,由科研处组织专家对业绩的有效性进行再审查,审查结果通报给二级学院,并且作为教师业绩复核结果;

(4)若专家对业绩的有效性存在较大争议,或教师对专家的审查结果存疑,交由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2.科研处在全校科研工作量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将每人的科研分及所有业绩向全校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10天,并按科研分的高低次序排列。

3.科研工作量的考核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各二级学院要认真负责审核,严格把关。科研处对各二级学院审核结果进行通报。

4.对于提供虚假情况、材料或提供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的单位、个人,一经核实将取消个人该年度全部科研工作量,所在二级学院取消年度“科研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并通报全校。

五、奖惩办法

1.科研排序分列全校前10名的人员,授予年度“科研先进个人”。科研排序总分列前三名的单位,授予年度“科研先进单位”。(单位科研排序总分=本单位个人科研分总和/本单位科研记分总人数) 

2.科研工作量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挂钩,同时作为聘任、晋职、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

1.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我校之前各版本的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自动废止。

2.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科研成果级别认定办法(修订)

(余学院发〔2015〕5号)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整体科研水平,促进我校科研向应用科研转型及服务地方的科技开发的能力,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科学、准确、客观地评估我校教职工的科研工作业绩,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项目级别的认定

1.国家级项目: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包括“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基金项目等。中宣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其他部委重点项目及项目经费文科单项达15万元、理工科单项达50万元的横向项目,视同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级项目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第二类包括中宣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国家教育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艺术规划项目、其他部委重点项目及项目经费文科单项达15万元、理工科单项达50万元的横向项目。

2.省(部)级项目:指国务院各部委及省政府、省社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公室、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等立项的各类研究项目。省(部)级项目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立项的其他各类研究项目及省社科重大招标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科技厅专项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软科学项目等;第二类包括省教育厅立项的科技项目、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艺术规划项目及科研项目经费文科单项达5万元、理工科达15万元的横向科研项目,视同省(部)级科研项目。

3.市级项目:指由市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相对应的项目。市级项目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市科技局下达的相对应的项目;科研项目经费文科单项达1万元、理工科单项达3万元的横向科研项目,视同市级一类科研项目。第二类包括市社联、市科协下达的相对应的项目;科研项目经费文科单项达2000元、理工科单项达6000元的横向科研项目,视同市级二类科研项目。

4.校级项目是指经校科研处立项的各类研究项目。校级项目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校级重点项目或招标项目;第二类包括校级一般项目。

5.“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科学基金项目、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项目和学校基金项目以外的科研合同项目(已确认为上述1-4类项目的除外)。该类项目必须在校科研处立项备案,经费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并通过正式鉴定或验收结项后,方可予以登记和确认。

6.某一项目的子课题按该项目所属级别的下一级别看待。

二、科研论文级别的认定

1.特类论文:在《科学》(Science)、《自然》(Natur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国际一类权威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光盘版、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人文与艺术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

3.国际二类权威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网络版、EI(工程索引)光盘版(期刊论文)收录的学术论文。

4.国际三类权威论文:被EI(工程索引)光盘版(会议论文)、ISTP(科学会议录索引)、ISR(科学评论索引)、ISSHP(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

5.国内一类权威论文: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学术论文。

6.国内二类权威论文:国内三大文摘杂志(《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论文;国内一级学术期刊(浙江大学最新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科学理论版刊登或转载的学术论文。

7.国内三类权威论文:发表于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的学术论文。

8.国内一般核心论文: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当期中收录的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CSCD扩展库和CSSCI扩展库来源期刊收录的学术论文可视作核心期刊论文。

9.一般论文:除以上7类论文以外的正式出版、能够在知网、万方、维普三大知名检索机构收录的学术论文,其它一律不算。

三、著作类成果的认定

1.学术专著是指著作者对某个学科或某个专题经过系统地学术回顾,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应有与著作相关的研究论文发表),经过深入研究,撰写的具有创新性或在某一领域填补空白的科研成果,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的著作。

2.学术编著亦称“编撰”是指作者对已有的素材资料和研究成果进行整理加工,具有一定的独到见解,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的著作。

3.学术译著是指著作者将一种语言的学术论著翻译成汉语学术文献,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的著作。

4.工具书是指著作者广泛收集一定范围的知识材料,通过条目、类别、图表、数据等方式编排处理,有的还经过阐释、说明、提炼、浓缩的文献资料汇编,专供解决疑难问题或提供资料线索,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的著作。

5.古籍整理成果是指著作者对古代文献或书籍进行审定、校勘、标点、分段、注释、今译等加工整理,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的著作。

6.调研报告是指著作者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研究和解决现实问题为目的,通过调查获取的事实材料,以一定的格式并用精炼的语言说明问题、阐明观点、解释规律、得出结论的学术性报告,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的著作。

7.原创文艺作品集主要是指自己创作并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的小说、诗(词)集、散文集、戏剧、电影(视)剧本等著作,不含改编本。

四、科研成果奖级别的认定

科研成果奖指通过学校科研部门组织申报、标注“新余学院”为完成单位所获得的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励:

1.国家级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教育部所评定的相关科研奖项等视同国家级奖励。国家级成果奖分为两类:第一类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第二类指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教育部所评定的相关科研奖项等视同国家级奖励的奖项。

2.省(部)级奖:是指省(部)科学技术奖、中央及国务院其他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定期评选的相关科研奖项等。省(部)级成果奖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其他部级奖项、省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第二类包括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高校科技成果奖、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等视同省(部)级奖励的奖项。

3.市级奖:由市级政府部门颁发的相对应的优秀科研成果奖奖项。市级成果奖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市科技局颁发的科技进步奖等各类奖项;第二类包括市社联、市科协颁发的优秀论文奖等各类奖项。

4.校级奖:由校科研处颁发的相对应的优秀科研成果奖,包括校科研处颁发的科研促进教学奖等各类奖项。

五、文艺作品级别的认定

1.凡在专业学术研究性刊物上发表的文艺作品,按该刊物级别视同科研成果予以认定。

2.国家级一类:由文化部、教育部、中宣部等国家部级单位,以及中国文联及下属的中国作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等国家一级权威协会固定评选举办的全国性文艺作品评选获奖作品。

3.国家级二类:由中国文联及下属的中国作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等国家一级协会举办的能代表本领域全国水平的文艺作品评选获奖作品。

4.省级一类:由省委宣传部、教育厅、文化厅、省文联固定评选举办的文艺作品评选获奖作品。

5.省级二类:由省文联下属协会举办的能代表本领域全省水平的文艺作品评选获奖作品。

6.市级: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市文联等单位举办的全市性文艺作品评选获奖作品。

六、体育竞赛获奖级别认定

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指由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市体育局主办的体育竞赛获奖项目。国家级:第1-2名为一等奖,第3-5名为二等奖,6-8名为三等奖。省级:第1名为一等奖,第2名为二等奖,第3名为三等奖。市级:第1名为一等奖,第2名为二等奖,第3名为三等奖。

七、附则

1.在科研成果认定中,如出现本办法没有涵盖的特殊情况,必要时可提请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2.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3.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5修订版)

(余学院发〔201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构成与职责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五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三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成员应当包括校长、主管教学和科研的副校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教学和科研人员等,成员至少应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构成应报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二)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各二级学院设立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二级学院院长(或副院长)、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教研室主任或高级职称教师等五至九人组成,任期三年。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初审。

3.审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

4.批准授予学士学位人员。

5.作出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四)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本学院学士学位资格的初审,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报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3.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1.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布置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二级学院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办备案。

4.处理有关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本科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获得规定的总学分和必修课程学分及论文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具体条件为: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优良;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优良,取得毕业资格;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

4.初步掌握一门外语,能顺利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英语成绩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a.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或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划定分数线,英语类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四级考试(不在本校报考,成绩视为无效);

b.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5.计算机专业通过国家软件水平考试或达到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不在本校内报考,成绩视为无效),或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

三、不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2.因各种原因,未准许毕业者;

3.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或毕业前受学校记过处分而未撤销的;

4.虽获准毕业,但修业期间必修课程成绩不及格累计六门次及以上,且第一次补考未能通过者;

5.因学习成绩原因而留、降级者;

6.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相应的实践环节成绩不及格或未修满规定学分者;

7.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四、因本细则第三条第3、4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行为发生后,表现良好,且其他方面均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可以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由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并通过表决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1.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或以上的科技奖励;

2.获得过由学校组织参加大学生电子设计、数学建模、挑战杯、发明创造等学科和技能竞赛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包含三等奖)或第三名者;

3.获得过省级三好学生称号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级优秀奖以上者;

4.毕业当年通过研究生或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等笔试入围的;

5.获得过校级三好学生、一等奖学金、各类校级学科竞赛一等奖。

五、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

2.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逐个进行初审,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在本二级学院内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签署初审意见,并按规定期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名单进行复核,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并经学位办审核的名单进行全面讨论和审议,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做出决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5.对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其它

(一)学位证书遗失不补,如有必要,可发给学位证书遗失证明。

(二)已达到获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如有严重违纪行为且影响恶劣,经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撤消其学士学位。

(三)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如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现象,除对责任人给予应有处分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消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四)本条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教学标兵评选办法(试行)

(余学院党发〔2015〕11号)

为牢固树立教学中心地位,激发我校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热情,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全面提升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

1.公开、公正原则。

2.“教师与课程绑定”原则。

3.宁缺毋滥原则。

二、申报基本条件

在校从事教学工作两年以上的在岗教师(含外聘教师,副处以上管理人员不参评)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评选教学标兵:

1.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高尚的道德情操,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学术诚信,为人师表,潜心教书育人。

2.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每学期都应承担教学任务(公派进修、访学、实践锻炼者可视同完成教学任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本学年(起止时间为:上年9月1日—当年8月31日,下同)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2本学年受到教学事故通报批评的。

(3)上一年绩效考核(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三、评选办法

教学标兵每学年评选一次,采取“闯五关”的办法评选。

第1关:学生评教关。本学年学生评教在各二级学院排名前10%的教师晋级第2关。

第2关:教学业绩关。

具备以下条件之二的教师晋级第3关。

(1)本学年荣获教学名师或骨干教师或优秀教师称号。

(2)本学年主持立项(结项)校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参与(排名前5位(含))省级及以上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3)本学年主持立项(结题)校级教改课题(项目)或参与省级及以上教改课题(项目)排前3位(含)。

(4)本学年获校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前3位(含))或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排前5位(含))。

(5)本学年指导大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专业技能竞赛获奖(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指导学生个人参赛排第一,团体参赛排前二。

(6)本学年参加校级及以上各类教学技能竞赛(讲课比赛、多媒体课件比赛、微课比赛等)获校级二等奖及以上,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如多媒体课件比赛多人联合参赛,校级排前3位(含)、省级及以上排前5位(含));或本学年参加校级教案评比、试卷评比被评为“优秀”的。

(7)本学年指导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立项或验收结题合格。

第3关:教学研究关。由教务处按照学校教研工作量计算办法统计进入第3关教师的本学年教研工作量并排名。排名前50%的教师晋级第4关。

第4关:教学资料关。教师提供本学年教学任务中某门课程教学资料参加评比。教学资料包括教学进度表、教案(教学课件)、考试试卷(含成绩分析单)、作业。由教务处按照学校有关办法对进入第4关教师的教学资料进行评比并排名。排名前50%的教师晋级第5关。

具体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教学资料得分=教学进度表得分×15%+教案(教学课件)得分×50%+考试试卷(含成绩分析单)得分×15%+作业得分×20%。

第5关:课堂教学及教书育人业绩述职关。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1)评比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方面为本学年教学任务中某门课程(可选理论教学或实践教学)进行教学比赛,提供5节课教学设计方案(含多媒体课件),评委组当场在该课程教学内容中随机抽取一节进行。另一方面进行教书育人业绩述职(8分钟),回答评委组当场提问。

(2)课堂教学关评委组成。由学校党委成员、教师评委(其中校内外专家评委5-7名,教师代表1名/学院)、学生评委(2名学生/学院)组成。

(3)课堂教学关评分方法,评委独立评分。计算得分时采取学校党委成员平均分、教师代表中去掉2个最高分和2个最低分、学生代表评分中去掉2个最高分和2个最低分、专家评分中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分别计算平均分并按下式计算。

得分=学校党委成员平均分×20%+教师评委平均分×30%+学生评委平均分×30%+校内外专家平均分×20%。

参赛人数在20人以内(含20人),排名前50%的教师晋级教学标兵候选人,20人以上,排名前10名的教师晋级教学标兵候选人。

四、评选程序

1.个人申报与组织推荐。教学单位根据个人申报情况推荐符合第1关、第2关闯关条件的教师至教务处。

2.资格审查。教务处对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审查。

3.学校评比。教务处按照评选办法组织第3关、第4关、第5关的闯关评比活动。

4.公示。由教务处对第3关、第4关、第5关的参评材料、闯关结果以及教书育人事迹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反映弄虚作假、违规行为的,经查属实,取消其资格。

5.人事处将教学标兵初步人选报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

6.学校通过各种媒体对教学标兵先进事迹进行广泛宣传。由党委宣传部具体负责,教务处、人事处协助。

五、表彰奖励

教师节期间召开表彰大会,对教学标兵进行表彰,颁发教学标兵荣誉证书、一次性奖金5万元(税前)。

六、附则

1.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新余学院优秀教学质量奖评选暂行办法》(余学院发[2014]4号)废止。

新余学院专利费资助实施办法

(余学院办发〔2015〕3号)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教师发明创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激励在科研工作中产生更多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利权的归属

凡我校师生员工执行学校的任务、或利用学校的名义、或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归学校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将上述性质的发明创造申请非职务专利。

二、资助范围

1.资助以新余学院作为第一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审查费、登记费以及专利授权后三年的年费。三年内已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专利,其年费的支付原则上由实施方承担或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2.专利代理机构原则上选用与我校签订专利代理合作协议

的专利代理机构,各类专利费用的资助额度依据专利代理合作

协议的相关规定;如选用其他专利代理机构,各类专利费用的

资助额度不得超过与我校签订《专利代理合作协议》中规定的

资助额度,未达到按实际费用资助。

3.国际专利的申请暂不纳入资助范围。

三、资助经费来源及管理

1.根据我校实际情况,专利申请资助经费由知识产权发展基金支出,专款专用。

2.江西省、新余市知识产权局资助的以新余学院为专利权人的专利资助费归第一发明人所有。

四、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人填写《新余学院专利申请及登记表》,交学校科研处申请及登记,科研处审核,经科研处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凭此表,自行到与我校签订合作协议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未登记专利申请不得享受学校各类专利费用的资助。

2.申请人应选择具有信誉好、质量优、代理费合理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一经登记,不得变更代理机构。

3.对学生授权的专利,涉及到的申请和资助问题,由各教学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代为办理。科研处不直接接受学生专利的申请和受理。

五、费用报销和支付办法

1.申请人凭专利授权证书及申请专利时所缴纳有关费用的发票原件,填写《新余学院专利费用资助表》,经学校科研处审核后,由科研处统一到财务处报销。

2.年费支付:申请人凭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授权证书和缴纳年费的发票原件,填写《新余学院专利费用资助表》,经学校科研处审核后,由科研处统一到财务处报销。

3.所有费用报销采用年度报销的方式,报销时间集中在每年的12月份。

六、附则

1.本办法同样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

2.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2015年11月1日之后申请的专利按此办法执行,最终解释权归科研处。

六、学生工作

新余学院班主任管理办法(试行)

(余学院党办发〔2015〕2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班主任队伍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班主任地位和作用

班主任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班主任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第一线,在加强班集体和班风建设,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班主任任职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学校和学生。

(二)品德高尚,作风正派,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乐于奉献。

(三)具备开展学生工作的业务知识和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沟通交流等各项能力。

(四)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健全的个性心理素质。

三、班主任职责

班主任主要职责是在校、院党政领导下不断加强班集体和班风建设,不断加强本班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生活的养成教育和管理。具体职责是:

1.思想教育。①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品质教育,组织学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学生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和鼓励学生积极向党团组织靠拢。②加强学生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争做诚信文明守纪的大学生③根据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④积极开展有意义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加强载体建设,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全面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2.日常管理。①结合本班实际,制订班规和学年度班级工作计划,并依据工作情况做好工作总结。②培养选拔学生干部,指导班委会和团支部工作。③加强学生守纪督察,对学生在校园、课堂、宿舍等场所和在入学、离校、节假目等重点时期的守纪和文明情况进行检查督导。④对学生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深入了解学生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突发事件,督促学生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⑤督促学生做好校园、教室、寝室环境卫生工作,教育学生爱护校园环境和公共财产。⑥负责组织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⑦参加学校和二级学院安排的值班工作。

3.学习引导。①抓好班级学风建设,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兴趣。②开展形式多样的专业思想教育活动,指导督促学生自觉搞好专业学习。③了解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与任课老师沟通。④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育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

4.心理疏导。①做好学生心理健康调查及档案工作,全面及时掌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②做好班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特别关注和做好存在心理问题学生的心理疏导工作,引导学生健康成长。③开展班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改进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方法,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活动组织。①负责学校和二级学院各项活动在班级的组织实施,确保活动成效。②指导和组织班级学生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兴趣爱好和实际能力,活跃班级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6.生活服务。①与学生保持密切的联系,做学生的良师益友。②关心学生的人际交往、饮食起居、就业深造、恋爱交友等问题,引导学生与人友好相处,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培养学生自立自强意识和能力。③帮助学生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四、班主任配备

班主任按班级配备,每个班级配备一名班主任。班主任原则上由本学院在编在岗任课教师兼任,每名教师最多兼任2个班的班主任,所带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0人。

五、班主任选聘与培训

(一)班主任选聘

1.二级学院按班主任要求选拔优秀任课教师担任班主任,并颁发聘任证书。

2.二级学院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前将聘任班主任情况报学工处备案。

(二)班主任培训

1.学校设立班主任培训专项经费,用于开展各级各类班主任培训。

2.二级学院每学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体班主任培训。同时积极开展以会促训工作,每半月召开一次班主任工作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学生工作例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学生工作总结会。

3.学校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经验交流会、专题讲座等对班主任进行培训。

4.选拔优秀班主任参加国家、省级培训。

六、班主任考核

(一)考核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2.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3.日常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4.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办法

1.二级学院负责对本院班主任工作建立档案和考核。

2.班主任工作记录按月建档(以学生在校时间为准,学期初和期末不全时月份纳入就近月份建档),每学期按五个月形成档案信息,作为考核凭据。

3.班主任工作考核按月评分,每学期考核一次,主要考核班级工作情况和学生评价情况;考核采用百分制,班级工作得分占80%,学生评价得分占20%。

4.班主任工作每月得分总和除以实际考核月数得出平均分,即为该班主任该学期班级工作得分(一人带两个班的取平均分);学生评价分总和除以实际参评学生人数得出平均分,即为该班主任该学期学生评价得分。

5.学工处组织检查二级学院班主任工作建档情况,督促二级学院全面准确形成班主任工作档案信息,并组织核查每学期考核得分全校排名前10%和后10%的班主任工作情况。

(三)考核结果及运用

1.学期考核得分全校排名前10%的班主任,该学期班主任津贴上调20%;学期考核得分全校排名后10%的班主任,该学期班主任津贴下调20%;其他班主任该学期按标准享受班主任津贴;班主任津贴每月按标准的80%发放,学期考核结束后按考核结果核发。

2.学期考核分低于75分的班主任由二级学院对其进行约谈,并帮助其学习提升;连续两个学期考核分低于75分的班主任停止其两年的班主任工作。

3.一学期考核分低于75分的班主任,当年度绩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4.学校每学年评选表彰优秀班主任,班主任学期考核平均得分作为评选的主要依据。

5.任课教师(指选择专业技术岗位,担任课程教学的人员)任现职以来未在本校担任4学年班主任的不能晋升上一级职称。(本办法实施第一年,正在担任班主任的任课教师可获得晋升职称资格;本办法实施第二年,已担任一年班主任并正在担任班主任的任课教师可获得晋升职称资格;本办法实施第三、四年,依此类推。向二级学院提出竞聘申请并参加竞聘但未竞聘成功者除外。)

6.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考核中,每担任一学期班主任在“基本情况计分”中加0.5分。

7.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荣誉称号”加分项目中,获得校级、省级的优秀班主任与其它获同等级的奖项同等加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

 (四)考核要求

1.班主任要实事求是地做好工作记录,并全面准确地提供考核凭据。

2.二级学院、学工处要准确全面地做好班主任工作督查记录,并建立信息档案。

3.班主任每学期结束时向所在二级学院、学工处作一次工作述职。

4.班主任工作考核与学生评价相结合,既要充分尊重学生的民主权利,同时要求学生实事求是地评价班主任工作。

附件:新余学院班主任工作月评分细则

附件:

新余学院班主任工作月评分细则

项目

评分内容

分值

思想

教育

1、根据班级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班级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每月每班至少一次,并作好记录。

5分

2、每月找学生谈心不少于10人/次,尤其是做好家庭困难学生,违纪学生,存在学业、情感、心理等方面困惑的学生的沟通交流工作,作好详细记录,少一次扣1分。

10分

班级

管理

3、每周每班至少召开一次班会(一学期至少有两次班会是以安全教育为主要内容),每半月一次班委会或团支部会议,有详细会议记录,少一次扣2分,记录不详扣1分。

10分

4、学生信息档案齐全(1分),每月不少于4次与学生家长或任课老师联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4分),少一次扣1分。

5分

5、对学生课堂考勤严格,有考勤管理办法,每周2次检查本班学生上课出勤情况,并作好记录,少一次扣1分;班级学生旷课每节每人次扣1分,迟到扣0.5分(以学工处或二级学院检查为准)。

10分

寝室

管理

6、每月至少到所带班级每个寝室做两遍全面巡查寻访,了解情况,及时处理问题,至少有4次记录,少一次扣2分。

10分

7、认真组织学生及时打扫寝室卫生并进行寝室文化布置,寝室内务卫生例检受到校级通报表扬每个加1分,通报批评每个扣1分,所带班级寝室被评为校、院级文明寝室的每个分别加2分、1分。

15分

文明

教育

8、积极开展学生文明养成教育,检查督促学生文明行为养成。受到校级通报表扬每班次加2分,通报批评每班次扣2分,二级学院层级的减半加减分;违反文明行为规定的每人次扣0.5分。

10分

第二

课堂

活动

9、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比赛活动,获校级一、二、三等奖一人次分别加1.5分、1分、0.5分,校级以上获奖者翻倍加分,二级学院层级获奖者减半加分。组织学生参加实践创新,项目成功立项,校级、省级、国家级每项分别加2分、3分、5分。

10分

10、积极开展有影响、有实效的班级第二课堂活动。纳入班级工作计划、有项目实施方案、有项目实施效果评价,一次加5分。实施不力情况酌情扣分。未开展者不得分。

5分

工作

作风

11、参加学校或二级学院安排的值班活动,未到者一次扣3分。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

10分

学生奖惩

12、评为省、校、二级学院层级先进集体的班级分别加8分、5分、3分;班级学生获国家、省、市(校)、二级学院层级综合性荣誉每人次分别加5分、3分、1分、0.5分,单项荣誉减半加分;班级任课老师对班级学生上课纪律、出勤的满意度,好得5分,较好得4分,一般得3分,差为0分,班级任课老师的平均分即为班主任该项得分;班级学生期末考试及格率在95%、98%及以上者分别加3分、5分;班级学生学费缴费率在95%、98%及以上者分别加3分、5分;班级学生出现不稳定事件或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一次扣3-15分;学生受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记过处分、记过以下处分每人次分别扣2分、1分、0.5分。

15分

说明:表中“学生奖惩12”条项目具体月份不计分,直接计入班主任学期考核总分。带全校计划性的荣誉,要结合计划标准进行班级间平衡计算。

新余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办法

(余学院办发〔2015〕4号)

为做好我校国家“三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简称)的评审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助对象

国家奖学金是国家设立的,奖励全日制高等学校普通本专科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设立的,奖励全日制高等学校普通本专科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设立的,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国家“三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热爱劳动。

(二)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评审学年课程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0分,且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专业学生的前10%;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学年课程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0分,且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具体要求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或第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或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参加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或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赢得荣誉。参加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国家级荣誉称号。

3、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活俭朴,支付学费和生活费存在一定困难;

2.学习刻苦努力,学生评定学年的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专业学生的前30%,学年平均分不低于80分,且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

3.同等条件下,贫困孤儿、单亲家庭子女、残疾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的家庭经济来源子女、贫困地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四)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活俭朴,支付学费和生活费存在一定困难;

2.同等条件下,贫困孤儿、单亲家庭子女、残疾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的家庭经济来源子女、贫困地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无故欠缴学费;

2.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会议、学习、各项集体活动;

3.无故迟到、早退、旷课等;

4.擅自校外租房住宿;

5.破坏公共财物,造成经济损失;

6.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受过违纪处分;

7.有其它违纪行为,受过违纪处分。

第三条  国家“三金”名额和奖助金额

1.国家“三金”奖助名额执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的名额。

2.国家奖学金的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金额为:一档助学金每人每年4000元、二档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三档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按政策调整而变化)。

第四条  国家“三金”的申请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9月-10月初接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每学年9月-10月中旬接受申请。

(二)国家“三金”评审依据

1.国家奖学金评审依据为学生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申请人须提供上学年成绩证明及综合素质证明等材料,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2.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依据为学生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申请人须提供上学年成绩证明、综合素质证明及贫困生认定等材料。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3.国家助学金评审依据为:一年级新生主要依据其家庭经济情况,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同时结合其上一学年学习情况和综合表现。一年级申请人须提交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及贫困生认定等材料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提供其上学年成绩证明、综合表现证明及贫困生认定等材料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4.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要求评定学年不能有不及格课程。如有特殊情况需进行评定的,不及格课程在1科以上3科以下,须所在学院主要领导审批;3科以上(含3科)的须报学校评审工作小组,经学校领导批准。首次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的不具备申请国家助学金资格。

(三)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设立的胡述兆奖学金和一、二、三等奖学金不能重复获得。对已获得奖学金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其中的一项。

第五条  国家“三金”的评审

(一)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担任组长,监察处、学工处、教务处、财务处、二级学院等部门代表为成员的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校的评审工作。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工处。

二级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为组长、学生科科长、负责资助工作的老师、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学院的评审工作。班级成立由班主任、班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民主评议推荐小组(人数不少于7人),负责本班人选的民主评议和推荐。

(二)二级学院评审结束后,应在全院范围内张榜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奖助评审(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学工处)。

(三)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评审条件对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校级评审会,评审结果全校张榜公示五天。最终评审结果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江西省教育厅。

(四)国家奖学金奖学金由校级评审会组织评审会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二级学院组织评审会评审,国家助学金由班级组织民主评议。

第六条  国家“三金”的评审要求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三)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纪律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督促;

(四)要加强对获奖(助)学生教育引导,充分发挥获奖(助)学生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七条  国家“三金”的发放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末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奖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项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国家助学金于每学年分上、下学期两部分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新余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

(余学院办发〔2015〕5号)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级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惠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家庭经济来源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存在一定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认定结果列入《新余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以下简称《困难学生档案》),作为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减免学杂费、困难补助、社会资助、勤工助学等资助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标准合理、程序规范、实事求是;资助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接受全校师生和纪委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认定类别和比例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贫困和特困两个类别,特困建档学生(以下简称特困生)、困难建档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和一般困难(以下简称一般贫困生)建档学生认定的比例分别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5%、15%和20%。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基本条件

1.具有新余学院学籍且按学校规定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道德品质良好,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未受到各级各类处分;

3.学习努力,自强自立;

4.家庭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和生活费存在一定困难;

5.生活节俭、艰苦奋斗,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实践、勤工助学等活动。

第九条  贫困生和一般贫困生建档条件(具备其一)

1.父母年老体弱,劳动力弱,家庭经济来源少;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且再就业能力较弱,家庭经济来源少;

3.贫困地区家庭子女,家庭经济来源少;

4.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5.其他情况,有民政部门证明,且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查属实的。

第十条  特困生建档条件(具备其一)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

2.家庭缺乏劳动力,无固定家庭经济来源;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

4.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5.其他情况,有民政部门证明,且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查属实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

2有不正当消费行为,如购买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在餐馆、酒吧较高消费等;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4.经常进入营业性网吧,沉迷网络娱乐;

5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等高额支出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性困难;

6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学习成绩差;

7有不诚信行为或接受资助后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不服从教育管理;

8.通过弄虚作假方式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9违反校纪校规等受到各级各类处分。

第四章  认定机构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担任组长,监察处、学工处、教务处、财务处、二级学院等部门代表为成员的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工处。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成立认定工作小组,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学生科长、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负责本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定。

第十四条  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由班主任、班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在全班内合理推选,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不少于5人。认定评议小组在每学年开学时成立,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9月进行。符合认定条件的学生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递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材料必须加盖认定机构公章)和《新余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新生的《调查表》和《申请表》随《新生入学通知书》寄送;其他学生需要使用的可在每年6月到所在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老师处领取或到指定网站下载。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改善,可只提交《申请表》,不必再提交《调查表》。

第十六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依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调查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及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做好详细的民主评议记录,确定本班级各类别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种类,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应让学生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复核和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学生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

第六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建立和使用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过认定后,二级学院将审核通过的《调查表》和困难证明汇总装订留二级学院存档;并将《申请表》一式两份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1份,返还学院1份,学校据此建立学校《贫困生档案》。

第十九条  每次学生资助项目的评审(定),必须依据《困难学生档案》,并及时将获助学生的受助信息记载入《困难学生档案》中。

第二十条  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二级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并建立档案,并将认定调整情况及时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更新。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应自觉申请退出《困难学生档案》。

第七章  认定工作的管理、教育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建档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并及时将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告知学院。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应对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和学习状况进行实时关注,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进行重点扶助,改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状况,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新余学院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余学院办发〔201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保证资助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充分发挥资助资金的助学效能,根据国家各项资助资金管理制度和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资金是指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的资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临时伙食困难补助(补贴)、学校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勤工助学酬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享受资助资金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资助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校学工处负责指导监督全校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二级学院负责本部门资助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受助学生负责按规定使用资助资金。采取“一级管一级”的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

第五条 资助资金必须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管理部门和人员要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受助学生要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三章  资助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受助学生应严格按照资助资金规定用途合理使用,制定受助资金使用计划,自觉接受管理部门和学校师生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受助学生应坚持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生活作风,不追求奢华消费,养成良好生活习惯,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将部分或全部追回资助资金直至取消资助资格。

1.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

2.有不正当消费行为,如购买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在餐馆、酒吧较高消费等;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4.经常进入营业性网吧,沉迷网络娱乐;

5.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等高额支出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性困难;

6.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学习成绩差;

7.有不诚信行为或接受资助后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不服从教育管理;

8.通过弄虚作假方式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9.违反校纪校规等受到各级各类处分。

第八条  在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定)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资助工作管理部门和人员对受资助学生的经济消费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一)辅导员、班主任要经常深入班级、宿舍和餐厅等场所,通过个别观察、民主评议、专项调查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掌握受助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如发现有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做好记录。

(二)二级学院每学期对所属受助学生进行一次条件复查。对有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和其它违规行为的学生,经核实确认后,追回违规受助学生资助资金上交学校财务,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工处)定期组织人员对各责任主体进行检查督促。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新余学院学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余学院办发〔2015〕2号)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工作研究和交流,促进工作落实,进一步提高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学校决定建立学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会议内容

1.了解学生教育管理(包括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安全等)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和做法;

2.研究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难点、热点、焦点问题,提出工作建设,供校领导决策参考;

3.按照学校党委要求,安排部署有关工作;

4.研讨、交流、部署其他相关工作等。

二、会议组织

1.召集人: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

2.联络部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3.参会人员:党委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团委负责人,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

4.应邀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校领导出席,邀请其它部门人员通报或说明有关情况。

三、会议时间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在每月上旬。

四、会议要求

1.会议联络部门应至少提前3天向各参会人员发出会议通知,做好各项会议准备工作;并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会议材料整理和会议宣传等工作。

2.参会人员要做好调查研究和参会的各项准备,会议发言有的放矢,全面保证会议效率。

3.参会人员须遵守会议纪律,请假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

七、校园安全工作

新余学院校园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余学院办发〔2015〕1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建立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群防群治的学校安全工作体系,切实维护好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营造良好的教育发展氛围,确保校园安全稳定,我校决定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会议内容

1.统筹学校安全工作,定期召开例会或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安全工作,明确学校安全工作的具体任务和工作重点。

2.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规、政策及领导指示精神,制定学校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定期分析学校安全工作情况。

3.定期对学校安全检查工作进行专题研究,督促有关部门每学期组织开展至少一次学校安全工作综合检查。

4.协调解决学校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将事故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

5.督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积极履行职责,发挥本单位在学校安全工作中的作用。

二、会议组织

1.召集人: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

2.联络部门:保卫处(综治办)

3.参会人员: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负责人

4.应邀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校领导出席。

三、会议时间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在每月上旬。

四、会议要求

1.会议联络部门应至少提前3天向各参会人员发出会议通知,做好各项会议准备工作;并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会议材料整理和会议宣传等工作。

2.参会人员要做好调查研究和参会的各项准备,会议发言有的放矢,全面保证会议效率。

3.参会人员须遵守会议纪律,请假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

八、创新创业工作

新余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余学院发〔201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新余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基金”)是用于扶持在校在籍全日制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的专项资金,属非营利公益性基金。

第二条创新创业基金的来源

1.学校专项拨款;首批启动资金100万元;

2.社会捐助、企业资助;

3.校友捐赠;

4.受到支持的创业成功者的回报;

5.基金支持项目的回收经费;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三条  成立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基金管委会”)由校长任主任,分管校领导任副主任,招生就业处、校团委、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工作处、监察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校创新创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基金办”)设在招生就业处。

第四条  创新创业基金管委会职责

1.筹集创新创业基金;

2.审定创新创业项目基金扶持额度;

3.听取和审查创新创业基金办年度创业基金使用情况报告;

4.制定、完善创新创业基金有关管理办法;

5.决定创新创业基金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创新创业基金办职责

1.负责创新创业基金项目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报批工作;

2.根据创新创业基金管委会审定额度,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扶持基金拨付工作;

3.负责对扶持项目的进展和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督;

4.向创新创业基金管委会报告年度基金使用情况;

5.负责扶持项目扶持资金的收回。

第三章 支持对象、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扶持对象条件

1.我校在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学习成绩良好以上;

3.有强烈的创新创业意识,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4.无不良信用记录和在校严重违纪记录。

第七条  扶持范围和要求

1.支持大学生以技术、产品研发和专利成果转化为主要内容的创业项目;

2.支持大学生依托自身专业知识创办企业;

3.申请项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市场潜力,符合政府和学校的产业导向与就业需求。

第八条  扶持方式

1.申请入园孵化项目,可向基金办申请资金2万以下资助;入园孵化且成功注册项目,可再向基金办申请3万元以下资助; 对于确有很大发展潜力和市场潜力的项目(含模拟和实体企业),可继续申请资金资助,经专家评审后,可追加扶持资金,追加资金最多不超过10万元。

2.扶持资金一般用于办理工商执照、申报专利、购买实验耗材、研制费等支出。

3.经创新创业基金管委会审批的扶持项目,扶持周期为3年,3年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原资助金额本金归还学校财务,学校财务用于补充创新创业基金。

第四章 创新创业基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基金的申请

1.学生自愿申请,创新创业基金办常年受理项目申请。

2. 创新创业基金办对申请创新创业基金的项目进行初步考察、论证、筛选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 创新创业基金办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创新创业基金支持项目建议,报创新创业基金管委会审批。审批同意的,由项目负责人与创新创业基金办签订资助协议。

4. 创新创业基金办负责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条  申请者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1.申请基金项目的个人和团队应填写《新余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申请表》,提交《新余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家长身份证明。实体企业还要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提供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材料(如会计报表、技术报告、鉴定报告、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专利证书、产权使用授权书、产权使用认可书、技术合同、奖励证明、用户订单等复印件。相关学院提供的个人品行证明、推荐意见等)

4.申请基金的额度要实事求是,符合项目的性质、规模、风险、收益及基金的使用方式。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项目需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创新创业基金办。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创新创业基金办代表创新创业基金管委会负责对基金支持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及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创新创业基金扶持项目因客观原因,必须对项目的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创新创业基金办审核,报创新创业基金管委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无法正常运行需终止的计划项目或破产的实体企业项目,需履行清算核销手续,报创新创业基金办审核。经审核后,报创新创业基金管委会批准,同时按照约定履行创新创业基金返还或核销手续。

第十四条创新创业项目负责人要定期向创新创业基金办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在每年年终要对项目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创新创业基金管委会审议;项目在运作过程中如需重要变更(包括项目负责人和经营范围、合伙人等事项),需事先征得创新创业基金办同意,如未经创新创业基金办同意而擅自对项目进行重要变更的,创新创业基金办有权收回所投入的资金。

第六章 创业基金的运作

第十五条确定由基金进行扶持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要与创新创业基金办签订创新创业基金使用协议,并根据创新创业基金办的要求在学校财务处开立专门帐户。基金的流转要在专门帐户下进行,同时接受创新创业基金办监督。

第十六条在项目开发和产业化实施期间,创新创业基金管委会安排专家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中期检查,对于不能按时按质进行的创新创业项目,创新创业基金委有权停止对该项目的资金投入,取消项目负责人继续申请该基金的权利。

第十七条基金扶持的创业项目,在运作过程中无任何违法违规情况发生,且项目负责人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定期汇报和重大事项申报义务,完全按照计划对资金进行使用的,由于不可抗拒因素或客观原因,发生亏损,在尽最大努力后仍未好转,造成项目终止或企业破产的,学校参与资产清算和分配。

第十八条基金的使用接受校审计处的监督。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浪费。对于采取各种手段骗取基金行为的当事人,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如有违法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新余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余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实施方案

(余学院党办字〔2015〕13号)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关于深化高等院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提高我院创新创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经学校研究,决定深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为重点,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主要路径,通过实施“四个进一步”,即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打造创新创业平台、进一步提高师生创新创业能力、进一步突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推动新余学院创新创业的深入发展,提高新余学院支撑地方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创业与转型发展相结合。以新余学院创新创业教育作为推进学校转型发展的支撑点,树立先进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面向全体、分类施教、结合专业、强化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升人力资本素质,努力造就一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

坚持问题导向与特色引领相结合。以新余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深化学校创新创业教育的着力点,坚持特色引领,对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创业平台、师生创新创业能力、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等“四个进一步”的实施,有效推进学校创新创业发展。

坚持改革试点与开放进取相结合。以改革试点的科学谋划作为深化学校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抓手,以开放进取理念推动与国内外多层次的实质合作,聚集创新创业教育要素与资源,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形成全校关心支持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态环境。

(三)发展目标

有步骤、分阶段推进新余学院创新创业“四个进一步”,努力实现一年开好局、两年大进展、五年见成效。

一年开好局:到2015年末,全面启动深化新余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协调机构,各项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位,制定出台发展目标规划和配套政策,全校上下形成推进创新创业的共识与合力。

两年大进展:2017年取得重要进展,形成科学先进、广泛认同、具有地方特色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模式,普及创新创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升,师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明显增强。

五年见成效:到2020年建立健全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培育完善四大学科专业群建设,科学打造国家级、省级和校级多层次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创业创新项目数量和质量进入全国同类院校先进水平,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高标准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

1.完善学校创新创业组织架构。落实创新创业教育主体责任,把创新创业教育纳入改革发展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各二级学院、工训中心、产发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创新创业工作办公室(挂靠教务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给予专项经费支持。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经费保障。相关部门、各二级学院(中心)分别成立相应机构,工作推进实行旬报制和月调度制,切实推进学校创新创业工作。

2.完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出台《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管理办法》、《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学生创新创业基金管理办法》、《创新创业教育研究与指导教研室工作条例》、《创业导师工作条例》等管理制度,确保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行。

3.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启动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高职3-5年,本科4-6年),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4.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考核评价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制订创新创业量化指标与综合评分办法,对各部门和二级学院的创新创业工作进行考核。

表1  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工作任务分解

序号

工作内容

牵头

部门

协助

部门

工作要求

责任人

1

创新创业教育领导小组

教务处

相关部门

二级学院

2015年9月确定领导小组成员,2015年10月逐步完善日常工作机制(包括工作人员)

徐 云

2

创新创业教育基层落实

教务处

相关部门

二级学院

相关部门、各二级学院(中心)对接、落实和创新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

徐 云

3

完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教务处

人事处、财务处、科研处

招生就业处、学工处、团委、产教融合中心等

进一步梳理、完善并出台现有《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管理办法》、《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学生创新创业基金管理办法》、《创新创业教育研究与指导教研室工作条例》、《创业导师工作条例》等

徐 云

4

启动实施弹性学制,完善学籍管理

教务处

相关部门

二级学院

2016年6月完善学籍管理制度,2016年9月启动实施弹性学制

徐 云

5

创新创业教育考核评价

监察处

相关部门

二级学院

2015年12月修订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考核评价方案, 2016年正式实施

黎 磊

三、进一步打造创新创业平台

1.打造创新创业基础平台。充分整合校内场地资源,以产教融合中心、大学生创新实践中心为校内平台,推动学校积极融入新余高新区的新余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有效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同时又具备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等特点的众创空间。支持产教融合中心打造成为国家和省级示范性创新创业基地。

2.发展学校“互联网+”创新创业网络服务。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网络平台和信息服务平台,为学生实时提供国家政策、市场动向等信息,并做好创新创业项目对接、知识产权交易、法律法规咨询等服务,建设网络培训平台。引导学生识别创新创业机会、捕捉创业商机。

3.建立健全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加强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做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对自主创业学生实行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举办创新创业教育实验班,条件成熟时建立创业学院。支持自主编制专项培训计划,或与有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群团组织、企业联合开发创业培训项目,加快职业资格认证,增强学生就业能力。

4.改革科研课题和项目管理办法,促进学校科研成果转化。推动面向工艺生产和生产线的创新验证,将科技成果评价从专业评审向产业化验证转变,从节点监控向创新、产业化、示范应用的全过程评价转变。完善成果发布机制,建设成果转化项目库,积极推动网上成果对接常态化,推动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加快完善学校科研成果处置和收益分配机制改革,支持教师以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自主创业等形式将科研成果产业化;支持以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等要素入股创办企业。

5.建立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开放办学格局。积极推动二级学院,按照“三个一”标准,即一个对外实践项目、一个创新创业团队、一个实践成果的基本要求,强化落实,建立校校、校企、校地、校所以及国际合作的开放办学新格局。

表2   进一步打造创新创业平台工作任务分解

序号

工作内容

牵头

部门

协助

部门

工作要求

责任人

1

打造创新创业基地平台

教务处

相关部门

二级学院

依托产教融合中心、大学生创新实践中心、新余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2016年争取产教融合中心成为省级示范基地,2017年成为国家级示范基地;2020年构建一个国家级、省级和校级多层次平台

徐 云

2

“互联网+”创新创业网络服务

教务处

现教中心

二级学院

2015年12月建成运行

徐 云

3

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

招生就业处

教务处

团委

二级学院

逐步实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实现指导服务水平的省级标准;条件成熟时建立创业学院;加快职业资格认证,增强学生创业就业能力

王茶生

4

科研成果有效转化

科研处

财务处

二级学院

逐步提高科研成果转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学校科研成果处置和收益分配机制改革

黄 勇

5

形成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开放办学格局

教务处

相关部门

二级学院

以“三个一”标准,推动二级学院强化落实开放办学

徐 云

四、进一步提高师生创新创业能力

1.加快创新型人才培养和引进。设立“科研创新人才奖”,奖励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咨询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经济效益的教师和创新团队,学校安排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奖励和有关政策支持。制定出台高技能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教育的师资队伍结构。

2.建立校级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建立学校创新创业导师库,选聘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各行各业优秀人才到学校担任创业导师。每年开展优秀创业导师评选活动,表彰一批优秀创业导师。积极引入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创业导师,提供包括创业方案、创业渠道等创业辅导,学校配备导师助理。

3.加强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建设。强化党校、团校的平台功能,凝聚专业老师、就业指导老师与优秀学工团干的独特作用,形成一支创业教学和指导、专职和兼职、理论和实践、校内和校外结合的高素质创新创业教师队伍。引导教师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鼓励教师带领学生创新创业,并纳入教师个人绩效考核的奖励范畴。

4.依托实训实习活动提升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以中兴通信、用友VBSE校企合作为样板,通过校领导对接企业为抓手,建立一批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实施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

5.依托竞赛和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提升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开展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职业技能大赛活动,组织和推荐优秀学生参加全省和全国创新创业、职业技能竞赛,支持学校举办各类科技创新、创意设计、创业计划等专题竞赛。实施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力争每年引领50名学生创业。

表3   进一步提高师生创新创业能力工作任务分解

序号

工作内容

牵头

部门

协助

部门

工作要求

责任人

1

创新型人才培养和引进

人事处

财务处

教务处

科研处

二级学院

2015年12月出台配套奖励办法,2016年开始实施

晏隆德

2

科研创新人才奖

科研处

相关部门

二级学院

积极引导科研创新和科研服务,通过奖励措施加快教师个人和团队能力提升

黄 勇

3

建立校级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

人事处

财务处

教务处

二级学院

依托试点改革二级学院和部分专业,逐步完善导师人才库和助理导师的选拔

晏隆德

4

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建设

人事处

相关部门

二级学院

围绕创新创业的主旨,推动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工程

晏隆德

5

依托实训实习活动提升学生创新创业能力

教务处

相关部门

二级学院

以中兴通信、用友VBSE校企合作为样板,以校领导对接企业为抓手,通过实习实训活动实施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增强学生创业能力

徐 云

6

依托竞赛和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提升学生创新创业能力

团委

教务处

招生就业处

学工处

二级学院

进一步整合校内外各种竞赛活动,以50名学生创业为抓手,分解落实到日常工作;2020年达到省级先进水平

肖 娟

五、进一步突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

1.修订和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国家颁布的体现创新创业教育内涵的不同层次高等教育人才质量标准,结合“十三五”规划,将创新创业教育思想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组织人才培养模式大讨论,全面修订和完善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本科、高职高专的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使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成为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

2.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开展专业综合评价,完善学科专业预警、退出管理办法,探索建立需求导向的学科专业结构和创业就业导向的人才培养类型结构调整新机制,加大与先进装备制造业、光电信息、新能源、现代服务产业紧密相关的学科专业建设力度,大力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学科专业人才,构建对新余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起重要支撑作用的优势学科专业群。

3.建立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面向全校学生开发开设创业基础、研究方法、创业前沿、就业指导等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建设依次递进、有机衔接、科学合理的创新创业教育专门课程群。深化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精简必修课时,增加学习挑战度。加强通识教育课程建设,拓宽学生视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与判断是非的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建设一批创新创业类精品课程和教学资源库,支持慕课、微课建设,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4.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改革课堂教学评价机制。大力推进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和参与式教学,加强师生互动,推动本科教育的主体从“以教为主”向“以学为主”转变。支持教师把前沿学术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激发创新创业灵感。

5.鼓励学生自主学习,改革考试考核内容和方式。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资源,鼓励学生自主学习,面向全校学生开放图书馆、专业实验室、虚拟仿真实验室、创业实验室和工训中心。注重考查学生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制定非标准答案考试方案,逐步在有关学科全面推开。进一步加大创新实践学分的推行力度,完善创新实践学分积累和转换制度。

表4  进一步突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工作任务分解

序号

工作内容

牵头

部门

协助

部门

工作要求

责任人

1

修订和完善人才培养方案

教务处

二级学院

2016年8月完成修订和人才培养方案,2016年9月启动实施

徐云

2

学科专业建设

教务处

财务处

发改办

二级学院

以改革试点方式稳步推进,至2020年全力打造以先进装备制造业、光电信息、新能源、现代服务产业紧密相关的四大学科专业群

徐 云

3

建立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教务处

发改办

现教中心

二级学院

探索创新创业教育专门课程的开发建设,推动多学科融合培养,鼓励教师慕课、微课的开展

徐  云

4

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改革课堂教学评价机制

教务处

发改办

二级学院

围绕深化教育教学方法改革进行大讨论,支持教师个人进行教育教学方法的探索,202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评价机制

徐 云

5

鼓励学生自主学习,改革考试考核内容和方式

教务处

图书馆

工训中心

二级学院

2016年9月制定非标准答案考试方案,2017年在有关学科试点推行,2020年大范围推行

徐  云

六、支持措施

1.营造创新创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宣传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为创新创业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广泛动员各部门、一线教师、用人单位和学生参与改革方案的设计和政策研究,鼓励和支持二级学院进行创新创业的大胆创新;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试点经验。

2.加强创新创业工作的督查工作。学校纪委监察部门担负起创新创业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加大工作的督促力度,对积极推进、取得实效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奖励,对懈怠、不作为则予以惩处。

3.实施创新创业专项经费支持。每年安排专项经费100万元以上用于师生创新创业发展,支持师生参与创新创业领域的竞赛,支持师生创办企业等方面。

4.争取支持、借势而为。积极争取中央、省、市各级政府在创新创业的政策倾斜、资金投入、项目安排、人员编制、税收优惠、校地合作等方面的支持。

七、工作要求

(一)认真实施

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二级学院要根据目标任务,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安排,工作安排的时间节点要精确到周、月、学期、年,把任务安排与日常工作、阶段工作相结合,稳步推进实施。

(二)通力合作

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协调,搞好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重点任务取得明显实效。工作推进中涉及需要各部门和二级学院合作完成的任务,由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牵头协调。

(三)全体参与

全体师生共同参与,激发自下而上的创新创业动力、营造自上而下的改革发展氛围,形成“人人参与、各具优势”的工作局面。

(四)及时反馈

责任部门应根据任务分解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按照具体实施方案中的时间进度及时向学校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九、留学生教育工作

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余学院发〔201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外国留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提升我校国际知名度,加快我校高等教育国际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设立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为做好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学金类别

1.江西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根据《江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留学江西行动计划》,结合江西省留学生教育现状和发展需求,从2013年开始,江西省政府设立“江西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2.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根据《江西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文件精神,学校按照不低于在校外国留学生缴纳学费总额的5%安排专项经费预算设立的外国留学生校级奖学金。

第三条  奖学金来源

1.江西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江西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由江西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以每年江西省政府分配的资金和名额为准。

2.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按照《江西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文件精神,结合在校留学生实际情况做专项经费预算。

第四条  江西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审一次,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奖学金面向在我校学习,对华友好、成绩优秀、品德优良的外国留学生。留学生不能同时获得江西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和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第三章  奖学金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六条奖学金标准

1.江西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每人每年20000元。用于资助来新余学院接受本科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每年可申请一次。

2.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设立二类标准,具体标准为:

A类(校长奖学金):每人10000元,主要用于在我校学习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新生,只享受第一年资助;

B类(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在校表现优秀的留学生,每学期评审一次。

学校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奖金分别如下:

一等奖:1500元

二等奖:1000元

三等奖:600元

第七条奖学金名额分配

1.江西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根据江西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正式文件执行。

2.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A类(校长奖学金):按照上学期注册新生人数的10%确定名额;

B类(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按照注册人数的5%评定;二等奖学金:按照注册人数的10%评定;三等奖学金:按照注册人数的15%评定。

第八条奖学金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

(1)申请人就读本科生,应获得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或证书,入校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23周岁。

(2)申请人须拥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护照,对华友好,身体健康。

(3)正在申请来华学习的申请人应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符合申请学校的入学条件,成绩优良,品行端正。

(4)已在校学习的申请人成绩优秀,且表现良好,积极上进,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行为。

(5)未同时获得中国各级政府其他各类奖学金。

2.其他条件

(1)申请江西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条件参照江西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2)申请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A类(校长奖学金)、来我校学习的优秀外国留学生,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 提交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如申请人为在校学生,需提交本人就读院校出具的在读证明。非中、英文本需附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翻译件。

② 经过公证的学业成绩单,非中、英文本需附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翻译件。

(3)申请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B类(优秀学生奖学金),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 申请该项奖学金的学生应是在校正式注册学习的自费外国留学生,且上一年度没有申请过休学、保留学籍或延长学制等;

② 表现良好,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品行端正,成绩优良,无考试不及格现象。

③ 积极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④ 按时缴清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  奖学金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江西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者须在每年9月30日前提交申请材料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交流学院),逾期将不予受理;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A类(校长奖学金)申请者须在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0日前提交申请材料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交流学院),逾期将不予受理;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B类(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者需在每年9月30日和3月31日前提交申请材料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交流学院),逾期将不予受理。

第十条申请材料  

1.江西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材料具体参照《江西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2.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A类(校长奖学金)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主要包括:

(1)《新余学院校长奖学金申请表》

(2)经公证的学历证明及成绩单复印件;

(3)护照复印件;

(4)健康证明;

(5)无犯罪证明;

(6)品行证明或导师推荐信。

3.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B类(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主要包括:

(1)《新余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2)其它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均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交流学院)对申请者的资格、申请条件进行认定后,按照《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综合评定成绩计算办法》进行综合评定,将评定结果及相关材料进行公示。公示一周后,若无异议,将评定结果上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确定最终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对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且调查属实的,学校将撤消其称号,追回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和管理

第十三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应将奖学金优先用于缴纳学费、住宿费、杂费等。

第十四条每年度奖学金发放如有结余,自动转至下一年度进行统一分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新余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班主任管理办法(试行)

(余学院发〔2015〕6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加强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提高我校留学生教育教学质量,经研究决定,留学生管理实行班主任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留学生班主任队伍建设,规范班主任的聘任及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留学生班主任选聘

1.留学生班主任实行聘任制。全校德才兼备的教师均可申请担任留学生班主任,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交流学院)根据申请人条件进行遴选。

2.初次担任留学生班主任的教师应接受岗前培训。

二、留学生班主任职责

1.教育留学生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尊重我国和其他国家的风俗习惯;讲究公共卫生,遵守公共道德;尊重教师,尊重同学,尊重他人,团结友好,相互理解,和睦共处。

2.及时准确地贯彻落实学校的相关制度及工作安排。

3.关心留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深入留学生之中,密切联系留学生,和留学生开展谈心活动,掌握留学生思想动态、学习情况和生活状况。

4.注意听取留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帮助解决留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各种合理诉求。对留学生有疑义的问题,要耐心地解释和沟通,加强对违纪学生的教育和心理疏导,确保留学生稳定。

5.协助办理留学生开学报到、体检、注册、新老生签证、居留许可等工作。

6.协助完成留学生留、退、转、休学等学籍管理工作。

7.负责督促留学生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做好欠费学生的学费催缴工作。

8.根据《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协助做好留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9.负责各类奖学金评定材料的收集,计算留学生各类奖学金的综合成绩,协助做好评优评先工作。

10.对留学生进行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告知学生熟记和掌握110、119、120等紧急求助电话号码及使用方法。掌握班级学生的联系电话和详细住址,与留学生、学生家长之间建立畅通的联系渠道。按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班级学生突发事件。

11.引导留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顺利完成学业;引导留学生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收集留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进行反馈。

12.负责完成学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留学生班主任待遇

留学生班主任津贴按校国内学生班主任津贴的3倍计算,全年发放12个月。

四、留学生班主任考核

1.考核对象:全体留学生班主任。

2.考核原则:

(1)考核坚持“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2)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3)全面考核、综合评定的原则。

3.考核内容:

班主任的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三个方面。

4.考核方式:

(1)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交流学院)成立考核小组,负责对班主任的考核工作。

(2)班主任的考核实行个人总结、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交流学院)考核、留学生评议相结合的方式。

(3)综合考评成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交流学院)考核占50%,留学生评议占50%。

5.考核程序:

每年进行一次班主任工作考核。考核时间为每年9月份。

(1)个人总结:班主任按考核的内容和要求,认真总结本学年工作,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交流学院)提供个人的工作总结(见附件1)。

(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交流学院)考核: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由考核小组对班主任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定,填写《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班主任工作考核表》(见附件2)。

(3)留学生评议:考核小组组织班主任所带班级学生根据《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班主任工作考核学生评分表》(见附件3),对班主任的工作进行测评。

(4)学校审核:将考核小组的考核结果、留学生评议的考核结果进行加权得综合考评成绩,交学校审核、备案。

6.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按照分数排序,按15%的比例确定优秀班主任名额。

7.奖惩措施:

(1)考核为优秀者,学校授予“优秀班主任”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

(2)考核为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五、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余学院发〔2015〕6号)

为了提高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推进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西省《留学江西行动计划》文件相关要求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成立外国留学生教学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人事工作、教学工作、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为副组长,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交流学院)、各相关教学单位及党政办、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外国留学生教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交流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交流学院)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外国留学生教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并协调留学生教学各项工作。

第二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交流学院)是学校外国留学生教育教学的归口管理单位;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的相关事务。

第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交流学院)和各相关教学单位共同承担外国留学生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各相关教学单位负责培养方案制定、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交流学院)负责教学的常规管理、教学质量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交流学院)和各相关教学单位共同承担外国专家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交流学院)主要负责外国专家的日常生活管理,各相关教学单位主要负责外国专家的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交流学院)按教学计划下达外国留学生的教学任务,各相关教学单位承担、落实。教师教学工作量由各教学单位统一计算,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交流学院)和教务处共同审核,教学酬金标准及发放程序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六条  教务处统一安排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交流学院)所需的教学条件,如教室、实验室、实习基地等以及其他教学设施。

第七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交流学院)会同各相关教学单位按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外国留学生的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按照有关涉外规定进行,若允许学生回国实习,则应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第八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外国留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催缴工作,其所需经费由学校财务处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和预算管理;各相关教学单位的外国留学生教学经费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交流学院)按规定安排。

第九条在学校档案馆指导下,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交流学院)负责本处(院)文书档案、教学档案等各类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学校规定的归档范围,定期向学校档案室移交相关档案。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

(余学院发〔2015〕7号)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为留学生提供文明、健康、安全、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留学生优良的品德和良好的作风,维护学校和留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9号令)、《新余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结合留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住与退宿

第一条  留学生公寓仅供本校留学生使用。

第二条  经国际交流学院核实,持普通护照和有效签证在我校注册的留学生,方可入住留学生公寓,由物业公司负责安排住宿。

第三条  留学生办理入住手续后入住指定房间和床位,签收留学生公寓物品清单,严禁私自换房、转租或转借床位。

第四条  学生按照学校缴费规定缴纳住宿费,否则不予注册。

第五条  退宿时,应向物业公司办理退宿手续,结清住宿费、水电费,交还钥匙和交验房间,对使用不当损坏或丢失设施设备和家具的,须照价赔偿。私人物品自行带离宿舍,不得滞留在宿舍内,否则,学校将遗留物品作废弃物品或按无主物品处理,相关损失由留学生自行承担。学生办理完退宿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章  住宿规定

第六条  为营造文明、健康、舒适、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公寓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学校作息制度。留学生公寓开门时间为6:00,关门时间为23:00。如无特殊情况,留学生必须在大门关闭前返回公寓。遇特殊情况要在23:00 之后出入公寓时,须至门卫值班人员处办理登记手续。

2.节假日、寒暑假需离校返家或外出旅游时,应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到物业公司登记。

3.离开公寓时锁好门、关好窗,现金及贵重物品妥善保管。

4.留学生要注意节省水电,离开房间要关闭电灯、空调、水龙头、热水器等水电设备。

5.留学生每人每月可免费使用50度电、3吨水,每年按照10个月计算,寒暑假不包括在内。超过部分将按照市价收费。

第七条  留学生在公寓内严禁以下行为:

1.翻越门窗进入公寓。

2.晚上24:00后串宿、举行聚会等。

3.擅自进入异性房间。

4.私自装修,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功能。

5.私拉电线、损坏、私自改动供电线路、盗用公共用电。

6.将钥匙转借他人,私自换锁、配钥匙或另加门锁。

7.在接通电源的情况下,将台灯接线板、充电器等放置于被褥、蚊帐、纸箱等易燃物品上。

8.酗酒、吸食毒品、赌博、斗殴、砸瓶摔物。

9.乱抛火种或焚烧物品。

第三章  公共秩序维护

第八条  留学生要爱护公物,禁止随意拆卸、调换和破坏公寓设施;不得在房间和楼内张贴、悬挂、涂画各种物品和标记等;如对房间内配置物品和楼内公共设施造成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抽水马桶及厨房下水管严禁丢弃杂物,以免造成堵塞,疏通费用由留学生个人支付。

第九条  留学生应爱护使用公寓内的所有消防、报警、照明、空调、热水器等设施。公寓内所配备供水、供电设施及家具如出现问题要及时报修,由物业公司派人修理,切勿私自处理。

第十条  维护公共卫生、保持室内外清洁。楼内走廊不得放置杂物、个人物品,不得在窗外悬挂物品、随意往窗外抛掷垃圾,不得饲养猫、狗等宠物。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人携带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进入留学生公寓。

  第十二条  留学生须保持公寓的安静和正常生活秩序,不得在公寓内进行妨碍和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禁止大声喧哗或大声放音乐等。

第十三条  严禁在留学生公寓擅自留宿他人。

第十四条  留学生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不得在留学生公寓传教或散发宗教宣传品,不得在公共区域张贴或悬挂有关宗教的图画、文字、饰品或活动海报。

第十五条  留学生不得利用公寓从事违反我国法律和学校规定禁止的活动。

第四章  会客规定

第十六条  凡来留学生公寓的访客,必须在值班室办理会客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所有访客必须在22:30之前离开公寓,超过22:30不离开者,值班人员将通知保卫处要求其离开。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传看淫秽书刊,播放淫秽音像。

第十九条  公寓内严禁在公共厨房之外的区域内做饭,禁止超负荷使用电器,以防止火灾发生,违者学校将严肃查处;因超负荷使用电器而引发事故,其全部损失由肇事者负责,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寓内严禁停放摩托车等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应该保管好个人证件及贵重物品,如遇失窃,应及时报案。学校有责任查找,但无义务赔偿。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寓保洁员负责楼内环境卫生,房间内务由留学生自我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装袋后放入指定位置。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公寓实行不定期卫生检查制度,由公寓管理人员负责检查卫生。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留学生公寓文明建设活动,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公寓违规处理依据《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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