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重要规定
1、中国共产党新余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
2、新余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修订稿)
3、新余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修订稿)
4、新余学院党政班子工作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5、新余学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会议(活动)效率、提升决策水平的若干规定(修订稿)
6、新余学院关于贯彻《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7、中共新余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8、中共新余学院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共青团工作的若干意见
9、新余学院关于校院两级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
10、新余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实施办法
二、行政管理
11、新余学院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细则
12、新余学院校领导接待日制度(试行)
13、新余学院校领导联系二级学院工作制度
14、新余学院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使用管理办法
15、新余学院关于提高图书馆利用率的办法
16、新余学院公文版头及发文字号管理暂行规定
三、干部人事
17、新余学院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
18、新余学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
19、新余学院教职工考勤工作暂行规定
20、新余学院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21、新余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四、本科评估与教务
22、新余学院关于加强本科专业综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23、新余学院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评建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24、新余学院考务工作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五、学生管理
25、新余学院外国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26、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
27、新余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28、新余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稿)
29、新余学院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实施办法(修订稿)
30、新余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稿)
六、招生就业
31、新余学院招生工作考核办法(修订稿)
32、新余学院毕业生就业基地建设办法
七、转型发展
33、新余学院企业入驻项目管理办法
34、新余学院企业入驻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办法(试行)
35、新余学院校地(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八、师资队伍建设
36、新余学院师德考核实施办法
37、新余学院新入职教师培训实施办法
38、新余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实施办法
九、教学质量管理
39、新余学院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纲要(试行)
40、新余学院关于加强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
41、新余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42、新余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43、新余学院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
44、新余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45、新余学院听课制度
一、重要规定
中国共产党新余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
(余学院党发〔2017〕6号 2017年4月6日印发)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中国共产党新余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的工作,推进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提高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第三条 学校党委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紧密结合学校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学校党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五)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组织原则
第四条 学校党委必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
第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党委委员应当支持党委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党委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把学校办成坚持党的领导的坚强阵地和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坚强阵地。
第八条 遵循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第九条 遵循党管人才原则,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及重要人才使用。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条 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决定学校的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
第十一条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十二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第十三条 加强对学校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进一步发挥各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决定的贯彻执行。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四条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六条 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议事决策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会议是学校最高决策会议,实行委员会制,即集体负责制。全体校党委委员参加,不是党委委员的校领导列席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其他列席人员:党政办、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校团委、教务处、财务处、高等教育研究中心、校地合作中心负责人(除研究干部人事事项外);根据会议议题,会议主持人指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一)学校党委会议题范围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宣传与执行;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重要任务的贯彻落实。
2.研究决定学校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及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3.讨论审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4.讨论党委班子自身建设问题,研究决定党建工作,研究决定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等。
5.研究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国、省、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6.研究决定干部队伍、师资队伍和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划;干部、师资、辅导员的考核、任免、调动、奖惩;党员管理事项;年度师资引进计划;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审定,市级以上重要荣誉称号候选人的推荐。
7.研究决定学校权限范围内的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各类人员编制、人事等工作。
8.研究决定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招生就业、校办产业、校企合作、校园建设规划、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9.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预算调整,审定预算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的立项。
10.审定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安排和建设方案。
11.研究决定学校重大责任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12.研究其他需学校党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学校党委会议题准备
1.拟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事项,先由有关部门提出并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再由分管领导向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汇报后,再作安排。重大议题应先召开书记办公会充分酝酿,再提交党委会讨论。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会前应做好准备,由提出议题的领导和部门提供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和建议方案。如议题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由分管领导牵头协调,提出综合意见。准备不充分、时机不成熟、方案不周全的议题,涉及几方而未事先沟通协调的议题,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议题不列入议程。
2.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党政办进行协调、汇总,报书记审定,或由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审定。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不列入党委会的议程。
3.议题材料由议题提出部门准备,于会议召开前3天送党政办。党政办提前2天将讨论议题、时间通知与会者。
(三)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和要求
1.学校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讨论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有关会议内容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3.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席。
4.讨论干部、人事、奖惩等问题时,凡涉及与会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5.党委会应一题一议,有议有决。分管领导或列席人员就提交议题作基本情况、政策依据和方案建议的说明。重要议题应有两个以上的决策方案;对不同意见和看法,应一并反映。
6.党委委员应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紧扣议题,积极发表个人意见,认真听取其他同志意见。
7.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归纳集中,根据多数党委委员意见形成会议决议和决定。
8.会议表决可视情况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的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拟任干部人选,应逐一表决。
9.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继续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再提交党委会议决。
10.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或急迫问题,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11.酝酿或研究讨论重大问题,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12.对因公外出缺席的会议成员,会后由党政办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要事项和议事结果。
13.党委会议事情况,凡涉密内容要严格保密,违者追究责任。
(四)学校党委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落实与监督
1.党委会指定专人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及时编发会议纪要,经党政办主任审阅后,报党委书记签发。暂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不发会议纪要。对需要相关单位落实的问题由党政办发抄告单督办。
2.对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将贯彻执行情况报党政办公室。党委委员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党政办要建立督查制度,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3.凡经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贯彻执行,以集体决定的精神对外表态。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扩大会议
(一)学校党委扩大会议组成成员除党政班子成员之外,扩大到各二级学院、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校党委扩大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主要传达上级党组织指示精神、通报重大情况、安排全校性重大事项等。
(二)学校党委扩大会议议决范围:
1.传达、学习并研究落实上级党委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及重要指示。
2.讨论研究校党委、校行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等提交的重大问题。
3.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学校实际,通报重大情况,安排全校性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民主生活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民主生活会
(一)学校党委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二)民主生活会的内容为:检查总结一年来学校党委班子和成员贯彻执行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重大工作部署的情况;回顾总结学校党委班子和成员在思想上、政治上、工作上、作风上执行中央、省委有关规定的情况;对照检查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以及执行中央、省、市、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民主生活会会前应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对党委班子和成员的意见,并将征求到的意见进行反馈。会上,学校党委班子成员应根据征求到的意见,结合自身情况发言,提出整改意见,认真加以改进。
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学校党委要向省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和省纪委、市纪委报告民主生活会的时间和内容;民主生活会结束后,应及时向省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和省纪委、市纪委书面报告,并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
(一)实行理论学习领导责任制。校党委书记负责组织班子成员的理论学习和督促检查;分管领导负责提出年度学习计划,搞好学习辅导,检查考核。校党委委员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的学习活动。
(二)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成员一般包括校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校领导及校纪委、党政办、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主要负责人。
(三)校党委宣传部年初拟定年度学习计划,按程序报批后,印发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月集中学习1次。
(四)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制定个人自学计划、作读书笔记、写学习心得和调研文章;每人每年要撰写l至2篇调研报告,年终要进行个人自学计划落实情况总结。
(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讨论,每次集中学习时要有考勤记录。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要事先请假,事后要以适当方式补课。要建立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档案和个人学习档案。
(六)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时,根据学习内容,可以扩大形式召开。扩大范围至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其他制度
第二十一条 请示报告
(一)报告工作。学校党委每年向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报告一次工作。各二级学院、各部门每学期向学校党委报告一次工作。遇有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二)领导干部外出
1.学校党政班子成员外出向党委书记报告并批准。
2.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向分管领导请假并报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批准。经同意后,应把外出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校党政办。
3.外出领导批准的假期结束后应立即返回工作岗位并向校党政办销假。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假期的,须征得党委书记同意。领导干部出国(境)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1.年度财政预算安排、预算调整、专项资金校级匹配部分的调度使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因特殊原因突破专项经费预算,30万元以上财政资金分配(含动用总预算经费、机动经费),报学校党委批准。
2.以学校名义签订的重大经济合同和对外合作项目,根据有关制度,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3.凡属重要社会动态、突发事件、紧急灾情、疫情以及其它紧急情况,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报告学校党委。
4.其它须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重要活动请示报告
1.省、市及相关部门领导到学校开展检查、考核、调研等工作,对应部门应向校党政办报告。
2.各二级学院、各部门接待兄弟院校副校长以上领导,应先向分管领导报告,需学校党委领导出面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请示并提出初步接待建议,并报党政办组织接待。
3.各二级学院、各部门承办的以学校名义举办的活动,必须书面提出活动方案请示学校党委,经同意后按方案组织实施。
4.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在学校举行的大型活动,对应二级学院、部门应主动与上级部门联系,提前将活动情况报告学校党委。
5.各二级学院、各部门需以学校名义发出的邀请、祝贺、倡议等,应报告校党政办并请示党委书记同意。
6.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主办的大型活动,应书面报告校党政办;需学校领导出席的,应提前2日书面报告校党政办;需要邀请学校领导出席讲话的,主办单位应提前草拟讲话稿报党政办审核。
第二十二条 调查研究
(一)学校党政班子成员要经常深入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调查研究,带头改进工作作风。每学期下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调研的时间不得少于15天。
(二)学校党政班子成员每学期要向校党委报送1篇以上调研报告。
(三)调查研究要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不得增加基层和师生负担。
第二十三条 管党治党责任
(一)学校党委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学校党委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落到实处。
(二)学校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校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
监督和追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向学校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并接受省纪委和市纪委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 要利用民主生活会、学校党委召集的由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的情况通报会、意见听取会等形式,倾听党外人士对学校发展的意见建议;倾听他们对学校党委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风廉洁建设方面的意见;倾听他们对解决师生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学校党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校党代表大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向全校或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定期对机关党委、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考核具体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门牵头,校纪委及有关部门参与。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中共新余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余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修订稿)
(余学院党办发〔2016〕1号 2016年9月6日印发)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一步提高学院党委会议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使党委会议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结合学院实际,特修订本规则。
一、总则
1.院党委会议是党委对学院建设、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并作出决策的会议。
2.院党委会议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二、议事范围
3.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宣传与执行;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重要任务的贯彻落实。
4.研究决定学院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及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5.讨论审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6.讨论党委班子自身建设问题,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等。
7.研究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国、省、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8.研究决定干部队伍、师资队伍和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划;干部、师资、专职辅导员的考核、任免、调动、奖惩;党员管理事项;年度进人计划;院级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审定,市级以上重要荣誉称号候选人的推荐。
9.研究决定学院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各类人员编制、人事等工作。
10.研究决定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招生就业、校办产业、校园建设规划、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11.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预算调整,审定预算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的立项。
12.审定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安排和建设方案。
13.研究决定学院重大责任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14.研究其他需党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议题准备
15.拟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事项,先由有关部门提出并征求分管院领导的意见,再由分管院领导向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汇报后,再作安排。重大议题应先召开书记办公会议充分酝酿,再提交党委会议讨论。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会前应做好准备,由提出议题的领导和部门提供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和解决方案、建议。如议题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由分管院领导牵头协调,提出综合意见。准备不充分、时机不成熟、方案不周全的议题、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议题不列入议程。
16.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的议题,一般都由党政办公室进行协调、汇总,报书记审定,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审定。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不列入党委会的议程。
17.议题材料由议题提出部门准备,于会议召开前3天送党政办。党政办提前1-2天将讨论议题、时间通知与会者。
四、议事规则和要求
18.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公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主持。凡需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
19.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讨论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公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有关会议内容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席。
20.党委会议应一题一议,有议有决。分管院领导或列席人员就提交议题作基本情况、政策依据和方案建议的说明。重要议题应有两个以上的决策方案,对不同意见和看法,应一并反映。凡属“三重一大”问题决策时,采取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度,先由班子其他成员就议题发表意见并表示明确态度。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做出决定。
21.会议表决可视情况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的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由到会的党委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视为通过。未到会的党委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讨论干部、人事、奖惩等问题时,凡涉及与会正式成员或列席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时,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22.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继续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再提交党委会议议决。
23.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或急迫问题,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
24.酝酿或研究讨论重大问题,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25.对因公缺席的会议成员,会后由党政办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要事项和议事结果。
26.党委会议事情况,凡涉密内容要严格保密,违者追究责任。
五、会议决定或决议的落实与监督
27.党委会议指定专人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及时编发会议纪要,经院党政办主任审阅后,报党委书记签发。暂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不发会议纪要。对需要相关单位落实的问题由党政办公室发抄告单督办。
28.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将贯彻执行情况报党政办公室。党委委员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院党政办要建立督查制度,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并向全校通报。
29.凡经党委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贯彻执行,以集体决定的精神对外表态。
六、与会人员
30.党委委员参加会议。
31.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领导列席会议。
32.党政办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党委宣传部部长、教务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发改办主任、转型办主任列席会议。
33.根据会议议题,会议主持人指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七、附则
34.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5.本规则由院党政办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修订稿)
(余学院党办发〔2016〕1号 2016年9月6日印发)
为进一步提高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效率和议事决策水平,使院长办公会议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结合学院实际,特修订本规则。
一、总则
1.院长办公会议是对学院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的重要会议。
二、议事范围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讨论落实上级重要指示和院党委决定、决议的具体实施意见。
3.讨论落实院党委关于学院发展战略、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等决定的实施意见。
4.研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
5.研究部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招生就业、校办产业、校园规划建设、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工作。研究教室、实验室、公用房等办学资源的调配。
6.制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及实施预算的细则。预算外30万元以下项目的实施。
7.研究并提出教职工奖惩意见。
8.酝酿拟聘任或解聘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
9.依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决定学生的毕业、奖惩等。
10.酝酿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问题。
11.学院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三、议题准备
12.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一般都由党政办进行协调、汇总,报院长审定,或由院长委托副院长审定,在征求党委书记意见后确定。会议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主要议题应会前通知各参会人员。
13.须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先由有关部门提出并征求分管院领导的意见,再由分管院领导向院长(或院长委托副院长)汇报后,再作安排,属于分管院领导可以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14.如议题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由分管院领导牵头协调,提出综合意见。准备不充分、时机不成熟、方案不周全的议题、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议题不列入议程。
15.议题材料由议题提出部门准备,于会议召开前3天送党政办。党政办提前1天将讨论议题、时间通知与会者。
四、议事规则和要求
16.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17. 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因公不能参加会议的领导,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在会前用书面形式表达。
18.院长办公会议议事实行一题一议,可视情况采取口头、举手的方式,赞成票超过到会行政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行政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会议研究和处理的问题,分管院领导要掌握第一手资料,作好充分准备,首先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在广泛听取大家意见的基础上,集中归纳,在征得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决定和决议。
19.讨论人事、奖惩等问题时,凡涉及与会者本人及其亲属时,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20.院长办公会议由党政办指定专人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及时编发会议纪要,由院长签发。暂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不发会议纪要。需要相关部门具体落实的决议,由党政办发出抄告单。会议研究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不得向外泄露。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通知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领导及相关单位,有关领导及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党政办跟踪督查,并将办理落实情况及时向院行政报告,并向全校通报。
五、与会人员
21.院长、副院长参加会议。
22.党委副书记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23.党政办主任、人事处处长、监察处处长、审计处处长、教务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处长列席会议。
24.根据会议议题,会议主持人指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六、附则
25.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6.本规则由院党政办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党政班子工作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余学院党办发〔2016〕1号 2016年9月6日印发)
新余学院党政班子工作例会是学院党政领导交换意见、互通情况、协调工作、共同磋商学校重要问题的会议。为规范议事程序,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对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2.通报、反馈上一周工作情况,对本周主要工作作简要说明。
3.收集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的议题。
4.交流协调日常工作,沟通对重大问题的看法。
5.临时需要处置的突发性问题。
二、议事规程
6.一般每星期一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顺延。
7.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院长召集并主持。
8.会议是沟通情况,酝酿、协商工作的一种议事形式,不决定重大问题。会议发言由党委副书记开始依次就各自分管工作通报情况,最后由院长和党委书记发言。列席会议部门负责人也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9.会议由党政办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由党政办编印院领导每周主要工作安排表和工作完成情况进程表。
三、与会人员
10.院党政班子成员参加会议。
11.党政办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党委宣传部部长、教务处处长、科学研究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处长、发改办主任、转型办主任列席会议。
12.会议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四、附则
13.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4.本规则由院党政办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会议(活动)效率、提升决策水平的若干规定(修订稿)
(余学院党办发〔2016〕2号 2016年9月6日印发)
为进一步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及依法决策水平,提高会议(活动)效率,根据《新余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新余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新余学院党政班子工作例会议事规则》、《新余学院党政领导班子“三重一大”事项集体民主决策制度》和实际工作情况,特修订本规定。
一、会议(活动)形式
本规定所指会议(活动)包括: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党政班子工作例会、中层干部会议、党委中心组学习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党代会、团代会、学代会、开学典礼、毕业典礼以及由党政办负责通知的全校性活动等。
二、会议议题
1.拟提交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提请单位或牵头部门要进行专题调研,就所提交议题的可行性以及具体实施计划提出意见建议,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再由分管院领导分别向党委书记和院长汇报后作安排。如议题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由牵头部门的分管院领导负责协调,提出综合意见。准备不充分、时机不成熟、方案不周全的议题、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
2.议题材料由议题提出部门或议题牵头部门准备,于会议召开前3 天送党政办秘书科。党政办秘书科提前2天将讨论议题、时间通知与会者,并将议题材料送全体与会人员。
三、议事程序
1.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公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凡需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公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党政班子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星期一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顺延。党政班子工作例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公不能参加时,可委托院长召集并主持。党政班子工作例会是沟通情况,酝酿、协商工作的一种议事形式,不决定重大事项。会议发言由党委副书记开始依次就各自分管工作通报情况,最后由院长和党委书记发言。列席会议部门负责人也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根据学习内容需要,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每月举行一次。
2.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才能召开,讨论“三重一大”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才能召开。因公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在会前用书面形式表达。
3.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议事应一题一议,有议有决。凡属“三重一大”问题决策时,采取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度,先由班子其他成员就议题发表意见并表示明确态度。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的情况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做出决定。
4.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表决可视情况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的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正式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由到会的党委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视为通过。未到会的党委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5.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继续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再提交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议决。
6.党委会讨论干部、人事、奖惩等问题时,凡涉及与会正式成员和列席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时,应当回避。
四、会议出席和列席
1.党委会议由院党委委员组成,院长及党政办、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党委宣传部、教务处、财务处、发改办、转型办负责人为固定列席人员(除研究干部人事事项外)。
2.院长办公会议由院行政班子成员组成,党政办、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监察处、审计处、教务处、财务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为固定列席人员。
3.党政班子工作例会由院党政班子成员组成,党政办、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党委宣传部、教务处、科学研究处、财务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发改办、转型办负责人为固定列席人员。
4.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及中层干部会议由院党政班子成员,党委、行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各教辅部门、附属学校主要负责人组成。
5.全校性活动是指由院党政办负责通知,由学院主办或委托部门、二级学院举办的活动。
五、会议审批
1.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党政班子工作例会按照相应的议事规则进行,由党政办统筹。党代会的召开由党委会议审批;教代会、职代会的召开由院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党委会议审批;团代会、学代会的召开由院团委提出初步意见,报党委会议审批。
2.各部门、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会议,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召集,如有需要可委托其他院领导主持召集。但需在党政班子工作例会上确定时间、地点、规模及内容。
六、会议落实
1.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党政班子工作例会、中层干部会议、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等指定专人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及时编发会议纪要,经党政办主任审阅后,分别报党委书记、院长签发。暂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不发会议纪要。对需要相关单位落实的问题由党政办督查督办。
2.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执行,限时办理。党政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落实;党政办负责督查,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党委、行政报告,并向全校通报。
3.凡经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贯彻执行,以集体决定的精神对外表态。
七、参会要求
1.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议事情况,参会者要遵守保密纪律。
2.会议发言要围绕议题,直奔主题、言简意赅。
3.参会者应严格执行会议纪律,不接打与工作无关电话、不使用手机上网、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4.因公不能参加会议(活动)需按照《新余学院教职工考勤工作暂行规定》(余学院发〔2016〕2号)履行请假手续。并安排本单位其他相关人员代为出席。未出席会议且未事先报告原因请假的一律计无故缺席。
5.强化会议计划,避免会议无序。党政办根据每周一召开的党政班子工作例会做出本周会议(活动)安排,下发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没列入周工作会议(活动)安排表的,党政办不予安排。如遇临时召开的会议(活动)还需经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党政办负责通知校领导参会,其他相关单位的参会人员由主办单位通知。
6.因公外出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活动),会后由党政办向其通报会议内容。
八、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新余学院关于贯彻《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余学院党发〔2016〕3号 2016年6月22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牢牢把握党对高校意识形态的主导权,保证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正确方向和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增强责任意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
学校党委对本校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原则,校长对本校意识形态工作负重要责任。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校长抓好统筹协调落实工作。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单位和业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责任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党总支)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党总支)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委(党总支)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1.牢牢掌握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尖锐性,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坚决亮剑,敢于负责、敢于发声、敢于担当,更好地肩负意识形态工作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
要加强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析研判,及时掌握新情况新动向,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对否定党的领导、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必须鲜明地反对、坚决地作斗争。
2.切实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担负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绝不给错误思潮和言论提供传播空间和渠道。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要坚定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管导向,带头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带头与错误思想、错误言论作斗争,重要工作亲自部署、亲自检查、亲自抓落实。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成员是本单位、本部门分管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直接责任人,要协助党委(党总支)书记抓好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3.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战线的队伍建设。按照好干部标准和“有几把刷子”的要求,加强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大力使用敢抓敢管、敢于碰硬、敢于同各种错误言行作斗争的干部,对不适应、不适合、不敢担当的干部要及时调整,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马克思主义、有能力、敢担当的人手里,使学校各级领导班子更加强起来。切实加强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队伍建设,增强政治素质、担当意识和业务能力,使我校意识形态工作的干部队伍更加强起来。
二、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做大做强正面宣传,加强学校意识形态引导和管理
1.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一思想和行动。要坚持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在师生员工中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帮助师生员工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进一步加强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抓好党委中心组的集中学习、扩大会学习和自学等,推动全体党员干部在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上下功夫,切实用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充分发挥各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优势,做到全校师生员工学习贯彻讲话精神全覆盖,使讲话精神成为广大师生员工的思想罗盘和行动指南。
2.加强舆论引导和舆论斗争。要进一步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要大力宣传时代楷模、最美人物、身边好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时代精神,增强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加快推进学校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融合发展,打造有影响力的宣传品牌,抢占新媒体制高点,实现网上网下融合宣传,不断提高学校舆论引导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学校快速应对工作机制,加强对敏感问题和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和网媒管控,不断提供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设计方向、道路、理论、制度等根本性问题上,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站在斗争的第一线,及时发声,敢于碰硬,敢于亮剑,务求打胜仗。
3.加强学校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管理。要把党管意识形态原则落实到阵地建设管理中,守住用好各类宣传思想文化阵地。落实党管媒体的原则,按局中人、清醒人、明白人的要求办好校报、学报,办好学校网络、微博、微信等各种媒体,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以师生员工为中心的文艺创作导向,努力创作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文艺作品。
4.加强课堂教学及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活动的管理。严格执行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把是否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是否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是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作为课堂教学管理的基本要求。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公开宣传有要求”,正确处理好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与学术自由的关系,正确处理学术研究与课堂教学的关系。严格实行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申报审批制度,保证哲学社会科学健康发展。
5.坚决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要坚守互联网意识形态主阵地,牢牢把握网上斗争主导权,把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作为守土尽责的重要使命,健全完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注重新媒体建设、运用和管理。坚持“正能量是总要求、管得住是硬道理”,依法管网治网,不断巩固扩大网上“红色地带”,转化“灰色地带”,消除“黑色地带”。切实加强网络信息内容建设,加强网络采编队伍建设,分类型、分层级建设强大的网络政工队伍。要掌握网络宣传主动权,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要持续地大量推送正面信息,师生党员、团员要主动上网发声,要切实做好网上宣传,支持先进模范人物、优秀教师代表等上网发声。健全完善网上意识形态监测分析研判机制,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要做好网情周报、月报和年报工作,完善网络舆情预警处置,对散布谣言、不健康信息等问题,发现一起,依法依规严厉查处一起。
三、推进制度建设,加强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检查与考核,实行问责制
1.切实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落实。成立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强化“学校党委领导、宣传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要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落实职责。在经常分析掌握意识形态领域动态的基础上,通过多种途径和办法,及时掌握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并进行必要的督促检查。要提高意识形态工作能力水平,创新意识形态工作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地坚定信心、凝聚共识、汇聚力量。
2.切实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检查考核。建立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检查考核制度,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学校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向学校党委报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及领导班子成员要将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作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
3.实行意识形态工作问责制。对中央、省委、市委及学校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要求和交办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有效落实的;对意识形态领域形势分析研判不到位,对敏感事项和重要问题迟报虚报瞒报的;对意识形态领域错误言行不斗争、处置不及时不妥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重大突发事件舆论引导不力,影响社会稳定的;未尽职责、疏于管理,造成学校宣传思想文化阵地混乱,发生导向错误的;对用人失察失误,管理不严格,造成本单位本部门领导班子软弱涣散的,都要严肃追究本单位和相关领导干部的主管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附件:新余学院意识形态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新余学院意识形态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1.负责健全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定期听取意识形态工作汇报及研讨机制,安排党委会研究解决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强化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切实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责任单位:党政办公室 责任人:刘华东)
2.牢牢抓住校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主阵地。建立健全校院二级中心组学习制度,切实落实好校级党委中心组(扩大)学习活动,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党员干部和师生头脑,教育和引导广大师生坚定共产主义信仰。建设一支校级理论宣讲员队伍。依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研究部,在马克思主义、高等教育学、社会学等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中遴选出一批具有较高的理论修养和专业水平的宣讲队伍,深入基层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宣讲。(责任单位:党委宣传部 责任人:周文生)
3.规范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和管理,完善新媒体、新闻网、校报、广播台、橱窗等宣传载体管理办法,强化网络舆论引导,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规范管理社会媒体进校采访;规范管理师生接受西方媒体采访及参加相关涉外活动。(责任单位:党委宣传部 责任人:周文生)
4.坚持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对师生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教育。(责任单位:党委宣传部 责任人:周文生)
5.建设一支由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学生工作干部、党委宣传部工作人员等组成的网络管理队伍。建设一支由党政管理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学生工作干部、学生骨干等组成的网络文化建设队伍。开展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培训。(责任单位:党委宣传部 责任人:周文生)
6.制定各级各类网站、新媒体的管理办法。做好编印书籍、报纸、杂志、宣传册等正式出版物或内部印刷品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网站备案、域名管理、实名认证管理办法并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责任单位:党委宣传部 责任人:周文生)
7.严把教师聘用考核政治关,在教师聘用、考核中,提出思想政治素质考核相关要求,完善管理办法。研究并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制定海外人才聘用管理办法。完善出国进修人员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组织部(人事处) 责任人:姚伟)
8.加强师德建设,强化教师立德树人责任,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责任单位:组织部(人事处) 责任人:姚伟)
9.加强组织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把握好党员的思想动态。发展党员、选拔干部要把好政治关。坚持高标准配备宣传思想工作干部。(责任单位:组织部(人事处) 责任人:姚伟)
10.加强离退休人员思想教育工作,引导他们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为学校事业发展发挥余热。(责任单位:组织部(人事处) 责任人:姚伟)
11.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党纪政纪教育,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者,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责任单位:纪委、监察审计处 责任人:黎磊)
12.制定学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负责哲学社会科学类横向课题备案检查。制定境外科研项目和奖励基金准入管理制度,明确接受境外资金资助的范围、审批程序。(责任单位:科研处 责任人:黎爱斌)
13.制定落实本、专科生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加强课堂教学管理,严肃课堂教学纪律。明确本、专科生教材使用要求,规范教材使用标准,将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纳入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制定本、专科生教育教学项目境外资金资助准入管理制度,明确接受境外资金资助的范围、审批程序。(责任单位:教务处 责任人:徐云)
14.积极开展全校本、专科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形势与政策教育工作,开展学生思想动态调研和学生工作研究;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教育引导、规范管理和应急处置。(责任单位:学生工作处 责任人:刘柏松)
15.加强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心理健康教师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抓好学生政工干部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学生工作处 责任人:刘柏松)
16.做好思政工作进学生公寓的组织工作等。(责任单位:学生工作处 责任人:刘柏松)
17.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严格实行学生社团登记报批制度,健全组织机构,设置专职团干负责社团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做好学生社团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建立社团目录,完善学生社团注册、年审制度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学生社团经费管理,对学生社团经费来源进行严格把关。加强学生社团负责人思想政治教育。(责任单位:校团委 责任人:肖娟)
18.做好本单位和教职工编印书籍、报纸、杂志、宣传册等正式出版物或内部印刷品的管理。做好本单位复印设备、复印场所及复印材料的管理。建好二级网站,并加强本单位新媒体管理。(责任单位:各二级学院 责任人:各二级学院负责人)
19.完善教师理论学习制度,采取措施,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加强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建设和网络文化骨干队伍建设,明确一名分管院领导和一名宣传员,确保任务到岗、责任到人。(责任单位:各二级学院 责任人:各二级学院负责人)
20.实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会同教务处完善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方案。(责任单位: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研究部 责任人:杨继忠)
建设思想政治理论课网站,构建网络思政教育平台并扎实开展工作。采取有效举措,不断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责任单位: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研究部 责任人:杨继忠)
21.完善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制定师生参加国际学术及文化交流活动规范。(责任单位: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责任人:彭佳)
22.建立并规范境外基金资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审批制度,严把境外基金资助的合作对象、合作内容、资金来源、协议签署关。(责任单位: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责任人:彭佳)
23.负责全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综合协调、督查督办以及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参与各类突发应急事件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负责校内治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邪教防范等工作。(责任单位:保卫处 责任人:曾小荣)
24.加强校内网站安全技术保障,负责互联网舆情监控技术支持工作。(责任单位: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责任人:胡焕然)
25.严格遵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的相关法规订购境内外书籍、报刊和数据库。(责任单位:图书馆 责任人:华菊勇)
26.严格执行国家《出版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中有关选题审核和文稿审读制度。完善《新余学院学院学报》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学报编辑部 责任人:刘勇)
中共新余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余学院党发[2017]4号 2017年2月28日印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文件精神,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推进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现结合学校实际,就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全面提升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2.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3.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把思想价值引领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和各环节,形成教书育人、科研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文化育人、组织育人长效机制。
4.坚持遵循教育规律、思想政治工作规律、学生成长规律。 把握师生思想特点和发展需求,注重理论教育和实践活动相结合、普遍要求和分类指导相结合,提高工作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5.坚持改革创新。继承和发扬传统工作优势,适应时代和实践发展新变化,推进理念思路、内容形式、方法手段创新,增强工作时代感和实效性。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
1.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切实抓好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教育,广泛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教育,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引导师生深刻领会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实施大学生马克思主义自主学习行动计划,加强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深入开展“我的中国梦”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大学生以实际行动实现人生理想。
2.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到教书育人全过程,引导师生准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和实践要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主渠道作用,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进教材、进课堂;充分利用校报、校园网、广播站、微信、微博等信息平台,讲好新余学院故事;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引导广大师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教师、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等评选表彰活动,发挥榜样群体的示范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廉洁教育中心和廉洁文化研究中心的作用,推进校园廉洁文化建设。广泛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强化校训校歌校史育人功能,引导大学生求新、求实、求善。
3.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实施中华文化传承工程,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教育教学,组织大学生学习《沐浴经典》等中华文化重要课程内容。充分利用“五四”运动、“七一”建党、“九三”抗战胜利、“十一”国庆等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活动,仰天岗革命烈士纪念碑、罗坊会议纪念馆、井冈山革命博物馆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国家公祭仪式开展主题教育,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引导广大师生深刻认识到爱国主义是具体的、现实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开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 不可动摇。
4.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深入实施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 完善教材体系,提高教师素质,创新教学方法,增强教学的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合理设置教学规模,严格落实课时规定。进一步规范实践教学,建立一批相对稳定的教学基地。进一步完善校党委班子成员和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班子成员上思想政治理论课制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升学生心理健康素质。
5.成立马克思主义学院。在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研究部”的基础上,建设马克思主义学院,打造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研究、宣传和人才培养的坚强阵地。
(二)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育人功能
1.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人才支持培养计划,加大各学科专业中马克思主义理论类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力度,突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引领作用。
2.规范哲学社会科学教材选用。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校党委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进行导向和质量把关,规范教材选用。
3.完善学术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相统一,健全科研成果评价办法,规范学术评价方法。健全优秀成果评选推广机制,加大优秀成果推介力度。提高学术委员会建设水平,把政治立场和思想政治表现作为遴选成员的底线要求,在校党委领导下发挥好学术委员会的作用。
(三)加强对课堂教学和各类思想文化阵地的建设管理
1.加强对课堂教学的建设管理。实施学校课程体系和教育教学创新计划,面向全体学生开设提高思想品德、人文素养、认知能力的哲学社会科学课程,充分发掘和运用各学科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健全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完善课程设置管理制度, 建立课程标准审核和教学评价制度,落实校领导和教学督导听课制度。强化教学纪律约束机制,坚持课堂讲授守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所有教育教学活动都不得出现违背党和国家大政方針、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等言行。
2.加强对校园各类思想文化阵地的规范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读书会、学术沙龙等的引导和管理,落实“一会一报”、“一事一报”制度。加强党校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党校教育的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增强党校教育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法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学校的活动,防范和抵御意识形态渗透。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教徒和组织宗教活动。加强对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的规范管理。加强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加强网络與情搜集研判,规范师生自媒体管理,做好重大活动和热点问题、突发事件的网上與论引导,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四)加强教师队伍和专门力量建设
1.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健全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建立中青年教师社会实践和校外挂职制度,引导广大教师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组织开展宣传师德典型、深化学术诚信教育等活动,引导教师成为学高为师、身正为范践行者,推动形成崇尚精品、严谨治学、注重诚信、讲求责任的学术品格和优良学风。强化青年教师理想信念教育,加强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注重老教师的传帮带,增强青年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担当。加强教师教育管理和纪律约束,对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2.完善教师评聘和考核机制。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教师资格和准入制度。完善外籍教师和海外人才引进使用管理办法。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新入职教师的思想政治、品德学风进行综合考察和把关。完善教师评聘考核制度,在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职称)评聘、评优奖励中,把思想政治表现和课堂教学质量作为首要标准。增加课堂教学权重,引导教师将更多精力投入到课堂教学上。完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把师德规范要求融入人才引进、 课题申报、职称评审等评聘和考核各环节,实施师德“一票否决”。
3.配齐建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和党务工作队伍。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和党务工作队伍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要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形成一支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工作力量。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和党务工作人员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每个二级学院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按师生比不低于1 : 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师生比不低于1 : 350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四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推动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和党务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实行职务职级“双线”晋升办法和职务(职称)评审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的保障激励机制。制定落实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和党务工作队伍培训计划。
(五)推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改革创新
1.注重贴近师生思想实际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校领导、院领导联系师生、谈心谈话制度,及时了解师生思想状况和具体诉求,使思想政治工作接地气、入人心。充分发挥师德楷模、学术带头人、优秀教师和优秀学生干部等身边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用他们的人格修为、学养学识和道德品行影响带动学生。做好党外人士工作,加强思想引导和团结教育,促进他们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内心认同。
2.加强互联网思想政治工作载体建设。加强校园网、学校官方微博、微信、“新余学院吧”和各二级学院网站的建设,创建网上党建园地、网上党校、网上论坛等思想政治工作平台,制作传播贴近大学生特点的微视频、微电影等新媒体内容产品,运用大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学校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和评奖评优范围。坚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3.强化社会实践育人。制定实践教学标准,提高实践教学比重,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了解体验国情民情。组织学生参与社会调研,参与企业生产实习实训,进一步探索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协同创新协同育人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促进教学和科研紧密结合、学校和社会密切合作。开设创新创业教育专门课程,组织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推进创新创业基地、实习实践基地建设,落实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增强军事训练实效,强化学生国防意识。建立健全学雷锋志愿服务制度,引导广大师生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把志愿服务纳入学分。
4.在服务引导中加强思想教育。加强学业就业指导,帮助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促进大学生身心和人格健康发展。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进一步完善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的资助体系。
5.积极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组织和学生社团作用。创新组织动员团员青年的载体和方式,推进服务型团组织建设。加强学生会建设,增强工作活力、促进工作创新,充分发挥推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引导、服务和联系,实行大学生社团登记和年检制度,规范日常活动,促进有序发展。广泛开展科技文化艺术节、社团文化艺术节、“我的中国梦”主题教育等丰富的校园文化活动。组织开展学生志愿服务、科技活动和“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
6.打造校园文化活动品牌。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导地位,组织广大师生开展每月一主题活动;鼓励和支持各二级学院开展“一院一品”活动。着力打造“沐浴经典”、 “周末文化广场”、“真人图书馆”等品牌文化活动,寓教育于文化活动之中,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
7.健全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评价体系。坚持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工作评价和效果评估相结合,推动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认真贯彻《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抓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考核制度。
(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1.完善学校党的领导体制。坚持和完善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要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校党委书记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他党委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
2.强化各二级学院党的领导。进一步发挥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进一步明确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工作职责,规范完善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提升班子整体功能和议事决策水平。
3.加强基层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基层党组织,加强教师党支部、学生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和宣传引导凝聚师生的主体作用。
优化党支部设置,在按教学科研机构设置教师党支部、按年级设置学生党支部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需要,探索依托重大项目组、课题组和学生公寓、社团组织等建立党组织。定期开展党支部书记轮训,强化党的基本知识、纪律规矩和党建工作方法学习培训。
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党的组织生活活力。严格“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严格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健全主题党日活动制度,督促指导党支部按期换届,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中共新余学院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共青团工作的若干意见
(余学院党发[2016]7号 2016年12月15日印发)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群团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共青团在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印发< 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青联发〔2016〕18号)、《中共江西省委教育工委、共青团江西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群团工作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学校共青团工作的实施方案》(赣青联发〔2016〕14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共青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加强对共青团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化党建带团建,坚持党团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考核,把共青团工作作为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必述的重要内容,纳入学院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考核,占比不低于10%。党委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共青团工作专题汇报、专题研究1次共青团工作,党委书记每年至少参加2次团的重要活动。落实好党委副书记分管、一名行政副职领导联系共青团工作制度和团委书记列席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的有关会议制度。把共青团工作纳入办学治校整体格局,支持共青团依法按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保障并落实团委机构、编制、预算、工作“四独立”。
2、创新完善校院两级团委机构设置。校团委实行“职能科室+业务部门+专项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模式,下设组织部、宣传部、办公室等科级机构,根据主要工作任务或重点工作项目的需要,灵活设置若干业务部门或专项协调组织,履行相应的管理协调职能。业务部门和专项组织的负责人一般采取基层团干部、青年教师挂职或优秀学生骨干兼职的形式,纳入干部管理,不对应级别。学院团委可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在学院党委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对其内设机构进行优化完善。
3、巩固和创新基层团组织建设。制定实施基层团组织工作制度文件。深入实施基层团支部“活力提升”工程,进一步明确团支部职能,建立以团支部为核心的班团一体化运行机制,实行班长兼任团支部副书记制度,班级重要事务经支委会研究通过,由团员学生大会决定,鼓励班级辅导员、青年教师兼任团支部辅导员。强化支部覆盖,做实社团团建,推动创新基地、创新创业团队等建团工作,形成纵横交叉的网络化、扁平化团建组织格局。加强青年教师团组织建设,强化对青年教职工的联系服务引导。
4、完善团干部选用培养机制。坚持专兼挂结合,配齐配强团干部队伍。校团委专职干部不少于9人,学院团委专职干部不少于1人;建立从青年教师中选任1-2名兼职或挂职校团委副书记,从学生中选任至少2名兼职校团委副书记的制度,学院团委原则上从青年教师和学生中各选任1名兼职或挂职副书记;鼓励从优秀学生中选拔建立校级和院级团组织的兼职干部队伍;挂职、兼职干部不占编,不完全对应形成级别。坚持严格要求和关心培养相结合,加强作风建设,持续深入开展团干部健康成长教育;将团干部纳入师资培训体系,建立分级轮训机制;完善学校共青团工作理论研究纳入党建课题在职称晋升、职业发展、教学科研成果评定中享有同等待遇;探索逐步完善团干部挂职锻炼和交流、转岗的制度安排。
5、改进团的工作运行机制。推行直接联系服务引领青年师生制度,专职团干部每人每年直接联系1个以上基层团支部和100名以上青年师生。建立健全团的活动“众创众筹众评”制度,不断提高青年师生的参与度和满意度。构建项目化、扁平化、制度化的工作机制,对重点工作实行项目管理,打造品牌;充分运用新媒体等手段,减少不必要的层级,推动工作扁平化、一线化;加强制度规范建设和工作标准化、知识化管理,促进团的工作有制可循,有序高效开展。综合运用党政、师生评价、互评、第三方测评等方式,建立健全团组织、团干部评价考核制度。
6、创新团的工作方式方法。以思想政治引领和价值引领为核心,面向不同类型学院、不同年级学生和不同精神需求,构建分层分类一体化思想引领工作体系;实施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使其成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用人单位选聘的重要依据,推动共青团工作规范化、课程化、制度化;健全针对困难学生的常态化精准帮扶机制和面向全体学生的权益维护机制,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推进“网上共青团”建设,加快共青团工作互联网战略转型,加强“青年之声”平台建设,落实“智慧团建”要求,打造新媒体阵地集群,统筹建好网络工作队伍,加强网络文化内容供给,实现团的工作双线联动覆盖。
7、落实和完善团的代表大会制度。每五年召开一次校院两级团的代表大会,基层团支部、非团学干部团员和青年教职工的代表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探索推行代表常任制、提案制和大会发言人制度,建立校院团委每年向常任代表报告工作和听取意见建议制度。坚持团内民主,落实基层团支部直接选举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学院团委在经党组织同意的提名人选中差额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
8、加强学生组织建设管理。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以团委为核心和枢纽,以学生会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主体组织,以学生社团及相关学生组织为外围延伸手臂的“一心双环”团学组织格局。维护学生会在学生组织中的主体地位,落实校学生会对院学生会、院学生会对班委会的领导地位和指导职责。坚持学校每两年、学院每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学生会每学期向常任代表委员会述职制度。规范和优化学生会组织机构设置,精简人员规模,落实“众选众评”机制,改进学生会干部选拔评价考核工作。贯彻落实团中央、教育部《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按照“正确引导、规范管理、重点扶持”的原则,加强学生社团管理和指导教师、社团骨干队伍建设,实施“精品社团”、“一社一品”创建计划,打造若干全省高校领先、国内高校有影响的优秀学生社团。
9、加大对共青团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各学院、部门要积极为团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创造有利条件,在经费、场所、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加大对团组织工作、活动阵地建设的投入,将其纳入校园基本建设规划;统筹管好用好阵地和设施,按照“一阵地多功能”的原则推动基层党组织和团组织阵地共建共享。建立和完善稳定规范的共青团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校团委工作、活动经费等单独列入年度预算,按照在校生每年人均不低于30元的标准设立校团委日常工作经费,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项经费,加大对重点工作项目的投入。
新余学院关于校院两级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
(余学院党发[2017]5号 2017年3月20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学校与二级学院(简称学院,下同)的责权利关系,充分发挥学院办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特色鲜明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新余学院章程》,结合新余学院“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实施校院两级管理,是以权责对等为核心,整合优化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形成学校和学院两个管理层级。通过学校分权和管理重心下移,转变学校部门的管理职能,明晰学院的办学主体地位,形成“学校宏观决策、部门指导协调、学院实体运行”的管理模式,切实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
第三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学单位,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院是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是隶属学校的办学实体,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依照规章制度和学校的授权,享有相应的办学和管理自主权。
第四条 学校对学院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以考核评估为主要方式管理学院工作,以发展规划和资源配置为主要手段引导学院发展,以制度监督为主要途径规范学院管理权力的运行,形成职责明确、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权责统一、监督有效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学校与学院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五条 机构设置
(一)学校职责:
1.决定学校二级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2.对学院设置进行统一规划,决定学院设置或撤销。
3.决定校级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二)学院职责:
1.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设置或撤销学院所属教研室并报学校备案。
2.提出学院内部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并报学校批复。
第六条 战略规划与发展目标
(一)学校职责:
1.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估。
2.对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进行指导、审定和监督,对学院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3.制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并据此对学院下达年度目标任务,对学院实行目标管理。
(二)学院职责:
1.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自身实际,制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并报学校审定。
2.组织实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自觉接受学校的检查、评估和监督。
3.组织落实学院年度目标任务,接受学校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估与考核。
第七条 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一)学校职责:
1.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2.制定全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校园文化建设规划、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案。
3.组织开展全校党风廉洁建设活动;指导、推动落实学院领导党风廉洁建设的主体责任。
(二)学院职责:
1.院党委对本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本院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本院管党治党、办学治院的主体责任。
2.负责本院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基层党支部建设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和学院安全稳定工作。
第八条 财务工作
(一)学校职责:
1.制定学校财务发展规划。
2.制定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及各项经费管理规定。
3.组织编制学校财务预、决算,积极筹措办学经费,合理安排支出,保障资金需求。
4.指导、审核各部门、二级学院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5.负责全校事业经费管理和核算,统一银行账户管理和资金结算,确保资金安全。
6.加强经费使用监督,及时提供会计信息,做好财务分析。
7.组织对学校各项事业经费进行检查,按规定做好审计工作。
8.建立可查询学院财务动态运行系统,向学院提供各项经费使用情况明细并定期告知学院经费使用状态。
(二)学院职责:
1.制定学院经费预算方案和分配方案,报学校审批。
2.严格按学校批复的预算以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年度经费。
3.按有关规定审批各种创收经费、学院的各项科研、教改等专项经费(不含中央下拨的专项经费)。
4.负责本院学生学费催缴工作。
5.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九条 学科与专业建设
(一)学校职责:
1.制定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规章制度。
2.负责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的资源配置、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
3.制定学科专业建设评估和考核体系以及相关的奖惩制度。
4.组织、协调学校重点学科、特色专业的申报和校内审核工作。
(二)学院职责:
1.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
2.统筹和协调本学院学科专业资源分配。
3.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开展本学院学科专业的检查、评估工作。
4.根据学校要求,做好本学院重点学科、特色专业的申报工作
5.凝练学科方向,组建学科梯队,打造学科平台,开展科学研究,做好本学院重点学科、特色专业的建设。
第十条 组织人事和干部工作
(一)学校职责:
1.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核定学院各类人员的编制数和岗位数,规定各类各级岗位的基本职责和任职条件。
2.制定教职员工(包括兼职教师)聘任办法和考核条例。
3.对学院整体工作和领导班子进行绩效考核、监督检查。
4.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实施对全体教职员工的奖惩。
5.任免和考核学院正副职等中层领导干部,确定科级干部的职数。
6.核定和调整国家政策性工资、各类保险、津(补)贴;制定学校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审定各学院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7.按学科发展和学院教师人数,审定学院预算的教师年度进修、培训经费。
(二)学院职责:
1.根据学校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及学校确定的编制数和岗位数,制定和实施本学院队伍建设规划。
2.根据学校师资规划和学院实际,提出本学院师资引进计划报学校审批;按照学校下达师资引进计划,负责做好本学院师资引进工作。
3.制定学院内部聘任和考核的实施细则,并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学院教职员工(包括兼职教师)的聘任和考核工作。负责管理本单位教职工的劳动纪律。
4.根据学校要求,安排或推荐各类人员的培训进修;负责教师国内短期(六个月以内)进修审批,教师国内短期进修、访学、参加社会实践的培训经费。
5.按照学校干部选任规定和学院岗位职数,选拔任用科级干部。
6.制定学院绩效工资、课时津贴和创收分配方案,并报学校审定。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
(一)学校职责:
1.制定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教学工作总体要求,对全校范围内的教学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和监督。
2.制定专业建设规划,调整、优化专业结构,负责新设专业的论证、评审。
3.确立学校人才培养总体目标,指导学院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
4.建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制定全校教学评估标准,组织开展全校性的教学评估,实行教学督导制度。
5.处理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6.组织开展全校优秀教学成果和优秀教师的评选。
7.负责全校教学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学生学籍与注册管理。
8.负责汇总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教学项目和成果。
9.负责国家级、省级考试的组织与管理。
(二)学院职责:
1.负责本学院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根据学校规定,制定本单位教学管理制度。
2.负责本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与执行,组织开展教学建设和教学研究;负责本学院实验室的申报、建设和使用;负责校外实训基地的联系、建设和运行。
3.对本学院教学运行过程(课程安排、教师调课、理论与实践教学、考试、成绩载明等)进行管理和质量监控;处理一般教学事故;做好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师评学工作;按照规定做好教学文件资料的留存和归档。
4.组织开展教学质量项目、教学研究以及教学奖励项目的推荐和申报。
5.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质量管理,接受校内外对本单位教学工作的检查。
6.在资源共享的原则下,自主管理、科学使用学院各种教学资源。
第十二条 科研工作
(一)学校职责:
1.制定学校科研工作的总体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学校科研评价体系。
2.协调学校重点实验室、科研平台、研究基地建设等有关工作。
3.组织国家和地方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督促中期检查,负责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4.负责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推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5.负责学院科研工作考核。
6.组织校级重要学术会议,协调各学院学术活动。
(二)学院职责:
1.根据学校科研工作规划和本学院实际,制定和组织实施学院科研工作规划,完成学校下达的科研任务。
2.结合学科发展方向,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产学研合作,组织开展学术活动;培育学术研究团队。
3.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的前期审核。
4.建立本学院科研成果的申报、认定机制和相应的奖励办法,组织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初评和申报,负责本单位评奖项目的遴选和推荐。
5.收集、统计和管理本学院科研工作信息,负责学院教职工的科研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
(一)学校职责:
1.统一领导全校学生工作(包括本专科生、留学生和继续教育学生,下同),制定学校学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学院的学生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2.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学生思想教育活动。组织实施专职辅导员的选拔、聘任、培养和考核工作;指导、协调学院做好班主任的选拔、聘任、培养和考核工作。
3.负责校级各类评奖评优工作,负责记过及以上学生违纪的处分工作,负责学生档案的转接与管理。
4.负责扶贫资助体系、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与应急干预体系建设,开展全校性的学生资助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5.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招生考试工作,组织开展招生宣传、招生咨询和招生录取工作。统筹上报和积极争取各类各层次招生计划,编制学校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统筹、督促与指导学院做好年度招生工作调查研究;统筹、督促与指导学院做好学生就业和创业教育、服务工作,以及招生就业创业宣传工作;指导和协调毕业生跟踪调查研究工作。
(二)学院职责:
1.负责本院学生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
2.负责本院学生资助、心理健康教育、科技文化、社会实践、就业指导等工作。
3.组织开展本院学生的评奖评优工作。根据学校授权,提出记过及以上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建议,决定记过以下处分。
4.组织实施本院班主任的选拔、聘任、培养和考核工作。
5.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就业市场需求和学院教学资源条件,合理提出本院各培养层次、各专业年度招生计划,并报学校审定。协助学校做好招生宣传、招生咨询和新生入学工作。负责做好本院各培养层次、各专业年度招生工作调查研究。
6.负责做好本学院学生就业和创新创业教育、服务工作;按照学校统一部署实施毕业生跟踪调查研究、学生创新创业调查研究。
7.处理学生工作中的突发事件,遇重大事件在第一时间上报学校。
第十四条 对外交流与合作
(一)学校职责:
1.制定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总体规划和规章制度。
2.开展校际战略合作交流,协调各学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为各学院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搭建平台。
3.做好学校外事管理工作以及学校师生因公出国(境)的派出工作。
4.组织中外合作办学及境外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
5.制定学校的校友工作总体规划和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校友总会和地方校友会的建设工作,畅通学校与校友之间、校友与校友之间的交流渠道。
(二)学院职责:
1.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实施方案。
2.独立自主地利用各种条件组织教师和学生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3.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本院校友工作实施方案;加强与校友的交流沟通,共建优质的校友联络平台。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管理工作
(一)学校职责:
1.负责图书馆、校园网、公共机房、多媒体教室、多功能厅等公共资源的建设与管理。
2.负责基础教学实验中心平台、学科重点实验室平台、工程实训中心平台等条件装备规划、建设与考核。负责全校公共资产管理。
3.制定仪器、设备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基金管理及实验室改造。负责全校实验室与设备数据管理。
4.建立资源共享机制,推进实验、科研等公用房屋的有偿使用以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教学科研装备平台的共享。
5.开展学校资产清查,建立资产信息库,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统筹学校资产的调配与处置。
6.对各单位资产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实行资产绩效评估。
(二)学院职责:
1.负责本院实验室建设规划、设备论证、建设与考核。
2.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维修与管理;负责本院资产的台帐管理。
3.制定本学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4.负责本学院实验室安全运行和管理,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使用和管理一般及特种仪器设备。
5.对学校分配给本单位使用的办学资源(办公用房、教学实验用房、仪器设备等)有调配权,对多余、长期不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归还学校,不可擅自处置。
第十六条 除本章各条所作规定外,因工作需要,学院还需完成学校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学院工作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院长、党委(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组成,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学生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党委会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对学院各项工作起保证与监督作用,对学院的改革和发展与学院行政共同负有主要责任。党委会议由书记主持,院党委委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学院非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和议题相关人员列席院党委会议。党委会议研究和决定学院党务工作及干部任免。
第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是二级学院的咨询、审议机构,为学院党政决策提供依据及咨询。教授委员会作为学院与学校的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理事会等民主管理组织对应的综合性组织,成员由本院全体教师推选,从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中产生(高级职称教师较少的学院,可适当吸纳部分讲师参加),同时可吸纳校外的高校、企事业单位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参加,按照《新余学院章程》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学院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监督工作制度。学院必须实行院务公开,进行自我监督、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监督和学生评议监督,保证学校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学院权力的正确行使。学院的人事安排、考核与奖惩、岗位聘任、进修培训、职称评定、津贴发放、财务预算及执行结果等方面的办法、措施、程序、结果等均须向全院教职工公开,实行提前公示以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院的管理与监督以绩效管理为主,建立目标任务考评指标体系,并逐步完善考核评估办法和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对学院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考核。考核结果与学院切身利益挂钩。评价考核结果作为配置学院办学资源的重要依据。学院通过落实目标,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根据此意见,通过协商沟通,共同起草制订具体的权力划分清单,报学校审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发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新余学院组织工作校院两级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二:新余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校院两级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三:新余学院党风廉洁建设两级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四:新余学院综合治理工作校院两级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五:新余学院财务管理校院两级实施细则;
附件六:新余学院学科与专业建设校院两级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七:新余学院人事和干部管理校院两级实施细则;
附件八:新余学院教学管理校院两级实施细则;
附件九:新余学院科研管理校院两级实施细则;
附件十:新余学院学生管理校院两级实施细则;
附件十一:新余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校院两级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十二:新余学院公共资源管理校院两级实施细则。
附件一:
新余学院组织工作校院两级管理实施细则
学校职责
第一条 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条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审核基层党组织的设置、调整等工作,规范完善党建工作制度。
第三条 负责党校日常工作,指导各分党校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全校党员教育管理年度规划,研究制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教育培训规划,负责下达年度党员发展计划。
第四条 负责协调全校党费收缴工作,负责管理和使用学校管理的党费。
第五条 负责协调全校党组织关系的转接工作。
第六条 负责指导、检查、考核基层党委(党总支)的党建工作。
第七条 负责协调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八条 负责制定党建专项工作活动方案,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基层党委(党总支)职责
第九条 发挥基层党委(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贯彻落实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的组织决定。
第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党建工作制度,规范党员行为,负责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制定党员教育管理计划并负责实施,增强党员宗旨意识。
第十一条 深入开展党建专项活动,严格党内组织生活,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负责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学校下达的发展党员计划数,严格入党程序,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分党校作用,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负责制定并实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计划。
第十四条 做好党组织关系的转接及档案管理工作,按月认真做好党费的收缴工作。
第十五条 认真做好共青团、工会、学生会等组织及党外青年教师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及时向校党委组织部报送各种党建工作计划、方案及总结性资料。
第十七条 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由学校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二:
新余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校院两级管理实施细则
学校职责
第一条 负责全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部署全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对全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不断完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二条 建立健全校院两级中心组学习制度,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党员干部和师生头脑,教育和引导广大师生坚定共产主义信仰。
第三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四条 规范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第五条 坚持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对师生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教育。
第六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督促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职能部门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并进行统一考核、奖惩,开展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培训。
学院职责
第七条 负责本单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到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有计划、有记录、有特色,活动内容丰富。
第八条 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组织本单位党委(党总支)中心组学习,每两个月至少学习一次,有计划、有记录。
第九条 组织参加干部理论考试、法律考试。
第十条 积极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形势与政策教育工作,开展学生思想动态调研和学生工作研究;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教育引导、规范管理和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 加强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心理健康教师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抓好学生政工干部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加强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建设和网络文化骨干队伍建设,明确分管院领导和宣传信息员,确保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培育和建设具有学院特色的文化品牌,并及时向学校报送校园文化工作材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由学校宣传部负责解释。
附件三:
新余学院党风廉洁建设两级管理实施细则
学校职责
第一条 坚决贯彻中央、中央纪委、省委和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洁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听取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党风廉洁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党风廉洁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洁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
第二条 健全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强化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第三条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配套制度,规范选拔任用程序,强化廉洁审查把关,严格规范做好干部选聘工作。
第四条 领导和支持学校纪委、监察部门依规依纪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条 持之以恒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纠正“四风”,坚决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行为,不断改进党风、校风、教风与学风。
第六条 深入开展党风廉洁教育,加强校园廉洁文化建设。加强廉洁从政教育,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大力推进廉洁文化建设。
第七条 加强党风廉洁建设的监督检查,每年年底对学校各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就执行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
学院职责
第八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洁法规制度,切实落实学校党风廉洁建设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监督制约,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
第九条 认真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关于党风廉洁建设工作部署和纪律检查部门的工作安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党风廉洁建设工作计划,在本单位深入开展党风廉洁建设工作;
第十条 加强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洁建设理论和法规的教育,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教育,大力推进廉洁文化建设,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坚决杜绝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第十二条 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纠正四风,推动党风、校风、教风与学风持续好转。
第十三条 认真落实纪检委员工作职责,单位主要领导经常听取纪检委员工作汇报,支持纪检委员认真履职,
第十四条 按照要求及时向学校纪律检查部门移送党员、干部违纪线索,积极配合学校纪律检查部门查处违纪案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附件四:
新余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校院两级管理实施细则
学校职责
第一条 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体制和工作体系,制定工作计划,全面指导学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条 定期召开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通报学校治安违规违纪情况。
第三条 与各学院、各部门签订《综合治理责任书》和《消防责任书》,督促、检查其落实情况。对各学院、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奖惩。
第四条 组织开展各类安全教育活动,举办各种培训、演练,进一步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不断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队伍业务能力水平。
学院职责
第一条 完善本学院社会治安综治制度,建立综治、矛盾纠纷排查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种群防群治组织,层层签订责任状(二级学院领导、教师、学生),全面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条 按照学校部署安排将社会治安综治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综治稳定工作会议,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定期开展各种安全检查,对排查出来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档卡和台帐,限期落实化解。
第四条 加强学生安全管理,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建立信息员队伍,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发现和掌握可能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 积极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教育活动和法制宣传教育以及学生安全知识教育活动,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综治、消防等培训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五:
新余学院财务管理校院两级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充分调动二级学院(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扩大学院(部)办学自主权,增强学校办学活力,构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校院两级财务管理体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由学校统一领导全校的财经工作,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经济资源配置,统一银行账户,由学校集中进行会计核算。
(二)责权利统一,财权下放。校院两级财务管理充分体现二级学院(部)在办学中的主体地位,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确保学校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前提下,与二级学院(部)承担事权相对应的财权尽可能下放到二级学院(部)。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工作目标,对经费使用实行指导、监控和绩效考核,除本部门正常的办公经费和必需的工作经费外,所管理的经费原则上全部下放到学院(部)。二级学院(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编制预算,有权在批准的预算资金范围内按规定程序自主安排和使用资金,并对经费使用的效果负责。
(三)统一分配,分类下达。学校对二级学院(部)核拨的经费包括日常办公费、日常业务费和专项经费两大类,以二级学院(部)完成人才培养等任务的实绩为主要依据,按照绩效挂钩的原则进行分配。日常办公费、日常业务费按照统一标准核拨,由二级学院(部)统筹,分类预算管理,超支不补;专项经费按项目核拨,专款专用。
(四)分级预算,分级管理。实行学校与二级学院(部)两级预算体系,一级预算由校财务处负责编制,二级预算(即学院(部)预算)由二级学院(部)根据自身事业发展和工作目标,在学校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自主编制。
(五)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校院两级财务管理,二级学院(部)人员经费(包括绩效工资),按照《新余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学校发放。其余经费全部纳入二级预算。
第二章 校院两级职责及财务保障范围
第三条 学校职责
(一)宣传并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订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二)统筹安排学校资金,科学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并严格执行。
(三)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对学校资金实行有效调控。
(四)指导和监督二级学院(部)经费的使用和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财务分析。
(五)考核二级学院(部)经费使用绩效。
第四条 二级学院(部)职责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新余学院二级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制订二级学院(部)的各项财务管理办法和分配办法。
(二)统筹安排二级学院(部)经费,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合理编制二级学院(部)预算,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预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我绩效评价。
(三)开源节流,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提高办学效益,增强办学实力。
(四)接受学校的财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 校级经费收入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全日制学生学费和住宿费。
(三)各单位(部门)创收经费提取的管理费。
(四)其他收入(含经营收入、对外服务收入、管理费、捐赠、赞助等)
第六条 院级经费收入来源
(一)学校核拨的日常办公费、日常业务费和专项经费。
(二)二级学院(部)通过社会服务等依法取得的各类创收收入。
(三)其他收入(含管理费、捐赠、赞助等)
第七条 学校财务预算保障范围
(一)全校在职人员的绩效工资,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特殊津贴、补贴等;学校外聘人员工资等。
(二)教职工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与工会经费等。
(三)党政部门的日常运行及专项工作经费。
(四)学校公共区域的水电暖、物业管理,公共设施维修,房屋修缮,校区通勤车运行等后勤保障经费。
(五)图书购置,高层次人才引进等专项配套经费。
(六)迎新和军训等经费。
(七)基本建设费。
(八)其他按规定要求学校支出的经费。
第八条 二级学院(部)财务预算保障范围
(一)二级学院(部)教师及管理人员的办公、差旅、交通、进修培训费等。
(二)学生奖助学金,实习、实验、毕业设计、学生活动、就业、学生工作经费等。
(三)二级学院(部)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设备购置费、实验室运行及更新改造、日常维修费,教学专项经费、专业及课程建设,科研团队及创新经费。
(四)其他无核拨经费的专项工作经费。
第三章 二级学院(部)经费的核拨及支出
第九条 二级学院(部)经费由四部分组成,分别为日常办公费、日常业务费、专项业务经费及创收经费等,日常办公费、日常业务费和专项业务经费由学校核拨,创收及其他经费由二级学院(部)自筹。
第十条 日常办公费的核拨及支出
(一)日常办公费核拨办法
日常办公费含电话费和其他办公经费
日常办公费=部门基数+老师人数*标准
(二)日常办公费支出范围
日常办公费主要用于部门办公用开支(含电话费)。
第十一条 日常业务费的核拨及支出
(一)日常业务费的核拨办法
按各职能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实施
(二)日常业务费的支出范围
日常业务费用于承担二级学院(部)除人员经费、办公费之外的各项日常运行开支,包括教学、教学管理、体育维持费及行政和后勤保障等支出。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的核拨及支出
(一)专项业务经费的核拨包括:
(1)学生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经费,由学工处归口管理。
(2)学科建设经费,由教务处归口管理,经费经教务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直接划拨给有关项目组使用。
(3)中央支持地方高校专项经费。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科技专项等,学校将于专项经费到款后,通知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和评审,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划拨给项目组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涉及招标和验收等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参与。
(4)实验室建设经费,由教务处与后勤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经费直接下达至项目组执行,教务处与后勤设备管理处应参与执行过程中的招标和验收工作。
(5)教学专项经费,包括:国家级及省级本科教学专项、大学生创新和科技竞赛专项、教改基金、精品课程专项和教材建设经费等,由教务处归口管理,经费划拨至获批项目组执行。
(6)人才队伍建设经费主要包括引进人才费和师资培养费,由人事处归口管理并按规定划各二级学院定向使用。其中:师资培养费主要用于教师学历培养、国内外研修和访学。
(7)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学工课题、党建课题等,分别由科研处、学工处、组织部归口管理,经费划拨至获批项目组执行。
(8)其他专项经费。主要包括就业经费、未列入上述专项的其他专项经费(含学校自行设置的专项)。项目设立后,由学校统筹安排经费,按规定程序将经费划拨至相关职能部门或项目组。
(二)专项业务经费支出
专项经费的支出应严格执行上级和《新余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以及项目预算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列支与项目无关的支出,并确保按期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创收及其他经费的核拨与支出
创收经费主要指二级学院(部)通过社会服务等取得的各类收入,包括:各类培训费、实验室开放收入、各类考试收入等;
其他经费主要包括计提的管理费、捐赠收入等。
创收及其他经费应经学校审批,财务处备案后,纳入二级学院(部)预算统一管理,严禁“坐支”和设立“小金库”。
(一)创收及其他经费的核拨
创收及其他经费原则上每年分配一次,以追加预算的形式核拨。创收及其他经费到款后,创收单位可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请,交财务处进行分配与核拨。
(二)创收及其他经费的支出
创收及其他经费根据相关规定审批使用,应首先保证创收项目的各项成本开支,确保创收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四章 二级学院(部)预算经费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部)应增强预算意识,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二级学院(部)预算编制按照“两上两下”的办法进行。
“一上”:二级学院(部)编制本学院(部)创收及其他经费的收入和支出预算,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财务处,不得漏报瞒报。二级学院(部)日常业务费预算由财务处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统一编制。
“一下”:财务处根据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批准后的预算方案,向二级学院(部)下达批复的预算控制数。
“二上”:学院(部)根据批复的预算控制数,结合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分类,对日常业务费进行明细预算,提交财务处审核。
“二下”:财务处依据审核通过的明细预算,给二级学院(部)划拨经费并执行。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部)预算按日历年度编制,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学生人数以上年10月底全日制在校生人数为准。
第十六条 每年年初,财务处将对上年度二级学院(部)日常业务费按其实收学费比率下达经费,在下达当年预算时对上年度预算数进行多退少补。对未达到应收学费98%的二级学院停止日常业务费开支。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部)支出预算应首先确保工作任务按计划完成,然后综合考虑发展所需经费。要确保实习费、实验材料费、体育维持费、教学业务费等生均教学经费和学生活动费等预算不低于现行的标准,保证生均教学经费逐年增长。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部)应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控制行政办公、国内差旅、会议培训等开支,严禁公款旅游;报销“三公”经费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校拨日常业务费应足额用于教学支出,不得以拨代支,预算执行率低于85%的二级学院(部),未执行部分由学校收回,统筹用于全校下一年度预算。并以书面形式对未执行预算的原因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二级学院(部)可动用创收经费弥补日常业务费和专项经费的不足,日常业务费和专项经费间不得互转。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负责人是本单位财务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学习和贯彻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规范行使财权,确保二级学院(部)运行安全有效。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确保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票据的真实、合法,二级学院(部)经费具体审批权限执行新的《新余学院财务管理制度》,二级学院(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经办财务事务。
第二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管理的经费,应在预算批复、二级学院(部)完成相关申报和审批等程序后,将经费全额划拨至二级学院(部)执行,归口管理部门不得截留或用于本部门支出。
第五章 二级学院(部)预算执行情况考核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应完善内部民主理财和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学费收缴力度,保障二级学院(部)财经活动的健康有序运行。凡涉及二级学院(部)发展或3万元以上支出的重大财经事项,应经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和决策;应每半年在二级学院(部)教工大会上公布一次二级学院(部)财务收支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严禁无预算、无计划开支,确保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性。
第二十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查作用,形成合力,教务、科研、后勤、学工等部门应制订相关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和项目绩效考核办法,强化对相关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对工作目标任务的考核。财务、审计、监察、组织、人事和资产等部门应建立健全经济责任的监督考核体系,确保学校经济运行更加规范、安全和有效。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要认真审核预算,强化预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应立即开展年度决算,对二级学院(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并将决算情况反馈各二级学院(部),将相关经费使用情况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同时向校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会汇报。二级学院(部)预算执行检查结果纳入学校对二级学院(部)的年终考核。
第二十六条 在二级学院(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经济责任事故的,由相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六:
新余学院学科与专业建设校院两级管理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新余学院关于深化校院两级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精神,进一步理顺学校和二级学院在学科专业建设方面的责权利关系,充分发挥二级学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科学规范校院两级管理行为,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负责学科专业建设宏观统筹规划,制订相关规章制度,监督保障规章制度的运行,为学院、教研室和教师做好服务;各学院负责本学院所属学科专业(包括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学科专业梯队、学科专业经费使用等)建设。
学校职责
第三条 学科专业建设
(一)学校对学科专业建设进行整体规划和布局,建立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特色的学科体系。
(二)制定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的资源配置、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
(四)负责统筹学校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与专业的申报、建设、评估与管理工作。
(五)对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经费实行预算管理与监督,建立学科专业建设投入与评估机制,引导学科团队建设。
(六)制定学科专业建设考核体系以及相关的奖惩制度。
学院职责
第四条 学科专业建设
(一)根据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布局,统筹和协调学院的学科资源,优化配置学科力量。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
(三)负责本学院所属学科的方向凝练、学科梯队组建、重大科研项目及成果积累、学科平台建设等;负责组织本学院学位点、重点学科、特色专业的申报、检查、评估、验收材料的撰写。
(四)负责本学院所属学科专业建设经费预算制定、仪器设备采购论证、人员进修和学术交流等。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学研究日常工作及下放管理事项 |
日常工作 | 拟下放二级学院工作 | 备注 |
教学大纲的修订 | 教学大纲的修订 | 教务处制定指导意见 |
培养方案的修订 | 培养方案的修订 |
专业申报 | 专业申报材料的组织 | 教务处负责报省教育厅 |
组织专业的认证工作 | 组织专业的认证工作 | 认证材料要备案 |
专业建设 | 专业建设 |
|
课程建设 | 课程建设 |
|
教研室工作 | 教研室日常管理工作 |
|
教学成果奖 | 教学成果奖申报的初评 | 省级项目学校负责 |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报的初评 |
教学建设项目申报 | 教学建设项目申报和初评 |
附件七:
新余学院人事和干部管理校院两级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新余学院关于深化校院两级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人事管理工作坚持学校宏观调控管理和学院自主管理相结合,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组织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是学校干部工作和人事人才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学院是学校组织和人事人才工作的基层组织单位。
学校职责
第四条 干部选拔任用及干部管理
(一)制定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规划,确定学校“三定”方案,核定全校二级单位的科级职数和岗位数,规定处科级岗位的基本职责和任职条件;负责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负责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备案管理,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
(二)制定学校干部教育培训的管理办法或意见;完成上级部门的干部调训、轮训、培训等学习任务;进行学校层面的干部教育培训,举办全校层面的干部培训班,指导二级单位进行干部教育培训。
(三)传达、宣传和组织学习上级有关干部监督的政策法规;负责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填报工作,并做好重点抽查和随机抽查的各项工作;做好全校干部的因公、因私出国(境)管理及备案工作,对处级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进行集中保管;规范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四)制定干部绩效考核办法,根据需要制定干部考察方案;做好全校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正副职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做好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考察、试用期满考察工作等。
(五)及时向省委组织部报送厅级干部的档案材料;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全校处科级干部的档案进行集中保管,做好档案室建设工作;做好处科级干部档案的调档、查档、退档、销档以及档案材料整理等工作;做好处级干部任前档案审核、科级干部任前档案复审以及“三龄两历一身份”的认定工作。
(六)负责干部信息的采集工作,及时更新干部信息数据;及时上报干部工作的相关报表、名册、总结等材料;做好上级组织部门干部工作专项检查的准备工作和迎检工作;维护好干部在线网络培训、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国家工作人员信息管理等系统;加强对二级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在线学习等工作的业务指导;处理好干部工作中的信访接待,及时查办落实;开展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调研活动,开展干部工作改革研究、制度研究、理论研究。
第五条 人力资源规划
(一)统筹学校人事人力资源规划,制定和实施人才强校发展战略;
(二)制定和实施人事管理、人才建设的规章制度;
(三)核定学院各类人员的岗位数,规定各级岗位的基本职责和任职条件;
(四)检查和督促学院人力资源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 机构编制
(一)制订学校编制管理和岗位设置办法;
(二)负责各部门、二级学院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三)决定校级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四)核定各单位各类人员的编制数和岗位数。
第七条 人事调配
(一)制订学校各类人才引进管理制度;
(二)制订学校年度招聘计划和政策,审定各级各类岗位人员的招聘计划和条件;
(三)审定二级学院人才引进的考核结果;
(四)办理引进人员的人事、劳资关系,兑现相关待遇;
(五)审定各类人员的调离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与各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管理教职工档案。
第八条 岗位聘任
(一)制订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办法,指导二级学院开展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
(二)制订各类各级岗位的基本职责、任职条件和聘任办法;
(三)组织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及高级技师的评聘工作。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专业技术评审办法;
(二)统筹全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指标的分配;
(三)组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
(四)审定学院副高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聘任结果。
第十条 培训与开发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教职工培训计划;
(二)组织实施上级部门的师资培训项目;
(三)组织实施各项人才计划和人才工程;
(四)组织各级各类专家推荐、遴选工作。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
(一)对各单位实施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
(二)负责教工基本工资的调整;
(三)负责教授、博士等各类高层次人才的聘期考核;
(四)负责各单位正副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各单位相关经费;
(五)审核各单位专业技术岗、七级以下管理岗(即副处级以下)及工勤岗聘期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薪酬管理
(一)实施教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负责教职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标准的核定和国家政策性工资调整、岗位变动后的工资调整、各类保险、津补贴标准;
(二)承担全校教职工的基本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三)制订学校岗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和各类奖励办法;
(四)审定各学院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以及创收分配方案;
(五)承担全校离退休人员经费及发放。
学院职责
第十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及干部管理
(一)根据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及学校确定的科级干部职数和岗位数制定和实施本学院干部队伍建设规划。
(二)严格按照学校的选拔任用办法,做好本学院的科级干部选用工作,报学校备案。
(三)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干部教育培训,在学院内部积极组织干部进行学习培训。
(四)督促本学院干部认真学习干部工作的政策法规,及时向学校报告干部的违法违纪情况,配合学校对干部的调查工作。
(五)配合学校做好本学院处级干部的绩效考核的有关工作。完成本学院科级干部的绩效考核工作,并上报考核结果。做好本学院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和试用期满时的考察工作。
(六)做好本学院科级干部任前档案初审工作,提出初审意见。
(七)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报送本学院干部的有关信息、档案材料等。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规划
(一)制订和实施本单位人力资源的具体规划,合理配置各类岗位人力资源;
(二)贯彻落实学校人事管理、人才建设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机构编制
(一)在学校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内,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制度文件,自主聘用(任)各类人员。
第十六条 人事调配
(一)制订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和招聘条件,报学校审定;
(二)根据学校审定的招聘计划和招聘条件,组织招聘面试和考核,并报学校审定;
(三)对于人员调离以及内部调整的申请,提出意见,报学校审定。
第十七条 岗位聘任
(一)自主确定教职工工作量标准,考核教职工教学科研工作;
(二)制订各类人员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三)按学校岗位设置方案及要求,聘用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七级及以下职员和高级工及以下工勤人员,并报学校审查备案;
(四)向学校推荐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人选。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
(一)成立院级教授委员会,对学院事业发展规划、重要政策、改革措施及学术发展等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
(二)组织中级及以下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
(三)组织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人选。
第十九条 培训与开发
(一)制定本单位教职工培养培训计划;
(二)推荐选拔教职工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培训项目;
(三)保证学院教师培养培训经费支出;
(四)组织各类人才计划和人才工程等人选的推荐。
第二十条 绩效考核
(一)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日常考勤和劳动纪律的考核,注重平时考核;
(二)负责教职工的管理、考核与奖惩工作,坚持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
(三)制定教职工年度考核细则,按学校规定的比例,确定考核等次,并将年度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登记表等报人事处备案、归档;
(四)制订聘期考核实施细则,负责对副高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聘期考核,报学校审核后备案;
(五)积极配合学校完成单位目标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薪酬管理
(一)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通过民主程序,制订具体分配方案,报学校人事处审定。
(二)承担学院在册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承担各类计划外用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八:
新余学院教学管理校院两级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在本科教学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明确学校和学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坚持内涵式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新余学院关于深化校院两级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务处是学校负责学生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学院是学校学生教学的基层组织单位。
学校职责
第三条 学校负责制定学校教学改革和发展中长期规划,明确学校教学工作总体要求,制定学校教学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对全校范围内的教学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和学校转型发展需求,确立学校人才培养总体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和具体要求,指导学院编制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批培养方案的修订和变动,并对培养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引导学院开展课程建设。
第五条 学校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总体目标,制定学科、专业发展规划,调整、优化专业结构,负责新设专业的论证、评审。
第六条 学校根据学科和专业发展规划,编制全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统筹管理全校学生的学籍异动、学位,负责学生成绩及毕业、学位的认定审批工作。
第七条 学校开展专业、课程、教材、实践实习基地、教风学风以及教学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划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统筹协调全校教学日常运行,制定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办法,构建完整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制定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全校性的教学评估,发布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制定教学督导工作条例,执行教学督导管理。
第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奖励和教学事故追究制度,组织进行全校优秀教学成果,以及各项校级教学奖励和表彰活动,查处各类教学事故。
第十条 学校负责校级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以及经费的管理。组织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改革项目、教学基本建设项目,加强对各类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负责校级教学成果奖、各类教学奖的评审和奖励工作,负责国家、省级教学奖项的推荐和初审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负责全校教务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对各学院教学干事进行教务管理系统应用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三条 负责全校教学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学生学籍与注册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审批课表的变更,检查各学院每学期的调、停课情况。
第十五条 学校负责各学期全校本科生课程考试的组织、安排、检查、监督等工作;负责国家级、省级考试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研究制定各学院教学经费及课时津贴(公选课除外)分配标准,逐步加大本、专科教学经费的投入
学院职责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学院教学管理制度,负责本学院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在教务处制定的指导意见下科学论证本学院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制定本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报请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专业申报材料和专业认证;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研究。
第十九条 学院负责本学院日常教学管理,建立和完善本学院教学质量监控系统,建立本学院教学督导小组,开展日常教学检查、督导和质量监控,收集本学院师生关于教学工作的反馈信息,及时处理和上报教学问题或事故,管理和考核本院教师本科教学工作,抓好学风教风建设,整合学院各种资源为本科教学服务。
第二十条 对本学院课程安排(公选课除外)、教师调停课审批、理论与实践教学、考试安排等进行管理和质量监控,按照规定做好教学文件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制定本学院课时津贴发放方案,做好教材审核汇总、专升本学生课程学分免修审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加强实践教学工作,制定实践教学大纲和执行计划,组织实施本院大学生科学研究训练,落实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加强教育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项目课程、学年论文方案的组织、过程管理和检查,强化本学院实习、学科竞赛、大学生创新实践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本学院实验室耗材的购置、设备的维修;负责本学院实验室建设、申报及论证;负责校外实训基地的联系、建设和运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积极组织和资助教师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组织教师申报各类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项目,组织教师申报各类教学奖励,做好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学建设项目、教学成果奖的申报和初评工作,负责教学建设项目经费(自主使用部分)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教学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教学文件、教务档案进行分类归档,开展双学位、辅修专业教学工作,做好各类学籍异动、留级、毕业生学籍表、毕业生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审核、申报(复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新余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组织开展本学院教学质量评价,提交本学院年度教学质量报告。开展教师教学资料检查和教师教学业务档案建设。
第二十五条 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接受学校组织的教学检查和评估。对学院教学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划拨相关教学经费和评审教学奖励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本院财力,合理、足额安排教学经费:
(一)学院将下拨经费的一定比例投入到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践实习基地建设、教材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研究中。学院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做好学生见习、实习等实践教学工作,提供足额经费予以保障。创新实践训练。
(二)依照学校下达的年度教学任务,安排其他教学项目专项经费等。
第二十七条 学院负责教务管理系统中本学院相关数据的输入、更新工作,负责本院师生的用户管理工作,并对师生进行应用培训和指导。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学管理权限下放事项 |
序号 | 下放二级学院的权力 | 备注 |
1 | 课时津贴由学校核算,划拨二级学院发放 | 公选课的课贴由学校统一发放 |
2 | 教师调、停课审批 | 调停课达6节(不含6节)以上需报教务处审批 |
3 | 根据培养方案制定学期教学执行计划 | 执行过程中需调整的报学校审批 |
4 | 教材征订、审核、汇总 | 学校统一采购 |
5 | 专科课程考试组织 | 本科课程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 |
6 | 专升本学生课程学分免修审批 | 报学校备案 |
7 | 实验室耗材购置及设备维修 |
|
8 | 实习经费由学校核算划拨二级学院管理 |
|
9 | 学科竞赛、大学生创新实践项目经费的管理 | 项目需经学校同意立项 |
10 | 双学位、辅修专业教学安排及经费使用 | 双学位、辅修专业65%的学费划拨学院 |
11 | 教学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
|
12 | 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的修订 | 学校制定、修订指导意见 |
13 | 专业与课程建设 |
|
14 |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 | 评价结果报学校 |
15 | 教师评学工作 | 评学结果报学校 |
16 | 教师业务档案建设 |
|
附件九:
新余学院科研管理校院两级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二级学院在科研管理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科研管理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科研服务体系,加强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优化考核与监督机制,促进科研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新余学院关于深化校院两级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科研工作管理体制,科学研究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财务、人事、设备、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为协同管理部门,二级学院是科研工作的基层组织和管理单位。
第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院教授委员会在科研管理工作中分别负责处理学校和学院的学术事务。
学校职责
第四条 负责组织编制学校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科研工作目标与计划,部署、协调全校科学研究工作;负责制定、修订学校科研政策及科研管理文件。
第五条 负责跨学院、跨学科科研团队的组建和统筹管理;负责各类科研人才奖励计划的申报及管理工作;协助学院建立明确的科研方向,培养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研究专长,形成整体的科研特色和优势。
第六条 负责了解、沟通各类项目的申报动态与指南,负责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申报工作的宏观组织、协调和管理,做好项目申请的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各级科研课题申报的推荐工作,负责校级课题申报的受理、评审、立项等工作。
第七条 负责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合同审核、登记、管理等工作,负责与校外企事业单位建立科研联系。
第八条 负责科研经费预算审定与调整、经费划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审计和监督,指导学院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按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足额提取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 指导学院进行项目的中期评估、结题及验收工作;实施对重大、重点项目的跟踪管理,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
第十条 负责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负责科研成果奖励的组织申报工作,推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十一条 负责组织各学院科研成果、教师著作的鉴定、评审工作;受理、推荐优秀科研成果申报各级政府部门的科研成果奖;组织校科研成果奖的评审、奖励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校级科研平台或科研机构的审批和验收工作;负责指导新建省部级、国家级科研平台的组织申报、中期评估、建设期验收等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校级以上科研平台建设的协调与宏观管理工作,为省部级科研平台拨付学术与研究运行经费;负责校级科研机构的宏观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校级重要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管理及学术团体的宏观管理工作;协调各学院学术活动,负责对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的资助工作。
第十五条 负责科研信息搜集整理以及科研档案的管理工作、科研统计工作;负责建立科研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系统的升级、维护与日常运行管理,逐步完善信息数据,提高科研管理的效率与水平。
第十六条 负责学校科研工作量的汇总、核定、统计、分析,抽查学院申报数据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负责建立和完善学校科研评价体系,对学院科研工作进行考核,对教师的高水平科研成果进行认定;对非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结题不合格或中止、撤项的项目主持人,追究其相关责任;对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影响学校学术声誉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处罚。
学院职责
第十八条 根据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和本院实际,制定和组织实施学院科研发展规划;执行学校各类科研管理文件及规章制度,制定学院相关实施细则及保障学院科研持续发展的鼓励政策;结合学院科研实际,为学校各项科研改革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依据学科特色和科研发展规划,加强科研人才队伍与科研创新团队的建设和管理。制定学院科研人员的培养方案,进行科研指导,积极推荐中青年科研骨干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培训工作,有效保证科研队伍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条 根据学校年度科研工作目标与计划,制定学院年度科研目标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学校下达的科研任务。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科研经费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督促本学院教师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并按照审定的项目经费预算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负责学院承担的各类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负责项目的中期评估。
第二十三条 负责学院的科研业绩的登记、审核与统计等工作; 协助学校做好科研成果鉴定、评审中材料准备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负责学院新建校级科研平台或科研机构的具体申报工作;负责省部级、国家级科研平台的具体申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负责统计学院科研工作量,审核申报数据的原始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校。
第二十六条 负责本学院学术讲座及相关经费报销签字审批。
第二十七条 负责本学院教师参加专业学术会议及相关经费报销签字审批。
第二十八条 做好学院科研统计报表的数据采集工作,按要求报送学校。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
附件十:
新余学院学生管理校院两级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学生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程,提升我校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明确校院两级管理职责,强化学生工作两级管理职能,实现学校育人目标。根据《新余学院关于深化校院两级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结合我校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学校成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教务处、招生就业处、保卫处(武装部)、后勤处、思政部等主要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招生就业处等是学校学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学院是学生工作的主体和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根据学校学生工作的总体部署,全面开展本院学生工作。
学校职责
第三条 负责制定学生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和重要规章制度;研究决定学校有关学生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重要专项工作的整体推进。对学院学生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评。
第四条 负责面向全体学生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纪安全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
第五条 负责学生管理工作,依照规定对学生进行奖励,核发有关证件、证明、证书。负责统筹学校各类面向学生的评奖评优工作,负责校级以上评奖评优的组织和推荐工作。学校负责统筹迎新工作、毕业生离校工作。
第六条 负责制定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和申诉程序,负责留校察看及以上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负责学生各类投诉申诉的处理;做好学生的安全管理,处置有关学生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七条 负责制定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制定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有关政策,组织辅导员开展学习、研究与交流,统筹辅导员校级及以上的评优评奖等工作,组织学生工作队伍加强学生工作理论研究。指导、协调学院做好辅导员、班主任的选拔、聘任、培养和考核工作。
第八条 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招生考试工作,组织开展招生宣传、招生咨询和招生录取工作。
学校通过就业课程等渠道组织开展面向全体学生的就业指导,负责学生就业推荐、就业招聘服务和派遣工作,负责校级就业基地建设,为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指导与支持。
第九条 负责国家、省级政府、学校及各类社会资助新政策的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负责国家、省级政府、学校和各类社会奖助学金的设立、评审、上报、发放,负责全校学生征信系统维护和数据上报工作;组织推动学生的“奖、贷、助、勤、减、免、补”等资助工作。指导学院开展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奖助档案材料管理、奖助学金评定、助学贷款、贫困学生的救助和勤工助学、学生诚信教育及贷后管理工作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与应急干预体系建设,开展全校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指导学院建立学生心理辅导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心理辅导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对校级学生组织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为其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并依据学生组织章程选拔、培养、管理、考核学生干部。
第十二条 统筹学生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校园文化活动、创新创业等工作。负责协调和学生有关的公共信息、空间资源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学院创新性地开展学生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 负责研究制定学院学生工作经费标准以及划拨各类学生工作经费。
学院职责
第十四条 学院是学生工作的主体,在学校的统一领导和要求下,负责相对独立、科学合理地开展本院学生工作。根据全校学生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本学院学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结合本院特点落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法纪安全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等要求,组织开展本院学风建设、学术道德教育等活动。
第十六条 组织和落实本学院学生的报到注册、学费催缴、学生证件管理、学生考勤、班级管理、学生宿舍文化建设、迎新、毕业生离校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学生休学、退学、复学、转学及转专业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管理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主要有综合素质测评材料、学习成绩、社会实践成果、发表论文以及奖惩材料,尤其是核准学生的学习成绩和评优成绩,按时按质完成有关材料归档工作。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优评先和学生政审及鉴定工作。
第十八条 切实履行学生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学生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突发事件的处理。
负责对学生违纪行为的情况调查,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并依据学校授权,按照程序,负责记过及以下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并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九条 负责制定本院学生工作队伍工作制度,组织实施本院辅导员、班主任的选拔、培养和考核工作;制定学院“教书育人、文化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有关措施,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做好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合理安排本院各培养层次年度招生计划,并报学校审定。协助学校做好招生宣传和新生入学工作。负责做好本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完成学校要求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做好国家、省政府、学校及各类社会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负责本院学生征信数据上报工作;负责学院设立的奖助学金项目以及学校授权的资助项目评审、上报、资金发放,指导本院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探索建立学院学生心理辅导工作组织,及时掌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在学校学生心理咨询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负责院内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考核工作,对院级学生组织的建设进行指导并为其工作提供条件保障。指导学生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等工作,结合学院特点组织开展积极健康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划拨学院的困难补助、活动费、奖学金等各项学生工作费用的管理规章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厉行节约、足额使用,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附件十一:
新余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校院两级管理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新余学院关于深化校院两级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相关二级学院是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的主体和具体实施单位。
学校职责
第三条 外国留学生
负责组织开展外国留学生招生宣传、招生咨询和招生录取工作。
负责制定外国留学生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和重要规章制度;研究决定学校有关外国留学生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重要专项工作的整体推进。对外国留学生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评。
负责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依照规定对外国留学生进行奖励,核发有关证件、证明、证书。负责统筹学校各类面向外国留学生的评奖评优工作。
负责制定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和申诉程序,负责违纪外国留学生的纪律处分,负责外国留学生各类投诉申诉的处理;做好外国留学生的安全管理,处置有关外国留学生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负责编制新生入校、毕业生离校总体方案,负责新生体检、报到注册、学费催缴、办理来华留学相关证件及手续、学生宿舍文化建设、与毕业生离校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办理学生休学、退学、复学、转学及转专业等相关手续;负责学生档案的转接与管理等工作。
负责制定外国留学生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有关政策,组织留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考核和津贴发放。
组织各级各类奖助学金的设立、评审、发放。
负责组织外国留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校园文化活动、创新创业等工作。负责协调和外国留学生有关的公共信息、空间资源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学院创新性地开展外国留学生工作提供支持。
负责外籍专家的聘请及其日常生活管理。
组织安排外国留学生所需的生活条件。
负责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国家汉语水平测试。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及其他对外交流工作
负责制定和向上报送年度因公出国境工作计划、总结。
负责按政策办理教师、学生因公出国境的报批、护照、签证等相关手续。
负责制定学校因公出国境的规章制度和流程。
负责对教师因私出国境情况进行统计、备案。
开展校际战略合作交流,协调各学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为各学院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搭建平台。
组织中外合作办学及境外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
负责组织各类出国留学项目,做好各类出国留学项目的统筹工作。
负责制定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各类工作经费标准以及划拨各类工作经费。
相关二级学院职责
第五条 外国留学生
各相关二级学院是外国留学生教学及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的主体。
负责外国留学生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入学新生的专业教育。
负责外国留学生专业的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各环节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
负责教材建设工作。
负责开展外国留学生质量工程建设。 负责外国留学生教育教学研究。
负责外国留学生师资队伍建设。
负责外国留学生教学设施、图书资料、试验设施以及教学辅助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协助做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留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负责留学生的班级建设和管理,协助做好留学生的宿舍文化建设。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及其他对外交流工作
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学校出国留学项目的有关要求,做好人员选拔和推荐工作。
独立自主地利用各种条件组织教师和学生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洽谈,并按照规定向学校进行报备、申请和审批工作。
负责报送外国专家的年度聘请计划,负责外国专家的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七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十二:
新余学院公共资源管理校院两级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的公共资源管理,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益,根据《新余学院关于深化校级两级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学校职责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一)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项工作;
(二)负责制定校级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负责全校的固定资产总帐、分户分类帐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丢失、损坏、报废资产的审批及处理;
(五) 对各二级学院(部)、处(室)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 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院办产业,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学校图书资料管理
(一)成立文献资源建设委员会,由会议决定每年文献资源建设经费、资源购置数量、种类及比例等,并按文献资源建设章程组织实施;
(二)指导二级学院建设二级学院资料室,统筹协调资料室文献资源与必备设备(如书架、阅览桌椅等)的购置与分配、资源加工与数据整合、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负责组织文献资源的剔旧或销毁;
(三)负责改善图书馆学习与利用环境、提升服务质量、规范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学院职责
第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
(一) 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 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学院规定的权限内有调配权,但必须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 配备专职的或兼职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的帐、卡、物,并报学校备案,资产管理员变更时,应办理好资产清点移交手续,并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四) 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认真做好有关固定资产的入库及各种统计报表等工作,保持帐、物、卡相符。
第五条 学院图书资料管理
(一)建设二级学院图书资料室,安排专人进行管理;
(二)应协助图书馆购买纸质图书;
(三)协助图书馆完成文献资源的剔旧或销毁工作;
(四)通过教学改革督促引导学生进图书馆。
第六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
的实施办法
(余学院党发[2017]4号 2017年2月28日印发)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组织机构建设
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研究部”为基础,以深化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当代马克思主义教育教学和研究宣传为根本任务,成立马克思主义学院,大力加强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组织机构建设,打造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研究、宣传和人才培养的坚强阵地。
二、重视师资队伍建设,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1.严格任职资格准入制度,合理配备专职教师编制
思想政治理论课新进教师必须为中共党员,同时具备相关专业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学位、45岁以下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对兼职教师实行资格准入及任职审批制度,加强对兼职教师的考核。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规定,按照在校学生人数1:350的师生比配备专职教师,合理核定专职教师编制,2017年计划引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20人,使专职教师的总人数达到40人以上。
2.以优化结构为突破口,提升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1)优化教师队伍结构。通过引进师资,使双师双能型教师占专职教师人数75%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教师的比例达到50%以上,积极争取正高职称教师增加1-2名,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比例达到80%。
(2)专业梯队建设。马克思主义教研室和德育教研室各组建一个相对稳定的教学、科研团队,确保2年内有一至两门课程成为省级以上精品课程。新进教师的专业侧重于“哲学(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哲学、西方哲学和伦理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和“国际关系”等,3年内培养2名校级以上专业带头人和2名以上骨干教师,平均每年至少要有一项省级以上课题立项。
(3)制定科学完善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进一步完善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制度,实施相应的量化评价标准。
3.严把教师聘用考核关
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师评价标准和体系,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聘用和奖惩的首要标准,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严把教师聘用考核政治观,把政治标准放在聘用、考核教师的首位。
4.建立和完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培训体系
抓好教师的教育培训,为教师脱产学习、攻读学位、参加社会考察、参加学术交流等方面创造条件。按照文件精神,每学年至少安排1/4的专职教师开展社会实践和学习考察活动,安排专职教师进行脱产或半脱产进修,每人每4年至少一次。
5.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待遇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岗位津贴、教学工作量、课时补助、课酬计算标准与其他专业课教师一致。在职称评定方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统一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系列,实行职称晋升评审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
三、加强学科和课程建设,完善教学管理和改革工作
1.落实课程设置,保证教学时数
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中规定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设置,保证教学时数。课程的设置及学时数如下:
(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3学分,48学时(含实践16学时),第1学期开设;
(2)《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3学分,54学时(含实践18学时),第2学期开设;
(3)《中国近现代史纲要》,2学分,36学时(含实践8学时),第3学期开设;
(4)《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6学分,108学时(含实践36学时), 第4学期开设;
(5)《形势与政策》,2学分,36学时,第1至6学期开设。
2.加强教材的使用和管理
统一使用由中宣部、教育部组织编写的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保证学校政治理论课教材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3.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对课堂教学的管理
用好课堂教学这个主渠道,积极进行课程教学改革,要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考核方式、教学研究等方面,不断进行教学改革,实现教学内容科学化、教学方式方法多样化、实践教学规范化和教学手段现代化,不断提升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效果,使思想政治理论课真正成为学生真心喜欢,并且终身受益的课程。
建立健全课堂教学的督导听课制度和教案评价制度,强化教学纪律约束机制,坚持课堂讲授守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所有教育教学活动都不得出现违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等言行。
4.积极开辟第二、第三课堂,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进一步加强校外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基地建设,尤其要把罗坊会议纪念馆、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井冈山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延安革命教育基地等纳入学校的重点教育实践基地,以生动活泼、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爱国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自信、制度自信、道路自信和文化自信教育。
5.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精品课程建设
大力加强思想政治精品课程建设,每年定期评选奖励思想政治理论课“精彩课件”、“精彩教案”、“精彩一课”和“精品课程”;定期组织教学观摩,推广优秀教案、课件,改革创新教学方法,共享优质资源;加快推进精品在线公开课程和应用型课程建设,促进教学资源的共享共建。
四、切实加强领导,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提供指导和政策保障
1.进一步加强对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领导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委书记亲自抓,宣传部和教务处指导、有关职能和教学部门参与、马克思主义学院具体组织实施的运行机制。学校成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教学改革和专项建设,加强马克思主义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党政主要领导定期研究思想政治理论课工作制度,每年召开2次以上校党委或行政会议,专题研究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并及时落实会议决议。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及其他班子成员和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及其他班子成员,每学期至少为学生讲一次思想政治理论课或作一次形势政策报告或上一次党课,学校领导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的情况汇报并至少听课两次。
2.保障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经费投入
按学生总数每生每年25元的标准划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专项经费,划拨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培训进修、学术交流、购置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以及师生参加社会实践教育教学的费用。
3.加强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科学研究
加大对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科研课题研究的资助力度,将思想政治理论课科研规划纳入学校科研规划。在校级课题立项中要有一定比例的思想政治理论课题研究项目。鼓励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出版和发表一批又影响力、有特色的研究成果。
4.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基本条件建设
配备和补充各种必要的教学科研设备设施,不断加强图书资料建设,图书总量达5000册以上,每年订阅期刊、报纸不低于20种。
二、行政管理
新余学院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细则
(余学院党发[2017]1号 2017年1月4日 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规范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加快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党政办公、教学与科研正常运行,降低成本,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配备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符合本标准,并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标准是学校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备的面积、数量和价格上限标准。
第二章 办公用房配备标准
正厅级办公用房面积: 42平方米/人。
副厅级办公用房面积:30平方米/人。
正处级办公用房面积:24平方米/人。
副处级办公用房面积:18平方米/人。
科级以下办公用房面积:9平方米/人。
正处级以上干部(含正处)超过用房标准的需调整到规定面积的房间,设独立办公室;
副处级超过用房标准的,调整为两位副职合用一间;
科级以下人员超过用房标准的,以科室为单位合署办公;
在校内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只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校内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部门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办公用房在离退休手续办理完成后一周内腾退。
第三章 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第十三条 厅级岗位办公设备配置:
1.微型电子计算机1台
2.打印复印一体机1台
3.碎纸机1台
第十四条 处级岗位办公设备配置:
1.微型电子计算机1台;
2.打印机1台;
第十五条 科级以下岗位办公设备配置:
1.微型电子计算机1台
2.打印复印一体机1台(按房间配置)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办公室办公设备配置(按学院配置):
1.打印复印一体机1台;
2.碎纸机1台;
第十七条 办公设备应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第十八条 办公设备性能标准以满足基本功能需求为原则,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第十九条 办公设备价格标准,按照《新余学院办公设备配置价格标准》执行。
第四章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二十条 厅级岗位办公家具配置:
1.办公桌1张;
2.办公椅1把,桌前椅1把(桌前椅按房间配置);
3.书柜2组;
4.五人位沙发1套
第二十一条 处级岗位办公家具配置:
1.办公桌1张;
2.办公椅1把,桌前椅1把(桌前椅按房间配置);
3.书柜1组;
4.三人位沙发、茶几1套。
第二十二条 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办公家具配置:
1.办公桌1张;
2.办公椅1把;
3.铁皮柜1个;
4.三位沙发、茶几1套(按房间配置)
第二十三条 会议室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会议桌1组;
2.会议椅数量应与会议桌及会议室大小匹配。
第二十四条 副处级同一房间办公的,除电脑和办公桌椅以外,共享一套其余的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家具应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家具规格、标准及风格应统一,根据办公室空间确定,应当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不得配备高档家具。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家具由学校统一采购配发,价格标准按照《新余学院办公家具配置价格标准》执行。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是配备办公用房、编制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计划、审核购置预算、实施招标采购、审批资产处置事项以及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新余学院配备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和节能环保的原则进行配备。
第三十条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会同监察处、党政办公室对本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各部门应将长期不用或闲置的办公设备或家具及时上交,以便调剂使用,减少浪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及时更新和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余学院办公设备配置价格标准
项目 | 职级 | 单价上限(元) | 最低使用年限 |
微型电子计算机 | 不分 | 5000.00 | 6 |
便携式计算机 | 不分 | 6000.00 | 6 |
打印机 | 不分 | 1200.00 | 6 |
打印机一体机(传真扫描复印) | 不分 | 2500.00 | 6 |
数码照相机(单反套机) | 不分 | 6000.00 | 6 |
数码摄像机 | 不分 | 6000.00 | 6 |
碎纸机 | 不分 | 1000.00 | 6 |
中档复印机 (A3) | 不分 | 10000.00 | 6 |
高档复印机 (A3) | 不分 | 35000.00 | 6年或复印30万张纸 |
投影机 | 20人以上配置一台 | 9000.00 | 6 |
壁挂空调(15平米,1匹) | 不分 | 2500.00 | 10 |
壁挂空调(25平米,1.5匹) | 不分 | 3000.00 | 10 |
壁挂空调(30平米,2匹) | 不分 | 5000.00 | 10 |
新余学院办公家具配置价格标准
资产品目 | 配置标准 | 价格上限(元) | 最低使用年限(年) | 性能 要求 |
办公桌 | 1套/人 | 厅级:4,500; 处级:3,000 科级及以下:1500 | 15 | 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经典耐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
办公椅 | 厅级:1,500; 处级:800 科级及以下:500 |
沙发 | 三人沙发 |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处级及以下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或2个单人沙发,厅级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和2个单人沙发 | 3,000 | 15 |
|
单人沙发 | 1,500 |
|
茶几 | 大茶几 |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办公室可以选择配置1个大茶几或者1个小茶几 | 1,000 | 15 |
|
小茶几 | 800 |
|
桌前椅 | 1个/办公室 | 500 | 15 |
书柜 | 厅级 | 8000 | 15 |
处级 | 3000 | 15 |
科级及以下 | 1000 | 20 |
会议桌 | 视会议室使用面积情况配置 | 会议室使用面积在50(含)平方米以下:1600元/平方米;50-100(含)平方米:1200元/平方米; 100平方米以上:1000元/平方米 | 20 |
会议椅 | 视会议室使用面积情况配置 | 300 | 15 |
备注 1.配置具有组合功能的办公家具,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资产的价格之和。 2.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件家具的价格。 |
新余学院校领导接待日制度(试行)
(余学院办发〔2016〕3号 2016年7月20日印发)
为进一步畅通学校领导与广大师生员工的联系和沟通渠道,广泛听取师生员工对学校发展改革稳定方面的意见、建议和利益诉求,不断改进工作作风,营造民主、团结、和谐的校园氛围,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实施机构。校领导接待日工作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由分管校领导主管,学校现任领导轮流接待,相关职能部门陪同接待。
二、接待工作地点:行政楼一楼113室或行政楼二楼接待室(暂定)
三、接待日时间安排。
1.一般为每学期每周安排一次,时间为每周星期四下午14:30—17:00,寒暑假和节假日除外;2.接待日的总体安排在每学期开学时通过学校网站、网上办公平台、下发通知等方式公布;3.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在星期四安排接待日,作延期或取消处理,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提前告示。
四、陪同接待制。为减少中转环节,提高办事效率,轮到星期四值班的校领导为该天接待日的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陪同校领导接待。
五、接待日责任制。对接待日提出的问题,能答复的当时答复;对当时不能答复的问题,做好思想疏导工作,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协助及时把《新余学院校领导接待日登记表》交有关部门办理,督促限期内给予答复;重大问题应建议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六、工作纪律。协助领导接待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切实贯彻领导批示精神;学校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会同党政办公室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主管校领导并回复来访人,确保校领导接待日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新余学院校领导联系二级学院工作制度
(余学院党发〔2016〕4号 2016年7月5日印发)
为加强校领导与各二级学院的联系,督促落实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了解和掌握师生的思想动态,倾听师生对学校工作的反映和诉求,密切与师生的关系,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决策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经学校研究决定,建立校领导联系二级学院制度。具体职责如下:
一、校领导根据学校党委的统筹安排联系二级学院,了解、指导、督促所联系二级学院的工作,保证学校各项工作任务更好地落到实处。
二、指导所联系二级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总结,与所联系二级学院负责人开展谈心谈话,参加所联系二级学院年度民主生活会。
三、每年到所联系二级学院上1-2次党课;每学期到所联系的二级学院开展调研活动至少1次。
四、每学期深入所联系二级学院听课不少于4节,掌握教学信息,提出改进意见。
新余学院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使用管理办法
(余学院办发〔2016〕6号 2016年9月29日印发)
为加强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的使用与管理,进一步提高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广大学生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1.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主要职能定位为学校大型集体活动(含二级学院)和大型体育竞赛活动场所。
2.校团委是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的使用管理部门(含资产管理)。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物业公司是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的日常维护部门。
3.校团委牵头,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协助,负责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的使用审批和安排,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各项管理细则。
4.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物业公司要加强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的日常检查和维护,认真落实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5.在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的管理制度和规定,故意违反管理规定者,场馆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6.校内各单位(团体)使用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需提前2天向校团委提交《新余学院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使用申请表》。经校团委、党委宣传部、保卫处批准后方可使用。校外单位租用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组织大型活动,须经分管校团委的校领导批准。并按《新余学院校园公共场所(馆)管理办法(暂行)》(余学院发〔2012〕4号)缴纳费用。
7.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利用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和举办活动。
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余学院关于提高图书馆利用率的办法
(余学院办发〔2016〕7号 2016年11月18日印发)
图书馆的使用情况,是高校学风建设的重要反映,也是本科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为达到本科教学水平合格评估以评促改、以评促建、评建结合的目的,加强我校教风、学风建设,进一步提高读者入馆量、图书使用率,特拟定以下办法。
1.调整图书馆内部管理制度,放宽读者借阅权限,本、专科学生、教师读者借书量统一为10册,教师读者借期为120天,学生读者借期为30天,均可续借30天。延长图书借还时间,借还书时间由原来的8:15-17:15调整到8:15-21:00。
2.在部分二级学院建设资料室,挑选部分专业图书和期刊合订本作为资料室室藏。资料室以二级学院为主开展管理工作,图书馆在业务上进行指导。
3.由学工处牵头,将学生各类奖学金评定与入馆量和借书量挂钩,按学年计算,学生入馆量达到全校平均入馆量为合格,借书量每生每学年达到30册为合格。
4.图书馆每学期开展“我爱阅读”读者之星评比、读书文化节十佳读者之星评比等活动,激励学生到图书馆学习、借阅、读书。活动结果及时公布并反馈到二级学院和有关部门。
5.评建办、图书馆将在办公平台每月联合通报全体教师、学生读者图书借阅量及二级学院学生入馆量。
6.图书馆主动与有关部门、二级学院联系,为其提供专题(专门)服务,引导他们借阅或检索下载数据,如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学科竞赛、科研项目等。学校有关部门及二级学院也要积极引导老师、学生多利用图书馆纸质或电子资源。
7.与二级学院联合开展活动,提高读者入馆量。
8.教师授课时,多引导学生利用图书馆并给学生开出相应阅读书目。
新余学院公文版头及发文字号管理暂行规定
(余学院党办发〔2017〕1号 2017年4月20日印发)
为了正确处理各类公文,加强公文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现对我校公文版头及发文字号作如下规定:
一、各类公文版头及其适用范围
(一)《中共新余学院委员会文件》和《新余学院文件》版头分别用于学校党委、行政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转发上级机关重要文件,颁布学校重要规章制度,部署学校重大工作等。
(二)《中共新余学院委员会》和《新余学院》分别用于学校党委、行政日常重要事项,布置相关工作,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用于学校党委、行政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还用于学校党委、行政以函的形式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
(三)《中共新余学院委员会办公室文件》、《新余学院办公室文件》、《中共新余学院委员会办公室》、《新余学院办公室》除用于制发本部门公文外,还用于根据学校党委和行政授权,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传达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议或决定,布置相关工作,发布相关事项等。
《中共新余学院委员会办公室》、《新余学院办公室》还用于新余学院党政办公室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以函的形式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
(四)《中共新余学院纪委》、《中国教育工会新余学院委员会》、《共青团新余学院委员会》分别用于校纪委、校工会和校团委制发公文。
(五)《中共新余学院××学院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新余学院××学院》分别用于各二级学院党、政制发公文,用于各二级学院以函的形式向有关部门商洽工作等。
(六)《中共新余学院委员会××部》、《新余学院××处(中心、图书馆、学报编辑部、附属学校)》用于各职能部门制发公文,用于各部门以函的形式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
(七)除校党政办公室以及校纪委、校工会、校团委外,学校任何部门的文件版头不得加“文件”字样,即只使用《新余学院××处(中心、图书馆、学报编辑部、附属学校)》版头,不得使用《新余学院××处(中心、图书馆、学报编辑部、附属学校)文件》版头。
(八)《中共新余学院委员会纪要》、《新余学院院长办公会纪要》、《新余学院专题会纪要》用于记载和传达相应会议的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二、机构简称
(一)在公文处理中,“各二级学院”指全校各教学单位,“各部门”指全校各处(部)、中心、图书馆、学报编辑部,“附属学校”指逸夫小学,“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指全校各二级学院党组织,“机关党委”指全校党政机关中的基层委员会。“各部门党组织”指全校各部门的基层党组织。
(二)各单位机构简称见附表。
三、发文字号
(一)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例:
机关代字 发文年号 发文序号
↓ ↓ ↓
余学院办字 〔2017〕 1号
(二)各发文代字适用范围
1.余学院党发、余学院发(下行)
分别适用于校党委、行政发布涉及全校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规章制度等指导全局工作的重要公文,发布学校中长期规划。文种用意见、决定或通知等。
2.余学院党字(上行、下行、平行)
对外适用于校党委向上级请示、报告、建议事项的公文;对内适用于校党委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转发上级机关文件,部署相关工作,公布年度工作要点和总结、机构设置或调整、干部任免、奖惩等重大事项,通知重要事项,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等;其他需要以学校党委名义办理的事项。文种用请示、报告、意见、批复、通知或通报等。
还用于校党委以函的形式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公文。
余学院字(上行、下行、平行)
对外适用于校行政向上级请示、报告、建议事项的公文;对内适用于校行政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转发上级机关文件,部署相关工作,公布年度工作要点和总结、奖惩等重大事项,通知重要事项,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等;其他需要以校行政名义办理的事项。文种用请示、报告、意见、批复、通知或通报等。
还用于校行政以函的形式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公文。
4.余学院党函、余学院函(平行)
分别用于校党委、行政以函的形式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部门联系工作及开具相关证明等。文种用函。(余学院党字、余学院字处行函的内容是事关学校正式的、重要的工作等事项,此处行便函的内容是日常交往等事项。)
5.校内其他单位只使用字和函两种代字。
校纪委、校工会、校团委按照规定可以对校内外的相关对口机构行文。除校党政办公室以及校纪委、校工会、校团委外,校内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不得以公文形式对外行文,如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对业务对口单位行便函,用于联系业务工作及开具相关证明等,字号使用“余学院××函〔 〕×号”,不得使用“余学院××字〔 〕×号”字号。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向学校党委、行政呈文(请示、报告),字号使用“余学院××字〔 〕×号”;校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可按照职权范围,直接向校内各单位行文,字号使用“余学院××字〔 〕×号”或“余学院××函〔 〕×号”。
对现无发文需要的有关部门和二级党组织,暂不规定代字。
(三)各单位发文代字见附表。
附表:
新余学院各机构简称及发文代字一览表
单 位 | 简 称 | 发文机关代字 |
---|
中共新余学院委员会 | 校党委 | 余学院党发、字、函 |
新余学院 | 新余学院 | 余学院发、字、函 |
中共新余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 校纪委 | 余学院纪字、函 |
中共新余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 党办 | 余学院党办发、字、函 |
中共新余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 组织部 | 余学院组字、函 |
中共新余学院委员会宣传部 | 宣传部 | 余学院宣字、函 |
中共新余学院委员会统战部 | 统战部 | 余学院统字、函 |
中国教育工会新余学院委员会 | 工会 | 余学院工字、函 |
共青团新余学院委员会 | 团委 | 余学院团字、函 |
新余学院办公室 | 校办 | 余学院办发、字、函 |
人事处 | 人事处 | 余学院人字、函 |
科学研究处 | 科研处 | 余学院科研字、函 |
教务处 | 教务处 | 余学院教字、函 |
招生就业处 | 招就处 | 余学院招就字、函 |
财务处 | 财务处 | 余学院财字、函 |
保卫处(人民武装部) | 保卫处(武装部) | 余学院保(武)字、函 |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 | 后勤处 | 余学院后字、函 |
学生工作处(党委学生工作部) | 学工处(部) | 余学院学字、函 |
高等教育研究中心 | 高教中心 | 余学院高教字、函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国际处 | 余学院国际字、函 |
校地合作中心 | 校地合作中心 | 余学院校地字、函 |
教师发展中心 | 教师发展中心 | 余学院教发字、函 |
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 | 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 | 余学院教督字、函 |
新能源科学与工程学院 | 新能源学院 | 余学院新能源字、函 |
机电工程学院 | 机电学院 | 余学院机电字、函 |
数学与计算机学院 | 数计学院 | 余学院数计字、函 |
建筑工程学院 | 建筑学院 | 余学院建筑字、函 |
中兴通讯信息学院 | 中兴学院 | 余学院中兴字、函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余学院马克思字、函 |
文学与传媒学院 | 文传学院 | 余学院文传字、函 |
外国语学院 | 外语学院 | 余学院外语字、函 |
经济管理学院 | 经管学院 | 余学院经管字、函 |
护理与康复学院 | 护康学院 | 余学院护康字、函 |
艺术学院 | 艺术学院 | 余学院艺术字、函 |
体育学院 | 体育学院 | 余学院体育字、函 |
继续教育学院 | 继教学院 | 余学院继教字、函 |
高尔夫教学训练中心 | 高尔夫教学训练中心 | 余学院高尔夫字、函 |
图书馆 | 图书馆 | 余学院图字、函 |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 现教中心 | 余学院教技字、函 |
《新余学院报》编辑部 | 学报编辑部 | 余学院学编字、函 |
工程训练中心 | 工训中心 | 余学院工训字、函 |
附属学校 | 附属学校 | 余学院附校字、函 |
新能源科学与工程学院党委 | 新能源学院党委 | 余学院新能源党字、函 |
机电工程学院党委 | 机电学院党委 | 余学院机电党字、函 |
数学与计算机学院党委 | 数计学院党委 | 余学院数计党字、函 |
建筑工程学院党委 | 建筑学院党委 | 余学院建筑党字、函 |
中兴通讯信息学院党总支 | 中兴学院党总支 | 余学院中兴党字、函 |
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总支 | 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总支 | 余学院马克思党字、函 |
文学与传媒学院党委 | 文传学院党委 | 余学院文传党字、函 |
外国语学院党委 | 外语学院党委 | 余学院外语党字、函 |
经济管理学院党委 | 经管学院党委 | 余学院经管党字、函 |
护理与康复学院党委 | 护康学院党委 | 余学院护康党字、函 |
艺术学院党委 | 艺术学院党委 | 余学院艺术党字、函 |
体育学院党委 | 体育学院党委 | 余学院体育党字、函 |
继续教育学院党总支 | 继教学院党总支 | 余学院继教党字、函 |
附属学校党总支 | 附属学校党总支 | 余学院附校党字、函 |
机关党委 | 机关党委 | 余学院机关党字、函 |
三、干部人事
新余学院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
(余学院党发〔2016〕1号 2016年5月5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贯彻实施和我校改革、发展、稳定,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具有领导发展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意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学校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五条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并应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二)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应当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三)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高职称、高学历特殊人才,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动议
第七条 学校党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意见。
第九条 初步建议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参加的会议上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时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程序:
(一)召开民主推荐大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根据职位、条件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谈话推荐和会议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二条 参加民主推荐人员:
(一)推荐近期拟提拔为正处级干部人选时,全体校领导、中层正副职、正高职称教师参加民主推荐大会。
(二)推荐近期拟提拔为副处级干部人选时,推荐对象为机关教辅部门的,机关教辅部门负责人、部门全体教职工(联合支部的为联合支部所包括部门全体教职工)、机关党委委员参加推荐大会;推荐对象为二级学院的,二级学院全体教职工、3-5名学生代表参加推荐大会。参加推荐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后,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五条 由校党委根据综合分析情况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考察对象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学校党委派出考察组进行考察,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师生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校党委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十八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第十九条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科级以上干部、行政管理人员、教职工代表以及考察对象所服务部门的主要领导。
第二十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征求纪检(监察)、综治等部门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还可以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同时要征求分管(联系)校领导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并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校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对象任职后,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组织部汇报,组织部将考察情况向校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并根据考察情况,经部务会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校党委报告。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组织部按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与考察情况同时呈报校党委会研究。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在校党委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第二十四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二十七条 正处级干部的任免,由校党委酝酿,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市委组织部下文批复,校党委研究任命。副处级干部的任免,由校党委研究,报市委组织部审核职数、任职条件和资格后,由校党委下文任命。
第七章 任职
第二十八条 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九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对拟提拔对象在校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三条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学校内进行。
第三十四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资格,资格条件突破规定时,应当事先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
第三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选任职位、任职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方法;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面试答辩(必要时可加笔试)和有关考核;
(四)确定考察人选;
(五)组织考察;
(六)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任前公示、任免等程序同前。
第三十六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七条 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因干部培养需要,拟通过交流锻炼领导能力的;因岗位所需要的学科与专业背景需要交流的;因干部回避制度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时;因干部不能胜任现职,但符合其他岗位要求的; 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 同一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同时交流或调整,正职与副职原则上不同时交流或调整。
(三)干部交流由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四)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或者组织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单位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三十八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或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及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一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有关章程的规定,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领导干部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提交校党委讨论决定。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三)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四)责令辞职,是指校党委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谈 话
第四十四条 建立干部谈话制度。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同干部谈话:
(一)工作变动、职务升降时;
(二)受到批评、处分时;
(三)工作中遇到困难和挫折时;
(四)发现在遵纪守法、勤政廉政、思想作风方面有问题或群众对这些方面有反映时;
(五)干部考核、考察和民主评议后,需向干部通报情况、转达意见时。
第四十五条 干部谈话视以下不同情况进行:
(一)职务任免谈话。对经校党委会作出任免决定的领导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两人以上)谈话。
(二)戒勉谈话。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谈话。
(三)警示谈话。对一个时期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谈话。
第十二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十不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任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八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建立组织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校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五十条 党委及组织部门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学校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三章 考核、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一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年度考核,每年年终或下年年初进行。在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领导班子的工作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
第五十二条 加强领导干部的培养教育、监督管理,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知识测试和任前廉政谈话制度,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领导干部的培养教育、监督管理由组织、纪检(监察)、宣传部门及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
第五十三条 加强领导干部的培训。发挥学校党校培训干部的主阵地作用,分期分批对各级各类干部进行培训。积极委派各级各类干部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班学习,认真完成干部在线学习任务。根据学校改革发展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干部外出考察学习。
第五十四条 抓好《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5]42号)及实施细则的落实,着力解决为官不为、为官乱为、为官不正、为官不廉问题,严格执行绩效考核结果运用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原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新余学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
(余学院党发〔2016〕1号 2016年5月5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学校干部任用制度改革,努力探索适应学校改革与发展的科级干部任用机制,充分发挥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规定,在参照执行《新余学院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和按程序任免原则;
(八)校院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三条 科级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提拔担任科级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科级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副科级职务的,大学本科毕业应当具有四年以上工龄;硕士毕业应具有一年以上工龄。
(三)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应具有副科级岗位两年以上的任职经历。优秀的博士,应具有1年以上工龄。
(四)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应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三章 动议
第五条 动议。基层党委(党总支)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六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在规定的干部职数限额内,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与校党委组织部沟通,形成初步建议书面材料。初步建议报校党委领导同意后,形成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七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时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八条 民主推荐程序:
(一)召开民主推荐大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根据职位、条件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谈话推荐和会议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组织部汇报推荐情况。
第九条 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推荐对象为机关教辅部门的,机关教辅部门全体教职工(联合支部的为联合支部所包括部门全体教职工)参加推荐大会;推荐对象为二级学院的,二级学院全体教职工、3-5名学生代表参加推荐大会。
第五章 考察
第十条 确定考察对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防止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二条 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根据综合分析情况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三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派出考察组进行考察。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师生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
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十五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方式等;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同时对考察对象进行任前档案初审。
第十六条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科级以上干部、行政管理人员、教职工代表。
第十七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征求纪检(监察)、计生、综治、等部门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还可以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对象任职后,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十九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根据考察情况和平时掌握情况,提出人选任用建议。
第六章 备案
第二十条 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后,由基层党委(党总支)将动议书面材料、工作方案、民主推荐汇总表、考察工作方案、干部考察预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函、考察材料、会议记录复印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廉政报告表、干部选拔任用全程记实表、档案初审情况、任免请示文件、会议纪要等材料报校党委组织部严格审查,组织部对档案进行复审。
第二十一条 组织部复审后报学校党委班子成员会签。会签同意人选任用后,由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二十二条 经备案后,由基层党委(党总支)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任职。
基层党委(党总支)在讨论决定科级干部任免时,原则上采取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同时作好会议记录。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调查,不能久拖不决。凡表决中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的,不能形成决定。
第二十三条 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基层党委(党总支)下文任命。新提拔的副科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由基层党委(党总支)进行考核,经考核胜任现职的,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正式任命;不胜任的,由基层党委(党总支)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八章 竞争上岗
第二十六条 竞争上岗是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竞争上岗拔科级干部时,一般要面向全校进行。
第二十七条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资格,资格条件突破规定时,应当事先报组织部审核同意。
第二十八条 竞争上岗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提出竞争性选拔方案,报送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
(二)公布选任职位、任职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方法;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面试答辩(必要时可加笔试)和有关考核;
(五)确定考察人选;
(六)组织考察;
(七)基层党委(党总支)讨论决定、备案、任前公示、任免等程序同前。
第二十九条 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九章 交流、轮岗
第三十条 科级干部实行定期和不定期交流轮岗制度。科级干部在同一部门同一职位任职时间较长的,一般应进行交流或轮岗,少数对专业要求较高的岗位,经学校组织部研究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三十一条 科级干部交流、轮岗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基层党委(党总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交流、轮岗建议人选,报校党委组织部;
(二)组织部与交流、轮岗进出基层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沟通后,报学校党委班子成员会签同意;
(三)组织部备案后,基层党委(党总支)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下文任免。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派科级干部到相应岗位任职,组织部备案批复后,由相应基层党委(党总支)集体研究决定并下文任免。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二条 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三条 实行科级干部辞职制度。按照辞职的原因科级干部辞职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四种类型。
(一)因公辞职,是指科级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有关章程的规定,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科级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科级干部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提交校党委讨论决定。校党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三)引咎辞职,是指科级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四)责令辞职,是指校党委根据科级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三十四条 实行科级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在选拔任用科级干部时必须在学校核定的机构及干部职数限额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七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在选拔任用科级干部时要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的“十不准”纪律要求。
第三十八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考察回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回避范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章 考核、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九条 科级干部的考核工作由科级干部所在部门负责(教辅部门副职的年度考核由学校组织)。具体考核办法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考核结果报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加强科级干部的培养教育、监督管理,实行科级干部任前廉政法规知识测试和任前廉政谈话制度,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科级干部的培养教育、监督管理由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
第四十一条 加强科级干部的培训,培训包括政治理论培训和岗位业务培训。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对科级干部进行政治理论及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督促其认真完成干部在线学习任务,全面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领导能力。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安排落实科级干部到各级党校、干部培训机构及相关院校进行政治理论培训及岗位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原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新余学院教职工考勤工作暂行规定
(余学院发〔2016〕2号 2016年7月11日印发)
为了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考勤管理
(一)考勤对象
全校所有在岗人员。
(二)考勤方式
1.全校管理岗位教职工实行坐班制,各单位严格按作息时间进行考勤;
2.各单位在每月2日前将上月本单位的请假审批表、考勤汇总表(须有考勤员、单位主要领导签名)等报人事处,人事处于每月5日前将全校各单位上月考勤情况在校园网公示。
(三)考勤纪律与监督
严格考勤旨在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各单位主要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必须如实记录本单位教工出勤情况,人事处每月一次将各单位考勤情况在校园网进行公示,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考勤工作的检查落实,对疏于管理,不按规定批假、瞒报漏报考勤,出现弄虚作假情况的单位,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负责考勤工作人员的责任,并扣发下月奖励性绩效10%,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二、请假手续
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教职工因私不能出勤的,须严格按程序办理请假、续假、销假手续。
(一)请假
1.个人申请:请假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填写《新余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1)科级及以下教职工请假:7天以内(含)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报人事处备案;8天至15天,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人事处处长批准,人事处备案;16天及以上,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和人事处处长签署意见,报校长批准,人事处备案;
(2)副处级(不含单位主持工作)请假:7天以内(含),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组织部长签署意见后,人事处备案;7天以上,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组织部长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人事处备案。
(3)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含主持工作):由组织部长签署意见后,报部门分管领导和校党委书记审批,人事处和校党政办备案;
(4)专任教师及行政兼课人员请假,除按以上规定办理手续外,还要先经教务处签署意见并安排好教学工作后方能离校;
(5)请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还应当由校工会审核签署意见。
(二)销假
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工作,再到单位(部门)考勤员办理销假手续,由考勤员报人事处备案。
(三)续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如需续假须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按原请假程序办理。
三、假期工资待遇
(一)事假
教职工事假工资发放标准:
(1)教职工事假当月累计在15天以内,按天数扣发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和行政坐班津贴;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停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和行政坐班津贴;
(2)事假1个月以上,2个月及以下的,第2个月开始,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和行政坐班津贴;
(3)事假2个月以上,6个月及以下的,第3个月开始,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15%,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和行政坐班津贴;
(4)事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开始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30%,停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和行政坐班津贴;
(5)每次事假时限不超过1年,期满后如需继续请假的,重新按有关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按上述规定发放工资。
(二)病假
1.教职工请病假,须持县以上医疗单位病情检查等证明材料(含疾病证明书、病历、处方、发票等),按程序办理手续。
2.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
(1)病假在2个月及以内的,按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行政坐班津贴;
(2)病假超过2个月至6个月及以内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扣发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10%,奖励性绩效工资、行政坐班津贴按病假天数扣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病假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行政坐班津贴;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扣发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30%,按病假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行政坐班津贴;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20%,按病假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行政坐班津贴;
(4)每次病休时限不超过1年,期满后如需继续病休的,重新按有关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按上述规定发放工资。
(三)婚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丧假:
(1)婚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在规定的假期内,按国家政策享受工资待遇,财政代发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行政坐班津贴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
(2)丧假在规定的假期内,财政代发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行政坐班津贴照发;
(3)若超过规定的假期,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自理。
四、迟到、早退及旷工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未到达岗位为迟到,在规定下班时间前离开岗位为早退。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离岗者;
2.本人虽提出请假、续假或委托他人请假,但未获批准而离岗者;
3.不服从组织调配,经教育仍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
4.本人申请调动,在申请或办理有关手续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
5.进修学习人员,在进修学习期满后,应及时返回学校,若超时未归,又未办理请假手续者;
6.编造请假理由欺骗组织者。
(三)处理原则
1.当月累计迟到或早退5次及以上,由学校进行书面通报批评。5次以内(含5次),每次迟到或早退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10元,迟到或早退超过6次(含6次),超过部分每次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20元。
2.当月旷工累计达10天,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当月旷工累计达15天,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当月旷工累计达20天,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连续旷工达30天,作自动离职处理。
3.当月旷工1天,停发半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及行政坐班津贴;当月旷工2天,停发1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及行政坐班津贴;当月旷工3天,停发一个半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及行政坐班津贴,当月旷工4天,停发两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及行政坐班津贴,全年累计旷工20天及以上,按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等级发放工资。
五、几项具体规定
(一)请假天数以请假期间(除掉国家法定节假日天数)的实际天数计算,每月考勤天数以平均22天计算。
(二)本规定适用于教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适用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工作(活动)及学校组织的集体性活动。
(三)教职工涉嫌违法犯罪受到羁押以上处理未定性者,所在部门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人事处。定性无责任的,羁押期间按事假对待;有责任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国家、省、市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新余学院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余学院党发〔2016〕7号 2016年10月9日印发)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鼓励、支持教师攻读博士学位。
2.符合学校总体师资规划。
二、申报条件
1.符合有关报考博士研究生的政治、专业、身体和年龄等基本条件。
2.原则上在校工作应满三年以上且每年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申请报考博士研究生。
3.报考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
三、申报程序及管理
1.个人申请。教师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攻读博士学位的进修申请,填写《新余学院教师报考博士研究生审批表》,经二级学院同意,报校教师发展中心审核,并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经学校研究审批后报考。
2.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教师收到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后,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定向或委培博士研究生等)的教师需与学校签订《新余学院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协议》;脱产攻读国家统招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可申请与学校签订《新余学院教师攻读统招博士学位毕业后返校工作意向协议》。
3.脱产攻读国家统招博士研究生的,办理离校相关手续。
4.在学习期间,不改变专业、学习时间及培养方式。确因特殊情况需改变专业,须提前一个月报学校研究审批;不能如期毕业的,由培养学校出具有关延期毕业的证明,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延长学习时间。
四、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享受待遇
1.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定向或委培博士研究生等)
脱产期间视为本人完成基本工作量,学校以培养资助费的形式全额发放财政代发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延期离校期间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校为其保留编制,人事档案不调离本校。
2.脱产攻读国家统招博士研究生
(1)与学校签订了返校工作意向协议的,学校为其保留编制,调离人事档案,停发所有工资、津贴,并交3万元人民币合同保证金。
(2)没与学校签订返校工作意向协议的,学校不为其保留编制,调离人事档案,停发所有工资、津贴。
五、返校工作待遇
1.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定向或委培博士研究生等)
(1)凭两证(毕业证和学位证)享受毕业返校当年学校引进非紧缺专业博士研究生同等待遇(扣除脱产学习期间学校支付的培养资助费)。
(2)未取得博士学历和学位或因个人原因中止学习的,学校不报销任何费用,并退回学校此前支付的其脱产期间培养资助费的50%。
2.与学校签订了返校工作意向协议脱产攻读国家统招博士研究生
(1)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博士学历和博士学位,应立即返校工作,享受当年学校引进非紧缺专业博士研究生同等待遇。
(2)未取得博士学历与学位证或因个人原因中止学习的,可返校工作,学校不报销任何费用。
六、考核要求
取得博士学历和学位返校后,与学校签订《新余学院引进博士聘用协议》,并按其内容进行考核和管理。
七、其它
1.与学校签订了返校工作意向协议,并取得学历和学位证的教师应立即返校工作。
2.攻读博士学位者,服务期为6周年。因故经学校同意需要延期学习时间的,按每延长一年学习时间,累加六个月在校服务期计算服务期。
3.毕业后超过6个月不返校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1)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应全额退回其脱产期间学校为其支付的培养资助费,并支付5万元违约金。
(2)与学校签订了返校工作意向协议的,其合同保证金不退还。
4.截止本办法发布之日前正在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享受以下待遇。
(1)脱产攻读博士期间,按本办法中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定向或委培博士研究生等)的相关规定享受待遇。
(2)返校工作待遇。
返校工作后,签订《新余学院引进博士聘用协议》,享受毕业返校当年学校引进非紧缺专业博士研究生同等待遇,但须扣除脱产学习期间享受的学校资助(借支)培养费(财政代发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等)。
(3)毕业后不返校工作,应全额退回其脱产期间学校为其支付的培养费(或借支费),并支付5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八、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余学院党发[2017]3号 2017年3月6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国家教育部24号令)以及《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的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扎实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校的重要组织保证和长效机制,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辅导员是我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我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要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让学生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人才,努力成为学生“日常生活的贴心人、安全稳定的责任人、健康成长成才的引路人”。
第四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学校与二级学院两级责任制。党委学生工作部(处)(以下简称“学工部”)是辅导员队伍建设的主要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全校辅导员开展工作,对辅导员进行统一培训、管理、考核和奖惩;二级学院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对辅导员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和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新媒体新技术新手段,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时代感、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六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宣传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 养成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 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七)组织、协调班主任、任课教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学风建设和班级管理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九)积极承担与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教学与科研工作。积极参加辅导员工作有关学习或培训,按时参加各种有关会议;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七条 学校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责任心强,身体健康;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
(三)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有一定的政治理论、管理学和教育心理学基础;
(四)本校优秀本科毕业生经二级学院推荐,可以接受学校选聘。
第九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学校在教师和管理人员中选聘兼职辅导员。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须从事不少于四年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
培养与发展
第十一条 落实辅导员专任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双重身份,实行职称和职级“双线”晋升办法和保障激励机制。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表现优秀者,按照《新余学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暂行办法》可选拔为相应领导职务。
第十三条 辅导员的职称、职级评聘
(一)根据学校实际,按学校统一的教师职称岗位结构比例设置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称岗位。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专业技术职称。辅导员职称晋升评审纳入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审,按照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审要求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
(二)学校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参照《新余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设立四级、三级、二级、一级辅导员管理岗位,分别享受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待遇,其工资待遇与学校其他同级岗位职级同等对待。辅导员的定级以考核结果为依据,由各学院报人事处、学工部(处)审核,人事处报校党委决定。
本科毕业生担任辅导员工作三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担任辅导员工作两年以上,经考核评议优秀者,可晋级为四级辅导员;担任四级辅导员工作四年以上,经考核评议优秀者,可晋级为三级辅导员;担任三级辅导员工作五年以上,经考核评议优秀者,可晋级为二级辅导员;担任二级辅导员工作六年以上,经考核评议优秀者,可晋级为一级辅导员。具体晋级条件与任用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辅导员的培训提高
(一)辅导员的培养按学校有关规定纳入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学校依托教育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建立的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对辅导员进行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形势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开展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
(二)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科学研究。
(三)学校实施辅导员素质提升计划
1、辅导员的培养采取日常培养与定期培训相结合、组织培养与个人学习相结合、理论教育与实践锻炼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建立辅导员岗前培训制度,凡新任辅导员,必须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岗前培训。
2、政治素质的培养和提高。有计划地组织辅导员系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系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和敏锐准确的政治鉴别力,自觉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
3、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的培养与提高。培养辅导员熟悉现代教育理论,遵循现代教育规律,运用现代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学工部(处)与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经常组织各种形式的工作经验交流会、工作总结研讨会,采用传、帮、带的形式,引导辅导员认真总结经验,互相学习,取长补短,不断进步。
4、实施辅导员学位提升计划,大力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5、积极选派辅导员参加上级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大力支持辅导员开展社会实践和外出学习考察、挂职锻炼等活动,原则上,每位辅导员每年要带队参加为期一周以上的社会实践或学习考察。
(四)学校鼓励和支持辅导员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以科学研究促进工作开展,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每位辅导员每学年至少提交或公开发表两篇针对性强有质量的专题调研报告或研究论文。辅导员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参照校内同层次人员进行计算和奖励。
第十五条 辅导员的待遇
(一) 选聘的辅导员其人事关系按照学校人事制度执行;其工资待遇根据本人身份和条件按我校所属事业单位类型的标准和学校规定执行,给予一定的通讯经费补贴。
(二)辅导员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其报考条件与程序、相关待遇、管理办法按校内教师同类同级同等对待;
(三)建立辅导员专项工作经费,由学工部(处)负责专项工作经费的管理。用于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外出考察、工作条件改善、校内培训(含教材)、优秀辅导员奖励等。
第十六条 辅导员的发展方向
(一)鼓励和支持一批辅导员骨干攻读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或进行业务进修,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向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方向发展。
(二)根据工作需要,今后选拔校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负责人和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分管院领导、学生科长、团委书记原则上应有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辅导员的管理模式
辅导员实行校、院 “双重领导”管理模式,即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在学工部(处)统一管理和相关学院的直接领导和具体管理下开展各项工作。辅导员实行坐班制。
第十八条 辅导员的考核和晋升
(一)学校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职级晋升和任用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晋升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由组织人事部门、学工部(处)、二级学院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聘任、奖惩、晋级挂钩。
(二)考核内容:履行职责的情况;所带班级安全稳定情况;党团建设情况;学风建设情况;寝室建设情况;思想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社会实践等专项活动情况;担任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及科研工作情况;出勤及其他情况
(三)考核程序:辅导员考核由人事处、学工部(处)统一组织,由学院组织实施。各学院要成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辅导员考核的全部工作。
(四)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由学院审核,报人事处、学工部(处)审定备案;学校设立“优秀辅导员”称号和若干单项奖,定期评选表彰优秀辅导员;辅导员的评选表彰办法在辅导员考核办法中具体规定。
(五)有以下情况辅导员,必须解聘:
1.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2.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3.有重大失职情况;
4.有严重违法违纪情况;
5.身体不能适应辅导员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辅导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四、本科评估与教务
新余学院关于加强本科专业综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余学院发[2016]4号 2016年12月22日)
为加强我校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深化专业内涵建设,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不断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提升专业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按照《江西省2016年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经学校研究形成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学校各参评本科专业综合评价排名力争在全省同类院校靠前,在公办本科院校中不得排名垫底。
二、工作机制
专业综合评价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层面负责组织协调本科专业综合评价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制订专业综合评价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工作要求
1.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专业综合评价工作,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制定专业综合评价工作方案。
2. 各二级学院要认真研读《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通用指标体系》,深入理解各级指标体系内容及指标内涵说明,有针对性的做好相关参评准备工作。
3.各二级学院要做好自评及数据采集工作。各参评专业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全省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年度规划要求,开展专业自评。同时,登录全省普通高校本科专业数据库及信息平台,下载、比对、上报评价相关数据,上传支撑材料,所有材料经二级学院审核、学校审定后报省教育厅高教处。所有专业评估报表涉及的数据,各二级学院为第一责任单位,对专业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全责。
4.各专业报表中的数据不得出现交叉和重复,即相应的人、财、物成果等应有明确且唯一的归属,不得重复和交叉使用。
5.本科专业综合评价是一个系统工程,各二级学院是责任主体,涉及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科研处、后勤处、图书馆等多部门,学校各部门要通力合作,按时保质保量创造性的完成工作任务。
四、结果运用
1. 通过专业评价建立和完善学校的专业准入和退出机制,评价结果作为学校进行专业结构调整(包括新增和淘汰)的重要依据,并运用于当年各学院专业招生计划分配和资源配置。
2.各二级学院针对专业综合排名和单项分值情况,主动优化、调整本学院相关专业,找准专业建设中的薄弱环节,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努力提高专业建设水平。
3. 参评专业综合评价排名位于全省同类专业前1/2的奖励二级学院5000元,奖励行政主要负责人2000元。另外每往前提高一位排名奖励二级学院2000元,奖励行政主要负责人1000元;对参评专业综合评价排名位于全省同类专业排名后1/3的扣罚二级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1000元,每往后掉落一位排名扣罚二级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1000元,最多不超过5000元。参评专业综合评价排名在公办本科院校中排名垫底,对二级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扣罚金额5000元,并进行约谈和通报。
4.在专业综合评价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因主观原因,工作不力,不积极配合而影响排名,视情节严重扣罚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1000-3000元。
5.对于非主观原因影响专业综合评价排名,由二级学院向学校提出申诉,经调查属实,学校酌情给予减轻或免于处罚。
6.本实施意见试行一年。
新余学院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评建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余学院党发〔2016〕2号 2016年6月1日印发)
为了认真落实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评建工作责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各单位评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我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顺利通过,经学校研究决定,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评建工作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具体办法如下:
一、责任追究原则
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评建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评建工作中出现专家指出因主观不努力而造成不利于评建工作目标实现的人和事,一律予以追究。
二、责任追究范围
(一)在自评建设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取消责任单位和个人该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未按规定请假,无故不参加学校各单位(含学校迎评工作领导小组、学校迎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迎评工作专项组、各部门和各二级学院(部、中心)组织召开的评估专题会议,累计达2人次(含2人次)的;
2.在学校组织的各项检查和专项评估中,课堂教学、实验教学、试卷、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实习等教学环节被认定为不规范的;
3.对评建工作重视程度不足,致使本单位的评建工作任务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
(二)在预评估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责任单位和个人该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任人员按“教学事故”处理,情节严重的,调离岗位:
1.不服从本单位评建工作安排或拒不提供评建材料,影响评建工作进程的;
2.在学校组织的各项检查和专项评估中,课堂教学、实验教学、试卷、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实习等教学环节被认定为不合格的;
3.对学校和各单位提出的整改方案,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达不到整改要求,对评建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4.评建工作中不顾全大局,推诿扯皮,给评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一学年内被通报批评二次及以上的。
(三)在正式评估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责任单位和个人该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和职称晋升资格。教师按“教学重大事故”处理;行政人员及职工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并给予政纪处分。领导干部责令辞职或予以免职:
1.在课堂教学、实验教学、试卷、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实习等教学环节被认定为不合格,影响学校评估结论(含主要观测点评估结论)的;
2.不服从学校和本单位评建工作安排或不按时按要求提供评建材料,影响学校评估结论(含主要观测点评估结论)的;
3.单位负责人因为管理不善,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并影响学校评估结论(含主要观测点评估结论)的。
4.有对评估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言行。
三、责任追究程序
评建工作责任追究由学校迎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评建工作督察组负责接受各单位及全体教职工对责任追究范围内的责任行为的举报和反映,并由督查组提出责任追究的初步意见,报学校迎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新余学院考务工作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余学院办发〔2016〕2号 2016年5月5日印发)
为了进一步规范考试考务管理,提高考试管理质量,在《新余学院考务工作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考试类别
考试类别主要是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等级考试、全国普通话水平测试、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学校期末集中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
二、组织机构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的管理要求,需要在考试过程中加强考试过程管理,组织管理,落实责任到人的监控环节。根据不同类别考试管理要求,成立以下相应考务管理工作组:
总巡考: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轮流担任
巡考组:3名,由其他校领导轮流担任
主 考:由分管校领导担任
副主考:2名,由考试组织部门及相关二级学院负责人担任
楼层巡察组:由相关二级学院负责人担任
证件抽查组:由考试组织部门安排人员
考试监察组:由监察处安排人员
试卷押送组:由考试组织部门安排人员
考勤宣传组:由相关职能部门担任
安全保卫组:由保卫处安排人员
后勤保障组:由后勤处安排人员
其他工作组:根据不同考试类别要求另行设立
三、考务工作人员职责与要求
(一)工作职责
1.巡考组职责
①负责对监考教师、考场秩序、考生考试纪律进行监督和管理。
②巡考各考场监考教师是否按时到位、学生携带证件情况、学生是否按规定就坐等。
③对考试过程不规范的考场,巡考员应敦促监考教师及时改正。
2.主考、副主考职责
①主考负责本考点和考试项目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务。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②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如遇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③负责本考点的考试情况报告工作,考试结束后,应向 上级部门书面报告本次考试情况。
3.楼层巡察组职责
①负责指定考场的联络工作,及时向主考汇报情况。
②负责指定考场考试秩序和考试纪律的维护。
4.考试试卷保密押送组职责
①负责试卷的交接、运送、保管及有关考试的保密工作。
②严格履行试卷领取、分发、验收、交接手续。
5.考勤宣传组职责
①认真做好考试宣传工作,积极创造适应考生应考的良好氛围。
②向考生宣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并提出考试有关要求。
③做好监考教师及工作人员考勤工作。
6.后勤保障组职责
①确保考试用电工作。
②做好考试期间考生及考点工作人员的医疗急救治疗工作。
7.安全保卫组职责
①负责考点、考场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持考点考试秩序。
②负责考试试题(卷)的押运、监控工作。
8.考试监察组职责
①检查各考点的考试工作,监督考务人员和监考人员执 行考试纪律和规则。
②负责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
(二)工作要求
1.考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考试的制度、法规,明确工作要求。
2.考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3.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考试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的,按《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4.考务工作人员必须保守秘密,维护考试安全和考试公平公正。
四、考务费发放标准
按照《新余学院考务工作管理办法》及学校《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若干规定》有关标准发放考务费。
五、学生管理
新余学院外国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余学院发〔2016〕3号 2016年10月13日印发)
为提高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外国留学生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外国留学生新生必须持《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录取通知书》以及《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国际交流学院报到入学。因故未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外国留学生在学校财务部门足额缴纳学费和其它应缴费用后,方可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外国留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两周)以上不注册的,可视为其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条 外国留学生新生按国家规定录取进校后,由国际交流学院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数据上传至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春季入学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受理时间截至当年的4月15日;秋季入学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受理时间截至当年的10月15日。新生如无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其学历教育部将不予承认。无故欠缴学费的外国留学生,第二年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再视为在校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 外国留学本科生学制一般为4年。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可以在所学专业学制外最多延长两年,超过者不予注册。因各种原因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需延长学习期限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报请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间按实际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并缴纳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五条 外国留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成绩和获得的学分载入学籍档案。具体见《新余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第六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并在成绩单中注明“缺考”或“作弊”,且需重修该课程。具体见《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重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七条 外国留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纪的学生,根据《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做相应处分。
第八条 外国留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参加各门课程的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以及其他各项教学活动。学生因故不能上课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方可准假。
第九条 外国留学生请假期满,应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
第十条 外国留学生享受中国的法定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但外国留学生派遣国的重大节日和国外的其它节日,学校均不放假。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原则上不允许转学或转专业。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学者,须由学生本人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新余学院外国留学本科生转学申请表》,经国际交流学院审核同意,分管校领导审定,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正式转出至新学校学习,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者,须由学生本人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新余学院外国留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经国际交流学院审核同意,分管校领导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正式转入新专业。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十四条 转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
外国留学生转入新的专业,按照转入专业的学籍要求进行管理;
外国留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需按照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课程学习,未修的课程学校不单独开设。转专业学生必须自学完成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
转专业前已学习合格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不必重修。其它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无关的课程,可计算为选修课学分;
转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完成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补修完该专业的前期课程)方能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转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学费调整为转入专业标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一学期须停课治疗、休养占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者;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者;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国际交流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要求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休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经国际交流学院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复学的外国留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外国留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共2学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被批准休学的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结休学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与学校无关;
外国留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不参与奖学金的评定等。
第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开学前两个月向学校将复学申请书及有关证明等递交国际交流学院申请复学,经国际交流学院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生效,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凡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由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确认其恢复健康的证明,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条 外国留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学校不对外国留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七章 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一学年课程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无论补考与否)累计达到本学年开设课程门数80%以上(含80%)者,留级至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下一年级若未设置该专业,转至相近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留级一次。
第二十二条 凡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每学期算一门课(含公共必修课)。
第二十三条 留级学生到下一级(班)学习,该班开设的全部课程均应参加学习和考试考核。留级学生应重新缴纳学费和其它费用。
第二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时间)超过规定学习年限者;
被要求留级,但不办理留级手续者;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休学期间犯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伤残严重,经治疗学习生活仍不能自理)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而又未能与学校取得联系、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
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五条 对外国留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国际交流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由分管校长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及其境外监护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退学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在其退学文件送交本人之日起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
退学的外国留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国际交流学院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其来华留学居留许可资格同时予以取消;
因各种疾病退学的学生(包括意外伤残),由家长或家长法定委托人负责领回;
退学的外国留学生,不得申请复学、毕(结)业。
第二十七条 因开除或退学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回国,其来华留学居留许可资格同时予以取消。
第八章 毕业与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外国留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业,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外国留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在两年内参加补考,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的日期算起)。否则将予以永久结业处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因各种原因,未准许毕业者;
外国留学生毕业时未取得国家汉语水平考试相应等级(三级)的合格证书者;
外国留学生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新余学院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
(余学院发〔2016〕3号 2016年10月13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外国留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参照《新余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 实施违纪处分遵循下列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处分决定与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个种类: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的处分
第五条 凡存在以下行为之一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吸毒、贩毒、制毒;
举行或参与非法游行、集会、示威等;
举行或参与邪教活动;
在校园内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六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财物和赔偿损失外,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未被公安机关立案,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警告处分;
未被公安机关立案,但认错态度较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处分;
盗用他人证件冒领、骗取他人的邮寄钱物者,给予记过处分;
凡被公安机关立案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 有赌博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条 有酗酒行为者:
聚众喧哗、起哄、摔瓶子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
酗酒滋事,威胁他人,危及他人人身财物安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九条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
购买赃物者,除退回赃物外,给予警告处分;
为他人窝赃、销赃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条 破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根据破坏财物的价值,给予相应处分:
价值在人民币 1000 元以下(含10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价值在人民币 1000 元以上但不构成犯罪者,给予记过处分;
破坏学校电源、广播、通讯等公共设施,不论金额大小,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因肇事、打人、斗殴、作伪证、私藏公安管制器械、为打架提供器械等行为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赔偿因打人或群殴造成的财物损失、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未构成犯罪者,除赔偿上述损失和费用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肇事者: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
盾造成打架、群殴,给予记过处分。
打人者:
动手打人未伤及其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
凡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为首聚众打架、群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被邀参与打人或群殴者:
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处分;
动手打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偏袒、作伪证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给予警告处分;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记过处分。
私藏、携带公安管制器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主动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严重违背公民道德规范者:
有调戏、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制作、复制、传播、隐匿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处分;
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公共设施、侵犯通信权利等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扰乱课堂、公寓、会场、运动场等场所公共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
不当操作造成火灾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损失在人民币 1000 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损失在人民币 1000 元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或设备者,给予记过处分;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利用发送信息、电话、匿名信件等,恶意骚扰、攻击或欺骗他人,给予警告处分;
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校纪履行职责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及技术机密,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科技成果,
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未构成犯罪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利用计算机或其他科技手段盗窃有价值的数据资料或骗取服务的;
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给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故意篡改、删除或破坏他人计算机文件,造成损失的;
登陆非法网站或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将带有欺诈性的、破坏性的、违反社会公德等有害信息传入设备、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的。
第十七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当场给予警告并予以纠正:
未按考场规定座位就坐者;
至发试卷时未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放到指定位置者;
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
考试中交头接耳者;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判零分:
偷看他人试卷或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相互接传答案,传递和考试有关的信息者;
以各种方式夹带者。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判零分:
交换答卷者;
考试期间无故撕毁试卷者;
擅自携带试卷离开考场者;
请人代考和代人考试者;
组织作弊者。
第十八条 一学期未经请假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数额者:
20-3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40-5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0-7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80学时及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不遵守学校学习纪律,存在迟到、早退、擅自离校等情况者:
不按时上下课,每次迟到或早退时长超过5分钟,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除了住院治疗等特殊情况,凡请假者,累计请假5学时按旷课1学时计算。请假必须有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者,每离校1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新余3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严禁在校内驾驶机动车辆,凡违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校内驾驶自行车、电动车时,违反学校相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外国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严禁在外租房居住,凡违反者,除限期搬回外,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转让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口头警告或以上处分。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无正当理由晚归,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无紧急就医等特殊原因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擅自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他人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处分;
在宿舍内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存放管制刀具者,予以无条件收缴,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在外国留学生公寓任何范围使用明火,或焚烧垃圾杂物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违反外国留学生公寓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在学生宿舍乱拉电线,违规使用电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扰乱外国留学生公寓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予以没收,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故意损坏宿舍内公用物品,除赔偿造成的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宿舍内严禁擅自改变结构,凡违反者,给予记过处分;
砸摔物品、起哄闹事、制造事端的,给予记过处分;
对其他违反外国留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视具体情节和性质,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加重与减轻
第二十二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一级处分:
违纪后立即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交代错误的;
主动检举共同违纪人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违纪后,不主动到有关部门交待问题或认错态度不好的;
威胁、报复检举人和证人的;
违纪者隐瞒事实真相的;
违纪者故意拖欠赔偿费用的;
包庇、怂恿他人违纪或嫁祸于人的。
第二十四条 一学年内曾受过2次记过处分,再次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章 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处理违纪外国留学生应当具备的材料:
主要证据:包括当事人的检查、陈述、申辩;证人证言、证物、鉴定结论和费用支出票据等;
审批材料: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意见所列的内容真实,手续完备、符合程序。
第二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的权限: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国际交流学院研究决定并公示一周;
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国际交流学院报学校研究决定并公示一周;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外国留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坚持错误或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以中英文字发公告。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通过班长、班主任告知或电话、邮件等渠道送达处分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国际交流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及时地归入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档案中。
第三十一条 受违纪处分者,同时取消其当学年度所有评优评奖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又确应给予处分的,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新余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余学院办发〔2016〕4号 2016年7月20日印发)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切实改进和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素质测评执行程序
1.测评工作以班级为单位,每学年测评一次,由辅导员和班主任组织实施。班级成立7人测评工作小组,班长、团支部书记为测评工作小组当然成员,其它成员由民主选举的学生代表组成(普通学生不少于3人)。
2.测评工作小组对照学生自测结果,根据班级日志(专人负责、定期公布)记录及其它相关材料按照本办法计分、加减分规定,计算出每位学生的德育、智育、能力积分和总积分。测评流程如下:学生自测——测评工作小组打分——辅导员(班主任)复核——学院审定——二级学院公示——学工处审核、公示、备案。
3.根据综合测评总积分排列名次,填写《新余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一览表》,由二级学院对测评结果进行审定,向学生公示后报学工处审核、公示、备案。
二、综合素质测评项目及权重
综合测评总积分=德育素质积分×20%十智育素质积分×60%+能力素质积分×20%。
三、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德育素质(占总积分20%)
l.主要从政治表现、思想道德修养、遵守校纪校规、学习态度、创新精神、集体观念、法制观念、劳动观念、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测评,建立平时行为考核记录。
2.每位学生基本分为60分,在平时行为考核记录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标准加分或减分,以累计结果作为学生德育素质测评的成绩。
(1)新生入学教育考试、《学生手册》考试成绩优秀加5分,及格不加分,不及格减2分;
(2)新生军训被评为优秀学员加5分;
(3)被评为校级四星级以上文明寝室成员每人加 3分,寝室长加 5分,不累计加分;
(4)酗酒、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每次减5分;
(5)受院级通报表扬加 3分,受校级通报表扬加 5分;
(6)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加5分;
(7)无故不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每次减l—3分;
(8)在校院组织的寝室卫生检查综合评比中不合格寝室的成员减 3分,寝室长减 5分;
(9)故意损坏公物除照价赔偿外,减5分;
(10)在寝室存放危险品(酒精、汽油等)、私拉乱接电线、违章用电或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者,每发现一次减10分,寝室长减 10分;发现在寝室喝酒一次减5分;在寝室有打麻将、扑克等赌博行为发现一次减10分;
(11)擅自在外租房(外宿)者,每次扣10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每次扣10分;
(12)未经批准,男生进入女生宿舍或女生进入男生宿舍,每次扣5分。
(13)对教职工和执行公务的学生干部出言粗俗,态度蛮横者,视情节每次扣5-10分。
(14)根据考勤或抽查情况,上课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分;旷课(含早晚自习)一节减2分,迟到或早退三次累积算一节旷课;
(15)违反校纪校规减分因素:通报批评(5分)、警告(10分)、严重警告(15分)、记过(20分)、留校察看处分者(25分);违反团纪减分因素:警告(5分)、严重警告(10分)、撤销团内职务(15分)、留团察看(20分)、开除团籍(25分);
(16)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和舞弊者减10分;
(l7)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并造成负面影响的,每次减5—10分;
(18)无故不缴纳学费者减10分;
(19)宣传、从事迷信活动者减15分;
(20)利用手机、网络等媒体散布传播非法信息,从事非法传销等活动,减10分;
(21)以上没有列举的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分。
(二)智育素质(占总积分的 60%)
智育素质主要测评各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计算公式:
A=(X1+X2)/2
A为智育总积分,X1、X2为2个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以教务系统成绩统计为准)
(2)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英语四、六级考试者按以下方式加分:
第一学年通过英语四、六级考试者分别加8分、13分;
第二学年通过英语四、六级考试者分别加5分、10分;
第三学年通过英语四、六级考试者分别加3分、5分;
(3)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国家计算机四级考试者加10分,三级加8分,二级加6分,一级加4分;
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省计算机四级考试者加8分,三级加6分,二级加4分,一级加2分;
上学年全年平均学分绩点在全班排名第一加5分,第二加4分,第三加3分,单科成绩第一加2分(不含公选课)。
(6)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每门减2分,补考不及格每门减3分。
(三)能力素质(占总积分的20%)
能力素质主要测评学生在社会实践、文化活动、学术科技等方面的能力,基本分为60分。
(1)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成绩显著者加l—5分;
(2)履行职责满一年的校院学生干部,具体加分分值如下:
校学生会 |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 |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 大学生艺术团 | 青年志愿者协会 | 校报记者团、广播台 | 校卫队 | 创业联合会、创新实践中心、信息中心 | 各二级学院学生会 | 楼层 班级 | 加分 分值 |
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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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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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副主席 | 主席 | 主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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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部长 | 副主席 | 副主席 | 团长 | 会长 | 团长 台长 | 队长 | 主席、主任 | 主席 |
| 8 |
副部长 | 部长(下设办主任) | 部长 | 副团长 | 副会长 | 副团长、副台长 | 副队长 | 副主席副主任 | 学生副书记、副主席 | 栋长、班长 | 7 |
| 副部长(下设办副主任) | 副部长(协会会长) | 部长(下设队长) | 部长(分队队长) | 编辑 主播 | 组长 | 部长 | 部长、副部长 | 楼层长副班长团支部书记、 | 6 |
|
| 协会副会长 |
|
|
|
|
|
| 班级 委员 | 5 |
干事 | 干事 | 干事 | 干事 | 干事 | 记者 播音员 | 队员 | 干事 | 干事 |
| 4 |
|
|
| 团员 | 会员 |
|
|
|
| 寝室长、小组长 | 3 |
(3)各类成果及其获奖加分列表,具体加分分值见附表。同一学年同一奖项加分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
| 科技成果、学术论文获奖 | 专业单项学科竞赛 | 各级各类活动获奖 | 认定部门 |
国家级 | 一等奖 | 20 | 20 | 20 | ①以相关文件和证书为准。 |
二等奖 | 15 | 15 | 15 |
三等奖 | 10 | 10 | 10 |
鼓励奖(优秀奖) | 8 | 8 | 8 |
省(大区)部级 | 一等奖 | 15 | 15 | 15 |
二等奖 | 12 | 12 | 12 |
三等奖 | 8 | 8 | 8 |
鼓励奖(优秀奖) | 6 | 6 | 6 |
市级(校际联合) | 一等奖 | 10 | 10 | 10 |
二等奖 | 8 | 8 | 8 |
三等奖 | 6 | 6 | 6 |
鼓励奖(优秀奖) | 4 | 4 | 4 |
校级 | 一等奖 | 8 | 8 | 8 | ②以学校相关文件和证书为准 |
二等奖 | 6 | 6 | 6 |
三等奖 | 4 | 4 | 4 |
鼓励奖(优秀奖) | 3 | 3 | 3 |
院(系)级 | 一等奖 | 6 | 6 | 6 | ③院(系)自行确认 |
二等奖 | 4 | 4 | 4 |
三等奖 | 3 | 3 | 3 |
鼓励奖(优秀奖) | 2 | 2 | 2 |
(4)科技学术论文在国家一级核心刊物发表加20分,国家核心刊物加15分,一般公开刊物加10分,内部刊物加5分;专利获得授权加10分;新闻文艺类文章在国家级报刊杂志发表加20分,省级报刊杂志发表加15分,市级报刊杂志发表加10分,校报发表加5分;
参加国家、省、校院文艺活动加分因素:获一、二、三等及优秀奖者,①国家级分别加20分、15分、10分、8分,②省级分别加15分、12分、8分、6分,③校级分别加8分、6分、4分、3分,④院级分别加6分、4分、3分、2分。同一学年同一奖项加分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
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文艺活动但未获奖的同学,可视表现加分,加分总分不超过10分,单项不能超过1分;
集体奖项按个人加分标准降低一档次加分。集体奖项成员的认定:校级以上活动奖项由校团委认定,其它校级奖项由校学工处认定,院(系)级奖项由各二级学院认定。
(5)参加青年志愿者(义工)活动并得到校院团组织确认,每次加2分,累加不超过6分;
(6)参加“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并得到校院团组织确认加5分。获一、二、三等奖者,①省级分别另加10分、7分、4分,②校级分别另加3分、2分、1分,③同一学年同一奖项加分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
(7)以上没有列举的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分。
四、综合素质测评适用范围
综合测评工作是在新形势下做好学生工作的有力措施。做好这项工作的关键在于平时对学生基本情况的了解、掌握、记录,二级学院以及有关部门任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班级测评小组要注重把学生平时各方面的表现情况记录并保存下来,为测评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测评积分是对学生综合素质及表现考查的结果,是评优评先、评奖评助、组织发展择优推荐的重要依据,评优评先、评奖评助以综合测评为依据,确定候选人。
五、特殊情况处理
测评要素中没有列举的情况,确需要加减分的,可由相关二级学院会同学工处参照有关标准酌情予以加减分。测评中如遇到加减分重复计算情况时,以最高分计入成绩。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16年9月日起开始实施,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稿)
(余学院办发〔2016〕4号 2016年7月20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应用型、创新型、复合型人才的要求,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积极实践,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由学校设立并颁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第三条 凡经注册取得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第四条 奖学金的评定,要求严格按照评定条件评定,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防止弄虚作假。
第五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六条 奖学金获得者的奖励材料载入本人档案。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1.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秀,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2.学年考试科目成绩总分按同学制、同年级、同专业排序:
一等奖学金进入前20%名次;
二等奖学金进入前40%名次;
三等奖学金进入前60%名次。
考试、考查科目(公共体育、大学英语、计算机基础除外)成绩平均分:
一等奖学金在良好(80分)(含良好)以上;
二等奖学金在中等(70分)(含中等)以上;
三等奖学金在及格(60分)(含及格)以上。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体育达标,学年公共体育课成绩达及格(60分)以上,免考体育者体育成绩不作要求。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工作、文体活动以及校内外集体活动。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1.本学年考试违纪者或违反校纪校规并受警告以上处分。
2.本学年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考核不及格。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九条 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 奖学金数额标准及评定比例。
1.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500元,按注册学生人数的3%评定。
2.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600元,按注册学生人数的6%评定。
3.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按注册学生人数的12%评定。
第四章 评定方法与程序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教务处协助,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奖学金评定根据综合素质测评分数由高到低择优评选。
第十三条 奖学金评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学年初进行上学年奖学金的评定。一年级学生因无年度综合测评成绩不进行奖学金评定。
第十四条 奖学金评奖名额根据各学院学生总数按规定比例分配到二级各学院,二级学院根据学工处分配的名额和规定比例确定各年级、各班级评奖名额。
第十五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为:二级学院推荐、审查、公示,校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行,原《校内奖学金评定办法》即行废止。
新余学院学生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及临时生活困难补
实施办法(修订稿)
(余学院办发〔2016〕4号 2016年7月20日印发)
为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及及临时生活困难补助对象及条件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学习成绩合格,上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三)无违纪记录;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生活节俭,无频繁出入网吧或娱乐场所等不良习惯,无高消费行为;
(五)未享受其他资助;
(六)申请减免学费和困难补助的原则上是经过贫困生认定被认定为特别困难的学生,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父母双亡,家庭生活以救济为主,无其它经济来源,本人无其它资助者;
2.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如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3.来自偏远山区;
4.家庭遭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经济困难。
(七)申请临时生活困难补助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学生家庭突然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2.学生突遇父、母亡故,生活费无保障;
3.学生父、母身患重特大疾病,失去工作和经济来源,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4.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发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家庭经济负担困难;
5.学生因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而未达到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缺少基本生活费和学习生活物品;
6.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学生。
二、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及临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减免学费每人每学年1500元;困难补助每人每学年1000元,临时生活困难补助每次500元。
三、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及临时生活困难补助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
根据减免学费的申请条件,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新余学院减免学费、困难补助申请表》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复印件;
(二)班级推荐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组织本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多数同意方可推荐;
(三)学院初审
二级学院奖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3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同学,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意无意议的初审汇总名单连同申请表等材料及时报报校学生奖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工处);
(四)学校审定
校学生奖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工处)根据各二级学院的初审结果,组织校级评审会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最终评审结果报校领导审定。
四、申请、审定时间
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在每年10月初申请,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的申请、审定除寒暑假期间均可申请。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参评学年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
(一)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
(二)有不正当消费行为,如购买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在餐馆、酒吧有高消费行为等;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四)经常进入营业性网吧,沉迷网络娱乐;
(五)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等高额支出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性困难;
(六)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列班级后10%;
(七)有不诚信行为或接受资助后不积极参加班级活动、不服从教育管理;
(八)通过弄虚作假方式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九)违反校纪校规等受到各级各类处分。
(十)已经享受其他资助,如国家助学金或接受社会资助的金额超过1000元;
(十一)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
六、减免学费、困难补助、临时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至学生银行账户或抵缴学杂费。
七、二级学院对享受减免学费和困难补助的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除需全额追回所得资助费用外,并依据《新余学院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自2016年9月1日起试行,原《新余学院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实施办法》废止。
新余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稿)
(余学院办发〔2016〕4号 2016年7月20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使学生更好地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感,增强学生的自立意识,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和职业道德,锻炼品格毅力,提高综合素质,帮助学生、特别是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高等教育法》和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和江西省教育厅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的学生助学方式。
第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学有余力,不能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每学期有2门以上(含)科目成绩不及格的,不得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为了保证学习的时间,学生在学期内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每周一般不得多于8小时,每月一般不得多于35小时。
第五条 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包括审批工作细则,规划、部署、协调、指导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除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授权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校从事活动。
第八条 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该办公室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在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其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校内岗位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和审批;
2.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核定、管理和发放;
3.组织学生勤工助学思想教育和必要的劳动培训;
4.考核校内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
5.其他关于校内勤工助学的具体事务。
(二)校外岗位
1.组织学生勤工助学思想教育和必要的劳动培训;
2.校外勤工助学岗位信息的收集、鉴别和发布;
3.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登记和管理,组织学生、校外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4.做好校外用人单位的联系沟通及与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应该积极关心、支持和配合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协助学生工作处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从学校学生资助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 校外学生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三条 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长期的,临时岗位是为临时性、突击性的工作任务设置的岗位。固定岗位的设置须从严掌握,从严审批。
第十五条 固定岗位需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三天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置申请。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由校内用人单位自行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 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个学生。如果学生课程多,工作时间少,校内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一个岗位聘用两个或多个学生,但只按照一个岗位支付报酬。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自行设置并支付报酬的岗位及用工情况,应及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 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有三种:按小时计算、按月计算和按工作量计算。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按工作量计算均可,固定岗位一般按月计算。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的确定由申报单位事先确定申报,以学生工作处正式审批为准。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按小时计算,每小时劳动报酬为8元;按月计酬,每月300元。按工作量计酬,参照每小时计酬的标准酌情掌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某些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但是最高每小时不得超过10元,每月不得超过600元。
第二十条 固定岗位劳动报酬,每学期按5个月发放;临时岗位劳动报酬,在临时性工作完成后发放。用人单位需填写《新余学院勤工助学报酬发放登记表》,留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支付办法是:用人单位按月制表报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制表由财务处支付。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支付。校内创收单位接收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的,须全额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应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联合做出调整计划,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在勤工助学办公室(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名登记,填写《新余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附件一),提供与勤工助学有关的个人情况,包括工作意向、可支配时间等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申请操作程序
1.校内勤工助学,由校内用人单位向勤工助学办公室(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申请,填写《新余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登记表》(附件二)。
2.由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设置并公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采取指定和自愿相结合的办法安排学生上岗,各二级学院也可向勤工助学办公室(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勤工助学办公室(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序登记后视岗位需求情况安排学生上岗。
3.校内用人单位同意聘用后,与学生签订《新余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协议书》(附件三)。学生即可开始工作。
4.校内用人单位负责学生的岗前培训,在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
5.勤工助学办公室(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学生的劳动表现,发放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工作程序
1.校外用人单位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合法、有效的申请,由勤工助学办公室(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选择、审批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办公室(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也应积极向校外助学单位推荐学生。校内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与社会企业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须事先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以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保障。
2.勤工助学办公室(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和帮助学生与校外用人单位签订《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附件四)。
3.校外用人单位负责学生的岗前培训,在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
4.校外用人单位根据事先协议核发给学生相应的劳动报酬。勤工助学办公室(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担相应的督促和协调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定期检查、监督校内外勤工助学的情况。学生在从事校内外相关勤工助学活动时,应自觉服从勤工助学办公室(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管理。
第七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生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
1.通过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2.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3.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
4.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合理保护。
(二)学生的义务
1.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介绍自己情况。
2.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勤工助学协议书的协议条款。
3.不得从事违反法律规定、有损学校形象、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用人单位的权利
1.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2.校外用人单位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与学生协商劳动报酬的标准。校内用人单位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报酬的建议。
3.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二)用人单位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
2.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的、不适宜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
3.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4.诚实守信、实事求是介绍本单位的有关信息情况。
第八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将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之中。
第三十条 未经学校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学校其他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校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导致学习成绩下降明显,学校可以视情形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对利用勤工助学名义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凡严重违反勤工助学工作纪律,经常缺岗或长期不到岗者,取消该生勤工助学申请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勤工助学办公室(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六、招生就业
新余学院招生工作考核办法(修订稿)
(余学院办发〔2016〕5号 2016年8月2日印发)
招生工作是全校性的基础工作,需要全校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员工积极参与,通力合作。为促进各学院积极主动参与招生工作,圆满完成招生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校齐心协力,学院共同参与,完成招生计划,提高生源质量
二、招生目标
完成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本、专科招生计划数。
三、招生工作考核项目
(1)工作队伍及责任落实
有稳定的工作领导小组,人员齐备,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具体负责本单位招生工作,积极配合学校招生工作
(2)网络维护运行
招生相关的专业介绍、师资信息,稳定的工作人员和咨询方式、能及时更新招生信息,有效扩大社会推介力度
(3)招生宣传
在高考前负责责任范围内中学、市县教育局或招办宣传推介,有招生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总结和相关宣传图片资料
(4)一志愿完成率
新生填报本单位所属专业第一志愿人数与招生计划数比例
(5)录取率
本单位所属专业新生录取数与计划数比例
(6)报到率
报到人数与录取数比例,准确掌握并及时上报新生变动情况,按学校要求做好迎新维稳服务工作,采取措施提高报到率
(7)退学人数
注册学籍后,学生有无退学,有无具体措施
四、考核办法
具体考核办法见新余学院二级学院招生工作目标考核指标。
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各学院业务考核及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并每年举办一次全校性招生工作总结研讨会,对招生工作考核优秀单位进行表彰及奖励。第一名奖励30000元,第二名奖励20000元,第三名奖励10000万,用于学院招生工作。
五、附则
(1)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各学院的招生工作目标考核,作为业务考核、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单位可在实施过程中提出修改意见,以便进一步完善。
(3)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毕业生就业基地建设办法
(余学院办发[2017]2号 2017年3月20日印发)
学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培育和建设,是做好学校就业工作的基础和核心,建立数量合适且稳定的毕业生就业基地是保证毕业生充分有效就业的关键。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毕业生就业基地建设,逐步建成符合学校专业特色、人才培养需求的毕业生就业基地群,充分发挥就业基地的就业服务功能,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提高就业率和就业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毕业生就业与基地建设良性互动为导向,以“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为核心,遵循“立足江西,面向全国,服务社会”的原则,切实加强与各类用人单位的合作,开拓就业市场,服务专业建设,为毕业生提供稳定、实效的就业平台。
二、建设目标
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发展目标,建成一批能够满足学校毕业生就业需要的稳定、优质就业基地。建立以二级学院为主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为支持、就业基地持续稳定吸纳毕业生有效就业的就业基地网络,形成以基地带动市场,以市场促进就业的体系。
三、建设原则
(一)对口原则
就业基地建设要从我校的学科专业特点、人才培养目标出发,充分结合就业单位的条件和需求,有效满足专业对口率和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实际需要。
(二)互惠原则
就业基地建设要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充分利用学校的智力资源优势,加强与就业基地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见习实习、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合作,促进学校和就业基地共同发展。
(三)稳定原则
就业基地建设要做到持续性地合作共建。学校应优先为合作就业基地推荐毕业生,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和支持;基地应优先吸纳学校毕业生就业,为学校专业建设及人才培养谏言献策。
四、建设要求
(一)制定科学合理的建设规划,明确就业基地的建设目标、内容、进程和责任联系人,组织师生,有计划地开展就业基地建设工作。
(二)分工协作,明确职责,分级分类开展建设工作,形成以二级学院为主体、学校就业工作部门为支持,校院两级协同配合的基地建设工作格局。
(三)按照服务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专业特长,重点立足政策鼓励支持,可持续发展的行业、企业和地区,确立就业基地建设的着力点,积极开拓与专业相关的就业基地,有针对性地开展创建工作,做到各专业都有相匹配的稳定就业基地。
(四)形成良好的合作机制,不断加强与就业基地的合作,实现毕业生人才优势与用人单位人才需求的有效结合和良性互动。
(五)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就业基地建设水平。
五、建设内容
明确就业基地共建的内容和职责,签订“就业基地协议书”。
(一)学校建设的内容
1.加强与各市县人保局、教育局、人才市场等单位的联系合作,主动联系符合基地建设要求的相关就业单位,做好就业单位与二级学院的联络、沟通与协调。
2.统筹开展就业基地建设的规划和组织协调,促进二级学院加强与就业基地的联系,为就业基地建设提供服务。
3.成立新余学院大学生就业指导委员会。聘请二级学院主要领导、就业负责人、专职人员、专业教师及相关就业基地负责人、专家为成员,定期举办就业联席会,广泛征求各成员单位对学校就业工作、就业质量、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就业基地建设水平,推进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招生—培养—就业良性互动机制的形成。
(二)学院建设的内容
1.确定就业基地负责人和联络人,负责主动与就业基地联络、沟通,确定有关毕业生就业事宜,了解和掌握需求信息,主动向基地介绍学校毕业生情况,提供毕业生信息,推荐毕业生。
2.加大对就业基地的校内宣传,配合就业基地来校开展就业指导和推介,让学生了解用人单位的需求,拓宽就业视野。
3.邀请基地单位参加校园招聘会,配合就业基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毕业生就业洽谈会、供需见面会等,为用人单位选人用人提供便利,优先满足基地的用人需求,积极向基地推荐优秀毕业生。
4.在就业基地人员不足的情况下,积极支持并推荐优秀毕业生到就业基地进行实习实践,推进实习基地与就业基地的融合性建设。
5.积极参与就业基地组织的重大活动,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6.充分挖掘和发挥资源优势,为基地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7.向就业基地授予“新余学院就业基地”牌匾。
(三)就业基地(单位)
1.持续稳定接收我校毕业生就业,并指派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加强对毕业生的管理。
2.及时向学校发布岗位需求信息,并优先录用我校毕业生。
3.积极参加我校举办的校园招聘会、推介会等活动,为毕业生求职就业畅通渠道。
4.协助我校做好毕业生就业质量、满意度等跟踪调查,为我校的就业工作、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供反馈信息。
5.积极参加我校大学生就业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以及相关学术交流活动。
6.向新余学院授予“人才培养基地”牌匾。
六、建设评价
1.按每50个毕业生至少建设1个就业基地的标准,确定该届毕业生就业基地建设总量。少于50人的情况按进1取整计算。
2.每个就业基地需正常吸纳我校毕业生,且学院所有就业基地每年稳定吸纳毕业生数量达到学校要求。稳定吸纳毕业生数量以当年省就业办对毕业生就业材料审核通过为准。
3.就业基地在考核前必须在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备案。
4.就业基地建设质量纳入学校年度就业工作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就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七、转型发展
新余学院企业入驻项目管理办法
(余学院办发〔2016〕1号 2016年4月25日印发)
新余学院产教融合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产发中心”)是学校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重要平台,为更好地服务入驻产发中心的企业与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产发中心由新余学院转型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转型办”)负责建设与管理。
第二条 产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搭建校企合作育人平台,积极促进产教深度融合。
第二章 入驻条件与申请程序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项目可入驻产发中心:
(一)具备法人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实体企业,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具备核心技术的创新型企业,已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拥有已授权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可优先入驻。
(三)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实力,拥有一定数量的高素质研究开发人员。
(四)具有参与学校人才培养的意愿,为学校师生提供创新创业创意教育的企业真实环境。
第四条 转型办定期受理企业入驻项目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入驻的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入驻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有:《新余学院企业入驻项目申请书》;企业简介;法人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入驻企业与二级学院各自上报项目负责人,并列出项目实施计划及预期成果;
(三)转型办初步审查并经专家评审后,上报学校审批;
(四)审批通过的项目涉及的入驻企业、二级学院与转型办三方共同签订《新余学院企业入驻项目协议书》。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产发中心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免费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场地以及网络端口、电源接口、吊扇(落地扇)等设施;
(二)对企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企业代码、银行开户手续提供服务;
(三)联系有协作关系的咨询企业,为企业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
(四)协助企业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 相关二级学院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方案,积极支持入驻企业的各项工作,配合转型办开展的各项活动,及时向转型办上报阶段性成果。
第八条 转型办对入驻企业开展日常管理:
(一)入驻企业改变预定入驻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的,企业负责人须提前15天提出书面报告;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随意变动实施内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企业变更、重新注册等事宜;
(二)严格执行《新余学院企业入驻项目协议书》,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学校开展各种工作;
(三)入驻企业不得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对本企业经营场地进行转包或分包;
(四)在转型办备案的企业入驻项目,以校级创新项目的形式动态跟踪管理,并对参与项目的学生给予素质拓展与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
(五)转型办对入驻企业运行情况每年度进行考核评比,并纳入相关二级学院年终转型工作绩效考核;项目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入驻企业,转型办有权予以清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六)转型办根据考核情况,认定入驻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新余学院企业入驻项目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产发中心,入驻企业在收到《新余学院企业入驻项目退出通知书》后的30日内,须结清相关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
(1)项目中止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严重或屡次违反产发中心有关管理规定的;
(3)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的;
(4)其他原因等不适宜在产发中心继续进行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转型办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企业入驻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办法(试行)
(余学院办发[2017]1号 2017年3月2日印发)
为深化产教融合,更好地服务入驻产教融合发展中心的企业项目,提高项目运作效率及实施成效,进一步增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构建校企合作协同育人平台,根据《新余学院企业入驻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范围
1.已入驻产教融合发展中心正在实施的工作室项目。
2.项目预期成果评审或鉴定可行的项目。
3.原则上每个项目的资助周期为一年以内(含一年)。
二、资助经费来源
1.在学校转型发展专项经费年度预算中明确企业入驻项目的资助经费,并实行专款专用。
2.企业赞助经费。
三、经费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人填写《新余学院企业入驻工作室项目登记表》、《新余学院企业入驻项目经费使用申请表》,交学校转型办申请及登记,转型办审核,经转型办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从转型发展专项经费列支划拨到项目组。
2.申请入驻产教融合发展中心的项目,在新余学院企业入驻项目申请书中详列项目预算经费使用明细,并向转型办申报经费资助,资助经费不超过3000元;对于确有市场发展潜力和创新设计的产品或方案或竞赛,经过专家评审后,可追加资助资金,追加资金最多不超过1万元。
3.申请人为已经在转型办备案的企业入驻项目的校内工作室负责人,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四、经费使用及管理程序
1.经费使用范围
(1)项目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用;与项目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和交通费;资料与报告印刷费等。
(2)材料费:原材料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
(3)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开展工作所需经费。
(4)项目鉴定评审费:指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鉴定评审的费用。
2.经费使用与管理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新余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及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五、经费支付和报销办法
1.为有效的推动项目开展,项目经审批通过之后,经费的50%可以预支或借支。
2.项目经费报销由项目组负责人签字并附上企业对项目实施情况的鉴定意见、项目经费预决算表和项目绩效报告,经正常财务签字报销流程后,凭经费使用本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3.所有费用报销采用学期报销的方式,报销时间集中在每年的6月份或12月份。
六、附则
1.当年已经入驻产教融合发展中心的项目参照本办法实施。
2.承担项目的校内负责人参照《新余学院教师教研工作量计算及考核办法》(试行)中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指导教师工作量C类给予认定,参与项目的学生参照《新余学院学生素质拓展与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给予创新实践学分认定。
3.在校内其他相关平台申请项目经费的不在本办法之列,如经查实,经费立即追回。
4.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新余学院校地(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余学院发〔2017〕2号 2017年4月17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四、五、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产业转型升级和公共服务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主要路径,推动学校向应用型本科高校转型,进一步规范学校校地合作办学的管理,理顺校地合作的不同类型,加大校地合作的资助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地合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项目运作的方式,加强学校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其他高校以及科研院所等在人才培养、课程建设、员工培训、企业挂职、兼职教授、实习就业基地建设及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与科技服务等产学研合作方面的密切合作,不断创新校地合作的载体、模式和机制,增强合作的可持续性,提高合作质量。
第三条 校地合作应紧紧围绕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形成学校连接社会、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平台。校地合作项目的选定和实施应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需求,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符合学校实习实训基地的运行或基本设置条件,同时满足合作单位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充分体现“合作、发展、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地合作的管理按照“1+3+N”工作模式,由校地合作中心牵头协调,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校地合作前期的论证和签约工作,教务处、科研处、招生就业处等三个部门按照校地合作的具体类型和业务范围在校地合作实施过程中进行归口管理,管理职责以学校现有部门的制度为依据。校地合作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校地合作工作牵头和协调工作,制订校地合作学校层面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开拓与地方合作交流渠道,拓展合作区域和领域;
(三)负责学校与企业合作初期事务的对外联络、协调、管理工作;
(四)负责初审各类校地合作协议以及校地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统计和总结等工作;
(五)审核、管理校地合作项目合同,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对项目进行跟踪、督查、协调、评估和考核;
(六)建立对外合作项目及相关工作信息库,牵头配合相关业务部门收集发布学校科教成果信息、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信息以及合作需求信息;
(七)建立完善校地合作校级层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有效运行机制,构建适合我校实际的校地合作工作模式。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单位)成立校地合作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为组长,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校地合作项目的开拓、实施和总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二级学院专业设置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校地合作年度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主动开展校地合作项目的调研与合作项目的洽谈,起草和修改校地合作项目实施方案,并参与完成校地合作协议签订的相关工作;
(三)校地合作过程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
(四)根据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的需要,组织专业教师到合作单位挂职锻炼和聘请合作单位工作人员作为兼职教师等交流活动;
(五)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地合作模式,做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和产学研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工作,依托校地合作项目共同实施应用型课程开发、共建实习就业基地等工作,同时,做好本院校地合作工作成果的统计、总结和推广工作;
(六)做好校地联系交流、校地合作项目年度效益评价和校地合作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章 合作要求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在开展校地合作工作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校地合作中的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型实体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实力、具有参与学校人才培养的主动意愿,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与学校的学科专业发展及人才培养目标的关联度高,具备为学校师生提供创新创业创意教育的企业真实环境的条件。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合作项目要与学校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紧密结合,具有较强的可实施性,要能够有利于促进人才培养在学生应用实践能力上的提升,有利于促进人才培养在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上的提升,有利于促进学校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上的提升。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对学校办学、人才培养没有意义的;
4.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合作形式
第七条 符合以下十种形式中任意一种的均视为校地合作:
(一)订单合作模式。校企双方开展订单培养合作,明确专业招生的规模或就业的数量,具体设有定向委培班、企业冠名班、企业订单班等。
(二)工学交替模式。学生在学校上理论课,在合作企业接受职业、工作技能训练,每学期实施轮换。
(三)教学见习模式。学生到合作企业对进行现场观摩与学习;并安排学生实地参与相关工作、参与管理等。
(四)顶岗或教育实习模式。学校推荐与学生自荐的形式,到用人单位进行为期半年以上的顶岗实习或师范专业学生进入学校为期三个月的教育实习。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管理,合作教育培养。顶岗实习结束后用人单位优先录用我校优秀毕业生。
(五)政用产学研模式。和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其他高校以及科研院所等开展产学研活动,形成优势互补的科研优势,共同申报横向课题、开展校企合作研发、技术推广或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等,同时,将本科生带入科研团队和项目,在合作研发中参与人才培养,指导毕业设计,实施科研反哺教学。
(六)共建校内外实习实训及就业基地。学校根据专业设置和实习教学需求,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在有发展前景又有合作意向的企业建立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及就业基地。
(七)合作经营实训基地。企业利用学校实训设备、场地和实习学生,减少生产成本,获得更大利润;学校借助企业生产投入和技术指导,减少教育成本。
(八)举办校企联谊会及企业家报告会。定期举办校企联谊会,聘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家、技术专家及管理专家等承担课程教学或举办专题讲座。
(九)企业入驻。在校企双方协商合作的基础上,企业以项目的形式入驻学校产教融合发展中心。
(十)共建产业(行业)学院。按照专业群对接产业链的要求,以我校专业群建设为依托,以原有二级学院为母体,邀请行业产业知名企业,共同构建产业学院。
校地合作开展其他形式的活动可依据合作内容归入以上各相应条目中。
第五章 项目运作
第八条 校地合作项目按项目情况分类审批。各二级学院在与企业相互考察磋商的基础上,确定合作事宜,报学校立项审批。
(一)立项申请
开展校地合作项目的二级学院,填写《新余学院校地合作项目立项申请书》,报校地合作中心办理立项审核手续。
(二)立项初审
校地合作中心组织学校教务处、科研处、招生就业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对校地合作项目进行初审,并形成遴选初审意见。
(三)立项审批
1、校地合作项目经初审后,上报分管副校长审查;
2、校地合作一般项目,如教学见习、顶岗实习、工学交替、订单合作、政用产学研合作、企业入驻、举办校企联谊会及企业家报告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等,由分管校领导报校长签字同意后实施;
3、涉及学院人、财、物的校企合作重大项目,如共建产业学院、涉及学费分成专业共建的校地合作、涉及专业招生计划和规模数量要求的订单培养、涉及共同投资建设的校内外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涉及共同投资建设科研平台的政用产学研合作、合作经营实训基地等,及校企合作项目中有涉及“三重一大”事项要求的,需经学校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该项目是否同意立项,经研究同意的,由校长签字后实施。
第九条 批准立项的校地合作项目,协议书经咨询学校法律顾问后,应签订校地(企)合作协议(合同)书,重大的校地合作项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其他校领导)签署协议(合同)书。一般的校地(企)合作项目由校长直接委托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教学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签署协议(合同)书。
第十条 校地合作项目签约立项后,应将校地(企)合作协议(合同)书(含纸质、电子版)原件副本交由校地合作中心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校地合作签约立项的项目,学校将通过补助的形式对项目予以资助,一般项目3000元经费,重大项目5000元经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调研支出,其中含差旅费、会务费、交通费、专家论证费、专家讲座费、通讯费、图书购置费、资料打印费等。
第十二条 校地合作项目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校地合作中心协同教务处、科研处、招生就业处等相关部门,对校地合作共建、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纳入该教学单位年终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校地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由各二级学院负责整理,并按项目整理归档,及时报送校地合作中心。
第六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每年度初应向校地合作中心上报校地合作工作计划,及时反映校地合作工作的进展,年度末上报校地合作工作总结,总结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校地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承办项目的二级学院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明列仪器设备清单,由后勤处统一管理,承办项目的二级学院不得擅自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所有校地合作项目都需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地合作中心负责解释。
八、师资队伍建设
新余学院师德考核实施办法
(余学院党发〔2017〕7号 2017年4月18日印发)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院校,建立健全学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引导广大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新余学院章程》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全校所有在职教师。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等六个方面。
第四条 考核原则: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我校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增强我校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体地位,激发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以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统一。
第五条 学校成立师德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校师德考核工作,审定考核结果。各二级学院成立师德考核小组,具体组织本学院教师师德考核工作。
学校师德师风考核领导组组长:党委书记、校长;
副组长:分管人事、教师发展、教学的副校级领导;
成员:监审处、党政办、组织部(人事处)、宣传部、校工会、校团委、教务处、科研处、学工处、综治办、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教师发展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及各教学单位负责人。
第六条 师德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根据考核情况,学院可推荐优秀的教师参与学校有关奖励或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七条 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教师年度考核一并进行。由各学院组织,作出考核评价等次。考核方法、程序为:个人自评、综合评议、确定等次、反馈结果、做出评定结论、结果公示、校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结果存入教师人事档案。
个人自评。主要由教师本人对照考核内容和评价要求标准,逐项自我评定,并填写《新余学院师德考核登记表》,上交所在学院。
综合评议。由学院对教师个人师德考核表审核,并组织本学院的教师和学生代表按照《新余学院师德考核测评表》进行测评。作出考核评价等次结论。
结果反馈。由学院党政领导向参加考核的每位教师反馈综合评定结果和等次。确定考核不合格者要写出详细事实说明,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
结果公示。教师本人同意对自己的综合考核评定结果。由学院统一组织,面向本学院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可在学院公开栏、学院网站公示。
第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师德考核结果应确定为不合格,学校将依据教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对涉及违法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造谣传谣,危害社会和学校的稳定以及学校的声誉。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或通过向学生推销商品获取利益的。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九条 师德考核公示无异议的教师,由本人在师德考核表中“被考核人”意见栏签字。
教师本人对学院评定结果有异议,或公示后有情况反映的,由学院负责组织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核实,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综合评定。教师对学院核实后做出的综合评定仍不同意的,可在得知结果后一周内向学校师德考核领导小组申诉。教师本人不申诉或逾期的按照学院综合评定结果确定。
第十条 强化师德监督,有效防止师德失范行为。学校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发挥好学生评教机制在师德考核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一条 学校利用校园网建立的书记、校长信箱,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发现师德失范行为。各学院要及时纠正师德不良倾向和问题,做好劝诫、督促整改工作。学校师德考核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有关情况的收集、汇总。师德考核领导小组对师德问题要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十二条 建立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各学院、师德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教师师德考核作为教师评先评优的首要条件。考核结果是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和聘期考核内容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教师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同等条件下,经学校表彰为全校师德楷模的,在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任、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选培、各类高层次人才评选和表彰奖励时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教师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警告、记过处分期间,教师职务(职称)评审、评优奖励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新入职教师培训实施办法
(余学院党发〔2017〕8号 2017年4月18日印发)
大学教师职业发展的初始期,对教师今后的的成长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新入职教师培训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做好新教师的培训工作有利于新教师自身发展和学校师资队伍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我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结合我校新入职教师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培训目的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有”好老师标准和要求,通过多渠道、多方位的培训,帮助新入职教师尽快适应岗位要求,提高新入职教师对职业定位的认识,提升新入职教师教学和科研能力,培育优良的师德师风,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
培训对象
新入职教师和入校两年内未通过新入职教师培训考核的教师。从非教师岗位转到教师岗位的教师。
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校情校史介绍、师德师风教育、素质拓展训练、教育基础理论学习、教师发展与综合素质培养和教学科研基础能力培训等六个模块。具体内容如下:
1.校情校史介绍
由校领导为新教师上入职第一课,介绍校情校史,提出希望和要求。
由学校相关部门,以专题报告或座谈的形式,介绍其工作内容和相关服务与要求,使新入职教师了解学校的人事管理、教学管理、育人管理、科研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现行工作制度,熟悉工作规则和办事程序,便于新教师清晰工作目标和进行自主管理。
由教师发展中心组织新入职教师参观校史馆等校园场馆,增强新教师对学校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2.师德师风教育
着眼于加强新入职教师对当代教师师德规范、教师职业素质的认识,通过对教师师德修养理论和典型事迹的学习,增强新入职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师德建设的自觉性,引导新入职教师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提高教师师德水平。加强对新教师的纪律教育,组织参观校廉洁文化中心,切实提高新教师的廉洁从教意识。
3.素质拓展训练
组织开展素质拓展训练,增加教师之间的了解、信任和友谊,增强新入职教师团队协作意识与能力。
4.教育基础理论学习
重点围绕《高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四门课程的学习,提高新入职教师的教育基础理论水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修本环节:已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者;在原单位参加过上述课程的培训,并取得相关结业证书者。)
5.教师发展与综合素质培养
通过开展专题讲座和座谈等形式,使新入职教师在充分认识教育工作意义的基础上,明确在教学和科研等方面自我发展的目标,指导教师制定个人职业发展规划,实现教师职业发展的可持续。
6.教学科研基础能力培训
通过专题报告、讲座、研讨会、示范教学等活动,指导和规范新入职教师的教学、科研过程与行为,为他们在教学、科研、服务社会等方面打下扎实基础。
要求与考核
1.培训采取签到制,不得代签;有任何原因不能参加培训的,需提取递交请假条,请假条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2.缺勤学时达到培训总学时30%及以上的教师,均视为培训考核不合格,需要重新参加下一年培训。
3.培训结束后一周内,新入职教师需提交3000字以上的研修报告1份,在导师指导下制定个人职业发展规划书,完成培训过程中要求的相关报告与材料。教师发展中心将根据教师出勤情况及完成要求任务情况给出培训成绩。
4.教师在校内培训成绩合格的基础上,还必须通过校内新入职教师教学基本技能考核,具体要求详见《新余学院新入职教师教学基本技能考核办法》。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新余学院新入职教师教学基本技能考核办法》
附件:
新余学院新入职教师教学基本技能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新入职教师教学能力,建设一支优秀教师队伍,保证我校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校内培训成绩合格的新入职教师。
实施方案及考核
1.新入职教师应明确拟承担的课程教学任务,学院应按照《新余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实施办法》的要求为新入职教师指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有针对性地制定培养计划和措施,并落实随堂听课等教学活动,及时发现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并予以指导。
2.有导师负责指导新进教师准备一次课(2学时)的教案、讲义、授课PPT等教学文档及40分钟的授课内容。在第一学期末,由教师发展中心牵头,组织专家对新入职教师的课堂教学能力做出初步鉴定,并提出进一步整改意见和措施。
3.在第二学期前,由教师发展中心牵头,组织专家对新入职教师撰写的相关教学文档改进情况和讲课情况开展评议和考核,给出新入职教师教学基本技能考核成绩。
4.未通过教学基本技能考核或未参加考核的教师,视为新入职教师培训考核不合格。可在校内培训成绩保留两年的基础上,重新参加下一轮培训中的教学基本技能考核。
5.如连续两年未通过教学基本技能考核,将视为该教师不具备担任教学工作的能力,并将提请学校对其做出转岗等相应处理。
6.未通过教学基本技能考核的教师,所在学院不得安排教学工作。对该教师在此期间已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学校将在相关考核中不予认可。
三、有关要求
1.新入职教师教学基本技能考核是贯彻落实学校人才强校战略、加强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培养与提升的重要举措。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管理,严格落实。
2.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开展与落实是教学基本技能考核的重要环节之一,各学院应为新进教师配备教学经验丰富、学术造诣较高、责任心强的指导教师,加强过程管理,严格考核管理。青年教师导师制具体要求,详见《新余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实施办法》。
新余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余学院党发〔2017〕8号 2017年4月18日印发)
为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帮助青年教师尽快适应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充分发挥学术造诣深厚、教学经验丰富的优秀教师(以下简称导师)的传、帮、带作用,进一步加强青年教师基本业务能力培养,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对象
35周岁及以下的青年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配备指导教师进行专门培养。
1.新进校专任教师中的各类应届毕业生。
2.从事高校教师工作不满2年的新调入的青年教师。
3.从其他岗位新转入教学科研岗位的青年教师。
4.根据实际情况,学校或所在学院认为需要配备指导教师的青年教师。
二、导师的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教风,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工作认真负责,有奉献精神。
2.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学术造诣较深,具备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
3.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特别优秀的中级职称教师可由学院申报经学校批准后担任导师。
4.身体健康,能胜任指导工作。
三、导师的职责
培养青年教师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治学的敬业精神;帮助青年教师熟悉各教学环节,了解教学规律和教学规范,掌握基本教学技能;指导青年教师申报科研(教研)课题并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具体完成以下任务:
制定青年教师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措施和步骤。
引导青年教师科学制定个人职业生涯规划,尽快完成角色转换。
3.指导青年教师过好教学关。帮助指导对象熟悉教学方法、教学技能、教学要求,有计划地安排指导对象试讲、听课。跟踪指导对象的教学工作,指导备课,随堂辅导,并提出改进的建议。每学期听青年教师的课堂教学不少于4学时。
4.指导青年教师过好科研关。指导青年教师开展科研(教研)工作,引导青年教师确立研究方向,帮助青年教师拟定科研计划,撰写学术报告与科研论文,使青年教师掌握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技能,熟悉科研项目申报程序。根据本人现有专业和今后的培养方向,有目的要求青年教师参加科研(教研)项目,培养其团队协作精神。
5.与青年教师保持经常性的思想交流、沟通,督促其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
6.定期检查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改进情况。
7.按要求填写指导记录、提交指导工作总结,指导期满后写出考核评语,评价青年教师教学科研业务能力。
四、指导对象任务
每位青年教师接受指导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在接受指导期内具体完成以下任务:
1.形成明确的职业生涯规划。
2.在导师指导下完成随班听课(每学期不少于4课时)、备课(按规范要求写出详细教案)、公开课等与教学相关的工作。同时还要参与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试讲、指导实验、科研(教研)、专业(课程)建设、工程实践能力培养等业务实践工作。
3.服从导师的指导,主动和导师保持经常性的思想交流和业务交流。指导对象在接受指导期满后,应对自己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等进行总结,并向导师以及所在学院汇报。
4.撰写教学研究论文一篇(可以是未发表论文)。
5.认真填写《新余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手册》。
五、管理与考核
1.各学院根据青年教师的具体情况,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为青年教师确定导师的人选。导师针对指导对象的实际情况制订指导方案,经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统一上报教师发展中心备案,由各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督促、检查、考评导师的任务完成情况。
2.每位导师同时指导青年教师的数量不超过2名。导师在任期中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坚持指导工作的,要及时更换。
3.符合指导对象条件的青年教师必须接受指导和考核,指导对象接受导师指导培养的经历和成绩,纳入其年度和聘期考核内容。指导对象接受指导期满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学院要按指导方案,组织专家通过评议教案、随堂听课、学生评教反馈,考查青年教师教学科研业绩、查看《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手册》等方式对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进行综合考核,青年教师考核合格后方可结束接受指导。
4.指导对象考核不合格者,延长指导期限一年。若一年后考核仍不合格者,将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5.未接受导师指导或考核不合格的青年教师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6.学校将指导青年教师工作作为教师公益服务的重要内容,纳入职务评审和岗位聘任考评范围。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指导对象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导师,当年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不能评为先进个人、不能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等。对指导青年教师工作成绩突出的导师,授予“优秀指导教师”称号并予以表彰。
7.各学院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的情况,纳入学校年终对各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的考评范围。
8.各学院应高度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并把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度作为教师队伍建设、学术梯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进一步细化导师职责与青年教师培养要求,为每一位青年教师制订详细的培养方案。
六、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师发展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教师发展中心和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师发展中心,具体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各学院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工作小组,成员由学院根据需要确定,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的具体实施。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八、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九、教学质量管理
新余学院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纲要(试行)
(余学院发〔2017〕3号 2017年5月4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学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学校建立科学的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形成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长效机制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根本保证。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及教育部等三部委共同下发的《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教发〔2015〕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提高我校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保障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在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外高校质量管理先进理念的同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新余学院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第二条 本《纲要》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充分体现现代教育思想和观念,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紧紧围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推进教育创新,实现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坚持以人为本,应用质量管理的思想方法,加大各类资源的保障力度,加大教学经费投入,健全教学各主要环节的质量标准,加强对教学质量的过程监控和评价,重视教学质量持续改进和激励机制的建设,构建具有我校特色的应用型本科院校教学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 本《纲要》包括教学质量目标系统、教学质量标准系统、教学质量过程控制系统、教学质量评估系统、教学质量持续改进和激励系统、教学质量保障系统共六个子系统。
教学质量目标系统
第四条 教学质量目标是明确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教学质量目标系统包括质量总体目标、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建设目标。
第五条 质量总体目标。学校根据“立足地方、面向全国、接轨国际、独具特色”的服务面向目标,制定学校教学质量总体目标,使教学质量保证体系有效实施并持续改进;教学资源更好地满足学校人才培养的需要,教学设备更完善、课程体系更健全;人才培养工作思路清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运行有序;教师教学水平、学生综合素质得到全面发展;学生对学校教学服务及教师教学效果满意度高、教师对学校教学管理满意度高、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满意度高,办成国家社会满意的教育。
第六条 人才培养目标。学校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学校办学定位,结合质量总体目标,制定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使学校人才培养具备“品德素养好、应用能力强、就业有实力、发展有后劲”的高水平应用型人才特点;实现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七条 专业建设目标。根据学校发展及人才培养目标,确定专业发展与建设目标,明确专业设置条件,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强化专业内涵建设,开展专业结构调整、打造特色专业群,使专业设置符合需求,专业布局与结构更加合理,专业建设达到要求,形成以优势特色专业为主干的专业体系。同时,根据专业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体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构建科学合理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课程体系。
教学质量标准系统
第八条 教学质量标准系统的目标是构建人才培养、各主要教学环节及教学基本建设的质量标准。本系统具体包括培养方案、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教学基本建设质量标准。
第九条 培养方案。培养方案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的总体设计蓝图和实施方案,是学校组织和管理教学过程的根本依据。根据学校定位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需要在进行多方调研,吸收社会、行业、毕业生、在校生等方面的意见,吸纳新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改革成果以及专家研讨的基础上,制定新办专业或修订原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条 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课前环节、课堂教学、课后教学、课程考核、实验教学、实习(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并以此为基础全面规范教学。
第十一条 教学基本建设质量标准。结合学校各主要环节质量标准,制定并完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实习(训)基地建设、教学管理建设的质量标准。
第四章 教学质量过程控制系统
第十二条 教学质量过程控制系统目标是通过监督教学各环节的运行情况,及时控制影响教学质量生成的各个要素,提高教学质量管理水平,保证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该系统由常规教学检查,领导干部、教师听课,教学督导,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教师评学,学生教学信息员反馈,毕业论文(设计)教学检查,专项教学检查,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监测,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和教学异常情况报告等组成。
第十三条 常规教学检查
1.日常教学检查。学校和各二级教学单位通过实行领导、教学检查员值班、巡查的方式,对每日整个学校和各院(部)的教学秩序、学生到课情况、教学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教学活动有序进行。
2.期初教学检查。新学期开学初,学校组织开展期初教学检查,主要内容有:(1)教学准备情况。教室和实验室等教学场所的教学设施准备情况;各教学环节教学任务落实情况;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报告、实习报告等供应和领发情况;教师教学准备情况、课程安排表发放情况等。(2)教学运行情况。主要包括各专业培养计划执行与变更以及审批情况、教学安排及运行情况、任课教师到课情况、学生报到及上课出勤情况、课堂秩序情况等。
3.期中教学检查。每学期期中,学校和各教学单位对各教学环节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教学运行情况。主要包括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的组织和管理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实验开出情况,调(停)课情况。(2)师生教与学的情况。检查教师教学情况:教学进度、教学各环节规范情况、教学态度与效果及听课情况;检查学生学习情况:学生到课率、课堂纪律、学习态度与效果及作业完成情况;检查各二级学院、教研室开展教师教研活动情况;师生座谈会中反映问题的落实情况等。(3)教学基本建设情况。主要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建设、学风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4)教育教学研究情况。
4.期末教学检查。每学期期末,学校组织开展期末教学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检查本学期各项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检查期末考试的组织情况,检查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情况,检查期末考试试卷情况,检查各类教学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检查教学档案归档情况及下学期教学工作的准备情况等。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教师听课
校领导、督导组成员、二级学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和教学管理人员,每学期都必须保证一定时间深入教学第一线全面、客观地了解和掌握教学动态,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对每一学期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和教学管理人员听课情况进行如实统计和通报。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
学校教学督导组依据《新余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学生学习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审议和指导。教学督导的主要内容为:开展听课评课活动,提高教师课堂教学质量;开展学风督导,促进优良班风学风的养成;开展教学管理督导,提升教学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协助开展各类常规教学检查和专项教学评估活动,加强各教学环节规范与质量监控;参与考核评价,保证各类教学考评工作客观公正。
第十六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
包括教师自评、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督导评价四个部分,每学期进行一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成绩根据以上四项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学期总得分,取两学期评价得分的平均值为教师学年教学质量考核最终得分,具体详见《新余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第十七条 教师评学
每学期教务处组织各任课教师依据学生课堂学习状况、作业完成及知识掌握情况等评价指标,对每个教学班级进行评价,及时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对于学生课外实践、暑期社会实践锻炼等第二课堂的学习评价由相应归口单位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教学信息员反馈
在每个学院的每一个班级挑选一名学习成绩优良、工作认真负责、责任感强的学生担任学生教学信息员,负责定期向学校教学质量监控部门反馈“教师教学、教学管理、教学设施及学生学风”等方面的教学信息,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或意见。同时,对于教学管理中的突发事件采取实时反馈的方式,以便学校第一时间掌握情况,及时处理教学问题。
第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教学检查
毕业论文(设计)是本科教学过程中十分重要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是对学生综合运用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训练与检验。为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环节的管理,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学校每年定期组织对毕业论文(设计)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第二十条 专项教学检查
1.实践教学检查。实践教学是应用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为加强对实践教学环节的管理,提高实践教学效果,学校定期组织对各教学单位实践教学的检查,主要是对各教学单位的实验、实习、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等进行综合性的检查。
2.试卷专项检查。学生期末考试试卷是检验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依据,是衡量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为进一步规范期末试卷的命题、阅卷等环节工作,学校定期组织对各二级学院开展试卷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监测
按照教育部《关于在新建本科院校进行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12〕102号)文件精神,我校每年都开展了常态化本科高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工作。通过基本状态数据的采集,促进了学校教学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在学校内部形成了常态监控的机制。要加强对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的分析研究,通过数据发现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
为了确保教学及教学管理中的违纪查处有章可循,学校分别对教学(管理)违规和教学(管理)事故作出了相应的界定,并且明确了相应的处理规定,具体详见《新余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教学异常情况报告
在坚持以上几种信息收集和反馈制度的同时,学校还建立了教学异常情况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凡教学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非正常情况,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隐瞒不报或不及时报告者,均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教学质量评估系统
第二十四条 教学质量评估系统的目标是对教学质量建设和管理各环节进行评价,为进一步改进和提升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提供重要依据。教学质量评估系统包括专业建设评估、课程建设评估、教研室工作评估、院(部)教学工作评估、教师教学工作评估、学生学习质量评估、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评估。
第二十五条 专业建设评估。专业建设在学校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直接体现着学校的整体办学水平与发展思路。开展专业评估工作,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专业体系、推动学科专业结构的整体优化,提升专业建设层次和水平,凝练办学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六条 课程建设评估。课程是实现专业教学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实现教学目标的基础工程,是教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课程评估为手段开展课程建设,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建设,建成一批优质课程和精品课程,能极大地调动教师参与课程建设的积极性,提高整体课程教学水平,从而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教研室工作评估。教研室是学校落实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推行教育教学改革的基层教学组织。定期组织教研室工作评估,对推进教学研究与改革,规范教学管理,强化教学基本档案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教学工作评估。学院教学工作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基石,是组织教学活动,实施各项教学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质量的基本单位。学院的教学工作状态和质量,直接关系并反映学校的教学工作状态和质量。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学院教学工作评估,促使学院做好教学管理工作,推动教学管理改革,完善教学质量保证体系,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 教师教学工作评估。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教学行为是教师教学工作评估的重点,主要内容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和教学研究以及其它相关要素等,评估结果直接与教师的岗位聘任、绩效奖惩挂钩,力求使教师教学工作的评估发挥实际的指导作用。教师教学工作评估主要通过教师年度绩效考核的方式实施,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条 学生学习质量评估。学生学习质量是教学质量的重要内容和表现。对学生学习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时,要以抓学风建设为根本开展工作。要严格考试管理、狠抓考风建设,以考风促学风建设;严格学籍管理,实行学业预警机制;严格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鼓励学生开展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不断完善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要通过实行辅修制、双学位制等改革措施,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通过测评学生考研率、四六级考试通过率、本科毕业生学位获得率等对学生学习质量进行实时监控,为学生学习质量的提高提供条件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评估。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是衡量学校人才培养质量高低的重要依据,学校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论文(设计)创作的过程规范管理、查重、内容审核及答辩等环节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质量评估。
第六章 教学质量持续改进和激励系统
第三十二条 教学质量持续改进和激励系统其主要目标是收集、分析研究、反馈教学质量监控和教学质量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经分析研究、整理后提出质量改进意见,落实改进措施,检查、验收质量改进效果等。同时,辅之以卓有成效的预警机制和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真正实现教学质量保证体系不断自我完善与提高的闭循环系统。该系统主要包括教学质量反馈与持续改进、教学激励与预警。
第三十三条 教学质量反馈与持续改进。该部分包括教学质量信息收集反馈和教学质量持续改进两块内容。
教学质量信息收集反馈指学校教学质量管理部门将收集到的各种来源信息(包括:1、教学质量过程控制系统各环节汇总教学反馈信息;2、教学质量评估系统各环节汇总的教学反馈信息;3、校外教学质量评价汇总的反馈信息,主要指学校通过举办就业招聘会,赴用人单位走访调研、建立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制度及与毕业生经常联系等方式收集社会组织、用人单位、毕业生及学生家长对学校办学质量的评价及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在统计分析和研究后形成各种教学通报、检查评估总结、教学简报及教学质量年度分析报告呈送给学校管理决策机构,学校管理决策机构对于涉及教学管理或各类教学检查方面表现优秀的职能部门或教学单位予以表扬,对于表现不合格的职能部门或教学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另一反面,对于收集的各类教学信息,学校通过教学情况的通报、重大教学事件的实时反馈,将教学信息及时反馈到相应的教学单位或部门,再由教学单位或部门反馈给教师个人或部门管理人员。反馈中注重扶持和鼓励先进;同时,对反馈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并提出整改意见。
对于信息反馈中涉及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或师资队伍建设等内涵建设的问题,学校通过走访调研、加强学习后,通过适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优化专业结构、打造特色专业群,优化课程建设、打造精品课程,增加教学经费投入,加强师资培训,加强转型发展、产学研合作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学校内涵建设,使学校办学质量得到持续不断的改进提高。
第三十四条 教学激励系统包括教学奖励与处罚,该系统是根据教师教学工作表现、教师从事教学管理工作及学生学习效果给予其相应的奖励和处罚。具体主要包括教师教学工作奖励、教学管理工作奖励、学生学习奖励和教学工作惩处四个部分。
1、教师教学工作奖励。教师教学工作奖励主要有:教学名师评选、教学标兵评选、优秀教师评选、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教学成果奖评选及教学单项奖评选。
(1)教学名师评选。学校鼓励广大教师认真履行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职责,积极倡导创先争优的良好风尚,努力在全校教师中树立良好的学习典范,并以榜样的力量带动广大教师积极开展教学改革研究,切实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每两年评选一次校级教学名师,并根据有关文件组织申报省级及省级以上教学名师。教学名师享有教学名师称号和奖金。
(2)教学标兵评选。学校每年评选一次教学标兵,评选范围是学年评价在本学院排名靠前的教师,通过教学业绩、教学研究和教学资格的审核评比,进入最后的课堂教学及教书育人述职环节,评选出学校的教学标兵人选,从而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促进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3)优秀教师评选。学校每年按一定比例评选优秀教师,评选侧重我校一线专职教师,以表彰和奖励表现优秀的一线专职教师,调动一线专职教师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教学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升。
(4)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为全面适应高等教育和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快我校师资队伍建设,调动广大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发展、课程建设,全面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学校原则上两年选拔一次校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5)教学成果奖评选。学校鼓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对在教学工作中反映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学成果进行评奖。
(6)教学单项奖评选。学校每学期分别举行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多媒体课件制作比赛、优秀教案评比、优秀试卷评比等多种教学竞赛活动,进一步强化教师教学质量意识,激发教师钻研教学、积极改革教学内容、手段与方法的热情,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技能和教学水平。
(7)年度绩效考核奖励。学校对年度教学工作考核成绩突出的教学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2、教学管理工作奖励。主要指学校先进教育工作者评选,学校每年按一定的比例评选先进教育工作者,以表彰和奖励表现优秀的教学管理人员,调动教学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教学管理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3.学生学习奖励。主要指针对学生在校表现及学习成绩,每年按比例评选一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教学信息员,对应届本科生考取研究生进行奖励等,以表彰和鼓励先进。
4.教学工作惩处。学校对严重违犯教学规范的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进行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并处理,情节较轻的教师进行通报批评;对因教学事故受到处理的教师在职称评定时实施一票否决。
第七章 教学质量保障系统
第三十五条 教学质量保障系统包括教学质量组织保障系统和教学质量条件保障系统。
第三十六条 教学质量组织保障系统的目标是在学校党政领导下,按照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的总体目标,推动各个教学质量保障子系统开展工作,协调各系统之间的关系,形成合力;协调学校各职能部门的关系,统一调配校内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保证实现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目标。学校党政一把手是学校整体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在学校办学资源的配置上,要保证教学人力、物力、财力的切实落实。学校各职能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本部门保障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把保证教学条件、保障教学运行作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强化服务意识,在工作安排上应体现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组织保障系统主要包括校长办公会议、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教务处、二级学院(中心)、各相关职能部门、教学督导组、学生教学信息员等。
1.校长办公会议是教学质量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依据学校的办学目标进行决策,质量管理的指向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2.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质量评价、审议和咨询机构。审议教学系列的质量标准、评估方案、指标体系及标准。审议各项评估结论。审议各专项评估专家组提交的有关教学整改的建议。对重大教学问题进行论证,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3.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是学校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部门,是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工作的主要执行机构,负责对全校教学质量进行督导、反馈、监控和评估。
4.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是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教学工作进行布置、检查、管理和指导。
5.二级学院(中心)作为教学业务部门,是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实施的主体,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保证本单位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的正常运行,按时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
6.各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本部门工作职责,做好教学质量保障工作,对分管的教学质量管理工作开展调研,并反馈信息。
7.教学督导组协助对全校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及教学工作状态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开展“督教、督管、督学”活动。
8.学生教学信息员作为沟通教师与学生、教学管理部门与学生交流的桥梁与纽带,便于学校教师和教学管理部门及时了解教与学的状况,从而不断改进教学工作和教学方法。
第三十七条 教学质量条件保障系统是教学质量的各项物质保障。该系统主要由教务处、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财务处、后勤处、招就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学工处、工训中心和图书馆等教学管理和服务部门组成,这些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定期召开碰头会,讨论并分析教学工作中存在的各项问题,提出实现教学目标所需要的条件标准,包括教学经费划拨、师资及教学管理人员配备、教材的选用、实验设备及实践场所的配备、互联网的通畅、学习环境的营造和学风的养成等,为教学质量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条件保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纲要》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教学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构建与学校相应的教学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九条 本《纲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纲要》由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关于加强本科教学质量监控
与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
(余学院发〔2017〕4号 2017年5月4日印发)
教学工作是高校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高校发展的生命线。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等文件精神,强化本科教学规范化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加快构建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及其长效机制,现就加强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营造教学质量监控氛围
(一)强化教学质量监控工作意识
强化舆论引导,大力宣传教学质量监控的制度规范和作用意义,提高广大教师与教学管理人员对教学质量监控在促进学校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保障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等方面重要作用的认识,逐步树立重视教学质量、强化质量监控的工作意识。各教学单位、各教学管理职能部门要全面认识、深刻领会,切实把学校发展思路和人才培养目标贯彻落实到各项教学工作中,夯实我校本科教学基础地位。
创新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局面
通过开展教学质量监控的组织建设与制度建设,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举办常态化的检查评估、评奖评优活动,加强教学全过程的质量监控,将教学质量监控纳入工作计划之中、教学质量监控纳入工作考评之中,形成教学监控全员参与、教学过程全程监控的工作局面。
二、制订(修订)教学工作质量标准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学校办学定位,明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制定学校教学质量总体目标、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目标,构建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指标体系。制订(修订)完善包括人才培养方案、课堂教学、课程考核、实验教学、实习(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同时,结合学校各主要环节质量标准,制定并完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实习(训)基地建设、教学管理建设的质量标准,在制订(修订)质量标准时,要注意尽可能量化,使其操作简单易行。
三、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组织机构
(一)积极探索分级教学管理体制
完善学校、二级教学单位两级教学管理体制,明确各自的教学管理职责和目标,扩大二级教学单位教学管理的自主性,建立健全基层教学管理组织,加强教学管理队伍的建设,稳步实现教学管理工作重心下移。
学校建立以校长为主任、分管教学副校长等为副主任、各二级教学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教务处、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学工处、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的教学委员会,加强对全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检查、评估和监督。
(二)建立学校、二级教学单位两级监控体制
校级教学质量监控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负责,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具体实施。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要根据学校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制定教学和教学管理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和评价标准。学校、二级教学单位教学质量监控部门要按照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管理、科学管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教学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评价、反馈、整改,及时调控教学过程,保障教学质量形成不断提高的良性循环。
各二级教学单位是组织教学活动、落实各项教学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质量的基本单位,党政一把手要切实关心本单位教学质量管理工作,充分掌握本科教学工作的情况,定期召开教研室和实验室主任以上管理人员参加的教学工作会议,研究本单位本科教学质量问题,建立教学质量监控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监控措施,加强教学质量监控。
四、建立健全教学工作规章制度
要以教育部本科教学合格评估指标体系为标杆,重新审视并依法修订学校层面的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要从制度上规范教学过程监控体系、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教学基本建设监控体系和教学组织系统监控体系,逐步实现对教学质量的全面监控和全程监控。要重点修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和教学管理人员工作规范,完善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的聘任、考核办法,改革学生学业评价办法,同行专家和领导听评课制度,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制度,教学专项评估制度,教学督导制度,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制度,学生教学信息员制度。各二级教学单位要根据学校文件精神,制订适合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五、强化教学运行过程质量管理
各二级教学单位、各教学管理职能部门要加大对课堂教学、课外指导、考试、课程设计(学年论文)、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过程的关键环节质量监控力度,严把教学运行过程质量关。在课堂教学方面,要严肃教学工作纪律,严格教师教学规范,对于发生教学事故的教师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教育处理;实行学校、二级教学单位各级领导听课制度,加强对课堂教学这一教学主渠道的质量监控;建立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教学观摩和教学经验交流会,以利于教师之间相互学习借鉴,提高教学水平。在课外指导方面,建立教师课外指导工作制度,加强教师对学生的指导,增进师生的沟通和交流。在考试方面,改革考核评价方式,编写好考试大纲,严肃考风考纪。在专业实习方面,一方面要加强专业实习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强实习基地建设,为专业实习提供良好的条件。要加强对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过程的质量管理,不断提高课程设计(学年设文)、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
六、开展教学工作质量评价和评估
教学质量评价和评估是监控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控的必要措施。要重点做好三种评价和三类评估,即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评价、本科课程考试试卷质量评价和课程建设评估、专业建设评估、二级学院教学工作评估。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应采取教师自评、学生网上评教、同行评价、督导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每学期对全校范围内必修课和选修课主讲教师的课堂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课堂教学准备情况、课外辅导答疑、教师教案本、听课记录本、教学进度表及作业批改等方面进行有效评估,促进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研能力。同时,要建立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评价体系和本科课程考试试卷质量评价体系。
课程教学质量评估注重优质课程(精品课程、示范课程)的比例,全面审核课程教学目标、大纲内容及与之相适应的教学设施、教学队伍的完备度,教学方法、手段的先进度,课程教学的规范度(课程简介、教学进度表、课程考核等)及教学效果等,并注重学生的反馈情况。
专业教学质量评估着重考察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计划及与师资队伍建设相应的课程建设和实验室建设以及建设经费投入使用情况,专业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学生就业情况等;优势特色专业要着重评估该专业在全国全省的地位和影响。新专业要着重评估受学生和社会的欢迎程度。
二级学院教学工作评估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指标体系,结合各学院教学工作实际执行。
七、加强教学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反馈与调控
教学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反馈、调控是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重要环节。教学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信息量庞大,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教务处、人事处、招就处、学工处、团委、图书馆、后勤处、财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工程训练中心以及各二级学院要根据本单位(部门)在教学质量监控方面的工作职责,积极开展教学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反馈与调控,加强教学质量管理工作业务档案的管理。
八、完善教学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学校制定教学质量评估考核奖惩办法,对通过评价和评估、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教学质量较差未通过评估的,责令其整改,发现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教学事故、影响教学质量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各教学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奖惩办法,以进一步建立与完善教学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本科教学工作可持续发展。
新余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余学院发〔2017〕5号 2017年5月4日印发)
为加强我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更加科学、规范、公平地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入教学工作,促进学校整体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11〕2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在原《新余学院教学质量评价办法》(余学院发〔2013〕1号)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原则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与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相结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结合学校自身发展和办学特色,坚持教学过程评价与教学结果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评价的原则,坚持激励和引导的原则,促进教师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评价对象
本办法的评价对象包含我校所有从事普通本科、专科理论与实践教学工作的在岗专、兼职教师和外聘教师。
上课少于一年的青年教师其评价结果只作为参考,不参与排名。
三、评价方式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每学期评价一次,采取教师自评、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督导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教师自评占5%,学生评价占80%,同行评价占5%,二级学院督导评价占10%。
教师自评(占5%)
教师主要从教学态度、教学基本功、教学方法、教学效果、教学改革等方面进行自我评价。在进行自我评价时,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谨慎的态度,真实反映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最后完成自我评价表(见附表1)。
(二)学生评价(占80%)
1.学生评价采取网上评教的方式,由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组织,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具体实施。学生根据教学质量评价指标(见附表2)对承担本班教学任务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2.各二级学院在评教前要组织学生学习评价指标体系,提高学生对评教目的和意义的认识,认真对待评教工作,较好地掌握评价标准,客观地反映教师的教学质量,充分发挥学生评教的作用。每个学生必须对自己本学期所学课程的所有任课教师进行网上评教,否则不能进行网上选课。
3.承担多门课程或多个班级教学的教师,其学生评教得分取平均值;课程参评率低于50%的评教结果无效,由相关二级学院及时组织学生重评。
4.对于学生评教打分排在班级评教的前、后5%的分数,系统视为无效;因旷课超过三分之一等原因被认定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其科目评教打分也视为无效。
(三)同行评价(占5%)
同行评价由教师所在二级学院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或分管教学副院长为组长的同行评价小组。同行评价小组成员必须具有讲师或以上职称,教学能力强、办事公正。同行评价小组每学期对本学院的所有任课教师采取随机听课,并给出同行评价平均得分(打分表见附件3)。要求对每位任课老师的同行评价打分人数在5人或以上。
(四)督导评价(占10%)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或分管教学副院长为组长的教学督导小组。原则上教学督导小组成员必须具有副高或以上职称、业务素质强、办事公正。教学督导小组负责对本学院的所有任课教师的教学资料(包括教案、教学进度表、听课笔记和作业批改)进行检查,并给出督导评价平均得分(打分表见附件4)。要求对每位任课老师的督导评价打分人数在5人或以上。
四、评价结果的报送
1.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在每学期学生评教结束后的一周内,将从系统导出的原始评教数据反馈给各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在对原始数据进行统计处理后,算出本单位该学期上课教师学生评价得分。
2.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开学初成立本单位同行评价小组、教学督导小组,并将名单提交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备案。各二级学院务必在每学期停课前两周完成本单位所有任课教师的同行评价打分和督导评价打分,停课前一周算出本学院所有教师的同行评价得分和督导评价得分。
3.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期教学质量评价得分=教师自评得分*5%+学生评价得分*80%+同行评价得分*5%+督导评价得分*10%,算出教师本学期的教学质量评价得分。同时,将本单位教师的学期评价得分汇总表按得分从高到低于学期停课前报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并将学期得分结果告知本学院教师。
4.各二级学院根据每学期教学质量评价得分情况,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两周算出教师学年教学质量评价得分(学年评价得分为一学年中两学期评价得分的平均值,如教师在一学年中只有一个学期承担教学任务,其学年评价按承担教学任务的学期评价计算)。同时,将本学院教师的学年评价得分汇总表按得分从高到低报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并将学年得分结果告知本学院教师。
五、评价等级的确定
学校每学年根据教学质量综合评分的高低以二级学院(部、中心)为单位对教师进行排名,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确定教学质量评价等级,评价结果以学校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
优秀:综合评分≥90分,且名次在本学院(部、中心)教师排名前20%。
(2)合格:75分≤综合评分<90分;或综合评分≥90分,但名次在学院(部、中心)教师排名未进入前20%。
(3)基本合格:60分≤综合评分<75
(4)不合格:综合评分<60分。
在一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优秀:
1.III级教学事故2次;
2.II级教学事故1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1.学年评价中累计出现II级教学事故2次(含2次)以上;
2.学年评价中累计出现I级教学事故1次(含1次)以上。
六、评价结果的认定
1. 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根据各教学单位上报的学年评价得分汇总表审定教师教学质量等级结果,并将结果反馈给教学单位,由教学单位予以公示,并告知每位教师。教师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提出核实申请。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组织人员予以核查。
2. 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根据公示和核查情况,初步确定全校教师学年教学质量等级情况,报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七、评价结果的使用
1.为调动教师主动提高教学质量,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对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教师,在职称或职务晋升、评优、评先及年度绩效考核中优先考虑。具体如下:
(1)申报学校“优秀教师”、“教学名师”、“教学标兵”等评选的教师,其教学质量评价等级近三年必须至少有一学年达到“优秀”。
(2)连续三学年教学质量等级为“优秀”的教师,其第三学年课时费在原基础上上浮20%。
2.学年教学质量评价为“基本合格”的教师,相应二级学院院长或主管教学的院长要找其谈话,加强教育,并限期整改,具体有如下要求:
(1)下一年度听课次数翻一番。
(2)下一学年第一学期的授课时数应限制在每周6学时以内。
(3)年度绩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如2016-2017学年为“基本合格”,则2017年度不能评“优秀”。
(4)年度不能晋升职称。
对于连续两学期教学质量评价得分为所在教学单位后5%的教师,所在教学单位须指定优秀教师或本单位督导组教师帮助该任课教师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
对于连续三学期教学质量评价得分为所在教学单位后5%的教师,由教师发展中心组织教学质量优秀的教师对其进行培训和帮助。
5.若教师连续四个学期教学质量评价得分为所在学院后5%,则第四学期所在学年的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直接被认定为“不合格”。若教师因各种原因没有上课一学期或以上,待返校上课时前面学期的后5%记录要顺延下来,若前后仍有连续四次教学质量评价得分为所在学院后5%,仍被认定为“不合格”。
6.学年教学质量评价为“不合格”者,其该学年课时费在原基础上下降10%;同时,学校暂停其上课资格一学期,并由教师业务关系所在教学单位和教师发展中心共同对其进行培训和帮助。整改一学期后,由教师自己提出上课申请,由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认定,通过后方具有再次上岗资格。经整改再次获得上岗资格的教师,若两学年内学年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再次出现“不合格”,学校暂停其上课资格一年,整改一年后,由教师自己提出上课申请,由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认定,通过后方具有再次上岗资格。若经整改再次获得上岗资格的教师,两学年内学年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仍出现“不合格”,学校将不再聘任其承担教学工作。
7.对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的外聘教师,由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将名单报人事处直接将其解聘。
8.在教师职称评聘中实行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一票否决制。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者,两年之内不能晋升职称。
八、本办法自2016至2017学年起执行,原《新余学院教学质量评价办法(修订稿)》(余学院发[2013]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归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解释。
新余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余学院发〔2017〕6号 2017年5月4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学督导工作,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教学督导制度,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工作在应用型本科院校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教学管理水平、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学校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全过程进行检查、评价、咨询和指导,为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提供咨询建议与决策依据,促进优良教风、学风和育人环境的形成。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应贯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检查与指导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评价与促进相结合,实现教学督导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管理制度。
第五条 学校成立“新余学院教学督导组”,由分管教学质量的校领导直接领导,督导组分若干督导小组。教学督导组专家由学校聘任,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负责具体落实;督导组下设督导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负责处理教学督导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参照本条例自行组建相应“学院教学督导组”,由各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直接领导,接受学校教学督导组的工作指导。一般由3-5人组成,设组长1名。
第三章 聘任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热心教学工作,关心学校发展,具有良好的思想觉悟和品德修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与奉献精神。
2.教育思想观念先进,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教育科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实践经验,熟悉学校教学管理过程和规章制度。
3.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曾任副处级以上职务。
4. 对于在岗教师或管理人员: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省级以上教学竞赛获得者、有丰富教学管理或学生管理经验者优先;
5.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胜任各项教学督导工作。
第八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程序
1.学校教学督导员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填写《新余学院教学督导员推荐表》(见附表一),经二级学院推荐、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提名,报分管教学质量的校领导审定,由学校聘任,颁发聘书。
2.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员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经各教学单位审定,由各教学单位负责人聘任,报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备案。
3.教学督导员一般任期两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具体情况延聘或提前解聘。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学校教学督导员和学院教学督导员。
第四章 工作范围与对象
第九条 教学督导主要采取“听、看、查、访”方式进行,包括督教、督学和督管三项内容,工作的范围涵盖全校各个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的全过程。
第十条 督教的范围是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实验、实习、实训、综合训练等)全过程,督教主要采取听课、检查教学文档、访谈(座谈)教师、访谈(座谈)学生等方式进行。督教的重点对象是:
(一)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教师;
(二)承担教学任务的新引进教师;
(三)首次承担课程主讲任务的教师;
(四)承担新开设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
(五)承担“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的教师;
(六)学生信息员或学生评教反馈教学效果不好的教师。
(七)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等。
第十一条 督学的范围是学生的学风情况以及学生的学习内容、方法和成效,主要采取听课、查看作业、查看试卷、访谈(座谈)教师、访谈(座谈)学生等方式进行。督学的重点对象是:
(一)有过学业预警的学生;
(二)留级、复学、转专业等学籍异动的学生;
(三)学习上有个性需求的学生。
第十二条 督管的范围是承担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和各学院(中心)教学管理的各个环节、对学校专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主要采取看环境、看设施、查材料、访谈(座谈)学生、访谈(座谈)教师、访谈(座谈)管理人员等方式进行,督管的重点对象是:
(一)以往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学院或部门;
(二)执行专项任务的学院或部门;
(三)新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重点教学环节的管理情况;
(五)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开展情况;
(六)教学条件的保障情况(教学经费投入,师资及教学管理人员配备,教材的选用征订,实验室、实习场所的建设与利用,图书资料和校园网的建设与利用,校舍、运动场所、活动场所及设施的建设与利用,学习环境的营造等)。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讨论拟定本组教学督导工作计划,落实督导工作任务,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督导工作的重点;
(二)组织督导成员开展工作,完成教学督导任务;
(三)对全校的日常教学秩序进行检查;
(四)对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五)对教学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六)统计分析督导数据,定期反馈教学督导信息;
(七)撰写月度和学期工作总结汇报;
(八)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教学督导员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开展听课评课,加强对理论和实践教学质量的督导;
(二)开展学风督导,促进优良班风学风形成;
(三)开展教学管理督导,提升教学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四)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检查、考核评价、评估和调研活动,反馈教学信息,优化教学质量保证体系;
(五)按时参加教学督导例会,及时反馈、交流各类督导情况;
(六)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和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职责可参照学校教学督导组和学校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职责自行规定。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工作以集体督导与个别督导相结合,通过听课、与师生及教学管理人员访谈交流、召开座谈会、查阅教学档案和实地考察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校教学督导工作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初召开工作安排会,每月月末或下个月初召开一次月度工作总结交流会议,每学期末召开一次期末总结交流会(可与该月度总结交流会议合并),向主管领导汇报、交流近期督导情况,反馈督导过程中发现的亮点和存在的问题,并适时安排下期督导任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会议。
第六章 工作纪律与要求
第十八条 纪律要求:
(一)教学督导员应规范自身行为,工作中要做到客观、公正,既要严格要求,又要耐心细致,杜绝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
(二)督导员要虚心听取广大师生的意见,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方法,提高督导水平。
第十八条 学习要求:
教学督导员应积极学习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相关文件,了解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形势,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
第十九条 工作要求:
根据督导内容,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做到事实、问题和建议等分类清晰,描述准确。原则上,各督导小组每月向督导办公室提交一次督导材料(见附件二);若督导过程中发现急需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提交材料。
(一)听课要求:学校教学督导员每周听课2-4节,其中实践教学每学期不少于18节;学院教学督导员每周听课数量和任务由二级学院自行规定。听课后要及时与任课老师交流,给予指导;听课后通过访谈学生、教师,检查教学文件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教师和学生的情况;听课以节为单位,原则上不连听一个教师的两节课,尽量多了解一些教师上课情况。
(二)访谈(座谈)要求:每学期对每个听课学院至少组织一次学生座谈会,至少一次教师座谈会(两类座谈会都可以几个督导学院一起组织),以便了解学生和教师对教学、教学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日常教学秩序检查:各督导小组每月开展2次日常教学秩序检查,检查范围要涵盖所督导的各个教学单位。
(四)参与教学检查、考核评价、评估要求:作为校内专家,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类专项教学检查、教学评估及学校或各教学单位组织的各类教学竞赛评比等活动,具体以通知为准。
第七章 相关部门职责、任务
第二十条教学督导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教学单位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各教学单位和相关部门要主动支持教学督导员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和各学院要积极为教学督导员的工作开展做好相关协调、支持、保障工作。
第八章 教学督导员权益、待遇
第二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权益
(一)有权参加各教学单位组织的教学活动和教研室活动。
(二)有权深入课堂和实验室、考场等教学一线检查指导教学工作,并直接向有关教学单位、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和校领导反映有关问题。
(三)有权调阅教学大纲、教材、教案、作业批改、试题试卷及学生作业和实验实习报告、毕业论文等有关材料。
(四)有权制止违反教学规范的行为和做法。
第二十三条 教学督导员待遇
(一)教学督导员在聘任期内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教学督导任务。校教学督导员由学校每月发放一定的工作酬金。学院教学督导员津贴由二级学院在各自经费中每月发放一定的工作酬金。
(二)学校有关部门、各教学单位和教师对教学督导员应充分尊重,对其工作应给予大力支持,及时准确地为教学督导提供所需材料。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在本条例的框架内,制定适应本学院的教学督导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
(余学院发〔2017〕7号 2017年5月4日印发)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过程管理,规范教学运行,优化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使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有标准可依,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教育部等三部委共同下发的《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教发〔20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以下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
第一节 课前环节质量标准
(一)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1.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标准
人才培养方案是对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以及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总体设计,是学校实施人才培养的指导性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
2.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程序
(1)人才培养计划的制(修)订必须在分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具体组织实施。
(2)教务处提出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的指导性意见,设计方案的总体框架,确定修订原则,对学制、学时、学分以及课程体系、实践教学比例等提出具体的设置要求。
(3)各二级教学单位根据教务处提出的指导性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参与指导下,制定本单位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4)人才培养方案须经过教务处审核、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小组审定、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3.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与管理
(1)各门课程都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围绕实现专业培养目标进行教学活动。
(2)授课教师应熟悉人才培养方案,了解本门课程在专业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课程的教学时数、学期分配等,掌握授课的深度和广度,调整优化教学内容。
(3)人才培养方案批准后,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动。
(4)人才培养方案确需作变动或调整,各教学单位应在安排新学期教学任务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调整报告,经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后实施。
(二)教学大纲
1.课程教学大纲制(修)订标准
课程教学大纲是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选用教材、组织教学、进行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主要依据。没有教学大纲的课程,一律不予开课。
2.教学大纲制(修)订的程序
(1)教学大纲的制(修)订由教研室主持,组织课程负责人、主讲教师等共同研究、编制教学大纲。
(2)教学大纲经教学单位组织审定,报教务处汇编、备案后执行。
3. 制(修)订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
(1)大纲的制(修)订必须符合人才培养方案中对人才培养的目标要求,体现学科特点以及本课程在课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大纲的编写应与人才培养方案相一致,与课程设置相一致。
(2) 教学大纲应充分体现学生主体、教师主导和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思想,围绕“能力本位、基础实用、强化实践、校企合作”原则,着力培养产业转型升级和公共服务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3)大纲的制(修)订要遵循因材施教、循序渐进的原则。教学大纲对教学的基本要求应以中等程度学生通过正常努力可以达到的限度为准,课程内容体系应遵循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由易到难,由简到繁,由浅入深。
(4)大纲的制(修)订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突出应用性,除应规定理论教学及讲授环节外,还应对实验、上机、课程设计、教学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有相应的要求。
(5)大纲的制(修)订要体现一定的创新性。教学大纲要突出体现教育观念的更新和教育思想的转变,在课程内容更新与拓宽上有所突破,在课程的教学方法、教学环节安排上有所创新,突出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
4.教学大纲的使用与管理
(1)授课教师应熟悉教学大纲,明确本门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认真研究和精选教学内容,组织好教学的各个环节。
(2)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教学大纲的要求,不得随意更改。
(3)教学大纲如确需修改、调整,需经教研室研究,报教学单位批准,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三)教材
1.教材选用的标准
选用教材的内容应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思想水平;选用的教材应具有与本学科发展相适应的科学水平,有较强的理论性、系统性和先进性;选用教材的内容应符合本门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符合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适宜教学;选用教材要具有较高的图文水平和印刷质量,文字、符号和印刷符合规范化要求。
2.教材选用的程序
(1)由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提出书目,教研室研究通过,教学单位批准,报教务处征订。
(2)教材订购、供应及发放均由学校统一管理,各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采购或自行向学生推销教材以及教学参考资料。
3.教材的使用与管理
(1)授课教师必须认真使用选定教材,讲课内容应与教学大纲相一致。教学大纲中要求的内容,而教材中没有出现的部分,应当印发讲义。授课教师还应明确与教材相关的参考书目、资料等。
(2)同一门课程,选用教材要一致。
(3)凡因选用未列入教材征订目录的不适当教材而影响教学质量的,推荐者与审批者均应负责。
学校鼓励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编写教学指导用书。
(四)教学进度表
1.教学进度表制定标准
课程教学进度应根据教学大纲、教材和学期周数要求,科学划分教学时数,合理安排教学进程,做到内容紧凑、留有余地,应是一套切实可行的教学实施计划。
2.教学进度表制定程序
(1)教学进度表应由教研室组织,由课程负责人或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在集体备课共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
(2)在每学期开课初,教研室要统一组织填写教学进度表,在开课后二周内经教学单位审定批准后执行。
3.教学进度表的使用与管理
(1)教学进度表一式2份,教师个人、教学单位各一份。
(2)教师每次上课时必须将教学进度表和纸质教案(或讲稿)、教材、多媒体课件等一并带进课堂或实验室。
(3)一门课程一学期中若有多位教师同时开课,若各班课时数和教学要求相同,原则上需统一编制课程进度表,各授课教师必须参照这份教学进度表编制教案,保持课程教学进度基本同步、内容基本一致。各个平行班级也应基本做到同进度、同要求。
(4)经审批后的教学进度表要严格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变更。教学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教学进度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
(5)遇有特殊情况确有大的变更调整,须经教研室和教学单位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履行相关手续。
(五)备课
备课是课堂教学的起始环节,是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前提,也是教师知识水平和能力的表现方式之一。
1.备课主要内容
(1)钻研教学大纲
掌握所授课程在本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理解本门课程与其他课程的相互关系;明确本课程的教学目标和内容与要求,掌握本课程内容的深度、广度及要点、重点、难点。
(2)钻研教材
清楚与本课程有关的“已学课程”和“后续课程”的内容及相关知识点,把握本教材的知识结构,弄清教材的重点章节和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并有针对性地适度拓展备课内容;挖掘教材中有利于学生能力培养和思想提高的潜在因素,寓于讲稿之中。
(3)熟悉授课对象
了解授课对象的来源构成、文化基础、知识水平、思想状况、学习习惯等方面的个体差异。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思想,克服只备教材,忽略学生的现象。
(4)收集教学资料与参考书目
广泛查阅和收集与大纲内容相关的参考书目和参考资料,并适时地向学生推荐介绍。针对课程内容,将重要的观点、实例、案例和工程案例融入到教学之中。
(5)教学方法与手段
根据大纲要求和课程内容,结合学生实际,选择合理的教法,因材施教,双向交流。注重启发式教学,理论讲授与实际应用相结合,如案例分析、讨论与交流等。根据教学内容,尽可能地使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教学,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6)教学设计与组织
① 板书设计:有详细的板书设计,合理安排,富于启发,充分显示重点内容。
② 课堂环节安排:结合讲授内容合理安排教学步骤,对学生预习、导入新课、讲授新课、复习巩固、课后小结等有精心的构思,师生双边活动安排得当。
③ 时间安排:根据不同内容、不同要求及重要性,科学划分教学时数,同时结合讲授内容合理安排每次课的时间进程,做到内容紧凑,时间分配科学,留有余地。
(7)教具准备和实验试做
熟悉常用教具器材的功能和使用方法,教案设计中明确上课演示要用到的教具和器材名称,课前对演示性实验应亲自试做,对试做中出现的问题有原因分析和处置方法,精心设计实验程序。
(8)编写教案
教案是任课教师的实际授课内容,应体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符合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进度要求,教学目的、内容、重点、难点明确,学时分配、进度安排合理。具体要求详见《新余学院课程教案编写要求》。
第二节 课堂教学环节质量标准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中心环节,也是教学活动的基本形式。教师课堂教学应提前5分钟到教室准备,教学中应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做到目标明确、内容充实、重点突出、条理清楚、方法恰当、组织有序,使学生获得知识、发展智力、培养品德、提高能力,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课堂教学主要内容
1.教学态度
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责任心强、具有积极的进取精神;在品德、言行、举止、作风上能为人师表。工作责任心强,对自己、对学生严格要求;教学准备充分、讲课熟练、精神饱满;虚心听取学生意见,重视学生提出的问题,不缺课,不随意调课,按时上下课;课堂语言准确、简炼、条理清晰,语速快慢适中,使用普通话教学。
2.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应注重其科学性,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应注重其先进性,讲课内容新颖,注意知识更新,教学内容与教学大纲要求一致,能将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介绍给学生;应注重其思想性,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能结合教学内容,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应注重其有效性,理论联系实际,重点难点突出、信息量大,注重学生能力培养,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教学方法
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大纲要求和课程内容积极采用发现式、问题式、讨论式及案例式等多种教学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教学中注重因材施教、注重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注重对学生学习能力、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克服照本宣科、“满堂灌”的现象;合理运用现代化、形象化教学手段,注重传统教学手段和现代化教学手段相结合,板书(或多媒体课件)符合规范化要求。
4.课堂教学组织
(1)导入环节:导入新课自然、贴切,目的性强,对本节课的内容、方法和理论阐述的思路有提示作用,能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2)新课讲授:新课讲授生动、完整,能贯彻少而精的原则,突出重点,讲清难点;能通过双边活动吸引学生的注意力。
(3)归纳小结:归纳小结清晰、准确,能突出重点,使学生对概念的外延和内涵、知识的内在逻辑联系、解题的一般思想方法有准确的把握。
(4)复习巩固:课前复习或复习课,能从新的角度使学过的知识重现,做到安排合理、内容系统、重点突出,使学生有新的收获;复习方式新颖,形式多样。
5.教学基本技能
(1)课堂氛围善于集中学生注意力,教学组织紧凑,教学活动生动有趣,创设良好的学习气氛,使学生全神贯注地认真学习。
(2)教态语言衣冠整洁、朴素,仪表端正,亲切和蔼,举止文明;教态自然大方,语言准确、简洁、流畅,使用普通话,声音宏亮、清晰;语速快慢适中;表达生动有趣,抑扬顿挫,以情感人,并富有启发性、形象性和逻辑性。
(3)板书字体规范、工整、美观、清晰,条理清楚、重点突出、简洁易记,板面安排利用合理,图表清晰、准确、美观。
(4)如有必要,教师应适当使用多媒体课件,以改善呈现、演示的效果,节省板书的时间。课件应由教师亲自制作、修改,注意字体的大小和颜色对比,方便学生识别。多媒体课件的使用,应与教师的讲解、板书及课堂互动结合进行。
(二)课堂教学的管理与评价
1.第一堂课教师要简明扼要地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详细说明考勤、课外作业、平时测验、期中和期末考试(含实验)等在总分中所占的比重。
2.教师要做好课堂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课堂纪律要求,维护课堂教学秩序,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严重的在课后向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反映。
3.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考勤和督促教育,学生无故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教学时数1/3者,教师应报告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建议取消其考试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4.讨论课要有充分的准备,应事先拟好讨论提纲,安排好实施步骤。教师应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启发、引导学生围绕论题中心深入展开。注意培养学生的思辩能力,鼓励发表不同的学术观点,扶持具有创新的见解,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讨论结束后应做好小结。
5.要重视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要求与建议,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6.教师在备课中除深入钻研教材外,应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知识前沿及新知识、新观点、新技术,紧扣教材,倡导教师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
7.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依据《新余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执行,包括教师自评、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督导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评价在每学期结束前进行,评价结果报送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
第三节 课后教学环节质量标准
(一)课后作业
1.作业设计与布置
按照课程性质、教学大纲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布置作业(包括思考题),具体由各教学单位做出相关规定。既要有一定的数量,又要防止学生负担过重。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思考,培养学生掌握正确的思考方法和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文科类课程教师应为学生开列必读书目,在教师指导下开展“读、写、议”活动。理工类和艺术创作类课程教师应为学生设计项目类别和课题内容,在教师指导下开展创造发明、项目设计、学术研究和设计展演活动。
2.作业批改与讲评
(1)凡小班课(以一个教学行政班级为准)或合班课(两个教学行政班)的作业,应全数批改。合班课在三个教学行政班以上,每次批改量不得少于授课班级人数的1/2 以上学生的作业。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保证质量。批改要具体改出作业的错误之处,并注明成绩、批改日期和签名(或签姓);对不合格的作业,退回重做,对做错的作业要求学生及时订正。
(2)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作书面记录,并按一定比例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学生平时成绩含上课出勤情况、实习、课内实验成绩、课堂练习、课堂提问及期中测验成绩等)计入学生该课程平时成绩栏内,作为学生修读该课程的平时成绩的考核依据。
3.作业反馈
建立作业情况反馈制度。教师除指出学生作业中的突出优点、独到见解之外,对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作业或发现抄袭的作业应令其重做;对缺交或抄袭作业的学生应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可适当扣减其平时成绩。对无故缺交作业量累计达到规定量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教师应报告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建议取消其考试资格。
4.作业检查
教师布置和批改作业的情况,要接受各级随机抽查,以了解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将抽查情况及时通报、反馈,督促教师按要求布置、批改作业,同时抽查结果也作为对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的依据之一。如发现教师未按规定布置、批改作业的情况,按《新余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应条例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辅导与答疑
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其目的是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启发学生独立思考,根据学生个人的情况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任课教师在辅导答疑过程中,应注重解答学生在课程学习中的疑问,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理解和掌握课程要点,指导学有余力的学生进一步深入学习。同时,还应记录分析学生普遍关心的问题,以便积累教学经验,在教学中加以改进。
辅导可采取集中辅导和个别辅导、当面辅导和网上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师生面对面的辅导答疑要求至少两周1次,除此之外,教师还应经常性地利用网络等手段解答学生的疑问,加强与学生的交流互动。
第四节 课程考核质量标准
(一)命题、制卷与成绩评定
试卷格式
试卷必须使用学校统一试卷模板,符合标准试卷格式。印制规范、清晰、整洁、无错误。
2.试卷命题质量标准
(1)试题基本要求
①试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以指定教材为基础,覆盖课程的主要内容。
②试题考查学生对该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考查学生运用基本理论与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察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反映出学生在识记、分析、创造性方面的差异。
③试题表达准确、简洁,没有歧义,没有逻辑错误、语法错误和文字错误。
④试题题型规范,灵活运用各种客观性与主观性试题形式,实现试题形式的多样化。
⑤试题题量恰当,难易度适中、区分度适当。
⑥考试命题包含试题、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参考答案无误,评分标准正确。
(2)试题基本题型及其分值控制
试卷题型分配合理,分值标示清楚,分配恰当。一份试卷通常将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四种题型排在前面,将问答题、计算题、作图题等题型排在中间,综合分析题排在最后。
(3)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每道题均应制定出较为详细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参考答案要做到准确无误,评分标准要科学、合理、详细。客观题需给出每个小题的参考答案及分值;主观题需给出每一试题参考答案的解题主要步骤或知识点,根据各个解题步骤或知识点进行分值分配,并按每一得分点逐个列示,以便于阅卷评分。
(4)命题工作的其他要求
① 命题人在试题及参考答案中措辞均应准确无歧义,避免使用可能导致不确切答案的措辞。
② 命题人对所拟试卷应试做,确保试卷准确无误、题量与限定时间相匹配,能考出学生的实际水平和差别。
③ 命题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拟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一起按指定方式移交。
④ 英语试卷及其答案的开头,一律用中文写明课程名称、考试性质等项目。
⑤ 对不符合要求的试卷,教学单位、教务处有权退回,要求重作。
⑥ 试卷的保密
a.命题人离开命题工作现场时,应将试卷资料锁在抽屉或文件柜中;
b.将计算机编辑的试卷文本文件加密,并将相关移动盘等收藏好;
c.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试卷试题在考试前公开。
3.阅卷与成绩评定质量标准
(1)一律用红墨水钢笔或红芯圆珠笔评阅记分,评卷人员不得用铅笔进行评卷。
(2)评卷时用阿拉伯数字记分,记分要准确、工整。大题在题号前(或得分栏)标总分,并画圈表示该大题所得分数。同时在卷首得分栏都必须记载得分。
(3)试卷完全正确的打勾(√),完全错误的打叉(×),否则打半勾(乄)或划线“—— ”,对未答试题记“0”。以试卷中的小题为单位,每道题均应有批改痕迹。
① 客观题只需要指出完全错误的,用打勾(√)来完成此类题型阅卷过程;
② 主观题完全正确的打勾(√),完全错误的打叉(×),否则打半勾(乄);
③ 主观题阅卷时打半勾标记的试题,应指出错误所在,如:在错误部分用下划线标出、不完整部分用省略号标出等;
④ 选择、判断、填空题的小题无需另给正分;
⑤ 问答、简答题的小题得分数建议标注在题目右侧,以免被装订线遮蔽。
(4)大题得分必须登记在题首得分栏内,并由该大题评卷人签字负责。
① 合分人必须将各大题得分一一登记在卷首得分栏内,并且合计总分、签字。
② 阅卷责任人的签字方式允许简化:当整本试卷册的全部学生答卷的评分、登录、合分的教师分工不变时,只需在这本试卷册的第一份试卷的每个大题的“评卷人”栏内、卷首的“统分人”栏内分别签字即可,表示对整本试卷册负责,这本试卷册的其余试卷上可以不再签字。
③ 当同一本试卷册各份试卷的阅卷教师分工有改变时,每一份试卷上的“评卷人”栏内和“统分人”栏内必须一一签字。
(5)计算分数时,如果各大题和小题的得分有小数时,保留1位小数,合计全卷总分时作四舍五入处理,只保留整数。
(6)总分或大题得分更改,应在其错误处打双横杠后改正,必须在其下方签改判教师的全名。
(7)课程主讲教师负责全面核分:
① 复核每份答卷的各大题得分等于对应小题得分之和;
② 复核每份答卷的总分等于各大题得分之和;
③ 复核试卷上得分更改处确有更改人签字;
④ 复核试卷总分与考试结果分析表、学生成绩报表中考试成绩三者相吻合。
(8)评阅后必须进行认真复查。对成绩不合格的试卷,特别是55-59分的试卷要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查,严防误判、漏判。
对于在评阅、核分、登分等环节中,造成学生成绩错误或私自更改学生成绩的,将视情节轻重,按《新余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4.试卷分析质量标准
(1)评卷结束后,主讲教师应填写《新余学院班级成绩分析单》(以下简称分析单)。
(2)分析单采用学校的统一格式(教务系统下载),并由主讲教师签名。
(3)输入分析单的数据要确保真实、准确;能结合学生实际考试成绩进行科学分析,各项分析内容要具体、准确、有针对性,字数为200-300;学生考试成绩正常,基本呈正态分布。
5.试卷归档工作质量标准
(1)装订范围
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并以笔试形式作为课程结束考试(考核)的答卷,均属于归档范围。
(2)归档试卷的质量标准
① 编号正确:符合试卷册编号的规定。
② 装订合格:达到“试卷装订质量标准”要求。
③ 试卷评阅质量达到“阅卷评分工作质量标准”要求。
④ 成绩报表原件上有成绩的人数与试卷份数完全相符。
⑤ 试卷档案盒内装有双向细目表、试卷审批表、诚信考试承诺书、考场记录单、考勤表/平时成绩记录表/其它成绩记录表、考试考查成绩单、成绩分析单(采用小论文等形式的可另附纸说明)、评分标准及标准(参考)答案、课程教学整改意见表、成绩改动等情况说明、试卷存档材料封面、空白试卷(题)(采用小论文等形式的应附有具体考试题目和要求)、学生试卷答题纸(包括缓考、补考学生试卷)。
⑥ 教学计划、试卷两者的课程名称有明显不同时,要有《课程名称变动说明》,加盖教学单位公章。(同一课程的不同名称,在本专业内不致引起疑问的,可以不加说明。)
(3)试卷归档时间和方式
① “本学期”的试卷,归档时间为“本学期”最后一周和“下学期”的第一周。
② 正常考试的试卷册由教学单位负责存档,教务处每学期根据教学计划编制考试课程清单,教学档案员应编制试卷册归档清单,并根据学期考试课程清单核对试卷归档是否齐全。
③ 学生的补考答卷,由教学单位负责存档。
(4)试卷保存期限
学生的课程考试(考核)答卷,保存到学生毕业五年,之后不再保存。
(二)课程考试(核)
1.严格执行课程考试(考核)有关规定
教师应严格执行新余学院课程试卷工作质量标准和新余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规范等文件有关课程考试(考核)的规定。
2.保证课程考试(考核)的真实性
为保证课程考试(考核)的可信度,在课程备考期间,教师不应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对于学生提出的带有揣摩考题内容性质的提问应不予回答,尤其不得泄露考题,不得给学生以任何暗示,违者按《新余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应条例处理。
3.课程考试的监考
(1)监考教师必须提前20分钟到教务处安排的指定地点签到并领取试卷,核对考试教室;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检查实到考生,安排考试座位,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并在黑板上公布考试起止时间和试卷总页数。
(2)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应防止和遏制学生作弊,发现学生实施作弊应当场制止并取消其考试资格,同时在考场记录中如实填写作弊情况,收缴作弊材料及试卷(如无法收缴作弊材料的,必须有书面情况说明,监考教师签字),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3)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应及时收集试卷和当场清点,确保试卷份数无误。并由主监考教师填写《考场记录单》,于考试结束后送交主考,由主考收齐后交教务处备查。
(4)对责任心不强、发现违反考场纪律和舞弊现象而不管的监考教师,视其情节轻重,按《新余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五节 实验教学质量标准
(一)教学文件与计划
1.独立设课的实验必须有教学单位审核通过的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且必须在新学期开课第一周将实验指导书发到学生手中。
2.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相结合,其中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课程占有实验课程总数的比例≥80%。
3.实验教师必须于开课第一周写出课程实验教学日历(教学进度表)并送各实验中心主任审核后执行,教学单位、实验中心各存一份,报送教务处备案一份。
(二)实验教学准备
1.教案齐全,清晰,详实,具有可操作性。
2.首开实验,特别是有危险的实验项目必须预做,预做在实验室人员协助下由授课教师进行,预做中按照对学生的实验要求测定实验数据。
3.实验员要协助主讲教师做好实验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实验班级的分组安排,实验材料及用品配备,实验程序加载,软件试运行,机器设备安全运行检查等,并有安全措施。与化学等有害物品接触的实验,实验员与主讲教师必须穿着实验服。
4.实验分组方式及分组人数合理(实验小组一般每组不超过5人,基础课实验须一人一组),并提前告知学生。
(三)实验过程
1.实验要求
⑴实验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教学进度表、实验指导书和实验教学大纲的有关内容和要求进行。如需增减实验项目及学时,须报实验中心审核批准。如需改变实验内容与要求,由主讲教师提出,各实验中心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⑵实验前,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须首先向学生宣讲安全注意事项,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其次让学生了解所用仪器设备的性能,爱护所用仪器设备,讲解清楚实验目的、有关内容及操作注意事项。
⑶实验内容完整、充实,讲授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十分钟。
⑷认真回答学生提出的问题,正确解释实验现象。对学生实验过程遇到的疑问要耐心讲解和指导。
⑸对初次指导实验的青年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进行试教、试做,经实验中心主任或有关专业教师认可后方可指导实验。对新开设的实验则要求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试做成功后才能开出。
2.教学方法
以学生为主体,演示与学生手动操作相结合,注重学生独立操作能力训练。
3.课堂管理
⑴维护好仪器设备。实验过程中若出现故障,应协助实验管理人员排除仪器故障。保障人身安全。做好数据的检查,在学生实验的原始记录上签字。
⑵实验结束后,按要求认真整理好实验场地和实验台,经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后,学生方可离开实验室。如发现有损坏仪器或私拿公物者,应追究责任。凡属违章操作或因其他主观原因损坏仪器设备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按规定赔偿。
4.教学效果
达到实验教学目标并完成预定的教学任务,学生掌握实验的原理及操作技能,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促进学生动手能力、对实验现象的分析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提高。
(四)辅导答疑
1.根据学生实验情况,适时进行辅导答疑。
2.建立通畅的信息交流渠道,学生能随时向教师提问题,教师也能及时答复。
3.辅导答疑时主动热情,兼顾不同层次学生的学习需要。
(五)实验报告
1.每次教学实验后,均布置学生撰写实验报告,对实验报告的格式、内容均提出明确的规范和要求。
2.实验报告批改及时、认真、无错漏,符合规范要求,批改率为100%。
3.实验报告成绩作为平时成绩记入总成绩中,且记载清晰规范。
(六)实验考核
1.实验理论考试与操作考试相结合,实验理论试题具有代表性,覆盖面广,难度适中,试卷A.B两套均有评分标准。
2.操作考试与实验理论考试配套,有具体的操作要求,能够检测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操作步骤应有具体的评分标准。
3.独立设课的实验课是学生重要的必修课,不能免修,其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表,成绩不及格必须补考。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课成绩与其理论课成绩综合为该门课的总成绩,实验课成绩所占比例根据实验学时占总学时的比例情况,按10%--30%比例计算。
(七)成绩评定与分析
批改认真、规范,操作考试每个步骤均有小分。成绩分析全面、科学、合理。
(八)成绩记载
成绩记载规范、准确,且有任课教师本人签名。试卷保存完好。
第六节 实习(训)质量标准
(一)实习准备
1.教学实习是指列入教学计划的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主要包括实地调查(含社会调查)、专业实习、金工实习、生产实习、教育实习和毕业实习等。实习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实习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各二级学院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编写实习大纲,制定实习指导书(包括:实习目的、形式,实习内容,实习注意事项等)。
2.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习管理办法制定详实的教学实习方案,方案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科学可行。实习方案在实习前一个月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3.建设专业对口、相对稳定、数量充足的实习基地,二级学院各专业至少建有1个固定实习基地,满足实习的需要。
4.各二级学院在实习前组织实习总动员,指导教师明确指导职责,学生明确实习任务、目标、要求和相关注意事项。
(二)实习方式
1.集中实习:集中实习是由实习指导教师带队,在指定的实验基地、实习场所或区域进行的实习。
2.分散实习:分散实习是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按照双方协定要求,在接受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领导和安排下进行的实习。
(三)实习过程
1.教师指导
⑴安排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对学生实习前的工作进行认真指导。
⑵各二级学院选派责任心强、有经验的教师作实习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与学生的比例约1:20左右。
⑶实习指导教师全程负责学生的实习活动,要关心实习学生的思想和生活,加强指导,严格要求,指导和帮助每一位实习学生制定出符合实习要求的实习计划,帮助学生根据职业道德要求安全地开展实习工作及相关活动,并在实习过程中根据学生的实习情况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⑷驻外指导学生实习的教师,要坚守岗位,负责学生整个实习过程的管理,妥善处理与实习单位的各种关系。驻外指导期间与实习生同吃同住同活动,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也不得擅自放假,不越权准假。
⑸实习指导教师主动与实习单位及实习单位指派的指导教师联系,对学生实习工作进行认真指导。对分散实习的学生,指导教师要采用通信、实地检查等多种形式,了解各实习点的实习进展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实习中的困难。
⑹实习结束后要做好考核、成绩评定和总结工作,召开实习总结会,进行典型经验交流,实习指导教师的实习总结交各二级学院存档,二级学院实习总结交教务处存档。
2.学生实习
⑴实习方案
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和带队教师指导下制定符合实习要求的个人实习方案。个人实习方案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并得到指导教师的认可。
⑵实习纪律
尊重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虚心听取指导教师的意见,严格按照实习方案开展实习工作。遵守相关职业道德和有关法律、法规,严守实习纪律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擅离实习岗位。
⑶实习实施
①师范类毕业实习
课堂教学:认真备课,教案完整、规范,并得到指导教师及原任课老师的认可;试教符合教学要求;教学目标明确,讲课有条理,重点和难点清晰;教学方法得当,富有启发性;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认真进行课外辅导;批改作业正确、及时,实现教学目标。
班主任工作:认真制定班主任实习计划,并得到原班主任认可;熟悉实习班级情况,把握班级特点;积极配合原班主任工作;在原班主任指导下至少独立组织进行一次班集体活动,召开一次主题班会;积极开展个别教育工作;能够根据素质教育原则开展班级教育活动。
教育调查:在指导教师指导下,选择具有针对性和实践意义的课题,广泛收集相关调查材料,撰写观点清晰正确、材料翔实的调查报告。
②非师范类毕业实习(包括非师范类的其他实习)
学生应认真撰写实习手册中的各项内容,记录实习内容和体会;对组织的教学参观、专题报告要做好记录,并加以整理;实习结束后须填写实习手册,要求数据完整正确,图样清晰,系统性强,书写工整规范,达到实习大纲的要求。
(四)成绩评定
1.有完善的评定方案和严格的评定程序,定性和定量评定相结合,综合反映教学实习质量。
2.成绩评定过程公开、公正、透明,充分结合个人、实习小组、带队教师、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意见。
(五)实习总结
1.实习生个人总结。实习结束时,实习生认真进行自我小结,并在实习小组中进行交流。实习手册和实习鉴定表应按要求填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各二级学院。
2.实习指导教师总结。实习指导教师写出书面工作总结,对实习指导过程中的成绩和存在问题进行总结,交所在各二级学院存档。
3.二级学院实习工作总结。各二级学院召开实习指导教师座谈会,进行经验交流,写出二级学院实习工作总结。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各二级学院的实习工作总结形成学校实习工作总结。
第七节 课程设计质量标准
课程设计是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重要实践环节,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综合运用有关课程的理论知识进行的阶段性基础或专业技术训练,是提高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重要步骤。为进一步加强课程设计规范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切实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特制定本规范与质量评价标准。
(一)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
① 培养学生正确的设计思想,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勇于探索的团队协作精神与创新意识。
② 进一步巩固和加深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理论计算、结构设计、工程制图、运用标准与规范、文献查阅、计算机应用、报告撰写等基本技能。
③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一门或多门课程理论知识和技能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接受设计方法的初步训练,完成某一设计任务,并为其它专业课程的学习和毕业设计的撰写奠定基础。
④ 每组学生应完成相应的设计说明书一份。设计说明书要简洁、通顺,计算正确,图纸表达内容完整、清楚、规范。
(二)教学基本规范
课程设计教学环节可分为教学准备、过程指导、成绩考核、课程小结四个部分。
1.教学准备
教学准备是圆满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和基本保证,是影响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之一。各教学单位应在每学期开始第一周将课程设计方案上交教务处审核、备案,同时以教研室为单位检查课程设计准备情况,学校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和评价。
⑴ 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是教学指导性文件,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独立设置的课程设计均应制订相应的教学大纲。没有教学大纲的,一律不予开课。
⑵ 选题
① 课程设计的题目和内容应满足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的专业基础和实际水平,深度、广度和难易度适当,尽可能有实用背景,能使学生得到较全面的综合训练,一般由指导教师拟定,经教研室审定后执行。
② 对需要集体完成的项目,必须明确每个学生应独立完成的部分,力争使每个学生所承担工作量饱满,同时又能在规定的短期时间内经过努力完成任务。
⑶ 任务书
① 任务书应由指导教师编写,教研室主任审定,在布置任务前印发给学生。
② 任务书应包括题目、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原始资料等。对相关资料的查阅及成果有明确的要求。
教学大纲、选题和任务书由任课教师提出,经教研室主任审核、二级学院院长或教学副院长审批后执行。
⑷ 教学条件
教学单位应提前准备好课程设计顺利开展所必需的实验设备、场地、参考资料等。
2.过程指导
⑴ 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① 指导教师必须由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对于第一次承担指导工作的教师,应在老教师的辅导下开展课程设计指导工作,一轮指导结束并通过教研室组织的考核后,方可独立指导。每位指导教师指导人数,一般以20人左右为宜。
② 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提供选题、拟定任务书,并对学生进行分组,作好各项准备工作。
③ 指导教师应事先对课题进行预设计,同时有计划和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辅导,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着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集中辅导次数每周不应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并有辅导记录)。
④ 严格要求学生,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和检查课程设计的进度及质量。
⑤ 指导学生正确撰写设计说明书(或论文),认真审核、审查相关成果,仔细评阅,写出评语,评定成绩,做好总结;按规定保管或上交文档资料。
⑵ 学生职责:
① 学生必须修完课程设计的先修课程,才有资格做课程设计。
② 认真领会题目,学会基本方法与步骤,积极认真地做好准备工作。
③ 学生应该严格遵守纪律,善于接受教师的指导和听取同学的意见,有意识地树立严谨的科学作风,要独立思考,刻苦钻研,勇于创新,保质保量地完成规定的任务。
④ 在课程设计过程中,需认真阅读设计任务书,熟悉有关设计资料及参考资料,熟悉各种设计规范的有关内容,认真完成任务书规定的设计内容;在学年论文过程中,应理论联系实际,在某些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论述方法科学,论述过程逻辑性强,结论具有科学性,注意各分论点之间的联系和衔接,形成完整的体系。
⑤ 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独立完成课程设计说明书或学年论文的撰写,严禁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或找人代做等行为,一经发现成绩以不及格记,并给予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
3.成绩考核
课程设计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各专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评分细则。
⑴ 课程设计评分标准如下:
优秀:能圆满地完成课题任务,并在某些方面有独特的见解;设计说明书概念清楚、内容完整、计算正确、层次分明,说明书的书写规范,图纸符合要求,且质量高或者完成的软硬件达到甚至优于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独立工作能力强,工作态度认真,作风严谨。
良好:能较好地完成课题任务;设计说明书完整、计算及论证基本正确;说明书的书写较规范,图纸符合要求且质量较高或者完成的软、硬件基本达到规定性能指标要求;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认真,作风严谨。
中等:完成课题任务;设计说明书内容基本完整、计算及论证无原则性错误;说明书的书写基本规范,图纸质量一般或者完成的软、硬件尚能达到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工作表现较好。
及格:基本完成课题任务;设计说明书质量一般,无大的原则性错误。
不及格:没有完成课题任务或设计说明书中有重大原则性错误,逻辑混乱,概念不清。
4.课程小结
课程设计完成后,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过程执行和成果状况,通过认真分析研究,进一步总结经验教训,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三)组织管理
实行学校、教学单位、教研室三级管理,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协同完成。
1.教务处职责:负责全校课程设计工作的管理、监控与评估,及时掌握全校工作动态,并向教学副校长汇报;负责制订和完善课程设计有关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在全校范围内组织、推广工作经验交流及评奖评优等。
2.教学单位职责:负责本教学单位课程设计工作的日常管理、监控与评估,及时掌握本教学单位工作动态并不断改进;负责贯彻落实学校课程设计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并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审定本教学单位学期课程设计开设和指导教师的安排;审定各门课程教学大纲、选题、任务指导书等教学文件;负责本教学单位课程设计工作总结,并在本教学单位范围内组织、推广工作经验交流;负责做好本教学单位各类课程设计档案的归档工作等。
3.教研室职责:负责本教研室课程设计开设和指导教师的落实;负责组织编写教学大纲、选题、任务指导书等教学文件;配合做好各项理论教学工作自查;组织做好各项工作小结;做好各类教学档案的上交工作等。
第八节 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标准
毕业设计(论文)是本科院校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本科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它既是培养学生初步科学研究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的教育过程,又是对学生学习、研究和实践能力的全面总结与检验;是对学生本科毕业和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衡量本科院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重要评价指标。
(一)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1.本科毕业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学校、二级学院、指导教师层层负责、分级管理、学生独立完成的方法进行。教务处是学校主管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职能部门。
2. 教务处工作职责
⑴研究、制定有关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管理文件。
⑵汇总全校毕业设计(论文)有关数据、材料。
⑶组织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检查。
⑷组织评选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和优秀指导教师,编印《新余学院本科生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汇编》。
3. 各二级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及要求
⑴成立由专家、教授及教师组成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特点,制定具体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方案,报教务处备案。
⑵组织审查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资格及选题,安排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评阅和答辩工作。
⑶成立答辩委员会,确定专业答辩小组成员及秘书,组织答辩工作;对专业答辩小组初评为优秀和不合格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复审。
⑷实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规范管理,对各阶段工作进行质量检查。
⑸审定本学院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本学院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和指导教师,并向学校推荐。
⑹负责汇总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并装订保存。
⑺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并上报学校。
4. 二级学院答辩委员会职责及要求
⑴各二级学院要成立由本学院相关专业的专家、教授及教师组成的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根据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选题的方向,分别组织成立答辩小组,由答辩小组实施学生论文的答辩工作。答辩小组由3-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一人为答辩主持人。小组成员须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组长须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如某专业方面无副高职称以上教师,可由具有硕士学位的讲师担当)。答辩小组另设秘书一名。
⑵制订答辩程序和纪律等方面的规定,审定学生答辩资格,落实答辩场地、人员;安排答辩时间日程。
⑶指导答辩小组的工作,协调答辩中的有关问题。
⑷综合平衡各档次成绩比例。
5. 指导教师的要求及职责
⑴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⑵具有本专业科学研究能力和一定的学术水平。
⑶助教不能单独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在指导力量不足的专业方面,教研室可以选择部分助教协助指导教师做指导工作,但须经二级学院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对其学术水平进行测评、把关。
⑷学生配备的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⑸如有学生确因专业特点及选题类型而需要在校外有关单位做毕业设计(论文)的,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严格审核批准后,由二级学院聘请合作单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其指导教师,同时应由本专业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负责,掌握设计(论文)要求、进度,协调有关问题。采用该种合作指导方式时,合作指导的校外教师及学生名单要报教务处备案。
⑹每位指导教师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一般不超过8个。
⑺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不得担任自己指导的学生设计(论文)的评阅教师。
⑻指导学生学习《新余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等有关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文件,拟订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计划,向学生下达《任务书》。使学生明确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意义、具体任务和要求。
⑼掌握与所指导的毕业设计(论文)有关的资料,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⑽指导学生选题、撰写开题报告、开展毕业设计(论文)研究工作和撰写毕业设计(论文)。
⑾在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期间,要保证有足够的时间与所指导的学生交流,对学生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⑿在指导学生撰写毕业设计(论文)的过程中,应把重点放在培养学生独立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上,加强对学生学术规范方面的教育,杜绝抄袭和剽窃现象。
⒀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要根据学生的研究能力、工作态度、设计(论文)的质量等给出恰当的评分。
⒁认真填写《新余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审核表》、《新余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新余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中期进展情况检查表(指导教师用表)》、《新余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形式审查表》和《新余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评分表》,加强与学生、与所在教研室和二级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指导小组和领导小组的联系,及时反馈在指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⒂协助答辩小组对学生进行答辩资格预审,并指导学生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做好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推荐工作。
6.评阅教师的职责及要求
⑴认真评阅每个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
⑵评阅教师应认真填写《新余学院毕业设计(论文)评阅老师评分表》,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中所存在的优点、缺点进行恰当的评分。
(二)基本要求及时间安排
1.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要求
⑴毕业设计(论文)所涉及的主要问题能较好地体现对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和综合运用,即与所学专业内容相关。
⑵观点明确,论据翔实,论证严密,结论明确,具有科学性和逻辑性。
⑶研究方法正确,实验步骤合理,数据资料完整,图表清晰。
⑷文字通顺,表达清楚,撰写规范。
⑸毕业设计(论文)的体裁应为学术性论文。调查报告、工作总结或单纯的案例分析等不能作为毕业设计(论文)。
2.对学生的要求
⑴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开展前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认真学习、领会《新余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及内涵。
⑵了解学术界对自己要研究问题的研究状况,选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拟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
⑶根据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查阅、搜集和整理与选题有关的文献资料,集中精力撰写开题报告、开展毕业设计(论文)研究工作和撰写毕业设计(论文),并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⑷按照本规定要求,保质、保量、独立、按时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⑸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其毕业设计(论文)除经指导教师审阅外,还要按二级学院安排交评阅教师评阅,并接受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⑹凡不遵守我校有关毕业设计(论文)的撰写要求而直接提交定稿的学生,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⑺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要填写《毕业设计(论文)独创性声明》,保证毕业设计(论文)系独立完成,没有任何抄袭或请人代写现象。
⑻答辩结束后,学校有权按照规定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存档、保管及教学使用,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如涉及到原创性保密数据者,学生可在《新余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授权声明》中说明。
3. 时间安排
毕业设计(论文)撰写工作一般集中安排在第七学期至第八学期进行,时间不少于八周。
(三)毕业设计(论文)选题
1. 选题要求
⑴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达到综合应用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目的。
⑵要求有独立性,同届选题不得重复,不同届选题重复率须控制在20%以内。
⑶选题时要尽可能结合科学研究、生产实践、工程技术及实验室建设等实际问题。各专业有50%以上的毕业设计(论文)在实验、实习、工程实践和社会调查等社会实践中完成。
⑷选题要有一定理论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或应用推广价值,各专业的选题数按学生数的120%申报。
2.选题的来源
⑴可以是指导教师科研课题的一部分。
⑵同本专业、学科内容密切相关,与生产实践相结合的选题,符合教学要求的自拟选题。
⑶结合实验室建设的实验装置、设备、仪器的设计、工艺改进的选题。
⑷因材施教、有利于各类学生提高水平和能力的创新选题。
⑸专题论述等。
3.毕业设计(论文)选题的确定程序
指导教师填写《选题审核表》,教研室审查,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4.选题分配
选题分配采用“师生双向选择、二级学院适当调整”的方法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双向选择结束后,指导教师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选题与学生的分配比例为1:1,即一人一题(可以在同一大课题下,分别做不同的子课题)。
5.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⑴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是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性文件,每个学生都必须有任务书。
⑵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的内容应包括:设计(论文)题目名称;毕业设计(论文)的主要内容及主要技术指标;设计(论文)的基本要求(包括说明书、论文、译文、计算程序、图纸、作品等数量、质量以及对查阅参考资料的具体要求)。
⑶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由指导教师填写,交教研室审查,经二级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
⑷指导教师应在学生开始做毕业设计(论文)前,将任务书下达给学生。
(四)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1. 各二级学院指导教师和学生应重视毕业设计(论文)的开题报告工作,指导教师应当对学生撰写开题报告进行具体指导。
2.开题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⑴选题的依据和意义;⑵国内外有关本选题研究的动态;⑶论文的基本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⑷研究方法;⑸选题的特色及创新点。
3.开题报告完成后,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开题报告进行审查。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内容、研究方法、步骤及进度等问题写出评议意见,给出“通过”、“完善后通过”或“未通过”的审查意见。由指导教师反馈给学生本人。未通过审查的开题报告,应及时通知学生修改后重新审查。
(五)毕业设计(论文)写作要求
1.结构要求
必须包括:封面,题目,独创性声明,授权声明,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目录,正文,参考文献,致谢。
2.撰写要求
毕业设计(论文)要求学生能够根据专业要求,有目的地查阅科技文献资料,独立分析和归纳资料,了解学术研究方向,掌握国内外学术研究动态,正确理解和阐述课题研究意义。使用规范的学术语言,撰写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的毕业设计(论文)。各类毕业设计(论文)的参考文献一般在15篇部以上。
要求学生根据选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有严密的逻辑关系,有严谨的论证,有充足可靠的论据支撑,能够得出科学的结论。理工科类专业(含外语类专业、艺术类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的字数在6000字以上,文科类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的字数在10000字以上。
学生可以申请将毕业汇报演出、艺术作品展、发明专利、著作、设计作品、个人公开发表论文、科技创新、创业实践报告、省级及以上竞赛获奖成果等,替代毕业设计(论文),但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具体标准由相关二级学院制订,报学校审核批准。
3.格式要求
各二级学院可在《新余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的基础上,自行制定具体详细的规范要求。同一专业(或专业方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必须保持一致。各二级学院自行制定的撰写规范和格式需报教务处批准。
(六)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1.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由教务处指导、各二级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2.所有符合答辩条件的本科学生均应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者方能毕业。
3.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阅教师担任该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的主提问人。
4.答辩委员会综合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的意见,审查学生答辩资格,确定答辩学生名单,安排答辩日程。
5.答辩委员会应在答辩工作开始前一周将答辩的时间、地点及参加答辩的人数通知各答辩小组。
6.答辩委员会最迟在答辩前7日公布参加答辩学生名单。
7.答辩流程原则上为:学生介绍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提出问题→学生准备→学生回答问题→答辩委员予以讲评。
8.答辩主要是考核学生独立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对与设计(论文)密切相关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论文基本构思及分析论证的掌握程度。各答辩小组成员对参加答辩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应当仔细研读,答辩时围绕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提问:
⑴与毕业设计(论文)内容本身有关的各种问题。
⑵与毕业设计(论文)有关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方面的问题。
⑶与毕业设计(论文)有关的生产实践或实验操作技能方面的问题。
提问时应避免所提问题过于集中,或过偏、过深。
9. 答辩应有记录。答辩结束后,答辩小组成员要对学生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并给出评语和答辩成绩。
10.对答辩小组提出的不及格的毕业设计(论文),必须进行第二次答辩。答辩由各二级学院答辩委员会组织,由答辩委员会评定成绩。
11.其它问题。
⑴答辩前,答辩小组应在内容、格式等方面按照要求认真、全面地审核参加答辩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发现有不符合要求者,向二级学院提出取消其答辩资格的建议。
⑵答辩过程中,指导教师只能旁听,不允许代替学生回答问题、解释问题或以其它形式参与答辩。
⑶答辩过程中,不允许教师之间对不同观点进行争论。
⑷毕业设计(论文)最终成绩公布后,如果学生、指导教师或其他相关人员对成绩有异议,可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答辩委员及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另行组织答辩。
(七)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
1.评定依据
⑴论文内容、观点、方法有无新意。
⑵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理论掌握的深度和广度。
⑶资料收集、实验方法、数据处理等方面的能力。
⑷综合运用知识能力、设计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外语应用能力等。
⑸独立工作能力、写作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等。
⑹对文献资料理解的深刻程度。
⑺有关论据和结论是否清楚、正确,引用的材料、数据是否确切、可靠。
⑻工作态度是否严谨认真、求真务实。
⑼是否有抄袭现象等。
2.成绩评定档次标准
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统一按照五级制记分评定。
为了使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更加公平、合理,更具可操作性,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在评审毕业设计(论文)时,可参照以下五个档次给定分数,即优秀(100-90分)、良好(89-80分)、中等(79-70分)、及格(69-60分)、不及格(59-0分)。
3.初评成绩由指导教师、评阅教师、答辩小组三部分的评分分别按40%、30%、30%比例算出。指导教师、评阅教师、答辩小组按《新余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过程管理手册》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4.毕业设计(论文)最终成绩由二级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应呈正态分布,一般情况下“优秀”的学生人数不得超过该专业学生总数的5%。
6.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
⑴没有参加答辩者。
⑵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或请人代写者。
(八)毕业设计(论文)归档
1.各二级学院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两周内,用学校统一印制的《毕业设计(论文)资料盒》将学生撰写毕业设计(论文)的所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2.毕业设计(论文)资料的汇总要求
毕业设计(论文)资料的汇总分学生个人资料、二级学院汇总资料和报送教务处资料三部分。
(九)其他
1.为便于公开监督,各二级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结束一周内,所有参加答辩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及成绩由本学院负责公示,并接受查询。
2.所有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存档、保管、公开及教学使用,由各二级学院根据相关规定处理,不再逐一征求学生意见。
第九节 社会实践活动质量标准
社会实践是根据专业教学的要求,对学生已学部分理论知识进行综合运用的培训,旨在加强学生对社会的了解,培养和训练学生认识、观察社会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并为学生毕业后尽快适应实际工作打下基础。社会实践包括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者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
社会实践除了调查研究,还应注重和学生所学专业相结合,有针对性的开展实践项目。
社会实践环节的基本要求是:
1.组织和安排
每个本科生在学校期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累计为4周。其中,每个学生应至少参加一次社会调查,撰写一篇调查报告。社会实践工作由二级学院和学校团委负责,有计划地组织和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2.指导
(1)指导教师资格
各二级学院应选派工作态度认真,专业知识丰富,熟悉教学情况的教师担任社会实践的指导教师。
(2)指导教师职责
①根据社会实践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安排,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②确定选题,对学生社会实践全过程进行指导,解决社会实践中的有关问题。
③指导学生制订写作计划,检查写作提纲,审阅学生写作初稿,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指导学生进行文献检索,推荐参考书目和资料并指导阅读。
④针对学生社会实践全过程表现写出具体准确的评语,并给出初评成绩。
3.成绩评定
①参加社会实践的学生应独立完成社会实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社会实践题目、参加时间、地点、方式、内容、过程、发现的问题、结论、效果和体会等。社会实践报告文字材料本科生不少于2000字。凡字数不足、内容不全、未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未提交反映社会实践成果的文字材料、社会实践报告抄袭造假者,按不及格处理;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并且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重新安排其社会实践直至成绩合格为止。
②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成绩评定依据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情况、效果、撰写文字材料、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水平,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的表现以及实践单位的反馈意见,由指导教师据实评出后由二级学院审查,最终确定成绩交学校团委等相关部门汇总审核备案,最后将获得该学分的学生成绩名单报教务处。
新余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余学院发〔2017〕8号 2017年5月4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纪律,规范教学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在原有关制度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影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对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突发性侵害等原因,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或非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件,不列入教学事故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全部教学活动,实施对象包括全校教职员工。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分三个级别,即Ⅰ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Ⅱ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Ⅲ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
Ⅰ级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恶劣的阻碍、干扰或破坏教学活动的严重不良行为或事件。
Ⅱ级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因严重失误造成的对教学阻碍、干扰或破坏程度较大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Ⅲ级教学事故是指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事件,其影响范围或造成的损失较小。
第五条 教学事故按照教学与管理环节分为六类:A:课堂与实践教学;B:命题与考试管理;C:成绩记载与学籍管理;D:教学过程管理;E:教材管理;F:教学保障。
第二章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第六条 教学事故一旦被查出或被举报后,由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主任向责任人所在单位签发《新余学院教学责任事故核查通知书》。责任人所在单位组织核实,在一周内填写相应级别教学事故的处理登记表(若经教学单位直接上报的教学事故,不需签发《新余学院教学责任事故核查通知书》,教学单位直接填写相应级别教学事故的处理登记表),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单位负责人签章后送交学校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
第七条 Ⅲ级教学事故由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审核认定;Ⅱ级和Ⅰ级教学事故由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报分管教学质量工作的校领导审核认定。
第八条 教学事故认定后,由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和责任人。责任人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结果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检监察室提出书面申诉意见。
第九条 未提起申诉的教学事故,学校将以适当方式公布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结果;对提起申诉的教学事故,纪检监察室在接到申诉书后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重新认定或仲裁,报相关领导同意后公布最终处理结果。最终处理结果交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备案,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以及聘任等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在本单位全体会议上批评教育,避免再次发生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 对因迟到早退、服务不到位等不负责任造成,但未构成相应级别教学事故的情形,一经发现,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将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对Ⅲ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二)取消当年任何先进的评选资格;
(三)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四)扣发岗位津贴200元。
第十三条 对Ⅱ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二)取消当年任何先进的评选资格;
(三)当年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
(四)取消责任人本年度职称晋升资格;
(五)扣发岗位津贴500元。
第十四条 对Ⅰ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二)取消当年任何先进的评选资格。
(三)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四)取消责任人两年内的职称晋升资格;取消责任人所在单位参加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五)扣发岗位津贴1000元。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要记入责任人业务档案;对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缓聘直至解聘。
第十六条 发生过Ⅰ级教学事故的单位,其主要责任人的年终绩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所有教学事故一经发现必须及时报送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及其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尽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相关单位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未涵盖在本办法的特殊事件,如使教学活动、教学质量受到不良影响或造成损失,可根据具体情况参考同类处理办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负责解释。
新余学院听课制度
(余学院发〔2017〕9号 2017年5月4日印发)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课堂教学质量,强化教学中心地位,不断完善我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形成教师互相学习切蹉教学经验的良好氛围,在原《新余学院干部和教师听课制度》(余学院发〔2012〕8号)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听课制度适用对象
新余学院所有科级以上行政干部和全体教师。
二、听课方式
分自由听课和教务处、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教师发展中心等部门安排两种,以自由听课为主。
三、听课范围
新余学院人才培养方案中开设的所有课程。
四、各类人员听课任务规定
校领导,教学单位、教务处、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教师发展中心、学工处正副职,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节;其他双肩挑人员、专任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节。
五、听课要求
1.听课者必须认真、详实地填写听课记录本。校级领导听课情况由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汇总。中层正、副职听完课后,须在当天将听课记录页照片(注明听课人姓名)和一张课堂情景照片发往教学评估与督导中心工作邮箱,中心每月通报一次校领导及中层正副职听课情况。教师和其他科级及以下人员听课,可参照此类办法,按业务关系归属由相应教学单位收集和通报听课情况。
2.听课者应及时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
3.涉及教学环境、教学设施、教风和学风等方面问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二级学院沟通,有关单位对此要高度重视,及时解决。
六、组织管理
1.教师要欢迎各级领导干部和教师听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听课。听课者要尊重上课教师的劳动,不得迟到早退,不准在课堂内吸烟、接打电话、看书报、闲谈等,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保持良好的课堂秩序。
2.听课记录本原件应作为教学文件和档案保存,其中,校领导的听课记录本在每学期结束前由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收存保管,中层正副职及以下的听课记录本,按业务关系归属由相应教学单位收存保管。
七、本制度解释权归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原余学院发〔2012〕8号文废止。